与阿里巴巴上市相关的几个公司法概念
阿里上市深度分析

阿里巴巴上市分析自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B2B上市公司去年6月在香港退市之后,阿里集团的整体上市便成为全球业界瞩目的焦点。
业内预期,阿里集团的IPO规模将超过Facebook,进而成为市值仅次于谷歌和亚马逊的互联网公司。
但时至今日,阿里集团的上市地点还没确定,今年内完成IPO几无可能。
作为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阿里巴巴本应是各大证券交易所的争抢对象,但它却两次被挡在了香港证券交易所门外。
一家业绩优异的公司,因控制权问题和极其复杂的公司架构而迟迟不能上市,这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在阿里集团整体上市之前,马云试图通过回购大股东雅虎的股权来解决盘亘多年的控制权问题。
雅虎同意阿里的回购,但提出了诸多条件,其中之一便是“合格的IPO”,也即阿里巴巴的估值至少达到385亿美元。
对阿里巴巴而言,在香港上市更易获得“合格IPO”。
但香港的《上市规则》秉持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不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股权结构,而马云作为创始人和小股东,恰恰是通过这种方式保持着对阿里巴巴的控制权。
迄今,香港证券交易所两次否决了阿里集团的上市请求,马云面临艰难的选择:如果是失去控制权的上市,那么他之前所做的各种努力,包括支付宝的股权变更,均会失去意义;如果无法实现较高估值,他对此前的投资者和创业者均难以交代。
如果转去美国上市,阿里巴巴需做好被做空的准备;如果仍决定在香港上市,马云就需要降低预期并承担风险。
看似简单的两件事情,对马云来说都不容易。
而这种两难局面的形成,又源于中国特定的商业环境。
如何让企业不再扭曲生存,值得各方深思。
——编者阿里巴巴的上市计划又延后了。
10月10日下午,阿里巴巴集团CEO陆兆禧在一次媒体交流活动上表示,香港市场对新兴企业的治理结构创新,还需要时间研究和消化,阿里巴巴决定不在香港上市。
阿里巴巴谋求香港上市始于今年初,但因港交所规定不利于马云掌握公司控制权,故双方就此问题有过至少两次斡旋。
马云曾提出“AB股”上市方案,迅速被港交所否决。
从公司治理角度评阿里巴巴“合伙人”制

Sweeping over the Management管理纵横 |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57从公司治理角度评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张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北京102488摘要:阿里巴巴集团(Alibaba Group)应当是我国当下最富争议的企业,其创始人马云也是最有争议的人物。
不论是从公司的创设,还是引进雅虎的财务投资、转移支付宝股权等等都曾引发大规模的热议。
最近阿里集团再一次走向舆论中心,原因在于阿里的“合伙人”制度。
分析其“合伙人”制度的,有利于厘清现代企业公司治理方式的发展变化,有助于国家采取相应合理态度与政策。
关键词:“合伙人”制;公司治理;双重股权结构阿里巴巴集团于2007年在港交所上市,持有阿里巴巴持有香港阿里巴巴()73.21%的股权。
于2012年完成退市私有化,6月在港交所摘牌,进行业务整合并完成事业群组建。
随后,媒体报道称阿里谋求赴港上市。
2013年9月,“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与阿里巴巴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通过日志形式,就阿里巴巴上市问题隔空对战,双方的焦点在于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自此对于阿里独特的“合伙人”制度的争议逐渐走向台前。
而2014年阿里巴巴正式在美国路演,上市在即,其中不乏成功之处,但也有多个投资公司表示“合伙人制度”存在风险。
那么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究竟是什么,是怎样运作的,应当怎么评价呢?本文试图做出简要分析。
阿里从2010年开始试水“合伙人”制度,基本内容是在公司章程中设置的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即由一批被称作“合伙人”的人,来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合伙制的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阿里所称的“合伙人”权责是有限的,他们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但是如果股东会不通过,“合伙人”可以一直提名。
合伙人的更新来自于自我更新,推选新的合伙人需得到所有合伙人75%的投票支持,而罢免合伙人则需要得到所有合伙人51%的投票支持。
揭开看阿里巴巴公司诡异的治理结构

揭开看阿里巴巴公司诡异的治理结构揭开看阿里巴巴公司诡异的治理结构现在上市的阿里巴巴并不是设立在中国的阿里本体公司,而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壳公司,此公司属于目前中国政府多数管理人和普通经济学界根本不懂的一种诡异的〝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
外资(日本软银、雅虎和高盛代表蔡系)控股的跨国公司阿里巴巴是披有很多诡异外衣的。
