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收养制度
第七章收养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 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 养关系。
(二)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经由诉讼 程序办理。
三、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销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 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 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 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 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 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
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 可为被收养人。 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 养人。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 人间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的限制。 可以收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法》第7条第2款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 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 的限制。
(三)收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30周岁
1.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 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收养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收养人条件 以及其收养的目的是否正当。
被收养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被收养人条件。
收养制度

(四)收养无效:欠缺收养成立的有效条件, 不能产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1.条件:收养是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违 反《民法通则》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 均无效
2.程序及后果:自始无效 (1)诉讼程序 a.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直接起诉 b.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中发现的 (2)行政程序:由民政部的规章规定
b.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 指被公民或社会组织发现并抚养的。此种情况下, 应及时报告派出所,由公安机关查找其生父母; 查找不到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与当地民政部 门联系。符合收养条件的人士通过正当途径,经 当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到民政部门 去办理登记
c.共同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 (单方送养是侵犯亲权),但确有必要的除
※因无子女而收养,后能生育欲转收养,能否?不能
(二)形式要件
1.收养登记:必经程序 (1)办理机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具体管辖部门考虑被收养人
(2)程序 a.申请:三方亲自到场,带上相应证明材料 b.审查:自次日起30日内审查,包括形式和实质 c.登记:符合收养条件的,发给《收养登记证》,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继绝:无子男子生前未立嗣,死后由其妻或 父母长辈代为立嗣
后来,也可立外姓之子为嗣子,但只限于老 百姓间
(2)乞养:发生在非亲属间,收养外姓之子 早期是禁止的 基于怜悯之心,法律规定为3岁以下弃儿 之间不发生宗祧继承,也不得将义子立为嗣 子
2.现代 1992年4月1日,第一部《收养法》实施 1999年4月1日,对《收养法》进行了修正
(3)华侨收养子女:不受无子女限制
※隔代收养:收养他人作为养孙子女(收养法未明文规定及 禁止) 须由本人直接抚养,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
国内收养工作制度模板

国内收养工作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收养工作,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收养登记工作,包括收养人的资格条件、收养程序、收养登记、收养后的抚养和教育等。
第三条收养工作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买卖儿童。
第四条民政部门是收养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章收养人的资格条件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三十周岁;(二)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三)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收养子女:(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三)有酗酒、赌博等恶习的;(四)有家庭暴力、虐待等不良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收养程序第七条收养人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二)收养人提交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三)收养人提交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健康证明;(四)收养人提交的未患有不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收养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收养人发给收养登记证。
第九条收养人取得收养登记证后,应当到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提交体检报告。
第十条收养人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收养登记证;(二)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三)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我国收养制度

我国收养制度我国的收养制度是指对无亲无故儿童或特殊家庭背景儿童进行接纳、抚养和教育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
收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和权益,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帮助这些儿童融入社会,实现他们的人生价值。
我国的收养制度经历了多年的积累和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我国的收养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由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照顾和抚养无亲无故儿童,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收养家庭;二是由有意愿收养儿童的家庭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经过一系列的审查和评估,最终由法院审批通过完成收养手续。
我国的收养制度注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和真实意愿。
一方面,法律规定收养家庭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居住条件等。
这些条件的设立保证了儿童能够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下成长。
另一方面,收养过程中注重儿童的真实意愿。
儿童达到一定年龄后,可以自行提出是否同意收养,相关部门必须尊重儿童的意愿,同时进行必要的教育和辅导。
与此同时,我国的收养制度也在保护收养家庭的权益。
收养家庭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官方程序后,获得了合法收养的身份和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了收养家庭的权益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收养制度还注重了对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的持续关注和服务。
一旦收养手续完成,相关部门仍会对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进行跟踪服务。
收养家庭可以得到相关的政策支持和帮助,如教育补助、医疗保障等。
被收养儿童可以得到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教育指导,帮助他们适应新的家庭环境。
然而,尽管我国的收养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收养家庭的数量相对不足,与寻求收养的儿童数量不平衡。
这导致对于一些特殊背景的儿童来说,找到合适的收养家庭依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其次,收养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对于儿童和家庭的跟踪服务和支持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总体来说,我国的收养制度在促进儿童权益保护和家庭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7收养制度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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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养的历史沿革 为族的收养——为家的收养 ——为亲的收养——子女的收养 我国:立嗣 乞养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 须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为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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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查找不到生父 母的弃婴和儿童 • 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三、收养的效力
1、收养成立的效力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 2、收养的解销效力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 3、收养关系的无效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因身体 或经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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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 疾病 • 4、年满30周岁 • 特别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差 4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只能收养一名 • • • •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 (一)概念: • 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作 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 间建立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 行为。 (二)特征: • 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4、是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收养关系的终止 一 1、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 、 2、收养人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解除收养 、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1、协议解除 、 2、诉讼解除 、
婚姻法--第七章 收养制度

