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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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公约管理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公约管理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公约管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越来越多地出现了业主委员会这一居民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的存在,为小区的管理及居民利益的维护提供了一个合规合理的平台。

然而,要使业主委员会发挥其功能,确保议事的公正有效,以及保障公约的管理顺利进行,就必须制定一套严谨的议事规则和公约管理办法。

首先,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应当明确。

让居民代表参与会议,发表自己的意见是业主委员会的基本原则。

然而,许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过程中常常出现个别委员占据主导地位或者走马灯式的发言情况,这对于保障居民利益和营造民主氛围并不利。

因此,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一项议事规则,明确每位委员的发言时间和顺序,并鼓励委员就事论事,遵守议事规则。

其次,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决策应当公正透明。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因此,任何决策都应当以业主的利益为导向。

在决策过程中,委员们应当尊重多数人意见,并能够详细解释各项决策的理由与经济效益。

如果有异议,应当充分听取各方观点,并通过合理的讨论和投票程序进行决策。

此外,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议事结果与决策。

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有利于增强委员与居民的互信,也是维护业主权益和小区稳定发展的基础。

因此,在每次会议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发布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议题、讨论结果和所做决策,以及解释每项决策的理由。

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们汇报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接受他们的监督与意见。

除了会议的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还要对公约管理进行规范。

公约是居民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可以促进小区居民之间的和谐相处。

为了保证公约的有效执行,业主委员会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制定详细的公约管理办法,法律法规作为外部监督建立,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以及不同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罚措施。

公约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在于建立起有力的监督机制,使得每位业主都能自觉遵守公约。

在管理办法中,可以规定不同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方式,如书面警告、罚款等。

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江苏省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住宅区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物业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区的正常秩序,江苏省特制定了《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住户的生活环境和安全,并提高住宅区的管理水平。

二、物业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物业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住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住户进行非法收费或变相索贿。

2. 公开透明原则:物业管理应公开管理规则和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住户监督,做到信息公开、费用透明。

3. 服务至上原则:物业管理应以服务为核心,全力满足住户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

4. 安全有序原则:物业管理应保障住宅区的安全和秩序,及时解决住户之间的纠纷,防止事故发生。

三、物业管理的职责1. 住宅区基础设施的维护:物业管理应负责住宅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住户正常使用。

2. 环境卫生的管理:物业管理应组织卫生清洁工作,保持住宅区内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垃圾滋生和卫生状况恶化。

3. 安全保障工作:物业管理应组织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火灾、盗窃、抢劫等事故的发生。

4. 社区服务工作:物业管理应提供各种社区服务,包括快递接收、报修服务、共享设施管理等,满足住户的基本需求。

5. 纠纷解决工作:物业管理应及时处理住户之间的纠纷,维护住户之间的良好关系,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

6. 收费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应按照规定收取管理费用,并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公正,严禁乱收费、乱加费。

四、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1. 物业管理有权对住户进行管理,要求住户遵守规章制度,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

2. 物业管理有权依法向住户收取管理费用,但必须确保费用公正合理,不得乱收费,也不得征收未经批准的额外费用。

3. 物业管理有义务保障住户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服务,解决住户的问题和困难。

小区业主委员规章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规章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内的秩序,促进居民和谐相处,提高小区管理水平,依法设立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章程》和《业主大会决议》,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大会代表,居民等。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居民自治的组织,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和运行。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管理水平。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确保业主大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纪律,维护业主委员会的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成立和组成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业主委员会成立由业主大会经过投票产生,成立时应当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两年,每届任期届满后,应当重新选举。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人数: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不得超过9人,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应当包括社区居民代表、业主代表等。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内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居民活动,处理小区内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运作和管理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小区内的问题。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经费: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理使用经费,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接受业主大会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纪律: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业主委员会的纪律,不得违法违纪,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尊重业主委员会决议,认真执行业主委员会决议,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违反。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权利:业主委员会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有权组织开展居民活动,有权向社区居民传达政府政策。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总23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 ( 市、区 ) 建设 ( 房产 ) 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 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 。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 ) 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二 )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 ) 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五 ) 与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 六 )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承担下列义务:( 一 ) 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 遵守业主公约;( 三 ) 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四 ) 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 ) 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 ) 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 ) 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 六 ) 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模版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模版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内业主的自我管理,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和和谐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的住宅业主和非住宅业主。

第三条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之间的权益,负责管理小区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出发点,旨在维护小区的整体利益。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民主、公开、公正、便民、高效。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位,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和工作。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主席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负总责,副主席应当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应当负责会议召开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记录。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任期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由小区内的业主自愿报名,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的程序和方法,由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每届的成员人数为奇数,不得少于五人。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小区内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有权调解小区内的纠纷,处理业主之间的矛盾。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倡导节约能源、环保意识,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代表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与协商。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分工明确,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9.21【实施日期】1998.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季允石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新体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水平,为城市居民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公共设备、公用设施、附属场地等。

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所进行的养护、维修管理和为业主、房屋使用人提供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城市新建住宅区和达到一定规模且公共设备、公用设施等配套比较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城市住宅区,由所在地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施物业管理。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具体规模、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措施;(二)管理全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三)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四)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市、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一、总则1.1 目的和宗旨本章程旨在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架构、权责和运作方式,促进小区业主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安全、有序发展。

1.2 适合范围本章程适合于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并与小区业主共同遵守。

二、组织架构2.1 委员会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内的业主自愿组成,通过选举产生。

2.2 委员会成员2.2.1 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小区内的业主,且具备民主意识、责任心和积极参预社区事务的能力。

2.2.2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期满后可连任一次。

2.3 委员会主席2.3.1 委员会主席由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与委员会成员一致。