近日在纽约上市的阿里巴巴注册在离岸港(开曼群岛),通过VlE模式控制阿里巴巴的中国国內公司。
该公司日本软银等国际之股权十数倍于马云,并且股权永久持有,实际当然是财务及利益主体为日本的跨国公司。
只是在国內被VIE控制的阿里巴巴本体是中国公司,由马云控制,但这二者不是一个公司并非一个概念,有人就是在利用中国人对于国际金融游戏的整体无知故意混淆。
所谓〝可变利益实体〞,简单地说,就是一家大陆公司在美国上市时,美国投资者买的其实不是这家大陆实体公司的股票,而是设在开曼群岛上的空壳公司的股票。
这个空壳公司通过一系列运作,在香港设立公司,再由香港的公司在大陆设立全资子公司,并由这个全资子公司与大陆的实体公司签订一个或多个协议,达到享有大陆实体公司利益的目的,同时可以规避多种经济责任。
注: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即“VIE结构”,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U.S.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使用的术语,也称为“协议控制”。
可变利益实体,是指投资者对某一实体有绝对控股权,决策方面不需要依据大多数投票权,同特别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概念密切相关。
可变利益实体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VIE结构实质是国际共济会金融家近年为规避主权国家公司管制而发明的一种诡异跨国公司形式。
从阿里巴巴上市之路比较香港和美国上市制度

从阿里巴巴上市之路比较香港和美国上市制度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从阿里巴巴上市之路比较中国香港和美国上市制度12理财班汪樊杰36号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崛起,互联网流量入口发生重大变化,阿里巴巴集团的商业优势正面临巨大的挑战,如果错过市场依旧热捧的机会之窗,阿里巴巴集团的市场价值可能会遭遇重大贬损,因此对马云来说,阿里巴巴上市已经有时不我待的紧迫感。
阿里巴巴集团3月16日发布公告,决定启动在美国上市事宜,这等于正式宣告阿里巴巴放弃了香港上市。
对于港交所来说,这是一个好坏参半的消息,失去了像阿里巴巴集团这样大体量的创新型公司,会给交易所带来一些舆论压力,要求其放松监管制度,也影响其在全球资本市场中的地位,而港交所为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坚持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也赢得了遵循规则的美誉。
对阿里巴巴来说,和港交所的反复磨合,付出了不少时间代价,最终依然无法更改规则,这自然是一种失败。
当然,在商言商,失败不失面子,阿里巴巴在公告中说,“感谢香港各界人士对阿里巴巴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尊重香港现时的相关政策和出发点,并将会一如既往地关注、参与并支持香港的创新和发展”,这种优雅姿态可以掩盖失败带来的沮丧。
不过,阿里巴巴美国上市之路并不平坦。
阿里巴巴复杂的股权架构,2011年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阿里巴巴名下拟上市资产和非上市公司之间频繁的关联交易等因素都将是上市过程中需要梳理的重大事项。
当然,这其中,阻碍阿里巴巴在香港上市的最重要障碍,也就是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依然是阿里巴巴需要向美国投资人交代清楚的事项。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并不是通常意义上基于股权的合伙。
根据媒体报道,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是公司业务的核心管理者,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从而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
合伙人负责提名一半董事名额,董事需要股东大会投票通过,但是合伙人可以连续提名,一直到股东大会通过为止。
双层股权结构之评析——以阿里巴巴集团美国上市为例

2015年28期总第803期双重股权结构,是一种通过分离现金流和控制权而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
区别于同股同权的制度,在双重股权结构中,股份通常被划分为高、低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拥有更多的决策权。
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创始人和管理层可以获得更多的表决权。
我国《公司法》第127条和104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出于保证管理层实现对公司的控制之目的,阿里巴巴集团采取成熟市场较为普遍的二元制股权结构。
这种同股不同权的合伙人架构,也不为强调同股同权的中国股市所接纳。
我国长期以来坚守“一股一权原则”,未对双层股权结构给予肯定,正如阿里巴巴集团在香港上市的阻滞,说明我国目前股权结构缺乏创新机制。
我国是否应对上市公司引入双层股权结构,对此笔者作如下探讨。
一、双层股权结构之利弊分析1.双层股权结构之利双层股权结构给控制权和募集融资提供了双重保障。
既能够保障创始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又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和扩大募集融资。
