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
九江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九江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办
法(试行)
一、考核对象
九江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对象:各二级党委领导班子;各部门、各单位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二、考核时间与方式
1、考核的时间:与每年度的干部考核工作同时进行。
特殊情况可进行专项考核。
2、考核的方式:采取自查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各部门、各单位的自查由领导班子负责进行,并提交自查书面报告。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纪委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在考核过程中,通过听取主要负责人对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和领导干部个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召开有关座谈会、民主测评等方式考核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考核内容
1、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的情况。
2、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礼品(礼金)登记上交、收入申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抓好源头治理腐败工作的情况;
3、领导班子及成员按规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贯彻落实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4、开展党风、党纪、廉洁自律宣传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情况。
浅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浅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腐败是国之大敌,党之大敌,民之大敌。
党风、政风的好坏,事关人心向背。
党的十六大报告再一次告诫全党同志“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可能走向自我毁灭。
”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一)党风廉政建设直接影响着党的执政基础党员是构成政党的基本要素,是党的肌体的细胞。
党员是党的一切活动的主体,党员素质和作用发挥在相当程度上支撑着执政党的执政,直接关系到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程度的高低。
政党执政“合法性”程度的高低,取决于人民对执政党活动的认可度。
中国共产党上台执政的“合法性”,不仅是因为党的纲领主张代表了全民族和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而且是靠无数党员为实现党的纲领英勇斗争争来的。
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员以自己的前赴后继,流血牺牲,使我们党赢得了人民的高度信任和拥护,确立了我们党执政的“合法性”,并具有极高的政治权威。
党风廉政建设直接影响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党员是党的事业的承担者和实现者,党的全部理论、全部政策都要由党员来贯彻实施,没有党员,党的一切纲领和政策都无从付诸于社会实践。
党员素质和作用的发挥对党的执政活动有直接影响。
执政党要有效执政,必须巩固执政基础,扩大党对社会各个利益群体的影响力,把执政党的根基牢牢扎在社会之中。
这有赖于全体党员的积极活动与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最基本的途径,就是通过广大基层党员了解群众意愿,反映群众要求,使党更好地代表人民利益。
党员分布于社会的各个方面,遍布于各个行业,生活于各种人群之中,同群众有着广泛而直接的联系。
他们比较容易了解群众的思想情绪,容易把握住群众的意愿要求,能够为党的中央和地方领导机关制定决策提供实际依据,使党的政策更能反映民意,代表民意。
学风建设题库及答案

一、单选题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______本规定。
(B)A.不执行B.参照执行C.可以不执行D.建议执行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______,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A)A.党政齐抓共管B.依纪依法办案C.政府主要负责D.专门机关监督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______,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C)A.党要管党、从严治党B.惩处下教育相结合C.谁主管、谁负责D.自上而下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______。
(A)A.全面领导责任B.次要领导责任C.主要领导责任D.直接领导责任5.《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______,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A)A.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B.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C.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执行制度D.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专职负责人制度6.《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______进行一次。
(C)A.每季度B.每半年C.每年D.每两年7.《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______报告。
(B)A.同级纪委B.同级党委(党组)C.上级纪委D.上级党委(党组)8.《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______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A)A.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B.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C.询问质询D.罢免撤换9.《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______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表).

