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
徐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布部门】徐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7.01.25【实施日期】2007.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确认,下列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的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行〔2001〕20号);《关于印发〈徐州市防洪保安资金征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徐防领〔16〕3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票款分离操作规程〉的通知》(徐财综〔2001〕47号)《关于印发〈徐州市科技型乡镇企业和私营经济贷款贴息资金办法〉的通知》(徐财农〔2002〕76号)。
2007年2月26日二、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建设部、省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徐房发〔2000〕52号);《徐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房发〔2000〕30号);《关于加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房发〔2000〕45号)《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若干问题的意见》(徐房发〔18〕75号);《关于在协助法院执行案件中对房屋权属证书处理意见的批复》(徐房发〔1〕8号);《关于一九九七年度优惠出售直管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徐房发〔18〕 16号);《关于三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徐房发〔18〕41号);《关于发放〈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房发〔18〕50号);《关于印发〈徐州市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房发〔18〕53号);《关于严格房产档案借阅规定的通知》(徐房发〔18〕54号);《关于集资建房办理权属证件等有关规定》(徐房发〔2001〕61号);《关于市房改办实施的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中部分非住宅向社会出售的处理意见》(徐房发〔2002〕30号);《关于鼓楼区与金山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划调整后房管业务理顺的通知》(徐房发〔2002〕35号);《徐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发布〈徐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统一租金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房改办发〔12〕05号);《徐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徐州市人事局、徐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补贴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房改办发〔12〕06号);《徐州市市区17年度出售现住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徐房改办发〔17〕23号、徐价房管〔17〕。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9.09•【字号】徐财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4〕2号)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贾汪区、铜山区财政局、民政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为促进徐州市市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2014年9月9日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徐州市市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徐委发〔2011〕44号)、《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公共财政预算或福彩公益金立项资助,专项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项目合理、专款专用、保证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支持国家重点引导发展的社会组织运营;(二)支持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三)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事业开展。
第六条前条第(一)项国家重点引导发展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1.27•【字号】徐财绩[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绩〔2007〕1号)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6]105号)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市级派驻外地或境外的行政事业单位也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处置内容和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徐政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市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于2017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一、保留规范性文件52件(一)“徐政规”文件15件1.《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2号)2.《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3号)3.《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徐政规〔2011〕3号)4.《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5.《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7号)6.《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8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8.《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徐政规〔2013〕6号)9.《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3〕8号)10.《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徐政规〔2013〕9号)11.《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2号)12.《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13.《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4号)14.《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1号)15.《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2号)(二)“徐政发”文件16件1.《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徐政发〔2000〕130号)2.《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建筑建设的通知》(徐政发〔2002〕44号)3.《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徐政发〔2002〕126号)4.《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徐政发〔2003〕59号)5.《市政府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03〕96号)6.《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04〕43号)7.《市政府关于我市退职人员参加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徐政发〔2005〕87号)8.《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9.《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徐政发〔2008〕142号)10.《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区域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通知》(徐政发〔2008〕149号)11.《市政府关于大专院校建设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1〕78号)12.《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1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2〕167号)1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徐州站、徐州东站地区综合管理机关的决定》(徐政发〔2013〕85号)15.《市政府关于加大技术改造推进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的意见》(徐政发〔2015〕37号)16.《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5〕57号)(三)“徐政办发”文件25件1.《关于调整2003年度徐州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徐政办发〔2003〕156号)2.《徐州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徐政办发〔2003〕163号)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96号)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7号)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8〕154号)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81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2号)8.《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9.《关于徐州市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公租房建设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25号)1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专院校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68号)1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体教结合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84号)12.《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号)1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2号)1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老年人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01号)1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18号)16.《徐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使用办法》(徐政办发〔2013〕223号)17.《徐州市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3〕230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31号)19.《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41号)2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和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57号)2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4号)2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58号)2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03号)2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徐州市足球运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36号)2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49号)以上确认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徐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7.02•【字号】徐财规[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1〕5号)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0]282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127号)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了《徐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徐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逐步化解历史债务等,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0〕282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127号)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一)各区政府负责其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化解债务专项经费。
(二)市财政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安排专项经费给予以奖代补。
二、资金使用原则(一)公开原则:资金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公开。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徐财规[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2〕11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月11月27日附件: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再就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低城镇登记失业率,提高就业率的绩效目标,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及其他支出。
二、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上级财政补助、本级预算安排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就业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的人员、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项目支出。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8.06•【字号】徐人社发[2010]147号•【施行日期】201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0〕14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构建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根据《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徐州市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服务就业的意见》(徐政发〔2009〕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一、认定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一)“4050”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三)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指经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中的成员。
(四)残疾人员:指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伤残证件,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本市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六)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
(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指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并且家庭常住农村户籍人口在2人以上,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而未从事二、三产业和高效农业人口的农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徐政办发[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07号2010年6月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徐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设立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宏观调控职责。
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三)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加强综合治税工作,严格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市内各级政府间、政府与企业间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市内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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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徐财规[2014]2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
法》的通知
(徐财规〔2014〕2号)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贾汪区、铜山区财政局、民政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
为促进徐州市市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民政局
2014年9月9日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徐州市市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徐委发〔2011〕44号)、《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公共财政预算或福彩公益金立项资助,专项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项目合理、专款专用、保证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持国家重点引导发展的社会组织运营;
(二)支持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
(三)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事业开展。
第六条前条第(一)项国家重点引导发展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前条第(二)项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主要指教育、医疗等社会救助项目,扶老、护幼、助残等社会福利项目,农村留守人员关爱、特殊群体关爱、受灾群众生活重建等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扶贫救灾服务项目,居家养老、社区矫正、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