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论文:证券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研究
证券侵权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Part Three
定义: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范围: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特点:不以过错为前提,强调对受害人的救济和保护。 例外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如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等,行为人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汇报人:XX
适用范围:自 然灾害、战争 等不可抗力事
件
抗辩事由:当 事人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行合 同义务,不承
担违约责任
受害人过错是 指受害人自身 存在过错,导 致侵权行为的 发生或扩大损
失。
在证券侵权民 事责任中,如 果受害人存在 过错,侵权人 可以提出抗辩, 减轻或免除责
任。
受害人过错的 形式包括但不 限于:虚假陈 述、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
XX,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ies
汇报人:XX
01 02 03 04 05
06
Part One
Part Two
证券侵权民事责 任是指证券市场 中的侵权行为所 引起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包括虚 假陈述、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
证券侵权民事责 任旨在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证券市场的 公平、公正和公 开。
证券侵权民事责 任的承担者包括 上市公司、证券 公司、证券交易 所等。
侵权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损害后果: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或损害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故意或过失
侵权行为类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侵权主体: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 侵权后果: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罚款、刑事责任等
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责任

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摘要】:在整个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中,证券民事责任处于的核心地位,是证券法律责任体系完善的重点所在,是证券市场有序、高效运转的保证,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是证券民事法律关系得以顺利展开和圆满终结的根本保障,也是证券私法规范的最终环节。
但长期以来,我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规范极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次较完整地规定了我国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结束了我国证券法中证券民事责任缺失的状态。
这两部法律的修改与颁布在我国证券立法进程中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
但是,在看到这两部法律具有进步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它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赔偿范围及受案范围等问题的规定上还存有缺陷。
这些制度设计如不予完善,整个证券民事法律规范将难以有效地发挥其规范证券活动的功能,甚至会导致整个体系的分崩离析。
本文重点拟对我国目前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说。
在这一章中,对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定义、特征、性质、功能、所具有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途径进行了分析概括,其中由于其私法上的法律后果而具有的三个特征要求使尽快完善证券民事责任成为必要。
本文将证券民事责任的性质定性为既有侵权责任,也有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以侵权责任为主。
探讨证券民事责任的性质,对于分析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赔偿范围以及责任的构成要件等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具有的价值目标使得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为了使证券民事责任得到实现,本章最后分析了证券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这为本文最后对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奠定了基础。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摘要: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堪称证券市场最大的毒瘤。
本文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为主线,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客观实际,深入研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
并通过对各国证券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立法的考察,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对策和思考。
关键词: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引言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上多发的侵权行为之一,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实为必要。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一个基点是民事责任优先。
最高院于2002年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诉讼实践层面对证券民事侵权诉讼程序有了一定的突破,解决了一些实体和程序问题,但关于证券诉讼的若干技术性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成为证券诉讼深入的瓶颈。
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证券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定得仍然不具体全面。
一、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与证券发行和证券上市交易有关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信息披露主体因虚假陈述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财产赔偿责任。
