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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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夫妻财产管理制度

中国夫妻财产管理制度

中国夫妻财产管理制度一、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定在中国,夫妻的财产通常可以分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两种。

个人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各自所拥有的财产,包括自己在婚前已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中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等。

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共同经营的生意、买房、买车等共同投资的项目。

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定对夫妻财产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没有分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很容易导致财产纠纷和矛盾。

因此,夫妻双方应当在婚姻关系初期就明确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边界,建立起明晰的财产管理制度。

二、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平等协商原则: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中应当坚持平等协商原则,共同商定财产的管理方式和责任分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保护个人财产原则: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当注重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避免因为财产纠纷导致家庭矛盾。

3. 公平分配原则:在共同财产分配时,应当坚持公平分配原则,避免因为一方受损而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

4. 尊重个人意愿原则:夫妻在财产管理中应当尊重对方的个人意愿和选择,避免强加意志导致财产纠纷。

5. 遵循法律规定原则:夫妻在财产管理中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的要求处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三、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实施方式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协议约定:夫妻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定和管理方式,确保夫妻财产管理的稳妥进行。

2. 司法裁决:如果夫妻在财产管理中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司法裁决的方式解决分歧,法院会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做出公正的处理。

3. 家庭协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家庭协商的方式解决财产管理中的矛盾,共同商定财产的处理方式,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夫妻财产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未来,在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建设中,应当更加注重保护妇女权益,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夫妻财产管理的程序和规则,建立健全的婚姻家庭制度,促进夫妻间的和谐与和睦。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分配方案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分配方案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分配方案一、背景介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分配是夫妻在离婚或分居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和分配方案,以确保公平、合理地满足双方的权益。

二、财产划分的基本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分配方案中,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2.1 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努力和贡献,应当平等地享有夫妻共同财产。

2.2 事实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应以实际贡献和获得为基础,考虑双方的付出和收益情况。

2.3 公平原则在分割和分配过程中,应考虑双方的经济需求、收入水平、财产来源等因素,确保公平分配。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方法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中,主要采取以下方法:3.1 约定划分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划分和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方案。

协议可以通过律师的协助进行起草和确认。

3.2 公证划分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公证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清楚,充分保障双方的权益。

公证的划分方案一旦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有助于减少后续争议。

3.3 法院判决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夫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和分配方案。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依据在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中,可以基于以下依据进行划分:4.1 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证券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4.2 财产增值分配双方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如房产升值、投资收益等,可以根据贡献比例进行分配,确保双方的权益。

4.3 债务的分担在财产划分过程中,双方也应明确分担婚姻期间所产生的债务,确保债务的公平分配。

五、财产划分的具体范围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中,应确保以下财产的合理划分:5.1 婚姻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和车辆对于婚姻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和车辆,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贡献进行分割和分配。

5.2 婚姻期间共同存款和证券账户夫妻双方共同存放的婚姻期间所积累的存款和证券账户,应根据实际贡献进行分割和分配。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式如下:1、夫妻将该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订⽴的书⾯约定。

2、该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具体包括(1)⼯资、奖⾦。

(2)⽣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那么,实践中该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呢?店铺⼩编在下⽂中告诉你答案。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双⽅,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婚姻缔结之⽇起,⾄夫妻⼀⽅死亡或离婚⽣效之⽇⽌。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或⼀⽅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财产的除外。

这⾥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是在婚后出版社才⽀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付⼀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特别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根据⽣产、⽣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和⼥⽅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半分归另⼀⽅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财产:1、⼯资、奖⾦;2、⽣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的执⾏问题⼈民法院在执⾏⼯作中,经常会遇到需要执⾏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强制执⾏必然涉及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种种规定,因⽽在实际执⾏中难度较⼤。

那关于夫妻财产到底是怎样规定执⾏的呢?以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所帮助!⼀、夫妻共同债务与个⼈债务的界定在执⾏中应否执⾏夫妻共同财产,⾸先要弄清执⾏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债务。

因为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债务,其⽤以清偿的财产范围和⽅法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债务就显得尤为必要。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活⽤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抚养教育、⽂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在⽇常⽣活中的应由双⽅共同从事⼯商业或在农村承包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这些⽣产、经营活动中所⽋缴的税款等。

个⼈债务是指以个⼈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活的⽆关的债务。

如⼀⽅未经对⽅同意,独⽴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确未⽤于共同⽣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由个⼈承担的其他债务。

如果债权⼈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认为是个⼈债务,应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

