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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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卫生费的文件

重庆市关于卫生费的文件

重庆市关于卫生费的文件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行为,确保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印发了《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如下: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行为,确保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从事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是指从事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城市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委托,进行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粪便的收集、清运、清掏,道路的清扫保洁、冲冼等作业服务,以及厕所有偿使用、高层建筑物清洗和机动车辆清洗等。

第四条凡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环境卫生有偿服务作业的运行资金;(二)具有基本的环境卫生作业机具;(三)有基本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四)曾从事或熟悉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五)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作业标准;(六)服从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从事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清淘、处置、处理和高层建筑物清洗及机动车辆清洗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向当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能从事环境卫生有偿服务作业;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向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从事环境卫生有偿服务作业。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应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发布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2000年4月30日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渝人员,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经营餐饮、旅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亦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具体标准和实施时间等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站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并由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有关建设、运行和管理费用,不包括街巷清扫保洁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一)居民每户每月3元;(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渝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4 号——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4 号——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4 号——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渝府令〔2018〕32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4 号《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8年11月16日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对餐厨垃圾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校园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推广工作;组织编写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课本和读物。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对餐厨垃圾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校园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推广工作;组织编写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课本和读物。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4月27日重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保护生态环境第五章保护城市环境第六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保护环境。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执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鼓励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

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培养环境科学技术人才,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树立重视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是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损害环境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协调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保护环境的措施,组织环境的综合治理,处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的贯彻执行;(二)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三)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四)协同做好自然资源保护;(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七)受理单位、个人对污染和损害环境行为的检举、控告。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优化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诚信建设,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重庆范围内注册的企业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事项的行政许可及其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重庆市范围内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应当符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的规定条件。

第五条重庆市范围内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企业,拟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可以在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约定并作出承诺后,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条申请人选择按照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一)申请书原件一份;(二)企业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一份;(三)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五)车辆照片复印件一份;(六)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说明原件一份;(七)固定办公和机械设备停放场地证明复印件一份;(八)作业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等企业管理制度;(九)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运输还需提供申办企业与符合规定的处置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等证明合法处置去向的材料;(十)涉及跨界运输的企业还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办城〔2017〕108号)要求,涉及跨界运输的企业应提交生活垃圾输出地和输入地省级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示意见。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按:《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经2011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8月1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该项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市政委就有关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该《办法》出台背景和适用范围是什么?1、该《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答:《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04]165号)自2004年5月施行以来,有力促进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的征收工作,征收额从2004年的233万元增加到2010年的25847万元。

同时,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04]165号)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情况和问题:一是需要明确界定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的征收范围和使用范围,明晰居民对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与物业服务收费中包含的物管清洁费混淆的问题;二是需要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征收类别进行科学划分,尽量做到公平征收;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垃圾处臵费解缴机制。

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04]165号)进行修订,以便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征收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征收率,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怎样计征?答: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费按照以下规定分类计征:(一)居民按户计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三)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四)商业门店(网店)及其它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五)餐厨垃圾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六)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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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填表时间:
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制发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监制
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注册资金、实缴资金单位为万元(人民币),以外币注册的须注明币种。

二、联系电话为经营地址的办公联系电话。

三、垃圾处理场(厂)工艺以实际运行为准。

四、残渣去向和飞灰去向主要指焚烧工艺,产品去向主要指堆肥工艺。

五、要求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完整。

六、如表中所需填写内容较多,可另附文件予以说明,并加
盖公章。

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万元(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1)
验资证明万元(附件2)传真
电子信箱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持法人代表委托书(附件3)
代理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移动电话
代理人电子信箱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简历、学历附件4)
姓名学历专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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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地址:
处理能力:吨/天双向称重: 是□ 否□
在线监测: 是□ 否□
渗沥液处理就地□处理能力吨/天□膜法□生物法□物化法外运:□吨/天
堆肥工艺好氧:□ 隧道式□ 条垛式□ 其它□
产品质量监测:是□否□销售追踪服务:是□否□
卫生填埋工艺总容量:立方米有效容量:立方米
设计年限:年设计处理: 吨/天项目总投资:万元
压实机:有□ 型号台数无□
推土机:有□型号台数无□
防渗工艺:HPPE□ GCL□ 粘土□ 粘土+膨润土□ 其它□ 填埋气:集中收集燃放□ 发电□供热□ 其它□
焚烧发电工艺设计处理能力:吨/天项目总投资:万元
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
处理线:吨/天条线
供电机组: MW 组发电量: KW/(吨·垃圾)供热能力: MW
参数自动控制:是□ 否□
尾气处理:脱硫□ 脱硝□布袋除尘□ 脱二噁英□ 其它□餐厨垃圾处理场(厂)
地址:
处理能力:吨/天双向称重:是□否□恶臭监测仪:有□无□在线监测:是□否□
污水处理就地处理能力:吨/天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二级□三级□输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吨/天
堆肥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吨/天项目总投资:万元产品质量监测:是□否□销售追踪服务:是□否□
饲料加工工艺设计处理能力:吨/天项目总投资:万元产品质量监测:是□否□销售追踪服务:是□否□
热解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吨/天项目总投资:万元产品质量监测:是□否□销售追踪服务:是□否□
综合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吨/天项目总投资:万元产品质量监测:是□否□销售追踪服务:是□否□
其他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吨/天项目总投资:万元产品质量监测:是□否□销售追踪服务:是□否□
垃圾来源1、混合城市生活垃圾:吨/天
2、分类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吨/天
3、焚烧炉残渣:吨/天
4、建筑渣土:吨/天
5、堆肥残渣:吨/天
6、餐厨垃圾:吨/天
7、其它:吨/天
焚烧炉残渣去向1、资源化利用:吨/天
2、填埋处置:吨/天
3、其他处置:吨/天
焚烧炉1、资源化利用:吨/天
飞灰去向2、填埋处置:吨/天
3、其他:吨/天
生活垃圾堆肥产品去向1、园林市政:吨/天
2、农用:吨/天
3、其他:吨/天
餐厨垃圾加工产品去向1、饲料:吨/天
2、燃料:吨/天
3、肥料:吨/天
4、其他:吨/天
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企业环保、安全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企业生产作业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企业盈利情况及财务制度简要说明:
以下由审批部门填写
调查情况和经办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受理部门意见:
签字:
日期:
审批机关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发证时间年月日发证号
批准经营时间
年月日起
年月日止需提交的附件资料列表
附件5:环保验收证明;附件6:运行管理手册;附件7:设备保养维修计划;附件8:环境监测方案;附件9:安全生产方案;附件10:计量统计方案;附件11: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附件12: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方案;附件13:按垃圾种类分区填埋的规划方案;附件14:填埋场封场规划;附件15:填埋气收集利用规划;附件16:焚烧炉飞灰、炉渣的处理方案。

注意事项
1、在报送时要求携带表格和附件,附件根据各自情况设计填写。

2、申请方应仔细阅读行政许可申请表的所有内容,按许可申请表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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