1、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理论界与实务界有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属于违约责任的争论。
从证券立法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证券交易行为突破了以往的以合同法理论为基础的相对交易模式,尤其是在证券交易市场中,更多的表现为纯粹的交易价格配对模式。
因此单纯运用合同理论,不能涵盖所有的责任主体,且无法将矛头指向直接责任人。
所以应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为侵权责任中的一类,且其本身已具有一般侵权责任的特征。
证券纠纷民事责任探讨

本文按证券合同纠纷和证券权益纠纷两大类别对若干常见的证券纠纷的民事责任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引起有关司法部门的重视,尽快制定一套关于审理证券纠纷案件的系统的完整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证券合同纠纷的民事责任 (一)证券代销协议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在证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发行人、承销人、发行担保人及证券购买人就履行证券代销合同产生的纠纷。
常见的有证券销售款支付纠纷和企业债券兑付纠纷。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和双方的一般约定,承销期结束后,承销商应将未售出的证券及销售款及时返还给发行人。
若承销商不能将销售款按时付给发行人,发行人有权请求法院判令承销商将销售款及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一并支付给发行人,组成承销团的有关承销成员对此负连带责任。
企业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债券经依法批准发行的,则发行人承担债券本息的返还义务,承销商不承担责任,担保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或连带担保责任;原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债券未经依法批准发行的,发行人及承销商对债券购买人有欺诈意图,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对债券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同时,发行行为因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由于担保人有义务对债券发行是否经批准进行审查,因此担保人对违法发行债券存在一定过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证券托管协议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各种原因致使投资者托管在证券机构的证券被盗买、盗卖以及保证金被盗取,投资者要求证券机构及相关单位赔偿损失而形成的民事纠纷。
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刑事犯罪,可能是不法分子窃取投资者密码或利用证券机构运作系统漏洞所为,也可能是不法分子勾结证券机构工作人员所为或投资者本人所为。
在刑事案件尚未侦破的情况下,受理法院不宜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久拖不决,应当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投资者和证券机构之间的民事约定、过错大小,判定各方责任。
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竞合及民事权利优先救济机制探讨

摘要:证券市场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一直使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薄弱环节,投资者的民商赔偿维权行动一直举步维艰,尤其对中小型投资者的保护仍然不容乐观,已然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性制度缺陷。
其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依然不完备,在证券交易领域,虽然新《证券法》的出台化解了一些多年的难题,但是对民事责任的权利救济的规定依然笼统。
多是用行政手段或是刑事手段的强制力约束证券市场主体,被侵害的投资者在民事权利救济上依然薄弱且民事权利得不到优先救济,摆脱“重公法,抑私权”的桎梏,利用民事责任机制作为主要解决证券不法行为的手段,协调利用行政刑事手段,优先实现民事权利救济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证券违法行为 民事权利优先 责任竞合 权利救济一、证券违法行为民事权利优先救济的困惑(一)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机制不足现状民事权利优先救济,就是民事私权利救济优先于行政罚款、刑事财产刑的承担,优先受偿民事赔偿金。
但民事责任机制本身就存在一些问题,随着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出台,多年来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许迎刃而解,对于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违法犯罪行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及处罚标准进行了全面的详尽的规定,这使得行政执法、刑事定罪量刑在实践中的执行和操作有了明确的依据。
但是遗憾的是,新《证券法》对于民事赔偿的制度设计依然一带而过,含糊不清。
仅在《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提到笼统含糊的概括性救济条款。
目前,受疫情影响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在疫情防控与经济建设两手抓的态势下,优化营商环境更显得尤为重要,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灵活性和自由度,但是政府创造的优惠便利条件绝不能让违法者“偷吃”,加强监管完善法律制度要同时并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才能增加普通投资者的信心,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的证券交易行为,只能对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法律的生命在于斗争,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曾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举例农民、军官和商人的例子,三类群体都非常看中维持自己特殊生存条件的正确情感,因为注重自身的特殊生存条件的价值观才会为之斗争,那么在证券交易领域,维持其自身特殊生存价值的应当是信用和公平,这正是证券交易领域所为之奋斗的目标。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oc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现在已对这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带来巨大影响。
现代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金融深化”,经济的增长已与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表现息息相关。
中国已经存在一个为数众多,且不断增加的“股民”群体,股市一有风吹草动,马上就会有人感到切肤之痛。
证券市场规范化的重要性是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的,但市场的状况却很难令人满意。
1999年有100多家上市公司有谎报业绩、欺诈上市、内幕交易等行为,1999年也因此被称为是“上市公司罪恶昭彰的一年”。
(2)证券市场的重要性人所共知,到如今,对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决定作用的不是资金,不是评论员文章,而是制度。
