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崔元起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医学习中医在职培训班(2014年第一期)结业人员
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沪卫计中发[2016]01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18
【实施日期】2016.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医学习中医在职培训班(2014年第一期)结业人员名单的通知
(沪卫计中发〔2016〕018号)
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2014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一期西医学习中医在职培训班招生的通知》(沪卫计办中发〔2014〕1号)精神,我委委托上海中医药大学举办了2014年第一期西医学习中医在职培训班。
通过两年学习,黄骊莉等80名学员按教育计划完成了专业理论学习、临床实习和结业论文,考试考核合格,达到教育大纲规定的结业要求,现将学员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希望结业学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主动运用学到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工作和中西医结合课题研究,为提升本市中西医结合整体水平作出成绩。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医学习中医在职培训班(2014年第一期)结业人员名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医学习中医在职培训班(2014年第一期)结业人员名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附: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办法)【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沪卫计中发[2016]0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6.13【实施日期】2016.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沪卫计中发〔2016〕012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为进一步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倡导大医精诚的医学风尚,建设一支在本市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高水平中医专家队伍,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经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工作。
本届将评选出30位上海市名中医。
现将有关事项及《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办法》(见附件1)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凡在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临床工作的在岗(含已退休,仍在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
已取得外省市省级名中医称号者,调入本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年以上的,经评选办公室认定资格,可直接进入名中医评选复审程序。
二、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医德高尚,获得社会广泛赞誉;2.从事中医临床工作30年及以上,并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岗位(含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教授和研究员)10年及以上;3.热爱和致力于中医药事业,身体健康,长期从事临床一线工作;4.精通中医药理论,在继承发展中医药学方面有独到见解和造诣,学术成就卓越,学术思想独到;5.有丰富的中医临床诊疗经验和独到的技术专长,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疑难重病疗效显著并有充分的客观依据,在国内或本市中医药界具有较高威望,在社会上和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6.对中医药传承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无私传授自己的学术思想和技术经验,积极培养学术传承人;7.近五年未发生医疗技术事故或因医德医风受到纪律处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沪卫计办[2016]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6.27【实施日期】2016.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计办〔2016〕3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委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落实《2016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沪府办发〔2016〕18号)要求,明确工作责任和具体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提高公开实效,现将《2016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6月27日2016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积极落实《2016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要求,细化政务公开年度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解读回应,切实提高公开实效,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本市卫生计生工作。
一、推进牵头落实的重点领域公开1.推动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
制订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水质监测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
开展培训,明确工作要求。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委自2016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上一季度的辖区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水质监测。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公布上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公布上海市“家庭医生中医药服务示范岗”项目立项名单
(第一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沪卫计中管[2016]0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12.15
【实施日期】2016.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公布上海市“家庭医生中医药服务示范岗”项目立项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沪卫计中管〔2016〕024号)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以及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本市家庭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中医药参与家庭医生服务,我们组织开展了上海市“家庭医生中医药服务示范岗”项目招标及相关评审工作。
经书面审查及专家评议,现将第一批确定的25个立项名单予以公布(见
附件)。
各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方案,细化项目建设内容,落实各项措施,确保顺利完成建设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效。
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对项目进展开展督导考核,并将结果作为今后相关项目安排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家庭医生中医药服务示范岗”项目立项名单(第一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上海市“家庭医生中医药服务示范岗”项目立项名单
(第一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沪卫计监督〔2016〕026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026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20号)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6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为做好本市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一)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情况,重点是新修改5条内容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全面两孩政策、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相关奖扶政策的落实情况);各区县卫生计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制定配套的制度、工作机制等情况;主要做法及效果。
(二)在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对进一步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6-7月)。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下发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辖区实际,部署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二)自查整改和督查阶段(7-10月)。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于10月15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我委,突出情况及重大案件随时上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2014年度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2014年度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3.18
•【字号】沪卫计中发〔2015〕007号
•【施行日期】2015.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关于公布上海市2014年度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人
员名单的通知
沪卫计中发〔2015〕007号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管理方案》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上海市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计划》的安排,于2014年3月至11月开展了本市2014年度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
通过对参训人员理论学习、临床轮转、社区实践三个阶段培训情况的考核,现认定韩振宏等88名同志
为上海市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学员,并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希望各区县继续高度重视社区中医药工作,积极开展社区中医药人员培训,努力提高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4年度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3月18日附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各区县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驻沪部队卫生主管部门,第二军医大学,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加强对本市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按照《上海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经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驻沪部队卫生主管部门、第二军医大学研究,成立上海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现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12月9日附件:上海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一、领导小组组长:徐建光(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副组长:瞿介明(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赵勇(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郑锦(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俞烈(市公安局副局长、政治部主任)徐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委副书记)成员:葛燕萍(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处长)徐海炎(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副处长)许铁峰(市卫生计生委干部人事处处长)刘雪峰(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张炜(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处处长)晏波(市卫生计生委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处处长)赵致平(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服务监管处处长)刘红炜(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处长)李善国(市卫生计生委妇幼保健处处长)樊华(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处长)王玲(市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处长)王彤(市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处)凤伟总(市卫生计生委纪委监察室主任)杨超(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副主任)单雪伟(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张予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处长)卜繁昌(上海警备区后勤部卫生处副处长)胡其平(海军上海舰艇岸勤部副部长)陈岩(空军上海基地卫生处处长)赵卫(武警上海总队卫生处处长)李力达(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鞠金涛(第二军医大学临床管理处处长)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葛燕萍(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处长)副主任:徐海炎(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副处长)李力达(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成员:王晓峰(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叶蓓(市卫生计生委干部人事处)高玲(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周密(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处)陆廷岚(市卫生计生委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处副调研员)管红叶(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服务监管处)薛建红(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陈虹(市卫生计生委妇幼保健处副调研员)张玉枝(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苏燕(市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副处长)刘雪梅(市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处)夏欣(市卫生计生委纪委监察室)张震巍(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余旭峰(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孟琪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郑军成(上海警备区后勤部卫生处)肖靖(海军上海舰艇岸勤部)王军(空军上海基地卫生处)赵广宇(武警上海总队卫生处)朱亚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朱晓燕(第二军医大学临床管理处)。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四届“上海市名中
医”评选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沪卫计中发[2017]00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1.16
【实施日期】2017.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结果的通知
(沪卫计中发〔2017〕001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
根据《关于开展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沪卫计中发〔2016〕12号)要求,全部评选工作现已完成,经“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确定29人为本届上海市名中医入选人员,现予公布(见附件)。
希望各单位以本次评选为契机,积极做好高水平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推动上海
中医药事业发展。
希望全体中医药工作者以入选人员为榜样,进一步树立和弘扬大医精诚的医德医风,更好为人民群众提供中医药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入选名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
附件:
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入选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排名不分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