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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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收养孤儿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收养孤儿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在社会中,收养孤儿是一种具有伟大意义和人道主义价值的行为。

许多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和规定来规范收养行为,保护孤儿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家庭的关爱和照顾。

本文将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对收养孤儿的法律条文和规定进行介绍和讨论。

国际层面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在国际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保护孩子权益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该公约于1989年通过,被全球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根据公约第21条的规定,各缔约国应保证无家可归、被剥夺家庭保护的孩子享有适当的保护和关怀。

其中一个重要的保护措施就是通过合适的收养手续,为孤儿提供稳定的家庭环境和爱心照顾。

除了儿童权利公约外,国际上还有其他一些组织针对收养孤儿制定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例如国际收养的海牙公约就是一个广泛适用于国际收养的法律文书。

该公约旨在确保孤儿能够在合法、公正和透明的情况下被收养,保护他们的权益和福祉。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应建立符合规定的国家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国际收养事务,保护孤儿的利益并防止拐卖、虐待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国内层面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在中国,收养孤儿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

该法律于1992年颁布实施,对收养关系的设立、法律手续以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享有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为了保证收养的合法性和孤儿的利益,收养人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和条件。

首先,收养人必须是年满30周岁的夫妻,已婚夫妇中至少一方是中国公民。

其次,收养人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和经济条件,有能力并愿意承担照顾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责任。

最后,收养人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培训,并获得批准后才能建立收养关系。

此外,在中国,各省市还设立了相应的收养机构,负责管理和推行收养事务。

这些机构负责评估收养人的资格、协助进行收养登记和审批工作、提供咨询和培训等服务,保证收养的程序合法、透明并符合孤儿的最佳利益。

结语收养孤儿是一项涉及众多权益的任务,需要合理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作为保障。

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
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 和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可协商确定。
课堂讨论
2013年1月4日清晨8时许,河南兰考县一收 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目前 已造成7名孩童死亡。据悉,袁厉害多年来 一直在兰考县人民医院门口摆摊卖东西, 以收养弃婴和孤儿出名。然而袁妈妈收养 弃婴的义举却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为不 合法,这不得不让人让人警醒与深思。请 谈谈你得看法?

当时之情况经查当为《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
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
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
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陆某与徐某夫妇生活长达13年,且陆某一直
称呼徐某为父母,应视为得到群众公认,认定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故,依
关系当事人可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属于当 事人自愿选择,而不是必经程序。 2、公证程序。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达 成书面协议后,是否办理收养公证,由当 事人协商。非必经程序。
第四节 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根据《收养法》第23条、24条的规定发生
以下法律效力: (一)拟制效力 (二)解消效力
《意见》第28条,陆某与徐某夫妇形成收养关系。

陆某与徐某夫妇形成收养关系,徐某夫妇享有继承权。依《继承法》第5
条,在陆某无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于陆某于其丈夫黄某之前
死亡,依《继承法》第10条,陆某继承人为其夫黄某及其养父母徐某夫妇。
故,徐某夫妇可获得陆某之一半遗产。
1995年3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 原告六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而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 元费用。合同中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该收养协议成立以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 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比较顽皮,经常与同 学打架,并将一同班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向受害人支 付了医药费10万元。被告遂以该孩子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 养协议。原告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 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费用, 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20万元)。被 告提出,其已经为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不能再向 原告返还财产。

收养政策讲解交流发言稿范文

收养政策讲解交流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就我国收养政策进行一次讲解和交流。

收养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收养政策进行阐述。

一、我国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收养制度源远流长,历史悠久。

早在西周时期,就有“收养无子者”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收养制度逐步完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收养制度在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收养政策的基本原则1. 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原则:收养政策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确保儿童在收养过程中得到关爱、教育和成长。

2. 公正、公平原则:在收养过程中,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3.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在收养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意愿,确保收养关系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4. 促进家庭和谐原则:收养政策旨在促进家庭和谐,使收养家庭成为儿童健康成长的环境。

三、我国收养政策的主要内容1. 收养条件(1)收养人条件: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固定住所;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2)被收养人条件:被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收养程序(1)登记: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2)公告: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人应当在本村(居)民委员会公告,公告期为30天。

(3)公示: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收养人有异议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中国的收养制度在过去几十年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探讨中国收养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改善这一制度。

首先,值得称赞的是中国政府在发展收养制度上的巨大努力。

中国成为世界上收养最多儿童的国家之一,这是由于政府为了确保孤残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的关爱,创立了一系列鼓励收养的政策和程序。

政府设立了孤儿福利机构,以提供儿童的基本需求,并帮助他们找到新的家庭。

然而,现实情况表明,中国的收养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审批程序相对繁琐,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

这给想要领养孩子的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不便。

政府可以考虑简化审批程序,并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以使整个过程更加高效和顺利。

其次,收养费用过高,对一些有意收养儿童的家庭来说是一项巨大负担。

收养本身已经给家庭带来了经济和情感上的压力,而过高的费用只会使这种压力更加沉重。

政府应该考虑减少收养费用,并提供适当的补助,以鼓励更多家庭收养。

此外,收养后的监护机制也需要改进。

虽然中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但仍有报道称,有些被收养儿童在新家庭中经历了虐待和忽视。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家庭的审查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确保儿童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最后,中国应积极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建设。

