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制度的几个问题
论收养中的几点问题及对策

论收养中的几点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的收养立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被收养人的范围太小、收养人的条件太苛刻、收养类型单一、国家干预不到位和未区分无效和可撤销收养等。
因此,有必要借鉴欧美国家的有益经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完善我国的收养立法。
如适当放宽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范围、增设不完全收养制度、强化公权力介入和完善收养无效和撤销制度,以保障儿童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 收养;问题;对策收养作为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方式,在当代社会中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
同时,随着老龄化社会带来的种种问题,旧的社会保障体系将难以支撑,而收养对于解决老年人赡养问题也不失为一条较好的解决途径。
因此,为有效发挥收养的社会功能,需要从我国的收养立法出发,深入探究我国收养立法存在的问题,以完善我国的收养制度。
一、收养概述(一)收养的概念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领养他人子女的人是收养人,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是送养人,被他人收养的人是被收养人。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是收养行为的当事人,但需要说明的是,送养人虽然是收养行为的参加者,但并不是收养关系的主体。
收养使得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前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因此,收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
[2](二)收养的法律特征收养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关系的确立应当建立在收养当事人自愿就收养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
所以从性质上看,它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收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大多数国家的收养立法都对收养条件和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以避免非法收养行为的出现。
所以从程序上看,它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第三,收养产生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
收养的成立将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和近亲属关系,被收养人同生父母及近亲属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论我国民间收养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规定 都严 格依据户 籍制 度和 民间组 织的 注册管 理制 度 , 致 使
这些组织 或个人面临着身份认 同、 信息资 源 、 社会 资源 缺乏 的 困境 。这 意味着我 国现有 5 0万 左 右的孤 儿无 法享 受 到社会
实践的脱节 。现行收养法的主要不足有 :
1 ) 收养条件过 于严格 , 不利 于于 收养程 序 的进行 和 收养
被 收养人 的合法权益得 不到保障。为 了解决 民间收养 困境 问题 , 拟从放宽收养条件、 建立不完全收养制度 、 加强政 府与
福利机 构的法律监 管等方面提 出建议 。
关键词 : 收养条件 ; 民间收养 ; 困境 ; 出路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6 —8 5 5 4 . 2 0 1 3 . 0 6 . 1 9 9
题, 造成很多被遗弃的孩子最终 只能被 民间爱心人 士“ 收养” , 而且得不 到应有 的保 障。
2 我 国收 养 制 度 的 法律 弊端
所谓 民间收养 , 主要是指没有经过 收养登记 的收养 行 为,
欠缺合法 收养 的法 定程 序要件 , 而 形成 了事 实收 养。而根 据
《 收养法》 的规定 , 收养的成立必须具 备形式要 件和实 质要件 。
考 的这一 场大火 给烧醒 了。 1 我国 民间收养制度的现实困境
1 . 1 收 养 人 与 被 收 养 人 方 面
同时 , 这个数字背后也有来 自于政府 层面 的原 因 。目前 , 我 国社会福利机 构无 法达 到县一 级 , 并 且远 远无 法满足 孤残 儿童的 “ 需 求” 。由于 国内对孤 儿 的认 定 门槛较 高 、 地方 儿 童 福利机构及专业 人才 欠缺 、 儿童 福利 保障 体 系欠 缺等诸 多 问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指为孤儿、无人看护儿童或家庭困难儿童提供新的家庭的法律安排。
收养可以为这些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让他们有机会获得关爱和教育。
收养制度并非完美,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围绕着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展开讨论。
我们来看看收养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其中最显著的问题之一是程序繁琐。
目前的收养程序通常需要经历繁杂的流程,包括审批、审核、考察、培训等。
这些程序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让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望而却步,导致本来可以给孩子提供温暖家庭的人放弃了收养意愿。
收养制度在配对机制上存在一些缺陷。
在一些地区,由于收养人口需求和儿童供给不平衡,导致一些孩子长期滞留在孤儿院或寄养家庭中,找不到合适的收养家庭。
一些有收养需求的家庭可能因为配对机制的不合理而无法成功收养,导致孩子无法融入一个温暖的家庭。
收养制度在监管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些媒体报道和案例显示,一些收养家庭存在虐待、遗弃等问题,而有关部门对于这些情况的监管不够到位,导致孩子受到伤害。
这说明收养制度在监管和管理方面亟需加强,以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尽管收养制度存在这些缺陷,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正在进行的改善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立法的完善。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审议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收养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收养程序、收养条件、收养监管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保障收养权利的行使和被收养儿童的权益,这对促进收养制度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些地区也在加强收养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通过增加收养机构的数量和提升服务质量,为更多的孤儿和困难儿童提供更多的收养机会和更好的服务。