一、为什么是民事责任面对市场,政府首当其冲的问题是管还是不管。
理想主义的经济学理论给出的答案是“不管”,由市场这一“无形之手”自发调配。
然而现代经济日趋复杂多变,国际竞争更加激烈,种种现实的考虑使得绝大多数政府在政策抉择时均选择了“管”的套路。
(3)管有不同的管法。
英美承其传统理念推崇自律为主,管制为辅的方式,而德国就更强调政府的监管职能。
区别是相对的。
无论英美还是德国,其监管均十分注意自律性约束和私权救济方式。
近几十年来,全球更是掀起了一阵“放松管制” (deregulation)的浪潮。
各国放松监管措施,让市场充分展示其创造力。
相比而言,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构架表现出极强的管制色彩和集权化(Centralization)特征。
“中国的证券监管机关拥有几乎是令各国同行最为羡慕的权力。
”(4)但是,在这种前所未有的强力管制下,市场并未规范起来,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未见减少,反而愈演愈烈。
从理论上分析,强力管制的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有限理性”问题。
政府的决策是由人来做出的,而人的理性是有限的。
现代社会信息的增长是如此之快,以至于没有-个人能够声称他能够掌握决策所需的所有信息。
即便是在信息相对完全的条件下,人也不能保证其决策完全正确。
我国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研究华泰证券黄骞二等奖我国证券市场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研究成果评选我国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研究A综合研究类二等奖黄骞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目录1、证券市场民事纠纷的特殊性 (3)2、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概述 (4)2.1证券侵权民事责任之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4)2.2证券侵权人的免责(或减责)抗辩 (6)2.3我国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制状况 (6)3、证券民事侵权行为分述 (7)3.1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 (7)3.2虚假陈述 (9)3.3内幕交易 (12)3.4操纵市场价格 (15)3.5其他侵权行为 (16)3.6侵权责任的竞合 (17)4、典型证券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判断与推定 (18)4.1证券欺诈因果关系的推定 (18)4.2理论基础:有效市场假说与市场欺诈理论 (19)4.3内幕交易中因果关系判断 (19)5、典型证券侵权民事纠纷中赔偿额的确定 (20)6、证券市场传统侵权理论受到的挑战 (23)内容摘要本文讨论的证券市场侵权行为主要有六种。
其中四种为证券市场典型的侵权行为:违法发行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另外两种在证券市场中虽不典型,但有相当高的发生机率:不履行财产安全保障义务、欺诈客户。
证券交易活动有其特殊性。
交易双方相互间无法一一对应,超越了合同主体相对性的要求,故无法依据合同法寻求救济,可提起侵权之诉。
因果关系判断是处理证券民事纠纷的一大难点。
借助“有效市场假设”这一成熟的金融经济学理论,“市场欺诈”法学理论得以建立。
依据这些理论,立法及司法实践推定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假若没有这一推定,侵权损害赔偿将无法真正实现。
合理确定损害赔偿额,是处理侵权民事纠纷的另一难点。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应当法定、具有操作性。
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催生了许多新的交易形式,也给法学理论带来了新的考验。
法学理论需与金融经济学实践相结合,更好地向前推进。
比较中外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本土化研究,取长补短,以期尽快完善我国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法中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我国开始颁布《证券法》已经历时近20年,对加强证券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证券法》逐渐暴露出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对此,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证券交易市场侵权行为概述在证券市场中常见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违背证券投资者意愿在证券交易市场中,证券公司违背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指令为其进行证券买卖,例如:证券数量、价格、种类、交易时间等,但是这种情况需要排除事后投资者给予的追认。
否则,这种超出投资者委托意愿范围的证券买卖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或损失直接由证券公司承担。
(二)诱骗投资者证券交易证券公司业务员或从业人员,利用投资者盈利,故意用虚假证券交易信息误导投资者产生某种证券的交易行为,或者销毁交易记录、编造或伪造证券交易记录,以上几种行为都属于诱骗投资者交易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三)私自挪用投资者证券交易资金投资者交易资金必须全额存储到行业规定的商业银行账户中,严格按照账户系统单独管理证券交易资金。
如果证券公司私自挪用投资者的账户证券资金,就属于资金所有权侵权行为,会导致投资者证券账户无法正常结算,严重情况下还可能出现公司财务危机或破产导致的无能力归还。
(四)证券交易活动中的其他侵权行为证券交易公司在完成证券买卖交易后,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给投资者成交报告单,对每一个投资者交易信息进行实时记录,这就导致了虚假信息记录侵权行为的出现。
我国禁止一切融资融券性信用交易行为,但是有些证券公司为提高经济效益,增加业务总量,有时会为投资者卖出或融资账上未实有存在的证券,这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无疑是致命的打击。
有些证券公司甚至会出现进行未通过承销的证券交易行为,或者公开发行有缺陷的证券文件,隐瞒投资者进行证券销售。
(五)上市公司侵权行为上市公司侵权行为主要分为四个点:一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漏洞。
上市公司要求必须全面、正确的披露投资者相关利益的信息资料,不准有任何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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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98 证券投资论文
证券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研究
1.证券侵权行为概述
1.1概念的比较研究
美国并无证券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但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规定是贯穿其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上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过程中,当事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美国关于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颇为完备。
