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直接处罚依据清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直接处罚依据清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直接处罚依据清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直接处罚依据清单

序号类

检查内容

检查

依据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

自由裁量

情节适用处罚标准

1 组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

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是

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

人员超过一百人的,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

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

全生

法》

生产经营

单位未按

照规定设

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

员。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

改正、罚

款、停产停

业整顿

首次

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

未改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2 安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由主管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

全生

法》

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

格的;

责令限期

改正、罚

款、停产停

业整顿

首次

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

未改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2安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

安全培训时间是否少于24学时,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

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是否少于72学

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是否少于20学时。

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后上岗作业。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

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

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

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对被派遣劳

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

学校学生实习的,是否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

护用品。

四、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

全生

法》、

《生

产经

营单

位安

全培

训规

定》

生产经营

单位未按

照规定对

从业人员、

被派遣劳

动者、实习

学生进行

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

训;未建立

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

训档案并

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

训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

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情况的;

责令限期

改正、罚

款、停产停

业整顿

首次

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

未改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

上岗作业。

《安

全生

法》

生产经营

单位特种

作业人员

未按照规

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

业培训并

取得相应

资格后上

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

改正、罚

款、停产停

业整顿

首次

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

未改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3 隐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否如实记录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

全生

法》

生产经营

单位未如

实记录事

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

况,并向从

业人员通

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

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

改正、罚

款、停产停

业整顿

首次

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

未改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3隐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建档监控等制度;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每季、每年对本单位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

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

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

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是否由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及

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

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是否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

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四、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

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是否包括以下

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安

全生

产事

故隐

患排

查治

理暂

行规

定》

生产经营

单位存在

《安全生

产事故隐

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

定》第二十

六条规定

的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

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

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

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

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

营的。

警告、罚款

一经

检查

发现

给予警告,并处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word版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 责任内容 名称 一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应具备本表所列安全生产条件(主体责任); 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 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同名11671)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同名11671)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监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六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审议并做出给予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的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案件(下称重大违法行为案件)及需要案审委审议的重要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案审委由本部门负责人及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制度

安全生产处罚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建立良好的约束机制,创建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作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安徽四建控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本安全生产检查处罚制度。 本处罚制度在施工过程中的贯彻,带有执法和守法的性质,是非常严肃的法制行为.处罚不是管理目的,只是一种必要的管理手段,而且是建立良好约束机制的必要手段。请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本制度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消除各种违章行为,营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生产氛围,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得以实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班组的安全管理 1、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班组因管理不善,受到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安徽四建控股集团公司通报或被媒体曝光的给予责任班组、分包单位5000~20000元以上的罚款; 2、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班组对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公司及项目部所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到位,给予责任班组、分包单位1000~10000元罚款,并停止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及验收; 3、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公司及项目部等人员到现场检查,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班组不配合的每次处罚500~1000元,情况恶劣的给予1000元以上处罚; 4、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徽四建控股集团公司、项目部组织的开会、检查等活动,不请假无故缺席的每次罚款500元(累计三次以上加倍处罚); 5、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班组的安全管理资料未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间上报,给予200元的罚款,多次催要仍未上报的(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其中安全教育、安全交底、设备资料等应由本人签字,代签的每人次罚款100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治理处罚细则 一、安全治理 1、安全生产责任制: 1.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1000 1.2、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1000 1.3、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000 1.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1000 1.5、工程项目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安全生产考核指标;500 1.6、未制定安全资金保障制度;500 1.7、未编制安全资金使用打算及实施;200 1.8、未制定安全生产治理目标(伤亡操纵、安全达标、文明施 工);500 1.9、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的;500 1.10、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目标考核制度;500 1.11、未按考核制度对治理人员定期考核;200 1.12、未制定带班、值班制度或无人带班、值班。500 2、施工组织设计: 2.1、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制定安全措施;1000

2.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1000 2.3、未按规定对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1000 2.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未经审批;1000 2.5、安全措施、专项方案无针对性或缺少设计计算;1000 2.6、未按方案组织实施。500 3、安全技术交底: 3.1、未采取书面安全技术交底;1000 3.2、交底未做到分部分项;500 3.3、交底内容针对性不强;300 3.4、交底内容不全面;300 3.5、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200 4、安全检查: 4.1、未建立(定期、季节性)安全检查制度;500 4.2、未留有定期、季节性安全检查记录;500 4.3、事故隐患的整改未做到定人、定时刻、定措施;200 4.4、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按期整改和复查。500 5、安全教育: 5.1、未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0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赵明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赵明 案例一 某市环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1月25日,区安监局监察大队对环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液碱(氢氧化钠)10吨和15吨柴油]。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该企业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将储罐拆除,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该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实施处罚的主体错误。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1)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由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因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 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可直接当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