收养是一项关乎儿童福利和人权的重要事务,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护。

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并确保执行力度的增强。

同时,政府还应该建立更多的收养机构,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支持,以确保儿童得到妥善的照料和监护。

综上所述,中国的收养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政府应更加注重审批程序的简化,减少收养费用,并加强收养后的监护机制,同时积极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建设。

只有这样,中国的收养制度才能更加完善,为更多的孤残儿童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庭。

我国收养制度

我国收养制度

我国收养制度我国的收养制度是指对无亲无故儿童或特殊家庭背景儿童进行接纳、抚养和教育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

收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和权益,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帮助这些儿童融入社会,实现他们的人生价值。

我国的收养制度经历了多年的积累和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我国的收养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由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照顾和抚养无亲无故儿童,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收养家庭;二是由有意愿收养儿童的家庭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经过一系列的审查和评估,最终由法院审批通过完成收养手续。

我国的收养制度注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和真实意愿。

一方面,法律规定收养家庭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居住条件等。

这些条件的设立保证了儿童能够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下成长。

另一方面,收养过程中注重儿童的真实意愿。

儿童达到一定年龄后,可以自行提出是否同意收养,相关部门必须尊重儿童的意愿,同时进行必要的教育和辅导。

与此同时,我国的收养制度也在保护收养家庭的权益。

收养家庭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官方程序后,获得了合法收养的身份和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了收养家庭的权益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收养制度还注重了对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的持续关注和服务。

一旦收养手续完成,相关部门仍会对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进行跟踪服务。

收养家庭可以得到相关的政策支持和帮助,如教育补助、医疗保障等。

被收养儿童可以得到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教育指导,帮助他们适应新的家庭环境。

然而,尽管我国的收养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收养家庭的数量相对不足,与寻求收养的儿童数量不平衡。

这导致对于一些特殊背景的儿童来说,找到合适的收养家庭依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其次,收养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对于儿童和家庭的跟踪服务和支持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总体来说,我国的收养制度在促进儿童权益保护和家庭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收养制度的总结报告范文(3篇)

收养制度的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孤儿、弃婴等弱势群体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收养制度,旨在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我国收养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收养制度总结如下。

二、收养制度的主要内容1. 收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4)年满30周岁。

2. 收养程序:收养人应当向被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对收养人、被收养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其真实情况。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3. 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人、被收养人应当签订收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收养期限: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被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义务。

被收养人达到成年年龄后,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5. 收养人权益:收养人享有被收养人的监护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同时,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义务。

三、收养制度的成效1. 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收养制度为孤儿、弃婴等弱势群体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机会,有效保障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家庭和谐:收养制度的实施,使许多家庭得以团圆,有助于家庭和谐稳定。

3. 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收养制度有助于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提高人口素质。

4. 促进社会稳定:收养制度的推行,有助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问题:部分收养人缺乏责任感,对被收养人未尽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部分被收养人权益受到侵害。

2. 建议:加强收养人审查,提高收养人素质;加强对收养家庭的监管,确保被收养人权益得到保障;加大对收养家庭的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家庭责任感。

收养登记工作规章制度

收养登记工作规章制度

收养登记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收养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有收养意愿和条件的家庭及个人。

第三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收养过程合法合规。

第四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和审查。

第五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七条未成年人在收养过程中应当获得充分的关注和保护,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幸福。

第八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家庭教养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个性和感受,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

第九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注重社会责任和道德规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收养条件第十条申请收养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二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具有独立经济能力;(二)无犯罪记录,有较好的道德品质和家庭教养能力;(三)无亲生子女或亲生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单身家庭或个人,可以接受收养未成年人;(四)有固定居所,符合安全卫生条件,有充足的居住空间;(五)愿意接受社会监督和审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收养未成年人的家庭或个人,应当通过相关机构进行专业培训,了解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同意并签署书面声明,确认对收养事宜的认同和支持。

第十三条收养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并根据其实际需求和特点,提供必要的教育和照顾。

第十四条有亲生子女的家庭或个人收养未成年人时,应当平等对待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建立和谐家庭关系。

第十五条收养过程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对收养子女进行身体或精神虐待,确保他们的健康和幸福。