双重股权结构的目的不仅在于一方面能使得公司融资,而且另一方面又能够提高内部股东的话语权,从而保障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防止恶意收购。
双层股权结构使内部股东有效抵制恶意收购,使其他股东从创始人的投资方略和企业家精神中获得长期的收益。
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双重股权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意思自治,其良好运作能够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并从正面反映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
双重股权结构能够促进科技型企业所在的行业整体的持续、稳定并且有效的发展。
2.双层股权结构之弊双层股权结构产生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问题的产生,诸如代理成本问题、监督机制问题、公司民主问题。
质疑之声不断:“双层股权结构允许持有与表决权不成正比的股权的股东控制公司,是一种不稳定的控制结构。
阿里巴巴的股权结构和管理模式

阿里巴巴的股权结构和管理模式阿里巴巴的股权结构和管理模式一、引言阿里巴巴集团作为中国乃至全球知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其股权结构和管理模式备受关注。
本文将深入探讨阿里巴巴的股权结构和管理模式,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主题。
二、股权结构1. 蚂蚁集团IPO蚂蚁集团于2020年10月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同时进行了首次公开募股。
在蚂蚁集团IPO中,阿里巴巴集团作为其控股股东,拥有较大的股份。
蚂蚁集团的上市一度被认为是中国股市历史上最大的首次公开募股。
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也使人们对阿里巴巴的股权结构产生了更多的思考。
2. 集团主要股东阿里巴巴集团的主要股东包括马云、蔡崇信等创始人及管理团队,以及一些投资机构和个人。
这些股东在公司治理和重大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阿里巴巴采用了不同类别的股权,确保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3. 股权架构阿里巴巴集团采用了复杂的股权架构,包括A股、B股、H股等不同类型的股票。
这种股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国内外投资者的不同需求,也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来源。
三、管理模式1. 以用户为中心阿里巴巴一直强调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在公司的管理模式中也充分体现了这一观点。
公司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不断优化和改善用户体验,以此作为公司发展和管理的核心动力。
2. 平台化战略阿里巴巴打造了一系列的互联网平台,涵盖了电商、云计算、金融科技等多个领域。
这种平台化的管理模式为公司的发展和多元化经营提供了良好的支持,也为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带来了更多的商机。
3. 创新驱动阿里巴巴一直秉持创新的理念,在管理模式中不断推动科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公司注重研发投入,鼓励员工提出各种创意和建议,不断引领行业的发展方向。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阿里巴巴的股权结构和管理模式相辅相成,共同推动了公司的快速发展和持续创新。
公司通过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保障了股东权益,同时以用户为中心、平台化战略和创新驱动为核心管理理念,使得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公司法企业法案例

公司法企业法案例
有关公司法和企业法的案例如下:
1. Enron丑闻案:Enron是一个能源交易公司,在2001年因为财务造假和管理层腐败行为而破产。
这个案例揭示了公司法中的会计准则和报告要求,以及企业法中的管理责任和董事会职责。
2. Uber与司机合同案:Uber是一家运输网络公司,与其司机签订的合同涉及到公司法中的劳动关系法规和企业法中的合同法规。
这个案例引发了关于雇佣关系和劳动权益的争议。
3. Facebook隐私权案:Facebook因为未经用户许可,将用户个人数据分享给第三方,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这个案例涉及到公司法中的数据保护法规和企业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4. 菲斯克汽车破产案:菲斯克汽车是一家电动汽车制造商,在2013年因为生产计划问题和资金困难而破产。
这个案例涉及到公司法中的破产程序和企业法中的资金管理规定。
5. 阿里巴巴上市案:阿里巴巴是一家中国电子商务巨头,在2014年在美国上市。