加强收养机构的管理和监管,也可以减少一些不法中介机构的存在,保障收养程序的公平和透明。
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在积极推动收养意识的普及和提升。
通过开展收养宣传活动、举办收养知识讲座等方式,提高社会对于收养的认识和接受程度,鼓励更多的有条件的家庭参与到收养行动中来,为更多的孤儿和无家可归的儿童提供温暖的家庭。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可以给孤儿、流浪儿、弃婴等无法得到父母教养和关爱的儿童一个新的家庭。
收养制度在各国都有不同的法律和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
这些缺陷可能会影响不仅收养孩子的权益,也会影响收养家庭的权益。
我们需要对收养制度进行完善,以实现更好的收养结果和收养家庭的满意度。
让我们来看一下收养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收养制度的第一个缺陷是程序繁琐。
在一些国家,收养的程序非常复杂,需要进行多次审核和审批,时间周期长,导致很多有爱心的家庭望而却步。
这样一来,很多孤儿和流浪儿就不能及时得到一个家庭,导致他们长期处于没有家庭和父母的状态。
第二个缺陷是收养费用高昂。
在一些国家,收养一个孩子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使得一些家庭因为经济原因无法收养。
第三个缺陷是社会歧视。
在一些地区和族群中,收养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无法通过的收养程序,使得一些孩子无法得到家庭。
了解了收养制度存在的缺陷之后,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
可以通过简化收养程序来解决程序繁琐的问题。
可以建立一个更加高效的审核和审批机制,加速收养程序的进行,使得更多孩子能够得到家庭。
可以通过降低收养费用来解决费用高昂的问题。
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补贴,降低家庭的收养压力,使得更多有条件的家庭愿意收养。
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来解决社会歧视的问题。
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宣传,促进公众对收养的认可和支持,消除社会歧视,使得更多孩子得到家庭。
虽然收养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只要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加强合作,解决收养中的各种问题,就能够实现更好的收养结果和收养家庭的满意度。
希望各国都能够加强对收养制度的重视,促进收养事业的健康发展,让更多孩子得到一个温暖的家庭。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它对于解决孤儿问题以及帮助无法抚养孩子的家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收养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收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出发,探讨其可能的完善方案,为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我们来看一下收养制度存在的缺陷。
最明显的问题之一就是制度执行的不完善。
在一些地区,由于政府管理不善或者相关法律执行不力,导致收养流程繁琐、周期长,甚至存在腐败现象。
这就给一些有意收养的家庭以及需要被收养的儿童带来了困扰和不公平待遇。
一些地区的收养机构设施和人力资源不足,导致收养程序的滞后和孩子们长时间生活在孤儿院里。
收养制度在合理性和公平性方面也存在不足。
一些家庭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生育自己的孩子,他们选择收养外来孩子来补充家庭。
在一些地区,由于歧视和偏见的存在,一些家庭可能会对被收养的孩子存在偏见,有的甚至会对收养的孩子不公平对待。
这对于被收养的孩子来说无异于又一次的伤害。
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家庭可能并不需要收养,但他们却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其他原因而选择去收养孩子,这就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的存在。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收养程序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政府应该对收养机构进行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支持,帮助他们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减少儿童在孤儿院里的等待时间。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家庭的审核和培训,确保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来照顾收养的孩子,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选择去收养孩子。
除了政府的努力,我们也需要从社会角度去完善收养制度。
我们需要加强对收养过程的宣传和教育,帮助更多的家庭了解收养的意义和责任,提高他们对被收养孩子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也需要加强对被收养孩子的心理疏导和帮助,帮助他们尽快融入新的家庭,并且获得与其他孩子一样的成长环境和机会。
收养制度是一个伟大而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制度,它对于减少孤儿数量、解决家庭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中国的收养制度在过去几十年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探讨中国收养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改善这一制度。
首先,值得称赞的是中国政府在发展收养制度上的巨大努力。
中国成为世界上收养最多儿童的国家之一,这是由于政府为了确保孤残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的关爱,创立了一系列鼓励收养的政策和程序。
政府设立了孤儿福利机构,以提供儿童的基本需求,并帮助他们找到新的家庭。
然而,现实情况表明,中国的收养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审批程序相对繁琐,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
