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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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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p189)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帮助准确理解民法的依据。
同时,它又是克服法律局限性,弥补法律调整不足的工具。
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的人。
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特殊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民事权利(2)民事义务第二节、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一)自然人概念: 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1)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者(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4)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立代管、及时清结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代管人不得滥用代管权(5)失踪宣告的撤销宣告死亡:(1)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死亡(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关系归于消灭、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5)死亡宣告的撤销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不是生来就有的。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从年龄上区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找出特殊为能的情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限制民事行力的未成年人中找出几个关键的词)•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定的10周岁是否科学?)注意:对精神病人的规定用语(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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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的总结doc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身体、生命、健康、姓名、荣誉等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自然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个人的人格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在具体案例中,例如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财产权财产权是指私人对财产所享有的支配权和利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自然人、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他人财产,不得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财产权的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同时也阐明了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律规定。
在具体案例中,例如盗窃、抢劫、侵占、故意损毁他人财产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三、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其稳定和和睦对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做了详细规定,包括结婚的条件、离婚的程序、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等。
在具体案例中,例如婚约纠纷、离婚诉讼、家庭暴力等问题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四、继承继承是指因继承人死亡而引起对其财产和非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继承的各个环节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继承的顺序、继承的份额、继承的方式等。
在具体案例中,例如继承纠纷、遗嘱的效力问题等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仅是民法知识的一部分,民法在现代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法律实践中,对民法知识的掌握都是非常重要的。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民法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民法知识点

民法知识点一、民法概述1. 民法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多个方面。
2.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公平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物权1. 物权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
2. 物权种类- 所有权:对所有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
- 用益物权: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物的权利。
-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3. 物权变动-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
- 物权变动通常需要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债权1. 债权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债权产生- 合同:基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债权。
- 侵权行为:因侵害他人权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 不当得利:无正当法律原因而取得利益,应当返还的权利。
3. 债权实现- 债权人可以通过和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
四、人身权1. 人身权定义人身权是指与个人身份、人格密切相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2. 人身权保护- 法律保护人身权不受侵犯。
-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继承权1. 继承权定义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死后,其遗产依法由继承人继承的权利。
2.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继承。
- 遗嘱继承:根据遗嘱人的意愿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3. 继承程序- 继承开始后,应当依法进行遗产清理、债权债务清偿和遗产分配。
六、合同法1. 合同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简单来说,就是规定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比如买卖东西、租赁房屋,涉及到财产的归属、利用和流转。
而人身关系,则涵盖了人格关系(像姓名权、肖像权)和身份关系(比如亲属关系、监护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民法的基石,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
平等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不论身份、财富的差异。
自愿原则让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保障了各方的利益平衡,特别是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
诚信原则要求人们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确保民事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绿色原则则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关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死亡结束;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
法人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之分。
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内容指的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种类繁多,常见的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知识产权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像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人身权包含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和身份权(亲权、配偶权等)。
五、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像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下作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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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930年,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1986年,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总则《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合同法)、民事特别法(海商法)。
民法调整对象的三个要素: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属于物质的社会关系。
包括:1)静态财产关系:物权 2)动态财产关系:物权人身关系是指与特定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身体健康权(2)身份关系:荣誉权、亲权(父母子女关系)、监护权、配偶权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1、任何当事人都只能以平等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不得因职业、身份、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处于特权地位。
2 、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 、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地位受法律保护即在适用法律上不得因民事主体的不同有任何特殊。
自愿原则:1、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强行法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愿安排和法关系。
其实质是:尊崇选择。
其基本内核:自主参与、自己责任。
2、适用:A、财产关系适用空间大增;B、人身关系方面适用空间不大(仅在婚姻、收养关系中)3、限制:目的:防止主体追求利益可能危及他人权利或利益。
例:最低工资制对企业报酬之限制。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另一方或第三者的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一方无偿占有、调拨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或进行不等价交换而侵犯他人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诚相待,恪守信用,不允许尔虞我诈、弄虚作假,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取利益。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包括物质性人格和精神性人格。
物质性人格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精神性人格包括荣誉权和名誉权。
(2)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等等。
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
拆迁、征收、上下级管理关系均不是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民法的特征——区分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平等主体间的法律(二)民法为属地法(国内法)——同国际私法相区别(三)民法为实证法法律部门(主要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同民事诉讼法相区别(四)民法为私法体现在:1、权利本位2、身份平等3、自主独立(五)民法以选择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主(六)纠纷可以调解(七)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了解)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从“民商合一”的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如果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但从教学与理论上看,仍然实行“民商分立”的教学与科研制度。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了解)(一)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1、上发在中世纪的出现时因为有商人阶层,而今天商人阶层已经不存在。
