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收养的相关问题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1. 引言1.1 概述收养制度收养制度是一种社会性的制度,通过这个制度可以让有需要的孩子得到一个温暖的家庭,实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
收养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孤儿、失依儿童无家可归的困境,同时也为那些无法生育的夫妇提供了一个领养孩子的途径。
在当今社会,收养制度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它涉及到家庭、儿童、亲情等多个方面,对社会稳定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收养制度的实施为那些无亲无故的孩子提供了一个新的生活环境,让他们有机会获得一个家庭、父母的关爱,得到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
对于那些无法生育的夫妇来说,收养制度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他们可以通过领养一个孩子来满足自己对家庭和亲情的渴望。
收养制度为社会中的不同群体提供了一个平等的机会,让他们在互助与关爱中共同成长。
1.2 问题引出收养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孤儿、流浪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生存发展。
当前我国的收养制度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和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收养制度中存在着一些法律漏洞和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导致一些收养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和不法行为。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养制度进行人口贩卖活动,严重侵犯了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些领养家庭在收养过程中存在隐瞒真相、虐待儿童等不当行为,对被收养儿童造成了严重伤害。
现有的收养制度中存在着监管不到位和保障不足的情况。
一些收养机构对领养家庭的资格审核不严格,导致一些不符合资格的家庭通过程序领养儿童。
一些被收养儿童在领养后缺乏必要的心理和生活保障,导致他们生活困难,心理受创。
我国的收养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和问题,亟待加强监管和改革完善。
只有通过建立更健全的收养制度,加强监管和保障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和生存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及时出台改革措施,促进我国收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 正文2.1 收养制度的缺陷收养制度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指为孤儿、无人看护儿童或家庭困难儿童提供新的家庭的法律安排。
收养可以为这些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让他们有机会获得关爱和教育。
收养制度并非完美,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围绕着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展开讨论。
我们来看看收养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其中最显著的问题之一是程序繁琐。
目前的收养程序通常需要经历繁杂的流程,包括审批、审核、考察、培训等。
这些程序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让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望而却步,导致本来可以给孩子提供温暖家庭的人放弃了收养意愿。
收养制度在配对机制上存在一些缺陷。
在一些地区,由于收养人口需求和儿童供给不平衡,导致一些孩子长期滞留在孤儿院或寄养家庭中,找不到合适的收养家庭。
一些有收养需求的家庭可能因为配对机制的不合理而无法成功收养,导致孩子无法融入一个温暖的家庭。
收养制度在监管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些媒体报道和案例显示,一些收养家庭存在虐待、遗弃等问题,而有关部门对于这些情况的监管不够到位,导致孩子受到伤害。
这说明收养制度在监管和管理方面亟需加强,以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尽管收养制度存在这些缺陷,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正在进行的改善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立法的完善。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审议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收养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收养程序、收养条件、收养监管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保障收养权利的行使和被收养儿童的权益,这对促进收养制度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些地区也在加强收养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通过增加收养机构的数量和提升服务质量,为更多的孤儿和困难儿童提供更多的收养机会和更好的服务。
加强收养机构的管理和监管,也可以减少一些不法中介机构的存在,保障收养程序的公平和透明。
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在积极推动收养意识的普及和提升。
通过开展收养宣传活动、举办收养知识讲座等方式,提高社会对于收养的认识和接受程度,鼓励更多的有条件的家庭参与到收养行动中来,为更多的孤儿和无家可归的儿童提供温暖的家庭。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可以给孤儿、流浪儿、弃婴等无法得到父母教养和关爱的儿童一个新的家庭。
收养制度在各国都有不同的法律和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
这些缺陷可能会影响不仅收养孩子的权益,也会影响收养家庭的权益。
我们需要对收养制度进行完善,以实现更好的收养结果和收养家庭的满意度。
让我们来看一下收养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收养制度的第一个缺陷是程序繁琐。
在一些国家,收养的程序非常复杂,需要进行多次审核和审批,时间周期长,导致很多有爱心的家庭望而却步。
这样一来,很多孤儿和流浪儿就不能及时得到一个家庭,导致他们长期处于没有家庭和父母的状态。
第二个缺陷是收养费用高昂。
在一些国家,收养一个孩子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使得一些家庭因为经济原因无法收养。