这给想要领养孩子的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不便。
政府可以考虑简化审批程序,并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以使整个过程更加高效和顺利。
其次,收养费用过高,对一些有意收养儿童的家庭来说是一项巨大负担。
收养本身已经给家庭带来了经济和情感上的压力,而过高的费用只会使这种压力更加沉重。
政府应该考虑减少收养费用,并提供适当的补助,以鼓励更多家庭收养。
此外,收养后的监护机制也需要改进。
虽然中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但仍有报道称,有些被收养儿童在新家庭中经历了虐待和忽视。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家庭的审查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确保儿童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最后,中国应积极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建设。
收养是一项关乎儿童福利和人权的重要事务,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护。
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并确保执行力度的增强。
同时,政府还应该建立更多的收养机构,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支持,以确保儿童得到妥善的照料和监护。
综上所述,中国的收养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政府应更加注重审批程序的简化,减少收养费用,并加强收养后的监护机制,同时积极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建设。
只有这样,中国的收养制度才能更加完善,为更多的孤残儿童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庭。
子女收养常见问题有哪些

⼦⼥收养常见问题有哪些⼦⼥收养常见问题有哪些⼀、什么是收养?答:收养,是领养他⼈⼦⼥为⾃⼰⼦⼥的民事法律⾏为,使原来没有⽗母⼦⼥关系的⼈们之间产⽣法律拟制的⽗母⼦⼥关系,收养⼈为养⽗和养母,被收养⼈为养⼦或养⼥。
收养必须符合⼀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
收养关系⼀经成⽴,养⼦⼥与养⽗母间的关系与亲⽣⽗母⼦⼥间的关系基本相同,但收养关系在⼀定条件下可以解除,⽽亲⽣⽗母⼦⼥间的⾎亲关系则⼀般不能⼈为解除。
⼆、什么是收养法的基本原则?答:我国收养法第⼆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愿的原则。
这⾥规定了我国收养法的两个基本原则。
(⼀)有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的原则。
实⾏收养制度主要是为了养⼦⼥的利益,它可以使⽆依⽆靠的孤⼉,或因某些原因⽆法随⽗母⽣活的⼉童,在养⽗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平等⾃愿的原则。
收养是确⽴养⽗母⼦⼥关系的⼀种法律⾏为,为了保证这种拟制⾎亲关系的稳定,就要求它必须建⽴在双⽅平等⾃愿的基础上。
三、哪些⼈可以被他⼈收养?答: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可以被收养:⼀是丧失⽗母的孤⼉;⼆是查找不到⽣⽗母的弃婴和⼉童;三是⽣⽗母有特殊困难⽆⼒抚养的⼦⼥。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第⼀,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
因为收养⼈与被收养⼈之间本⽆⾃然⾎缘关系,如果被收养⼈年龄过⼤,很难消除他们与其⽣⽗母已经形成的⽗母⼦⼥之情,也不易与养⽗母之间建⽴起浓厚感情,以致影响收养关系的稳定;第⼆,符合收养的⽬的。
收养的本意就是为了使那些⽆⼈抚养或⽗母⽆⼒抚养的孩⼦,在养⽗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另外,考虑到我国民间习惯,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亲的⼦⼥可以不受被收养⼈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四、哪些⼈可以作送养⼈?答: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孤⼉的监护⼈;(⼆)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抚养⼦⼥的⽣⽗母。
收养孤儿问题与完善机制

收养孤儿问题与完善机制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收养孤儿问题的关注度也日益增强。
收养孤儿不仅是一种行为的慈善行径,更是关乎社会家庭和个人道德伦理的重要问题。
越来越多的人希望有自己的孩子,但是有些人由于身体条件、家庭状况等原因无法自己生育或者希望收养孤儿,这就需要完善相关的收养机制来保障孤儿的权益。
首先,收养孤儿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法规。
目前,我国的收养法规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在收养前审查、收养过程中监管和监督等方面有待改进。
应当为收养家庭提供明确的收养流程和操作标准,加强收养家庭和孩子的沟通和交流,让收养孩子的心理得到保护,也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家庭环境。
同时,还应当建立评估机构,对收养家庭进行资格核准和家庭情况评估,严格把关、杜绝违规操作,保护孤儿们的身心健康。
其次,需要增加社会对于收养孤儿问题的宣传和教育。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越来越多的家庭趋向单一化和小型化,很多人可能不了解孤儿需要家庭关心和爱护的现实情况。
应当加强社会宣传,让更多人了解孤儿生活的困难和需要,鼓励更多有条件的人来收养孤儿,为孤儿们提供家庭温暖和关爱。
再次,应当增加法律和政策的法规保护。
当前,我国的收养法规尚不完备,比如对于收养家庭的资格和要求、孤儿的人身权利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应当加强立法和政策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协助孤儿的保护,保障孤儿的健康成长和权益。
对于收养家庭来说,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传,提供相关的资费扶持、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支持,为收养家庭提供更好的经济和生活保障。
此外,还需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评估,对于收养家庭的监管和评估工作,应当由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从业人员进行评估和监督。
确保收养家庭的行为合法、符合规范,孤儿的身心健康得到保护,以及避免各种侵权行为的产生。
总的来说,收养孤儿问题需要完善机制和制度,提高社会关注度和认知度,为孤儿提供更好的保护和照顾。