这个案例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上市规定和企业法中的证券法规。
以上案例展示了在公司法和企业法领域中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和法律规定。
关于我国股份制企业中“同股同权”制度的思考——以阿里巴巴集团

FINANCE&ECONOMY金融经济关于我国股份制企业中“同股同权”制度的思考——以阿里巴巴集团赴美上市为切入点杨翔岚摘要:有限责任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近代和现代公司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国《公司法》第126条确立了“同股同权”的原则,规定“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但是此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导致我国大量优质企业赴美上市。
本文认为,我国应在适当范围内允许创新型公司"同股不同权”,采取更加灵活的股权制度,进而推动我国优质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同股同权;同股不同权;公司利益;阿里巴巴;控制权问题一、阿里巴巴赴美上市的背后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招股说明书显示,阿里巴巴首次公开募股的定价为每股68美元,而在开盘首日的开盘价达到92.7美元,相较发行价上涨了36.3%,而在当日收于93.89美元,市值达到2314.39亿美元,使其一跃成为中国互联网中市值最高的公司,同时也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谷歌的第二大互联网公司。
至此,读者不禁疑惑,阿里巴巴的主要业务都在中国,为何不在A股市场或港交所上市呢?业内一度传闻是因为阿里巴巴没有达到A股上市条件,A股市场要求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与此同时净利润持续为正且超过3000万元。
然而阿里巴巴纽交所上市三年前的财报中我们可以看出,阿里的盈利能力符合A股上市的条件,传闻不攻自破。
表1阿里2012-2014年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单位:万元)时间201220132014合计营业收入20025003451700525040010704600净利润42280085320023315003607500资料来源:wind数据库整理我们认为,阿里巴巴选择在纽交所上市,其根本原因在于其实行的合伙人制度与我国要求的同股同权制度相背离。
在2007年的时候,阿里巴巴就在港交所上市,后因阿里的合伙人制度不满足当时港交所规定的同股同权制度,于2012年不得不从港交所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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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与阿里巴巴上市相关的几个公司法概念
一、公司国籍、公司性质
外国公司、本国公司;民族企业、外资企业
公司国籍确定标准:设立地、住所地、准据法、股东国籍、复合。
实际控制-
二、公司控制权
控制权的界定。
绝对控制公司,是中国创业者的传统。
公司控制权的实现方式。
资本多数决、双重股权结构、资源控制(利益相关者)、协议控制。
阿里的控制模式:合伙人制-提名权(总统制模式、投票协议、任命临时董事);核心业务。
拥有控制权,才能更好把握公司发展方向。
没有控制权,自己和公司的命运都不能掌握。
没有控制权,创始团队没有做大的动力。
大股东不明控股股东,具有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具有控股股东的地位。
三、提名权
提名权与人事权相关。
表决、委任、指定。
协议分配。
选举和更换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
但公司法对董事等人选的提名权未予明确。
从理论上讲,公司董事提名权的配置应由公司章程或者投资协议确定。
但为便于公司治理的有效进行,立法上也有必要提供一些适当的指导。
为此,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是提名权的归属。
即董事人选的提名权是否专属股东。
一般而言,公司由股东的投资组成。
股东当然有权提名董事人选。
但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着眼,提名权不宜专属股东,公司的管理层也应有适当的提名权。
事实上,此点在实践中已被肯定。
例如,根据证监会的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人作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是管理层提名权的规范。
(合伙人提名权实际是管理层提名权)由公司管理层适当地与股东共享提名权,有利于公司自治和公司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从根本上有利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维护。
内部人控制。
三是同一股东的提名权的限制。
为防止大股东专权,应对同一股东的人事提名权做出必要的限制。
例如,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
四、协议控制、VIE、离岸公司