2、“民商分立”难以避免民法典与商法典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特定交易关系可以采取特别法规的方式,不宜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典。
4、有些“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等,学者也提出建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 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对人的民事关系进行了法律的规范,以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利用自己的行为权利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其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和法律效力。
3. 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在民法律益保护的范围内,人们因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这些民事法律行为是国家法律所允许或者禁止的,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4.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或者是法律对象的各种自然人和法人。
5. 法律意思表示法律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词、书面、行为等方式向他人表示其意志,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2. 公平合理3. 有偿合同优先原则4. 保护当事人意志自由三、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1. 合同的种类2. 合同的订立3.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6. 合同的违约和赔偿四、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的构成2. 侵权责任的种类3. 侵权责任的承担4. 侵权责任的权利保护五、财产法的基本知识点1. 财产的性质和内容2.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3. 物权的限制和保护4. 不动产登记制度5. 动产的交付和返还六、继承法的基本知识点1. 继承的法律规定2. 继承的方式3. 继承的承担与放弃4. 遗嘱的制订与效力5. 继承财产的分割和处理七、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点1. 婚姻的法律要素2. 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3. 离婚和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4. 子女的抚养和继承问题总结:以上就是民法的一些基础知识点,希望以上的知识点总结能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民法课程,取得更好的学业成绩。
同时,也希望学生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能够深入理解民法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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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p189)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帮助准确理解民法的依据。
同时,它又是克服法律局限性,弥补法律调整不足的工具。
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的人。
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特殊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民事权利(2)民事义务第二节、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一)自然人概念: 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1)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者(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4)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立代管、及时清结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代管人不得滥用代管权(5)失踪宣告的撤销宣告死亡:(1)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死亡(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关系归于消灭、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5)死亡宣告的撤销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不是生来就有的。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从年龄上区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找出特殊为能的情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限制民事行力的未成年人中找出几个关键的词)•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定的10周岁是否科学?)注意:对精神病人的规定用语(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特殊的情况:•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大学生肇事告其父母行不行?案例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已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所以,本案应判决由某甲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某甲父母予以垫付。
如果垫付有困难,即可判决由某甲延期给付。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第二款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从精神状态区分: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他们所做的纯粹受益,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且不设定义务的行为有效。
二、法人(一)法人的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案例压岁钱,内容略,[分析]:大人给孩子发“红包”属于赠与性质,与孩子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红包”一经孩子接受,赠与合同就依法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孩子或被监护人受赠与的财产是其合法财产,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只有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能处分,否则处分行为便不具效力。
即使经被监护人同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压岁钱可以由其家长或者法定代理人处理;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在处理孩子压岁钱时应该与孩子商量;18周岁以上的公民,以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部分人员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自由支配压岁钱。
压岁钱属于小孩的个人财产,监护人只能在为了孩子利益的前提下进行支配。
但压岁钱主要涉及家庭内部的关系,不宜依靠法律进行约束,特别严重损害到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二)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1、依法成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3、有自己独立的财产;4、能够独立的承担责任;(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原因(四)法人的分类(P186)四、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有效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民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1.主体合格——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真实——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4.形式规范——有些民事法律行为对形式有要求二、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根据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注意:立遗嘱、婚姻登记等行为不得代理。
【案例】:2004年5月,学校委托王某到北京某公司购买一批教学设备,王某到达北京后,以学校的名义与该公司其就有关事项谈妥,签订合同,交了预付款。
王某的行为,就是代理。
在这个代理行为中,①必有三方当事人:王某(代理人)、学校(被代理人或本人)、公司(相对人或第三人);②王某必须严格依照学校的授权和要求,不得超出这个范围;③必须以学校名义,不是以自己名义(对方应知道被代理人是谁);④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⑤学校承担法律后果。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格权、身份权等。
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
一、财产所有权(一)概念: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非法占有非所有人占有: 合法占有、非法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2、使用所有权人使用非所有权人使用:合法使用、非法使用3、收益(又称孳息)天然孳息:由原物产生或分离出来的一种独立存在的新物。
法定孳息: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
孳息所有权随原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4、处分(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1、财产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物、无主物的所有权,或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意志为根据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A、生产B、收益C、强制取得D、无主财产E、添附F、拾得遗失物(2)继受取得(传来取得):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所有人转移的财产。
A、买卖B、互易C、赠与D、继承和接受遗赠2、财产所有权的消灭(1)因主体消灭而消灭(2)因客体消灭而消灭(3)因抛弃而消灭(4)被依法转让而消灭(5)被依法强制消灭(四)财产所有权的移转1、概念:指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2、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移转3、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所有权因登记而移转案例分析:甲将自家的牛以1200元卖给乙,因乙带的钱不够,只付900元,约定三天后交付剩余的款项,甲先将牛牵回家。
第二天牛在甲家牛棚被雷电劈死。
第三天乙带钱去甲家牵牛,甲要求乙付300元将死牛拖走,而乙则要求甲返还预付的900元,拒绝拖牛。
甲为防止死牛腐烂,以500元价格卖与屠夫丙。
丙在屠宰时发现牛黄70克,丙将牛黄卖掉,得款2800元。
甲听说后要求撤销与丙的买卖合同,索要卖牛黄的价款;乙则认为牛所有权已归己,牛黄应归自己;而丙认为自己对牛黄拥有所有权。
问:牛黄应归谁?为什么?[分析]:1、动产所有权转移从交付时开始。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谁享有权利,谁就须承担其财产遭受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牛还在甲的手中,所以甲拥有牛的所有权,牛遭雷电击死的损失也应由甲承担。
甲应返还乙的900元。
乙的主张不成立。
2、孳息的所有权随原物的所有权而转移。
牛黄是牛的天然孳息。
随甲将牛卖与丙,其孳息牛黄的所有权也随之归丙所有。
所以,甲无权索要牛黄价款,甲的主张不成立。
结论:牛黄归丙所有。
(五)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1、请求确认产权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排除妨碍4、请求停止侵害5、请求恢复原样6、赔偿损失二、债权(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债权和债务两个方面。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关系包括三个要素,即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的内容:债权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民事义务。
债的标的: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或智力成果。
(二)债的发生根据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是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的。
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就是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5、其它原因(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1、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一种法律现象。
(2)、构成要件:A、一方获得利益B、他方受到损失C、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没有合法根据(3)、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受害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受益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案例]:吴女士到某浴室中心洗澡,不慎将价值一万余元的白金项链落在了浴池。
后经多方打听方知被搓澡工王某捡到。
于是前去索要,王某不但不给,反而很蛮横地说:“手链是我捡得不假,可我不偷不抢,谁捡到就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