[1] 德国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方面过去一直奉行自律模式,但它现在吸收美国的监管模式之长而有所改变,所以其现在正从自律监管向集中监管模式靠近。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证券侵权法律制度的构建仍然以民法的侵权制度为依托。
在德国证券法律制度上主张构成证券侵权民事责任要有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4个构成要件。
国内关于证券侵权行为的认识,差别很大。
总体来说,证券侵权行为是证券市场主体从事的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
因为该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所以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1.2证券侵权行为的特征
证券侵权行为除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普遍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受害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和集团性。
第二,证券市场所发生的损失主要是财产利益损失,且其具有不易计算的特征。
第三,举证困难。
第四,证券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
所谓证券侵权行为的关联性是指证券侵权行为各种行为样态之间都具有联系性特征,即以信息为手段而作出各种违法行为。
1.3证券侵权行为的类型
我国对于证券侵权类型的规定很不统一。
王利明教授认为证券市场侵权主要有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
陈洁把证券欺诈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包括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和错误管理,而狭义的主要指虚假陈述。
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此的规定也不一致。
[2]证券侵权行为类型目前在理论上十分混乱,进一步廓清十分必要。
1.4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
有学者认为证券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自己的行为后果;特殊侵权行为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形。
但也有学者认为证券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
第一,证券侵权行为发生在商业领域,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
这类侵权行为侵犯的并不是一类简单的物权、债权等等,而是一种经营性权利。
[3]第二,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此外还包括某些无过错责任原则。
证券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恰恰就为过错推定。
第三,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可见如果把证券侵权行为的责任定性为一般侵权责任,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承担诸多证明责任,实际上就限制了原告要求赔偿的权利,与证券法的立法目的是相违背的。
笔者认为,作为特别法的《证券法》并未对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就完全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所列举的特殊侵权的规定,其并不包括证券侵权。
另外,就上述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第一点所言,其侵犯的是一种经营性利益,经营性仍然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因此客体仍然是一种财产权利,也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
2.证券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2.1证券民事责任性质
证券民事责任是指证券民事主体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中,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对于证券民事责任的性质,理论界众说纷纭。
我国台湾学者认为,证券交易上的责任主要有侵权责任、契约责任和独立责任三种。
我国内地有学者认为,证券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证券违约责任,包括证券承销合同、证券买卖合同、证券上市合同等;证券侵权责任,包括短线交易、虚假陈述等;证券缔约过失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所谓证券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并非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此认为证券民事责任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
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
[4]
2.2构成要件
证券侵权民事责任是证券民事主体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由于归责原则不同,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同。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构成要件为:证券违法行为,过错,存在损害,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过错推定原则的归责原则下,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证券违法行为,过错推定,存在损害,损害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构成要件为:证券违法行为,存在损害,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证券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亟待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中国的证券市场也在快速发展,尤其是在政策影响下的中小企业版和创业板十分活跃。
一片欣欣向荣之景,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
但在活跃的背后,却存在着缺乏完善的制度规范和法律制约的隐患。
中国股市向来“熊多牛少”,想来也不乏此原因。
如果缺乏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缺乏相应制度的保障,投资
者缺乏安全感,权利难以维护,内幕交易、后台操作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如何能够推进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证券法缺乏规范性、严密性和前瞻性,使得一些违法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应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基本概念,避免混论和歧义;同时明确各种证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而使法官审理案件尽量克服自由裁量的恣意;另外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提高规范的可实现行和可操作性;还有就是加强监管和宏观调控,利用规范的法律建立规范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