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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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行为种类具体包括哪些

走私行为种类具体包括哪些

走私行为种类具体包括哪些当走私行为达到了一定标准之后,那么才会认定为走私犯罪。

而现实中走私犯罪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就包括了法人走私、准走私、集团走私、水客走私、通关走私、绕关走私以及后续走私等七种种类,但实际走私的东西不同,那么最终被认定的罪名也不一样。

1、通关走私。

是指通过设立海关的进出口口岸,以隐蔽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运应税、禁止或限制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依照海关法律的规定,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必须接受海关监管,因此,要想在通关环节逃避海关监管,达到走私进境的目的,必须采用伪报、藏匿、蒙混和闯关等隐蔽而不被海关察觉的方法进行。

伪报是指表面上接受海关监管,向海关进行申报。

但不如实申报,是一种隐瞒真实情况的申报,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常见的伪报内容有:货物和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原产地、贸易性质等。

藏匿是将携运的进出境货物或物品隐藏在一个允许进出境物件的某一个部位,随该物件一同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

由于藏匿的部位和特点不同,它又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挖空藏匿。

它是利用物件某个部位的一定的厚度,经过加工挖出一个适当的空位,藏人私货并弥合切口。

二是夹藏。

它是指利用物件结构的自然空隙藏入物品的方法,可能出现自然空隙的情况有物件结构形成的自然空隙,还有拆除物件结构中某些配件而形成的人为空间。

三是人身人体藏匿。

它是利用人体外部和服饰隐藏或绑扎物品的方法。

人体藏匿一般是利用人体内腔部位隐藏物品。

走私者利用这些部位,如肛门、阴道、肠胃和口腔等进行走私。

四是特制工具藏匿,它是利用专门为走私需要并经过专用设备加工而制成的特别物件隐藏走私物品的方法。

特制的含义是指具有一种行业性技能或行业性加工设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将物品藏入物体的专门制造,如,手提箱在制作过程中藏入毒品。

挖空和人为空隙的形式不属于特制。

蒙混包括变形蒙混和伪装蒙混两种方式。

前者是指利用走私物品的可塑性和延展性,改变物品的原来形象,如把黄金加工变形镀色制成日用器皿。

刑法修正案七修改、新增罪名的学理解释

刑法修正案七修改、新增罪名的学理解释

刑法修正案七修改、新增罪名的学理解释(刑法151条第3款)说明:修正案七第一条新增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这类犯罪对象,原罪名已不适合。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为:犯罪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

犯罪客观要件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植物、珍贵植物制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犯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第1款)说明:修正案七第二条第一款新增“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这一行为类型。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概念与犯罪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为:1.犯罪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犯罪对象是有关证券、期货发行、交易的内幕信息。

2.犯罪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三种情况: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行为。

走私罪相关法律规定

走私罪相关法律规定

走私罪相关法律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罪[释义]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武器、弹药,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二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L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L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巨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L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卜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军用枪支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法律案例走私(3篇)

法律案例走私(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走私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走私犯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经济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走私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揭示走私犯罪的特点、危害及法律后果。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我国海关在例行检查中,查获了一辆装载走私物品的货车。

经查,该车从境外走私了大量的电子产品、汽车配件等商品,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货车司机李某和其同伙张某被海关部门逮捕。

三、案例分析1. 走私犯罪的特点(1)跨国性:走私犯罪涉及不同国家,具有明显的跨国性。

本案例中,走私物品从境外流入我国,属于跨国走私。

(2)隐蔽性:走私犯罪往往采取隐蔽手段,如利用夜间运输、假报品名、伪装货物等,逃避海关监管。

(3)团伙性:走私犯罪往往由多个成员组成,分工明确,形成严密的组织体系。

本案例中,李某和张某属于团伙成员,共同参与走私活动。

(4)多样性:走私犯罪涉及的物品种类繁多,包括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化妆品、烟酒等。

2. 走私犯罪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3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情节较轻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物品,并处以罚款。

(3)民事责任:走私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走私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例中,李某和张某团伙走私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以下是对本案例的总结:1. 走私犯罪具有跨国性、隐蔽性、团伙性和多样性等特点。

2. 走私犯罪对国家经济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危害。

3. 走私犯罪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五、预防走私犯罪的措施1. 加强海关监管,提高查缉能力。

2.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释义]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而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走私罪

走私罪
• ④具体构成何罪,依具体走私对象确定的 罪名而定;
• ⑤不论涉及何种罪名,一律以刑法第151条 第1款、第4款规定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 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 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 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பைடு நூலகம்• 第4款:犯第1款、第2款罪,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
• 2017年6月 12日,昆明海关缉私局对南某 诺走私大米团伙开展收网行动。经查,南 某诺、岩某二人伙同云南省盈江县太平米 厂董某芬、李某丽以及盈江利盈米厂的舒 某胜等人,采用绕越设关地方式从缅甸走 私进境大米18万吨,案值6.5亿元。
• 4、青岛、大连、石家庄海关缉私局侦办 “1707”走私硅铁案。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 ,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 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 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 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 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 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 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2014年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
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 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 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 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定罪处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2)走私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2)走私罪

刑法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第一节重点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一)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海关监管秩序。

客观上实施了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为武器、弹药(包括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

走私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2)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武器、弹药;(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5)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过失不成立本罪。

、(二)处罚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由于刑法将走私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所以,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但是,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根据刑法第157条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对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应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 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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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概述
作者:梁栩境律师
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概念
所谓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立法沿革
我国1979年刑法典第116条规定,“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这种将走私罪非常笼统地规定为个罪的立法模式显然无法应对随经济开放而日益复杂的走私犯罪局面,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和具体性要求。

因此,1997年刑法典以列举的方式对走私武器、弹药、文物、贵重金属、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作了专门规
定,对走私列举的违禁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依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

显然,立法者是希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具有兜底功能,但是,这个“兜”有个“洞”。

第153条将一定数额的“偷逃应纳税款”规定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然而,对于刑法典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未涉及的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因为国家对其没有规定相应的关税税率,事实上并不存在“偷逃应纳税款”,从而也就无法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因此,对走私这类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而言,不应也无法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样,按其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应直接定为犯罪以惩治这类危害较大的走私行为,从而达到弥补漏洞的功能。

基于此,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取消了“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增设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该罪既破坏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对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珍稀植物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
物品。

“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临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需要根据行为时有效的海关法规确定,包括仿真枪、管制刀具、旧机动车、旧机电产品等,具体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也可成为本罪对象,具体物品目录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具体而言,本罪的走私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
境;二是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三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四是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五是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通过运输、携带、邮寄等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有关货物、物品,而仍然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这些货物、物品进出国境。

本罪为故意犯罪。

就故意的认识内容来说,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对所走私的物品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有关货物、物品的明知上,至于行为人对这类物品走私出境或入境后的实际用途明知与否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在主观上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有明确的认识,即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就可以,至于是何种违禁物品并不重要。

本罪不能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确实不知自己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是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由于受骗或者无知而实施走私本罪对象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四、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
关于本罪与非罪的界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走私的对象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行为人走私的必须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走私本罪对象的故意。

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有关货物、物品,仍然通过运输、携带、邮寄的方式将其带进境内或带出境外。

另外,对于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是否定走私罪,必须查明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走私人以及自己收购的是走私进口的物品。

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对上述内容明知的才构成走私犯罪。

五、走私废物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
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
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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