2.3.2 委员会主席负责组织和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会议的讨论和决策,代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商议。

2.4 委员会秘书2.4.1 委员会秘书由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与委员会成员一致。

2.4.2 委员会秘书负责协助主席组织和召集会议,记录会议记要,保存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协助处理小区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三、权责和职能3.1 业主权益保障3.1.1 委员会应当积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

3.1.2 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通报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和决策,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部门反映业主的合理诉求。

3.2 小区管理与维护3.2.1 委员会应当与小区物业公司或者相关管理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监督物业服务质量,确保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的良好状态。

3.2.2 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参预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矛盾和纠纷,并积极推动小区的改善和升级。

3.3 安全管理3.3.1 委员会应当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小区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3.3.2 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参预安全巡逻、消防演练等活动,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四、会议制度4.1 会议召开4.1.1 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至少每季度一次,并根据需要召开暂时会议。

小区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一、总则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为了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而设立的自我管理组织。

本规章制度旨在明确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权责和运作方式,推动小区自治和民主决策。

二、组织结构1. 任期及选拔小区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两年,任期届满后由全体业主进行重新选举,并委派电工根据产权比例进行评审确认当选委员。

2. 主席团主席团由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主席及副主席组成。

主席负责主持委员会会议,副主席负责协助主席履行职责。

3. 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5人。

委员会成员应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三、权力与责任1. 决策权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与小区管理有关的决策并提交全体业主讨论,其中涉及重要事项应经全体业主通过后方可执行。

2. 日常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小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公共设施、收取物业费用、处理业主纠纷等。

3. 财务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经费的合理使用,并定期向业主公开财务收支状况。

4. 代表业主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有权向物业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会议制度1. 周期性会议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应提前通知全体业主。

2. 特殊会议小区业主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特殊会议,如遇重大事务需要及时解决,应及时通知全体业主参与讨论决策。

五、业主参与1. 信息公开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开工作进展、决策结果和相关事务信息,保持透明度。

2. 业主建议全体业主有权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意见或诉求,并有权参与小区事务的决策讨论。

六、违规处理1. 纪律要求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 违规处理如发现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利用职权侵害业主利益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后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委员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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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
2004-8-4 14:08:18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城市住宅区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体制,规范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自治自律作用,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及省有关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141 号令) 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城市住宅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业主委员会,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人会选举产生。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与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的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市、县( 市) 建设( 房产) 行政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县( 市) 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是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含别墅、公寓,下同) ,均应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业主自治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在竣工交付使用后,入住率或销售率达到60 %时,应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

原有住宅小区,应在实施物业管理前成立业土委员会,然后由业主委员会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本物业的管理服务事项。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产生程序如下:
( 一) 由住宅区开发建没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提交本物业区域业主清册、物业清册。

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业主( 代表) 大会筹备委员会( 以下简称筹委会) ,筹委会成员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代表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派代表列席。

筹委会负责起草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井协商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选举,应采刚差额选举办法。

以后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届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

业主人数较多的区域,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 二) 筹委会审核业主资格,将筹委会人员、业主资格确认结果通告全体业主,并就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草案) ,业主委员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及业主公约( 征求意见稿) 向业主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提交业主( 代表) 大会表决。

( 三) 物业规模较大、业主人数较多的区域,可以幢为单价建立业主小组。

在筹备委员会的协调、组织下,每幢房屋业主,按物业面积比例选举产生本幢业主小组。

业主小组3~5 人,视每幢业主人数而定? 业主小组应协商推荐小组长1 人,具体牵头负责本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及养护的经费的筹集、分摊等事宜。

业主小组长是本幢房屋业主的当然代表,参加本区域业主( 代表) 人会。

( 四) 筹委会主持召开首届业主( 代表) 人会,通过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讨论、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示范文本) 附件1 ,《业主公约》( 示范文本) 见附件2 。

( 五) 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 六) 当选的业主委员会,15 日内报请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 七) 业主委员会白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七条业主资格应以业主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进行确认。

暂未办证的,以经房地产主管部门鉴证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为准。

房尾所有权证( 商品房购销合同) 上注明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的,应共同推选 1 人作为代理人出席业主( 代表) 大会。

业主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业主( 代表) 人会:法定代表人不出席的,应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书。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能出席业主( 代表) 大会的,应书面委托共同使用人或其他亲友担任代理人山席业主( 代表) 大会。

业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业主( 代表) 人会,将被视作弃权,但必须服从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1 、须是本物业区域内业主;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
3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业主( 代表) 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 代表) 出席。

业主( 代表) 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 代表) 过半数通过。

业主( 代表) 大会的表决可用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各类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十平方米为一票;不足十平方米的,五平方米及五平方米以上为一票,不足五平方米的不计票。

住宅区也可以选择每户一票的方式。

业主( 代表) 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遇特殊情况,经20% 以上业主( 代表) 联合提议或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业主( 代表) 大会。

业主( 代表) 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 一) 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
( 二) 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三) 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消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

业主小组长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一次.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要求。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商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互通情况、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服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检查管理服务计划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会同物业管理企业认真组织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按照“业主所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严格使用审批手续,确保基金安全.每年第一季度前,业主委员会应对上一年度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向业主( 代表) 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在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新建住宅小区应在物业管理用房中划出一定面积作为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原有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在原有配套用房或补建项目中统筹解决.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可在本物业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中列支,也可从配套服务设施经营收入中开支或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适当补贴。

第十八条业土( 代表) 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土( 代表) 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对于业主( 代表) 大会、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依法撤销或责令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十九条业主人会和业主委员会接受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合并、解散与终止,须依照业主( 代表) 大会的决议并报经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商住区、写字楼、综合楼、工业区( 厂房) 等物业的业主委员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白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来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应按照本办法改选为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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