债权⼈就⼀⽅婚前所负个⼈债务向债务⼈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债权⼈负有证明所负债务⽤于婚后家庭共同⽣活的举证责任;债权⼈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即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以个⼈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夫妻⼀⽅负有证明债权⼈与债务⼈明确约定为个⼈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举证责任。

对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分割共同财产。

个⼈债务应以个⼈财产清偿,他⽅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1980年《婚姻法》采⽤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不仅规定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双⽅共同共有,⽽且由夫妻双⽅共同管理、受益和处分。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解除后所取得的财产。

夫妻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属,并具有法律效力。

现行夫妻财产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财产归属不清晰等问题。

为完善夫妻财产制,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并注重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

未来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和谐,以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当致力于维护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的重要性。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法律效力、优缺点、改革建议、家庭稳定、夫妻关系、发展方向、完善制度、维护关系。

1. 引言1.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概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取得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两类。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并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股票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取得的财产,例如继承、赠与、遗产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核心理念是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更是情感和责任的体现。

通过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财产纠纷上产生矛盾和矛盾。

在国家法律的支持下,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财产权益保障,促进了家庭和睦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制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2. 正文2.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劳动取得的收入,二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现今社会,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离婚率居高不下,跟经济发展和女性地位上升、女性独立自由意识增强有很大关系,离婚的方式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和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对共同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而在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主要是孩子抚养和共同财产分配。

对共同财产分配争议大主要是因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定义、范围、分配原则的认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甚至观念与法律规定存在很大冲突,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走上法庭对簿公堂,为了分得更多财产双方争得面红耳赤,甚至反目成仇。

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面对各种新型财产,法官在判断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会遇到各种难题,可见,如何准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需要,对于婚姻家庭法律发展、普及和群众应用、法官准确判决都有重大意义。

一、夫妻财产制(一)何为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既包括积极的财产,也包括消极的债务。

夫妻财产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而且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夫妻关系存在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根基,只要夫妻关系不存在或解除,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存在或消失,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纵观历史发展和横观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具有很强的历史性、民族性,与生产力、生产关系、文化意识、精神文明、社会习俗有很大关系。

1.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制由于约定财产制灵活性强,更加适合现代社区发展需要,世界各国都有规定约定财产制,而且越来越重视这个制度,美国、德国、英国、瑞士、法国的婚姻家庭法均规定有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外国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例有两种:一种是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制,即法律已设置了夫妻财产制的类型,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未规定的类型当事人不得创设,且不能通过约定变更财产制的内容,瑞士和德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另一种是独创式夫妻财产制,法律没有预先规定财产制的类型,由当事人进行约定适应哪种财产制及契约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就可以自由约定,韩国和日本采取该种立法模式。

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于财产的处理不是随意进行的,处理的方式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那么,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如何处理共同财产1、事先协商或事后明确进行认可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双方就婚后共同财产已形成共同关系,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处分某种共同财产,虽然处分一方在名义上是个人行为,但实际上该行为代表了共有者的意思,夫妻一方的行为已经得到另一方授权。

夫妻一方与另一方已形成代理行为,故处分财产行为是有效的,一旦作出对另一方有拘束力,不得向对方主张返还财产权利,更不可在中主张分割此财产的权利。

2、经过另一方默认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处分某种共同财产时,另一方知情不阻止,在经济约定时亦不提出异议,默认该处分行为。

即明知夫妻一方在处分其属于自己所享有部分财产时不提出反对,依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行为应具有法律效力。

3、夫妻一方在善意情况下处分共同财产情形。

夫妻双方均有权处分共同财产,但如果是善意,系维护共同利益,或有正当事由等,应认定处分行为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法院依据婚姻法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和适用的一种司法规范文书。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后的经济赡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本文将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和解读。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处理1. 共同财产的概念及范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劳动收入、财产所得、遗产继承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下述原则进行处理:一方独自享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经济支出所用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合理的分割。

在分割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取得时间、所有权归属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贡献等因素。

具体处理方式包括现金分割、财产调换、财产划归与共同管理等。

二、离婚后的经济赡养问题1.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教育费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后夫妻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教育费用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并依法确定抚养方式和费用。

离婚后,父母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确保子女的正常成长和健康发展。

2. 弱势方的生活费用和权益保障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指出,离婚后,对于无工作能力或者无劳动能力的一方,对其生活费用进行保障是必要的。