第三个缺陷是社会歧视。
在一些地区和族群中,收养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无法通过的收养程序,使得一些孩子无法得到家庭。
了解了收养制度存在的缺陷之后,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
可以通过简化收养程序来解决程序繁琐的问题。
可以建立一个更加高效的审核和审批机制,加速收养程序的进行,使得更多孩子能够得到家庭。
可以通过降低收养费用来解决费用高昂的问题。
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补贴,降低家庭的收养压力,使得更多有条件的家庭愿意收养。
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来解决社会歧视的问题。
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宣传,促进公众对收养的认可和支持,消除社会歧视,使得更多孩子得到家庭。
虽然收养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只要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加强合作,解决收养中的各种问题,就能够实现更好的收养结果和收养家庭的满意度。
希望各国都能够加强对收养制度的重视,促进收养事业的健康发展,让更多孩子得到一个温暖的家庭。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它对于解决孤儿问题以及帮助无法抚养孩子的家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收养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收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出发,探讨其可能的完善方案,为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我们来看一下收养制度存在的缺陷。
最明显的问题之一就是制度执行的不完善。
在一些地区,由于政府管理不善或者相关法律执行不力,导致收养流程繁琐、周期长,甚至存在腐败现象。
这就给一些有意收养的家庭以及需要被收养的儿童带来了困扰和不公平待遇。
一些地区的收养机构设施和人力资源不足,导致收养程序的滞后和孩子们长时间生活在孤儿院里。
收养制度在合理性和公平性方面也存在不足。
一些家庭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生育自己的孩子,他们选择收养外来孩子来补充家庭。
在一些地区,由于歧视和偏见的存在,一些家庭可能会对被收养的孩子存在偏见,有的甚至会对收养的孩子不公平对待。
这对于被收养的孩子来说无异于又一次的伤害。
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家庭可能并不需要收养,但他们却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其他原因而选择去收养孩子,这就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的存在。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收养程序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政府应该对收养机构进行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支持,帮助他们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减少儿童在孤儿院里的等待时间。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家庭的审核和培训,确保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来照顾收养的孩子,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选择去收养孩子。
除了政府的努力,我们也需要从社会角度去完善收养制度。
我们需要加强对收养过程的宣传和教育,帮助更多的家庭了解收养的意义和责任,提高他们对被收养孩子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也需要加强对被收养孩子的心理疏导和帮助,帮助他们尽快融入新的家庭,并且获得与其他孩子一样的成长环境和机会。
收养制度是一个伟大而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制度,它对于减少孤儿数量、解决家庭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收养家庭中孩子的成长心理调适探究

收养家庭中孩子的成长心理调适探究随着社会的发展,收养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常见的现象,收养家庭中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心理问题。
对于这些孩子,他们需要得到专业的关注和调适,以确保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本文将探讨收养家庭中孩子的成长心理调适问题,并深入研究这一领域的相关知识。
一、收养家庭中孩子的心理问题分析1.1 父母认知与平衡父母在收养孩子时可能存在认知偏差,对收养孩子的期望值过高或过低,导致孩子心理出现问题。
父母需要平衡自己的情绪与期待,理性对待收养孩子。
1.2 孩子的适应问题孩子在新环境中可能会面临适应问题,对新父母、新家庭、新生活方式产生困惑和抵触。
这需要父母耐心引导和帮助,让孩子逐渐适应新的生活。
1.3 情感问题收养孩子可能会出现情感上的波动,缺乏安全感和依恋感,对父母产生依赖或反感。
家长需要建立稳定的互动关系,营造温馨的家庭氛围,增强孩子的信任感。
1.4 社交问题收养孩子可能会在社交方面出现问题,缺乏人际交往技巧,难以融入集体生活。
父母需要引导孩子主动参与社交活动,培养孩子的交往能力。
二、收养家庭中孩子的成长心理调适方法探究2.1 建立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收养家庭要为孩子提供安全、温馨、稳定的生活环境,确保孩子在家庭中感到安全与归属。
2.2 培养亲密的关系父母需要与孩子建立亲密的关系,增强亲子沟通,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和支持。
2.3 培养孩子的自信心父母需要给予孩子足够的鼓励和支持,培养孩子的自信心和自尊心,让孩子有勇气面对困难和挑战。
2.4 培养孩子的交往能力父母可以鼓励孩子参加各种社交活动,培养孩子的交往能力和合作意识,帮助孩子更好地融入集体生活。
2.5 注重专业心理辅导家长可以寻求专业心理辅导的帮助,了解孩子心理问题的根源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三、实例分析:某收养家庭中孩子的成长心理调适过程3.1 家庭背景介绍某收养家庭收养了一个8岁的女孩,女孩在收养之前经历了家庭变故,心理较为脆弱,缺乏安全感和依恋感。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一个为需要被照顾的孩子们提供家庭的重要途径。
就像任何制度一样,收养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
本文将详细探讨收养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一些建议进行完善。
收养制度的缺陷之一是繁琐的程序。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收养程序非常冗长复杂,需要家庭经历繁重的考察和评估才能获得收养资格。