各界人士应当积极参与,为孤儿的未来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收养制度的几个问题
作者简介:唐静(1987-),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
【摘要】本文以2013年发生在河南兰考的“1·4”火灾事故为引子,探讨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视角下的我国收养制度问题,本文以收养制度为研究对象,梳理了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收养制度;权益保护;立法完善
都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然而记忆中的不远处,贵州某市5名男童惨死在垃圾箱内,新年后兰考某地的一场火灾又造成7名被收养的弃婴惨死,在这场尚未完全结束,目前依然引起人们热议的公共事件中,行政机关再一次被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下,被广大网民质疑和拷问。
面对河南兰考爆出的民间收养悲剧,也把“爱心妈妈”袁厉害式的收养困境推到了公众面前。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应该冷静的思考,与此相关的诸多问题最终依旧归结于法律问题,纵然此次事件引起了社会人士的极大关注,但是不久这一事件又将会被下一个热点事件所取代,因此,收养问题只能被置于法律制度的框架内,才能得到长久有效的解决。
我国现行的《收养法》与1992年《收养法》相比虽然已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很多的不足,本文试图就现行收养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期我国的收养法律制度能够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能够解决随着社会进步而不
断出现的新问题。
一、我国现行《收养法》关于收养当事人范围方面存在的缺陷(一)成年人能否作为被收养的对象在我国现行《收养法》中未作规定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存在例外的情况。
根据《收养法》第7条、第14条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即为我国《收养法》允许收养成年人的例外规定。
除此之外,成年人不能被收养。
笔者认为随着我国迈入老龄化社会,老龄人口中有很多患精神病和老年痴呆症,这部分人可以通过我国的监护制度进行救济,除此之外,还有逐渐丧失判断能力以及其他障碍者如盲、聋、哑者都不属于监护制度的救济范围,这些人虽未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但是其在生活中亦需要人的照顾,出于法律上人文关怀的精神,成年人作为被收养人在此种情况下则显得十分必要。
当然,适当放宽收养成年人的条件也要有所限制,如收养人应达到什么年龄才可以收养成年养子女,被收养的成年人要有赡养扶助收养人的能力等。
(二)收养人无子女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条件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现代收养立法宗旨
收养人无子女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条件是与我国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分不开的,是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产物。
笔者认为,虽然收养制
度是社会生育制度的必要补充,但收养行为毕竟不是生育行为,社会的人口总量并不会因为人们的收养行为而增加,至于有些人担心一些人借收养行为规避计划生育国策,为了防止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可以在制度上进行完善,比如在给养子女落户时,公安机关可以先进行亲子鉴定。
此外,在我国《收养法》中仅限于对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才放宽名额的限制。
笔者认为,此项规定会造成愿意收养的收养不了,符合收养条件的又没人收养,最终给国家也造成了负担。
例如,汉川地震造成大量未成年人失去父母,这些孤儿急需家庭关爱以医治地震对他们造成的精神创伤,震后孤儿与其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关系较为密切,由这些长辈亲属收养更有利于震后孤儿的情感接收,心理创伤的平复,但是在这些孤儿父母的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中,无子女的概率很小,无奈被拒在收养大门之外,在这种情况下,收养人无子女的规定不利于被收养人的最佳利益的维护,既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现代收养原则,也不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我国现行《收养法》关于收养的法定程序方面存在的缺陷(一)审查内容流于形式
我国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从这一规定来看,收养登记机关仅依据收养申请人提交的书面
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这一做法使收养程序难免流于形式化,无法查证收养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收养当事人是否真正具备了《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审查和批准环节可以说对收养至关重要,这个环节直接决定了被收养儿童进入到一个什么样的家庭。
正是因为缺少考核收养条件的实际审查环节,就容易被一些人钻空子,导致一些名为合法实质违法的收养行为出现。
(二)缺乏收养成立前的试养期规定
我国《收养法》第26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这表明我国实行登记生效主义。
收养是涉及公民身份关系的重大民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能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
所以为保证收养当事人对建立收养关系采取审慎的态度,需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进行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而这段共同生活的时间才能全面了解未成年子女是否适应在养亲家庭中的生活,同时又能够为送养人提供冷静思考的时间,为审查部门提供考察的时间,也为收养人提供养育实验的时间,从而为建立可靠、幸福、稳定的收养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欠缺收养关系建立后的法律监督机制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权利不受约束,必将腐败。
”同样的道理,被赋予的权利如果得不到监督,也会存在隐患。
我国现行《收养法》
没有规定收养关系建立后的法律监督机制,不能保障收养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现实生活中,常有虐待养子女,剥夺养子女受教育权的事件发生,如果建立了收养监督机制,在收养关系建立后对收养人不利于被收养人的做法及时予以纠正,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