2、擅自由5万减到了3000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 3、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4、文书使用不当。 5、送达回执中无收件人签名,送达无效。 6、文书填写不规范。 7、取证不充分。 8、缺少执法文书。 9、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场所填写不规范。 10、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未准确到条、款、项。 11、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 12、未正确编写页码。 13、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案例二 某市中宏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0日某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中宏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 1、两名电工未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岗作业。 2、配电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5项问题。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在6月11日前整改完毕。6月13日复查,5项问题整改了3项,有2项逾期未整改。 区安监局于6月23日立案,并在同一天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依据《安全生产法》八十二条第(四)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八十三条第(五)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拟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于6月28日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6月26、27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6月28日报《案件处理呈批表》,将行政处罚改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 细则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播州区泮水镇胜利煤矿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为了深刻吸取“7·15”运输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重新修改安全生产违章奖惩实施细则,望全矿人员遵照执行。 一、出勤制度 1、换好工作服按时参加班前会。夜班23︰30;早班7︰30;中班15︰30 。否则⑴迟到10分钟内的罚款10元,超过10分钟在工作安排好之前到的罚款30元。 ⑵无故未参加班前会的不予考勤,按旷工处理。⑶未换好工作服参加班前会的按迟到进行处罚。 2、有事必须先书面请假,不请假或请霸王假,以及私自替班、换班或连班的按旷工处理,单月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予以清除。 3、坚持现场交接班,未经领导批准无故起早班的取消当班出勤,按旷工处理。 4、出入井检身、矿灯发放与班前会议记录和矿灯发放记录未签字的,每次罚款20元;未随身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入井者,当班工资不予兑现,遗失、人为损坏定位卡照价赔偿。(①本人签字,不能代签,否则视为未签;②操作流程:换工作服、佩戴人员定位卡准备上班→矿灯房签字领矿灯、自救器等→班前会议记录签字→召开班前会→出入井检身记录签字→入井作业→按规定完成班前会安排工作→交接班→升井→出入井检身记录签字→矿灯房签字还矿灯、自救器等→洗澡下班;③检身工对出入井检身记录填写情况负责,对未按要求填写的人员进行制止、引导,确保填写内容符合要求,否则每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检身工10元;④充灯工对矿灯发放记录填写情况负责,对未按要求填写的人员进行制止、引导,确保填写内容符合要求,否则每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充灯工10元;) 5、坚守工作岗位,睡岗、溜岗、脱岗的,每次罚款100元。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立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行政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通过受理公众的申诉、控告、举报或其他信息渠道知悉行政相对人实施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经办人填制立案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二、调查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调查需经过一下环节: (一)询问。安全执法人员可依法对当事人及证明人进行询问,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必须有两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其中一人负责询问,一人负责记录,并填制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签字后作为案件查处证据。 (二)收集证据。有权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材料或

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 (三)勘验。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可以进行勘验,勘验检查时须有两名勘验人员,其中一人负责记录,还需另外邀请一名勘验人员,并通知当事人或其委托代表到场参加。勘验结束后,填制勘验检查笔录,经勘验人、记录人、被邀勘验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表签字后按手印作为证据。 (四)调查取证。需对有关物品进行抽样调查取证的,应通知被调查取证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和被抽验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被抽样检测单位。被抽样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员见证签字。 (五)鉴定。需对有关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鉴定单位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人签名、鉴定单位盖章后交委托鉴定单位。 (六)登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填制证据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是违法事实成立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扣留或封存。二是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予以没收、

(奖罚制度类)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

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 一、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记录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给予扣发工资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六、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三位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八、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可并处行政处分。 九、由于各种意外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位工伤事故、设备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十、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过程重,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集中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制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尚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上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索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然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十一、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5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 1?16随意在人行道上栓绳放物阻碍通行者。 1?17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有规定的除外)。 1?18一切可以移动拆卸的物品未移动到安全区随便动火者。 l?19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者。 1?20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21进入禁火区带烟火者(电焊工除外)。 1?22非电气焊工随意动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23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 1?24抽查时不会使用消防器材者。 1?25设备基础出现异常未及时处理者。 1?26设备运行申有异常声音不及时消除者。 1?27设备零部件不齐全、不可靠者。 1?28设备管道防腐、保温不完好者。 1?29设备周围有杂物或检修后达不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者。 1?30设备管道有悬挂物,捆扎物的。 1?31设备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时处理者。 1?32机用润滑油不执行“五定”、“三过滤”者。 1?33操作、检修、巡检、记录不真实,不认真者。 1?34设备出现问题不及时通知维修工处理者。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有关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七项内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层层签订责任书。 4、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针对所有操作岗位建立具体操作规程。