1、未制定年度工作意见的扣1分。
2、没有按照《2008-2012年工作规划》要求,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的扣2分。
3、任务不落实、无具体举措扣2分。
10分
(八)软环境建设
1、认真贯彻贯彻执行《珲春市软环境建设十项制度》等规章制度,落实2009年“软环境效能建设年”的各项任务。
2、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和查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1、纠风治乱工作不力,在政行风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每查实一起扣5分。
2、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被市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起扣5分,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每起加扣5分。
10分
1、宣传教育活动无计划,落实不实,效果差的,扣3分;
2、未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六进”活动的,扣3分;
3、党风廉政教育活动每年少于两次或无记录的,扣2分;
4、未如期完成上级布置的党风廉政教育任务的,扣2分。
10分
(三)
党员
干部
廉洁
自律
1、严格执行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领导干部带头勤政廉政,并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5、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致使信访问题处理不公,失、泄密,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每起扣5分。
6、对违纪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处理或执纪失严的,每件扣5分。
10分
附件一: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
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分值
(五)
纠风
治乱
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篇: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文章标题: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考核与责任追究工作,依据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方针,坚持分级考核、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办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及全体党员。
二、考核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核的对象为全体党员,检查考核内容为党员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中所承担的责任的执行情况。
4.办党组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组织具体实施。
5.结合年度考核,集中对干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
检查考核在自查基础上,采取听取报告、查阅资料、民主测评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坚持自查与检查考核相结合,重点检查考核与全面检查考核相结合。
自查要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自查结果向考核组报告。
6.考核组对检查考核所得情况与日常掌握的情况一并加以综合分析,全面、客观地做出评价,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将其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追究7.党员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本细则实施责任追究。
8.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9.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按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按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或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责任范围内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没有廉政制度建设或有制度不执行落实,对上级明确提出的从源头治理的问题不结合实际采取具体治理、防范措施的。
领导干部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领导干部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 1 -在的突出问题;(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关于对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对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院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十项规定,反对“四风”,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执行力,保持为民务实清廉和勤政本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永办发[2014]16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处室、系部、支部和各附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跟班学习等人员)。
第四条问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分级负责、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同时需要问责的,依照本规定给予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精神不振,贻误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缺乏进取意识,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的;(二)办事效率低,受到群众投诉或领导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态度消极,工作懈怠,工作失职的;(四)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主动沟通协调解决,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五)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不敢碰硬,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六)其他由于主观原因,贻误工作的。
第七条履职不当,损害教职工和学生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或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在招生就业、职称评聘、考试考核、教学科研、基建维修、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处臵等关系群众利益的工作中,不听取群众合理意见,不依法依规办理,不按程序公开的;(三)违规占有公共财物或享用公共资源,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社会保障、奖学金、助学金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等事项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或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四)违背科学发展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的;(五)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较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六)漠视群众诉求,对群众来信来访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办理,不及时答复群众合理要求,造成群众利益受到损失的;(七)在为学生、职工服务中“索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八)其他损害职工和学生利益的。
【最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

统战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建设主要内容,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为了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所承担的领导责任,保证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部领导职责负责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部门的议事日程,重大问题及时研究,每半年分析一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负责抓好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事件,要亲自研究,督促检查处理;定期在部门成员中开展廉洁谈话活动。
二、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协助部长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要亲自过问和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在主管范围内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负领导责任。
定期对机关中层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活动。
三、副部长职责负责抓好自己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要亲自过问和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在主管范围内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负领导责任。
四、中层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从我做起,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要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及家属子女,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对主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不廉洁行为以及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上报,亲自过问,积极协助组织查处。
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细则安排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制度和规划,组织贯彻实施。
2、监督、检查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保持廉洁,执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3、及时研究、指导涉及廉政方面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帮助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4、将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纳入目标管理,经常检查执行情况,按规定兑现奖惩。
六、正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1、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制度,组织实施规划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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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
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保证《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效实施,正确处理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据《规定》和《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中层领导班子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条各党总支、党支部及各中层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单位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四条各党总支、党支部及各中层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进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的处理。
(一)对院党委、院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工作计划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的;
(二)根据有关规定,不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或不予督促落实的;
(三)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院党委、院行政以及机关各部门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进行具体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三)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问题的。
第六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一)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二)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至其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第七条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其辞去职务或对其免职。
(一)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下列案件为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1、副处以上干部发生的违法案件;
2、工作人员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案件;
3、单位集体作案的案件;
4、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案件;
5、本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6、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
(二)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第八条对本单位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条责任范围之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或错误,受到批评后,仍拒不纠正处理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工作不作为,不负责任,在本单位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第十一条工作乱作为,违反决策程序,在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资金投入中,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第十二条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用人才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对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拔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去职务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处分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需要追究行政纪律处分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领导班子出现前款所列问题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外,还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第十六条其他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履行了职责,其责任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问题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
第十九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条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或者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处理的,由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院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院党委、院行政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各种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
㈠如有违反规定被追究责任,属院党政领导的,被追究人必须写出书面情况报告,报学院党委和院纪委,由学院纪委按有关规定报省纪委和省直机关纪工委追究责任;属学院所属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被追究人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写出情况报告,其他责任人同时写出书面检查,并按责任内容作出自查,一并报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责任追究事实核实认定以后,先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院党委或院行政提出处理建议。
㈢学院研究决定后,把情况报告、自查材料和学院处理意见书一并存档备查。
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