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徐州市市场发展资金的通知-徐政发[2000]141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徐州市市场发展资金的通知-徐政发[2000]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b50f7c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e5.png)
徐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徐州市市场发展资金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徐州市市场发展资金的通知(徐政发[2000]1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市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快我市市场建设步伐,完善我市市场体系,促进区域性商贸中心建设,市政府决定建立徐州市市场发展资金。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1.市财政每年通过预算渠道安排200万元,暂定三年;2.历年的肉食价格补贴结余约1000万元;3.向创办市场的企业或单位筹集1000万元,作为企业单位的出资入股;4.徐州工商局每年从市场管理费收入中安排200万元。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市场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培育。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建立市场发展基金财政专户。
该项资金按照“有偿使用、有借有还、逐年积累、滚动发展”的原则掌握使用。
市财办、财政局负责筹措,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凡符合使用条件并已出资入股的企业或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资金管理办公室考察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资金的管理为了保证市场发展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市政府决定成立徐州市市场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陈正刚市政府副秘书长副主任:宗国市财办主任水启诚市计委副主任邢振锋市财办副主任王万勇市财政局副局长成员:仲卫华徐州工商局助理调研员刘晓东市国税局副局长杨志强市地税局副局长刘登石市物价局副局长二000年八月二日——结束——。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26•【字号】徐财规[2011]1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1〕14号)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的规定,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我们修订了《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财政办法】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发展支出和对县(市)、区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
国家或者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五)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9.09•【字号】徐财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4〕2号)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贾汪区、铜山区财政局、民政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为促进徐州市市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2014年9月9日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徐州市市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徐委发〔2011〕44号)、《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公共财政预算或福彩公益金立项资助,专项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项目合理、专款专用、保证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支持国家重点引导发展的社会组织运营;(二)支持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三)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事业开展。
第六条前条第(一)项国家重点引导发展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徐财规[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财规〔2011〕8号)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附件: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包括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徐政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5〕1号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6日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三)接受捐赠的资产;(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实现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目标。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五)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徐财规[2014]7号•【施行日期】2014.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4〕7号)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资金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20日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资金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项目资金指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固定资产维护和修复费用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
第三条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类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一)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各类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仓储用房、文体场馆、活动中心等房屋,各类池、塔、罐、槽、台、桥、路、涵、墙等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车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无线电和导航设备、电子和通讯测量仪器等。
(三)专用设备:专用于特定行业的设备。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用于出租、对外投资经营性活动,不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标准按照固定资产分类(详见附件)设定。
(一)房屋及构筑物为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下同),指本门类以下各大类资产编入部门预算的维修费用(下同)。
(二)通用设备为2万元以上。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徐政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徐州医科大学、徐州工程学院:《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7日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在徐高校(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徐州医科大学、徐州工程学院)服务地方发展的作用,提升高校成果转化、人才供给、研发推动等科技创新支撑能力,根据《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支持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对在徐高校服务我市发展进行奖励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总量控制、结果导向,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支持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审核高校提出的年度资金申报书,研究提出专项支持资金支持意见,对项目或活动的实施进行监管。
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审核专项支持资金支持意见,组织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下达专项支持资金并进行资金监管。
第六条专项支持资金主要支持在徐高校服务我市“6+6”产业(六大优势产业:装备制造、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煤电能源、煤盐化工、绿色冶金、建筑建材;六大战略新兴产业:新能源、电子信息、新材料、新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科技创新发展,促进产业技术研发、人才引进培养、仪器设备共享、成果转移转化、产教协同创新等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8月1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8月30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发展支出和对县(市)、区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
国家或者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五)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九条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必要时,市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
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应当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十七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四章使用和执行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目录应当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情况可以按年度或者分年度安排。
支出预算实行“以奖代补”的,市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根据预算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
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
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市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抄送市级审计、监察机关。
第二十七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绩效管理第三十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检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三十二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相应款项。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