5、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按照培训时间要求开展入场“三级教育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 6、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7、加强安全生产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定特殊作业审批制度,严格监控动火、受限空间、有毒有害、油气管道等作业。 8、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编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评估1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8号令)要求,及时修订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9、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建立具体台账,及时发现隐患并整改。 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

浅谈如何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近年来,全国各地随着市、县、乡镇三级安全监察执法网络逐步建立,行政执法工作迫切地摆在各级安监组织面前。各地虽然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尝试,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了行政执法规范运行。结合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浅谈一些体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础薄弱,一是目前多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还局限于某些方面或仅限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知识,缺乏对行政法律的系统学习,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机械片面地理解适用法律的条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有偏差;二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还不太规范,对立案、备案、听证、复议等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范,还有一定盲目性和随意性;三是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理解重视不够,多数模式上习惯于重检查而轻监察,重行政手段而轻执法手段,行政执法中也是重实体而轻程序;四是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也相对滞后,对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执法不准确等问题,得不到及时的检查和纠正。 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发展与安全的矛盾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近年来,有些地方政府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大刀阔斧上项目,一心一意谋发展,采取各种措施,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在一部分领导同志头脑中“重发展、轻安全”思想明显存在,主要表现为:

一是担心安全检查多了、要求严了,影响软环境,怕留不住客商,影响投资热情,所以人为限制各种安全执法检查;二是一味追求速度,不按程序办事,怂恿投资商“先上车、后买票”,甚至“只上车、不买票”,造成“先天性”安全隐患;三是为违法违规者说情,有的甚至直接干预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处罚;四是给执法部门领导加压,要求采取各种变通手段,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等等,致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检查、调查处理、行政处罚等职责时很难到位。 二、法制建设滞后,给行政执法带来困难。一是目前的安全生产的立法和细则滞后于实际工作。二是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及时修改。随着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如何监管缺乏具体法规。三是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法律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有法难依”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三同时”如何具体实施没有配套规定。四是法律、法规规定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许多法规、规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刀切”的问题,造成了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容易,而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困难。 三、安全监管力量不足制约了执法工作的开展。一是随着烟花爆竹和职业危害监管职能列入安监部门,各级安监机构的监管范围越来越大,而各级安监执法机构力量非常薄弱。执法装备落后,不仅人员数量不能满足面广量大的执法工作需要,而且新招录的执法人员由于刚进入安监队伍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又未经过专业培训,在进行执法、处理案件时必然会遇到困难,加上基层安监部门有的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懂法律的专职人员,没有对日常行

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暂行)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暂行) 为强化安全管理,充分调动员工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杜绝违章违纪现象,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奖惩分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1、奖励和处罚类别 依据公司《员工奖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奖惩。其中奖励包括现金奖励、通报表彰、记功、记大功;处罚包括罚款和追究赔偿责任,同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开除等处分。 2、考核金额标准 生产系统各级人员月度安全考核金额标准分别为:员工100元、组长150元、班长200元、车间主任(含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技术员等)300元、副厂长400元、厂长500元。 行政系统各级人员月度安全考核金额标准分别为:部门经理300元、员工100元。 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的安全考核由公司安委会及生产经营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3、奖励 3.1 奖励内容 3.1.1 全月无安全事故的部门(车间)、个人,经安全科

核准,发放当月安全考核工资。 3.1.2 对全年或季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项目执行良好的部门,安全科将报请安委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酌情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3.2 其他类型的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由所在部门申报,安全科调查审核后,上报公司安委会给予奖励。 3.2.1 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班组和个人。 3.2.2 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他显著成绩者。 3.2.3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3.2.4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3.2.5 在发生重大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3.2.6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3.2.7 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单

安全生产处罚制度

陕西省省直机关三爻小区B区住宅楼工程 安全生产处罚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省直机关三爻小区住宅楼工程项目监理部 安全生产处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伤亡事故,减少各类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头等大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施工单位要通过对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实行全方位全过程

的跟踪监督管理和实施安全生产全过程控制考核考评制度,加强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促进施工安全标准措施落实。 第四条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部应直接授权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国家环保、职业、安全、卫生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六条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指标,并建立相应的目标考核办法。 第七条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 第八条企业的法定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其它方面工作的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的生产和辅助设备(施)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储运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的标准。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新工人必须进过三级安全教育方准上岗作业,换岗工人必须进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精华丨现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目录(8大类104项)

精华丨现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目录(8大类104项)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不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3.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4.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6.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7.对“三合一”场所管理违法的处罚 8.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9.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处罚 11.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重大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12.对从事安全生产评价的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13.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章作业的、擅自使用被查封设备、隐瞒事故隐患或对已发现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安监部门执法的处罚 14.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1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培训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6.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17.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18.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XXXXXXX汽车研发试验中心项目XX工程XX标项目部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 项目部各部门、各项目队、搅拌站: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措施、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防止和杜绝出现安全事故,项目部制订了《XXX汽车研发试验中心XX项目路面工程XXX目部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无正文)