这使得一些有爱心和资源的家庭望而却步,选择放弃收养孩子的念头。
长时间的等待也给需要被收养的孩子们带来不必要的煎熬和等待之苦。
收养制度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对收养家庭的经济要求。
一些国家要求申请人必须拥有一定的收入,有固定的住房和稳定的工作,以及经济上的充足能力。
而且,一些国家还要求收养家庭必须通过一系列的财务审核。
这就排除了一些有爱心但经济条件一般的家庭,使得孩子们无法得到他们的帮助。
收养制度的缺陷还表现在对收养孩子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的限制上。
一些国家规定收养家庭只能收养特定年龄范围或健康状态良好的孩子,这就意味着一些有需求的孩子可能会因此而被排除在收养的范围之外。
这使得制度不够完善,排除了一些有需求的孩子得到家庭的机会。
收养制度也存在对于收养家庭的性别、性取向和宗教信仰的歧视。
一些国家仍然存在对于同性恋家庭或单身家庭的排斥,甚至有一些法律规定只有异性恋夫妻才有资格收养孩子。
这种歧视不仅是对家庭的伤害,更是对孩子权益的剥夺。
针对收养制度存在的这些缺陷,需要进行一些改革和完善。
收养程序应该简化,家庭应该更加方便地申请收养资格。
相关部门可以简化评估流程,减少繁杂的材料提交和审核程序,以减少因为程序繁琐而放弃收养的家庭。
经济条件不应该成为限制家庭收养孩子的障碍。
政府可以设立一些经济支持措施,帮助有需要的收养家庭为孩子提供足够的生活条件和财务支持。
可以考虑放宽对于家庭经济条件的审核,让更多有爱心的家庭有机会收养孩子。
对于收养孩子的年龄和健康状态的限制也需要放宽。
每一个有需要的孩子都应该有机会得到家庭的照顾和关爱,不应该因为年龄或健康状况的限制而错失这样的机会。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一些缺陷。
目前的收养法律对于收养人的要求相对较低,而对于被收养人的背景调查和审查的要求相对较严格。
这导致了一些不具备合适条件的人能够成为收养人,从而可能给被收养人带来潜在的风险。
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收养法律,对收养人进行更为全面的背景调查和审查,确保他们具备充分的经济条件和教育素养,可以为被收养人提供稳定的家庭环境。
收养制度在执行层面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收养案件的特殊性,审理程序较为复杂,导致了收养程序的长期化。
这给被收养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等待和焦虑,同时也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现有的执行机构对于收养案件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收养行为得以进行。
需要加强对收养程序的管理和监督,优化审理程序,提高审理效率,确保被收养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收养制度还存在一些社会认知上的缺陷。
一方面,部分人对收养仍存在偏见和歧视,对被收养人持有负面的态度,造成了其在社会中的边缘化和歧视。
收养制度缺乏宣传和推广,导致很多人对收养的了解有限,对收养人的权益和责任认知不足。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媒体宣传、教育教育等手段,增强社会对收养的认知,消除对被收养人的歧视,同时提高收养人的责任意识,促进收养制度的顺利推行。
收养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法律和执行层面上,同时也存在社会认知上的问题。
为了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收养法律,加强对收养程序的监管和管理,并通过增强社会对收养的认知,消除对被收养人的歧视,促进收养制度的健康发展。
我们也应该重视改善和提高收养制度的不足之处,从而为那些需要帮助的儿童提供更好的家庭环境。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一个为了保障孤儿和需要帮助的儿童得到新的家庭和爱的制度。
就像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收养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收养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让我们来看看收养制度的一些缺陷。
收养制度中存在着不公平和歧视的现象。
在一些地区,有些人因为种族、性取向、宗教信仰或婚姻状况而难以通过收养程序。
这种歧视对于那些没有自己亲生子女的夫妇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
收养制度的程序复杂繁琐。
想要收养一个孩子,需要走很多程序,包括填写大量的文件、接受家访和审核等等。
这些程序晦涩难懂,让很多想要收养孩子的夫妇望而却步。
收养制度中存在安全隐患。
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养制度进行非法活动,有些孩子被收养后甚至遭受虐待或遭遇其他不幸。
那么,如何完善收养制度呢?我们应该消除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
每个想要收养孩子的夫妇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不论他们的种族、性取向、宗教信仰或婚姻状况。
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收养程序的监管,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我们应该简化收养程序,使其更加便捷和高效。
可以建立统一的收养登记平台,将各种收养相关的信息和程序整合到一起,让想要收养孩子的夫妇能够更加方便地了解和进行收养程序。
我们应该加强对收养家庭的跟踪和监测,确保被收养的孩子能够得到充分的关爱和保护。
除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努力,社会上的每个人也应该关注和支持收养制度的完善。
我们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的方式,让更多人了解收养制度的重要性,鼓励更多人参与到收养中来。
我们也可以积极参与到收养相关的义务活动中,为那些需要帮助的孩子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收养制度有其不足之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放弃它。
相反,我们应该努力找到问题的所在,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完善和健康的收养制度,让更多需要帮助的孩子得到温暖的家庭和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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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收养的相关问题「内容提要」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是收养,收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收养成立之后的效力如何,事实收养怎么处理,本文将一一具体阐述。
「关键词」收养条件效力事实收养我国曾于1992年12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并于次年4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收养法》于1999年4月1日施行。