第十六条申请收养者在符合收养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特殊优待或照顾。

第三章收养程序第十七条申请收养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家庭住址等相关资料。

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

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在收养关系中,养父母与养子女互享权利, 互负义务。 送养人是作为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 理人参与收养行为的。此为身份行为为代 理的例外。
收养的法律特征
二、收养的性质及法律特征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收养是变更亲 (一)是一种 法律行为 属身份和权利义务的行为 ; (二)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进行登记 和采用书面形式; (三)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
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为族之收养; (二)为家之收养; (三)为亲之收养; (四)为子女之收养。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收养(关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4条) (1)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 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解除收养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两愿终止) 1、定义: 2、协议的解除条件(1)当事人有 完全行为能力。 -
-
协议的解除条件
(2)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不得代理。 解除收养是一种身份法律行为,不得由他 人代理; 因此,未成年的养子女不得以这种方式解 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 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 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 人同意; (3)当事人真实自愿。
案例二: 连环诉讼、三告养子》 案例二:《连环诉讼、三告养子》
问:1、法院是否应该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2、能否剥夺他的继承权? 广州市海珠区黎老太,年已72岁。年 轻时两次小产,因而没有孩子,1959年收 养了一个刚满月的小孩,取名“杨铭”。 两口子将他视若己出,十分宠爱,要风得 风,要雨得雨。一晃20年,杨铭幸福成长。 本来两口子打算隐瞒收养的事实,可是杨 铭却爱上了黎老太的亲侄女,也就是他的 “表妹”,任性的他才不管“表亲不能结 婚”的规定,非表妹不娶,家人劝止不住, 特别是当婚姻登记被拒绝后,两老只好说 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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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收养制度
篇一:青岛市收养管理办法
青岛市弃婴收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弃婴的收养管理工作,保障弃婴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弃婴,是指公民或者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被遗弃的婴儿。

第三条市、区(市)民政部门是弃婴收养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弃婴收养政策法规的宣传,协调、协助弃婴的临时安置、照顾,依法调查、审核弃婴收养登记相关工作。

青岛市儿童福利院(以下简称市儿童福利院)负责弃婴的接受、监护、抚养和依法送养。

市南区民政局依法负责儿童福利院送养弃婴的收养登记工作。

第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
好弃婴的收养登记工作,及时为收养当事人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依法查处假冒弃婴的违法生育行为和遗弃、送养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

第五条公安部门接到本辖区内捡拾弃婴的报案后,应当积极查找其生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出具捡拾报案证明,查找不到的,将弃婴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市儿童福利院抚养。

公安部门应当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拐卖弃婴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弃婴的收养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公民个人发现和捡拾到弃婴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不得将弃婴转送他人和私自收养弃婴。

第八条市儿童福利院是弃婴合法监护人和送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接受本市行政区域内捡拾的弃婴,认真审核弃婴入院的相关材料;
(二)建立健全弃婴入院档案,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送入院的弃婴,应当积极协助捡拾人办理捡拾报案手续,确定弃婴身份;
(三)严格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认真做好弃婴的送养工
作,送养应当按规定坚持先国内后涉外的原则;
(四)做好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保密的工作。

第九条鼓励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收养市儿童福机构的弃婴。

收养人应当依法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三十周岁;
(二)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必须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同等条件下,夫妻共同收养、无子女、高学历、高收入者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

第十条收养人收养弃婴的,应当到市儿童福利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市儿童福利院可对推荐的收养家庭进行实地走访和评估。

第十一条鼓励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收养残疾弃婴,鼓励收养人向市儿童福利院捐赠。

市儿童福利院对接受的社会捐赠,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专用捐赠收据,资金实行会计专户管理,并建立公示、反馈制度。

第十二条弃婴临时安置、收养所发生的费用由各区(市)政府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移送、妥善安置弃婴,导致弃婴生病、死亡或发生其他损害弃婴权益的,有关部门应
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把弃婴收养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弃婴收养管理工作的考核机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逐步规范全市弃婴收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承担弃婴收养管理工作的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弃婴收养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止。

篇二: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提案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205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由: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民政部办理
提案人:李冬玉
主题词:法律,民政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如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等给人们的生活和心灵造成了无法估量的重创,特别是孤儿问题日益突出。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下称《收养法》)是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根据1998年11
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的。

如今,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社会经济结构和家庭结构等方面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现行《收养法》相关条款与社会需求已经不相适应,目前《收养法》修订条件基本成熟。

一、现行《收养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收养法》规定的正常收养条件是:(1)收养人的条件主要有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年满三十周岁,且必须同时具备;(2)被收养人的条件必须是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3)当被收养人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现行《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条件要求过于严格,对于孤
儿的收养问题,目前并无法律障碍,但对于那些查找不到生身父母或者生父母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来说,由于他们并非孤儿,收养就存在一定法律限制。

因为《收养法》第六条规定一般的收养须满足“无子女”条件。

然而,就目前愿意收养群体的现实状况而言,绝大部分都是有子女家庭,虽然有意愿也有能力,但却存在法律制度方面障碍。

《收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通过抚养的方式救助需要被救助的未成年人,但该规定第二款明确规定“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也就是说,在付出大量的精力、财力与心血将被抚养人抚养成人后,法律一开始就否认理应成立的父母子女关系,这对于抚养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这一制度产生的效果差强人意。

二、修改建议
在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大量民间力量愿意且有收养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修改法律制度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十分必要。

1、建议就收养法涉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一是鉴于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经实施,可以将已经纳入突发事件之中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作为修改《收养法》的法定条件;二是对于被收养人,将其年龄放宽至未成年人,被收养理由包括父母双亡、父母查找不到和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三是对于收养人,若收养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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