主题词:安全违章处罚通知 抄送:项目部领导、各部门、各项目队、搅拌站 中 2010年12月01日印发 打字、装订: XX 校对:XX 共印20份

XX汽车研发试验中心 XX工程XX目部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措施、纪律等,防止和杜绝出现安全事故,依据业主工程项目管理及XXX安全质量管理办法、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等,制订中XXX汽车研发试验中心 XX工程XX标项目部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一、安全管理 1、施工负责人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罚款100元。 2、50人以上施工队伍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罚款100元。 3、经济承包没有与安全生产指标挂钩的罚款50元。 4、工程没有经上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组(施工方案)中没有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50元。 5、安全措施没有进行技术交底或交底针对性不强罚款50元。 6、危险源没有进行分级监控管理罚款50元。 7、新工人没有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或调换工种工人没接受岗前教育,每发现1人罚款20元。 8、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发现1人罚款50元。 9、三大材等原材料、半成品、构件未经过检验,重要材料没按规定进行复试便进入施工过程时罚款50~150元。 10、没有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罚款100元,检查无记录或整改不及时罚款50元。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5348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 度正式样本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集团公司工区项目部对工区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时,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安全管理要求得不到落实,对工区项目部每次罚款0.5-1.0万元; 第二条发生因治安管理不善,造成爆破器材丢失、被盗事故的,除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外,另罚工区项目部1-5万元; 第三条施工、生活区随意私拉乱接电线,有火灾隐患和厨房不卫生,容易传播疾病者,每查出一项罚工区项目部0.5万元; 第四条机械设备操作、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或不

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对工区项目部罚款0.5万元; 第五条违反《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对项目处以0.5-1.0万元的罚款。 1、有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违反高空作业防范规定现象的(脚手架未绑扎连接牢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 2、危险作业(事故易发点)施工中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无安全注意事项的; 3、隧道施工作业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如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照明及通风设施安装使用不规范、排水不畅等; 4、施工中使用的雷管、炸药保管和使用,不符合治安管理和危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出现,保证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生命和集体的财产安全,真正起到推动生产力和企业规范的积极作用,特制定如下强制性实施细则: 1、对进入施工现场首次发现不戴安全帽的施工人员做出以下处罚决定:施工工人罚款50元;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罚款100元;部长及部长以上项目部领导罚款20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100元;系安全带必须扣在牢固稳定的位置,否则罚50元。如再次发现进入施工现场不配戴安全防护用品时将进行加倍处罚。 2、高空作业时,要求佩戴安全带,严禁嘻戏打闹,严禁抛掷工具、垃圾、物料等,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赔偿事故的全部损失。 3、严禁酒后上班,违者责令停工,并罚款100元,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三相五线制用电设备要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如不按要求施工,罚施工队1000元。电工在施工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给予所属施工队罚款200元,所拉电线中发现裸露线的给予所属施工队罚款200元,由此引起事故的,按事故性质的等级依照公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5、施工现场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接零(或接地)保护,缺一罚所属施工队200元。 6、所有机械设备必须定机定人,持证上岗,非定机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发现一次对设备所有者罚款200元;定机人员如随意交给他人操作,属失职,严重的重罚500元;各种机械设备要经常保养、保修、保证其运行良好;严禁使用带病机械的作业,否则处罚1000元。 7、机械设备停止或进行清理保养时,操作人员必须切断电源,并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4月2日 办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有奖有罚,奖罚结合;落实责任,以责论处”的奖惩原则,进一步规范人的安全行为,减少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综合保障能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XXXXX合同段所有部门、作业队伍和从业人员。 3、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每次奖金200-50000元、奖品或晋升晋级,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 4、奖励情况 4.1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险性事件和事故,在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险性事件、杜绝死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表现优异的作业队伍,年终安全工作总结时符合如下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4.1.1年内无因工死亡事故,重伤率控制在0.3‰以内,按作业队伍年末总人数平均每人50元计发放年终安全奖金。 4.1.2年内无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按作业队伍年末总人数平均每人100元计发放年终安全奖金。

4.2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在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险性事件、杜绝死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表现优异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奖励: 4.2.1在安全技术、环境保护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奖励500-20000元,晋升晋级,精神奖励) 4.2.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每次奖励200-2000元,通报表扬) 4.2.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每次奖励2000-20000元,精神奖励) 4.2.4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每次奖励1000-50000元,授予荣誉称号) 4.2.5对消防、环境保护、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每次奖励1000-3000元,物资奖励和精神奖励) 4.2.6积极参加项目部、业主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奖金500-2000元,通报表扬) 4.2.7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奖励500-5000元,通报表扬) 5、奖励程序 5.1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从业人员每月度评定一次,由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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