该法共六章三十四条。
在现实生活中,因收养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鉴于此,本文对收养的相关问题作了分析。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1 含义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领养他人子女者为收养人,即养父母;将子女或者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称为送养人;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
2 特征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
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
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二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 1 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
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2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
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
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3 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我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1)孤儿的监护人。
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包括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
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
依《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不得作为送养人:a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是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的除外;b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c在配偶一方死亡后,死亡方的父母要求优先行使抚养未成年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权利,生存方不能将该未成年人送养。
第二,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单方送养:a无法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b经法院宣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失踪;c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然死亡或者经法院宣告死亡的。
第三,根据《收养法》第11、12条法规的精神,如果生父母双方确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其中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准确征得其同意的,也应当允许另一方单方送养。
第四,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这一规定是指生父母送养子女以后,不得以送养子女后无子女或者子女少为理由,再申请生育指标并生育子女。
这就意味着独生子女是不宜作为被送养人的。
否则,送养独生子女后,生父母又不可能被批准再生育,将导致生父母终生遗憾。
(二)法律规定之不足我国《收养法》只对收养关系的实质要件作了系统规定,而没有详细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禁止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一人不能同时被两家收养,防止亲子关系发生矛盾;2监护人不得收养被监护人,此乃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3直系亲属间和兄弟姐妹间不得收养,避免造成亲属关系的混乱;4有关收养的宗教性禁止规定、政治性禁止规定等等。
这些方面,对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法性,从相反方面加以限制,更能防止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关系的发生。
因此,我认为在修改《收养法》时,应对此作出补充规定,以完善立法。
(三)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基于收养关系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从有利于收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正常发展的需要出发,《收养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养条件,也相应作了特殊规定。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保护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日后发生违反社会公德的事件;同时,对于单身男性收养养女的,除年龄的特殊规定外,还必须适用一般收养的各项条件。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我国《收养法》第7条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
《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法律之所以放宽此类收养的条件,是因为这些收养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国家实际是鼓励此类收养的。
放宽条件,并不是没有条件,为了确保被收养人能够健康的成长,收养人除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外,《收养法》对收养人的其他条件限制仍然适用。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
《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即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三收养成立的效力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
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
《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
《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