同时,离婚后,如果一方因婚姻导致了经济、身体、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三、遗产继承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离婚后的遗产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的夫妻自愿约定遗产继承权益,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遗产继承问题,应当依照协议履行;如果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将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评价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对于规范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离婚后的经济赡养问题以及遗产继承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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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处理作者:杨盛承发布时间: 2009-12-04 09:57:52随着社会的进步,夫妻之间对财产关注越来越强烈,尤其是当涉及到财产分割以及财产继承时,因为财产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存问题,当无法与他人共同生活时,最重要的就是财产该如何处理。

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财产的问题日益突出,当然,我国《婚姻法》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为我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本人试从审判实践角度出发对夫妻财产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一些研究,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夫妻共同财产定义、特征及范围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4.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凡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具体范围为:1、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

无论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无收入,均不影响他们对财产的共有权。

2、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

无论从事承包、租赁、股份、个体等经营活动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取得的相应经济利益,无论权利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继承和受赠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5、一方一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家庭财产的区分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是夫妻法定财产制,虽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规定为共有,但是也规定了属于一方所有的个人特有财产。

所以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首要任务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时,就是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家庭财产区分出来。

离婚时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有分割问题,并不是属于双方的财产都面临分割的问题。

除夫妻约定、《婚姻法》第18条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外,婚姻法将夫妻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个人特有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是不能要求分割个人财产的。

1、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及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的财产在离婚时需分割。

除夫妻约定、《婚姻法》第18条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外,婚姻法将夫妻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个人特有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个人财产,即:(1)、一方婚前的财产;(2)、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和学习用品。

2、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夫妻离婚时,如除夫妻外还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区分。

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财产被视为家庭财产共同使用。

但是,家庭财产中,有属于所有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也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也有属于部分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

离婚时,要注意将夫妻共有的财产从家庭共有的财产中区分出来,进而才能由夫妻双方分割。

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主要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家庭经营所得收益以及以之购置的家庭财产,共同继承的遗产等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财产中可能包含成年、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由其通过劳动、继承以及受赠与、遗赠所得财产,人身受到伤害所得赔偿金等等,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亦不能将所有家庭成员共有财产都当作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既是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家庭财产区分出来。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来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按该条规定,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律许可并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

只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就应当予以承认;如夫妻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决时,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将依据下列原则进行分割处理:(1)男女平等原则。

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表现为双方均有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在离婚时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因为女方在实际生活中收入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财产。

当然权利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份额的平均。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

这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

在离婚时,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分割共同财产时需照顾子女利益,照顾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将共同财产分给子女一部分。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我国婚姻法对于判决离婚,实行破裂原则离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均可以获准离婚。

即使是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可获准离婚。

但是,如离婚是一方有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如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也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

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精神的伤害,也严重破坏夫妻感情。

所以无论无过错方是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动承受离婚的后果,都应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以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与痛苦,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

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坚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发挥财产最大经济效益的原则。

5、竞价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争执激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来决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竞价原则,就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轮番报价,以当事人所报最高价确定为财产最终价格,同时该财产也归报价最高的当事人所有,并按其报最高价格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报偿。

竞价应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进行,人民法院在竞价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并同时把竞价过程记录在案。

竞价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之间财产纠纷的争执并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审判实践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虽然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目前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上述等特点,所以审判实践中在认定时仍存在不少问题。

1、对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认定问题。

补办登记之前的同居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对这种情形,登记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认,因而这种情形下形成的共同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并没有多大争议。

二是同居时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的情形,对这种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争议较大。

现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新婚姻法第八条既然规定了允许双方补办登记,那么其效力就应追溯到双方具备实质结婚要件的同居期间,否则,对双方的财产不好处理。

对补办登记前,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按婚生子女称呼。

同样,对这期间取得的财产亦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为妥。

另一种观点认为,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如果追认补办前的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我国从94 年起即取消了事实婚姻,现在再回头承认是立法的倒退,这不利于维护登记制度。

因此,对补办效力不能追及以往。

补办前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只能按一般共同财产关系处理,补办后的财产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一)》没有对该问题作出规定。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还是应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标准。

对补办登记前取得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关系处理,同时在具体处理中考虑有事实婚姻存在的因素,公平合理分割为妥。

2、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这是审判实践中常碰到而新婚姻法又未明确的难题。

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应以是否付出劳动为标准,来衡量婚前或婚后财产。

如果婚后未付出任何劳动所得的孳息,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如果婚后付出劳动而得到的孳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得孳息、增值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存款利息,未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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