3、收养人的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首先应具 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还应具有抚养被 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和良好的道德品质,从 而保障被收养人健康地成长。 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30周岁。 ⑤收养人必须自愿收养,且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 收养。 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 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⑦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1、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关系登记申请;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 提出申请,●一方不能亲自前往的,须出据经公证 的委托收养书。 ● 送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作出同意耸样的意思 表示(公民或组织的负责人或代理人) ●如果被收养年满10 周岁以上的。必须亲自到场。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不满14周岁 (2)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 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因 难无力抚养子女。 (3)收养年满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人的,应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2、送养人及其条件 ①监护人为送养人 是指父母以外的对未成年人员有监护责任的人。 第一,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 义务的人同意。(谁和被监护人有抚养义务?)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而监护人又不愿意 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变更监护人。 第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 护人将其送养。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 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文(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收养制度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基本程序
2、受理登记 中国收养中心在收到外国收养人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收养组织递交的收养文件后,对齐全、有效并向中国 收养中心交纳了服务费的收养文件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登记情况告知递交收养文件的外国政府或外国 收养组织。 3、审核选配 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对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外国收养人,中国收养中心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 为其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转交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征求意见。 4、签发通知 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同意接受推荐的被收养人后,中国收养中心为收养人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 通过外国政府或外国收养组织将通知书转交给外国收养人。同时,中国收养中心向被收养人所在地的省级 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5、亲自来华 外国收养人接到《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夫妻双方须持通知书原件亲自来华,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 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6、办理登记 外国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 议,同时提交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原件、外国收养人身份证件和照片。省级民政 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
以收养人的人数的标准,将收养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
行为。如我国《收养法》规定,夫妻不得单方收养子女。单独收养是指收养人为一人的收养,主要
是指无配偶的收养(即独身收养)。
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
私法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施的收养行为,它直接发生亲属关系的改变或转移。 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收养形式。公法收养是指国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机构依法收留 养育孤儿、弃儿,它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转移。严格意义上讲,公法收养不是本章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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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复习
1收养的特点有哪些? 2收养与寄养有何异同? 3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5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6收养关系的成立有何法律效力? 7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8收养关系解除引起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收养关系解除概述 二、收养关系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第一,在养子女成年以前,解除收养关系须 得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同意。双方在解除收养 的问题上,意思表示须完全一致。养子女年 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 第二,在养子女成年以后,解除收养关系须 得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同意,双方在解除收 养问题上,意思表示亦须完全一致。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我国《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 序是收养登记,同时以收养协议及收养公证 为补充。 (一)收养登记的程序 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 应当向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 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2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 (1)申请。(2)审查。(3)公告。(4) 登记。
第二,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 义务的行为。 第三,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 关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三)收养与国家收容、养育孤儿、弃婴 和儿童的区别 (四)收养与寄养的区别 二、收养制度的沿革 三、收养法的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 成长的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 (三)平等自愿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 则
四、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一)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 我国《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 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二)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后果 我国《收养法》第29条同时规定:收养关系 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三)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 (四)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关于以生父母为送养人的问题,我国《收 养法》中还有下列相关规定: » (1)《收养法》第10条第1款规定: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 方送养。” » (2)《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 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人子女的, 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收养法》第8条第2款规定:“收养孤儿、残 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 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 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关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 《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 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 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 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 名的限制。”
» (3)《收养法》第12条规定:“未成年 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 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 外。” (三)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 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关于收养人方面的条件,我国《收养法》 中还有下列几项特殊规定:
第三,当事人就收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和 生活问题一并达成协议。 (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我国《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 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 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三、收养关系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一)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二)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一)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法律拟制 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 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 二、收养的解消效力 (一)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消除 (二)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收养的原因 (1)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 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收养 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年满10 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并非出于本 人的真实意愿; (3)违反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和社会公 共利益; (4)收养不符合收养成立的法定方式。
1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 规定 《收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 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 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 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收养法》第7条第2款还规定:“华侨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 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 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 儿童的规定
(二)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确认收养无效的程 序有两种,即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 无效和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 效。 1行政程序 2诉讼程序 (三)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 我国《收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收养 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 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3款规定:“收养 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 立收养协议。”第4款规定:“收养关系当 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 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1收养协议 2收养公证 三、关于保守收养秘密的问题 我国《收养法》第22条规定:“收养人、送 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 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 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 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 (1)《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 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 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一 规定是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和保护被 收养人的需要。 » (2)《收养法》第10条第2款规定: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 养。” 此外,《收养法》还对收养人作了只能 收养1名子女的数量限制。 (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五)关于收养条件的特殊规定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点 (一)收养的概念 在婚姻家庭法中,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作为 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 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的民事行为。 (二)收养的特点 第一,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是用 来创设特定的身份关系的。收养关系只能 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而且是非直系血亲的 自然人之间。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房绍坤 范李瑛 张洪波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七章 收养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收养制度概述 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的效力 收养关系的解除
重点问题
1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2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3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4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5收养关系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