协议控制是指境外离岸公司不直接收购境内经营实体,而是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为国内经营实体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等服务,国内经营实体企业将其所有净利润,以“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外商独资企业;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
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即可变利益实体,指投资企业持有具有控制性的利益,但该利益并非来自于多数表决权。
VIE主要风险和收益的“第一受益人”有合并报表的要求。
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法区内成立的公司。
当地政府对这类公司没有任何税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同时,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为其设立银行账号及财务运作提供方便。
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减免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
五、IPO与预托证券
IPO的不同语意。
预托证券又称存托凭证(DepositoryReceipts,,DR)。
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都是存托凭证。
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时也代表债券。
美国存托凭证(ADR)运作的三大主体:存券银行,存托凭证由位于美国的存券银行发行并作为市场中介(公司名称上的股东);托管银行,由位于上市公司所在国的托管银行保管其所代表的证券,并根据存券银行的指令领取股息,并向存托银行提供需要的信息;存券信托公司,美国的证券证券中央保管和清算机构,负责ADR的保管和清算工作。
国际出版。
附:香港凤麟案情
一、案件基本情况
重庆凤麟是香港凤麟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为黎某某,任重庆凤麟董事长。
其《2009年12月重庆凤麟章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重庆凤麟不舍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投资人委派。
2009年12月26日香港凤麟签署的《委派书》委派潘某某先生为重庆凤麟监事,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同时,重庆凤麟取得了在梁平县的水泥项目建设许可。
2010年1月6日,香港凤麟又签署了一份委派书,在该委派书中载明:香港凤麟董事会决定成立重庆凤麟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潘某、张某、胡某某。
该次委派未进行工商登记。
2011年5月23日,香港凤麟出具《授权书》,载明:全权授权香港凤麟副董事长黎某某(即重庆凤麟董事长)为梁平水泥厂项目寻求合作伙伴,并有权签订相关法律文件,所签订文件同具法律效力。
2011年6月6日,以重庆凤麟为甲方,以张某为乙方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将该项目(即重庆凤麟梁平水泥厂项目)对外进行转让,并由张某组织联络受让方。
该《协议书》还约定,项目转让款转让款项由甲乙双方各分配50%,2011年10月10日,项目转让成功、约定水泥项目转让费为600万元。
2012年11月12日,梁平县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建设部办公室将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600万元项目转让中的300万元付给了重庆凤麟,剩余300万元于2012年11月8日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冻结。
2013年10月14日,香港凤麟以张某与黎某某恶意串通,损害重庆凤麟和香港凤麟利益;张某作为重庆凤麟监事不能与重庆凤麟签订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张某与重庆凤麟签订《协议书》违反了对重庆凤麟的忠实义务为由,诉请法院判决张某赔偿重庆凤麟经济损失300万元,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香港凤麟还提请诉讼保全申请,保全了重庆凤麟应当支付张某的260万元。
二、本案涉及的焦点法律问题
1、张某是否系重庆凤麟监事
2、如果张漫是重庆凤麟监事,其与重庆凤麟签订《协议书》是否属于履行监事职务的行为?
3、如果张漫是重庆凤麟监事,张漫与重庆凤麟签订的《协议书》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重庆凤麟章程?是否合法有效?我国公司法是否禁止公司监事与公司签订合同或与公司进行交易?在获得独资股东授权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公司监事签订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是否违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