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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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九章 收养-PPT文档资料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中国收养制度的近现代化,始于20世纪之初,从
清朝末年到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两部民律草 案中均有关于收养的规定,但并未公布实施。 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在法律形式上实现 了收养制度的近现代化,废止了立嗣制度,但在 有关规定中仍有歧视养子女的内容 在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从解放前的革命根 据地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法律上和事 实上都是承认和保护收养关系的,但是,在一个 相当长的时期内,收养制度并不完善,收养关系 仅由《婚姻法》中的原则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加 以调整。20世纪90年代初《收养法》的颁行,使 我国有了比较系统、完备的收养法规范体系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收养的法律特征
(一)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 (二)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三)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
的变更 (四)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法中的收养制度 作为一种变更亲属身份的古老的制度,收养在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近现代法中的收养制度
近现代以来,以宗族为本位的收养已逐步为
以个人为本位的收养所替代。当然这是经历 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的。许多国家的收养立 法都很重视保护养子女的权益,对收养的条 件、效力和解除等,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上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导致的孤儿、流浪儿问 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有关国家的收养制 度改革。出于种种原因,有的国家在立法上 对收养制度所持的立场是先后有别的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收养
制度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立嗣成为古代中 国收养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立嗣是出于继 承宗祧的需要,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其宗旨 是传宗接代,保证家统永世不绝。故只有男 子无后始得立嗣,所立者也仅限于男子。立 嗣可在需立嗣者生前进行,亦可在其死后进 行,由其配偶或族中尊长,依照礼、法代为 择立。立嗣的条件十分严格,应当在辈分相 当的同宗近支内按照一定的顺序择立嗣子。 立异姓男为嗣,为礼、法所不许
中国收养制度的近现代化,始于20世纪之初,从
清朝末年到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两部民律草 案中均有关于收养的规定,但并未公布实施。 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在法律形式上实现 了收养制度的近现代化,废止了立嗣制度,但在 有关规定中仍有歧视养子女的内容 在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从解放前的革命根 据地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法律上和事 实上都是承认和保护收养关系的,但是,在一个 相当长的时期内,收养制度并不完善,收养关系 仅由《婚姻法》中的原则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加 以调整。20世纪90年代初《收养法》的颁行,使 我国有了比较系统、完备的收养法规范体系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收养的法律特征
(一)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 (二)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三)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
的变更 (四)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法中的收养制度 作为一种变更亲属身份的古老的制度,收养在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近现代法中的收养制度
近现代以来,以宗族为本位的收养已逐步为
以个人为本位的收养所替代。当然这是经历 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的。许多国家的收养立 法都很重视保护养子女的权益,对收养的条 件、效力和解除等,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上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导致的孤儿、流浪儿问 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有关国家的收养制 度改革。出于种种原因,有的国家在立法上 对收养制度所持的立场是先后有别的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收养
制度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立嗣成为古代中 国收养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立嗣是出于继 承宗祧的需要,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其宗旨 是传宗接代,保证家统永世不绝。故只有男 子无后始得立嗣,所立者也仅限于男子。立 嗣可在需立嗣者生前进行,亦可在其死后进 行,由其配偶或族中尊长,依照礼、法代为 择立。立嗣的条件十分严格,应当在辈分相 当的同宗近支内按照一定的顺序择立嗣子。 立异姓男为嗣,为礼、法所不许
第九章 收养课件

周某、 周某、舒某夫妇能否解除与周强的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案情] 案情] 周某某、 舒某某夫妇于1963 年结婚, 1963年结婚 周某某 、 舒某某夫妇于 1963 年结婚 , 舒某因生病 丧失了生育能力。 1969年 周某邻居一家, 丧失了生育能力 。 1969 年 , 周某邻居一家 , 父亲 去世,母亲改嫁,剩下一个6岁的孩子周强, 去世 , 母亲改嫁 ,剩下一个6岁的孩子周强 ,二人 将周强收为养子, 将其抚养成人, 将周强收为养子 , 将其抚养成人 , 并以父母子女 关系相称, 但未办理收养手续。 1985年 关系相称 , 但未办理收养手续 。 1985 年 , 周某夫 妇为周强取妻, 然自从周强取妻后, 妇为周强取妻 , 然自从周强取妻后 , 与周某夫妇 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 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 , 周强夫妇对周某夫妇不仅 不照顾, 还对其非打则骂, 百般刁难为此, 不照顾 , 还对其非打则骂 , 百般刁难为此 , 周某 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 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与周某强解除收养 关系。 关系。
第八章思考题
什么是收养?收养有哪些法律特征? 1、什么是收养?收养有哪些法律特征? 、《收养法 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收养法》 2、《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收养关系成立时,当事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3、收养关系成立时,当事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4、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收养成立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 5、收养成立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解除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6、收养关系解除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二、收养的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 根据《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导 收养法》的有关规定, 致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致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正处发 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等。 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等。 2、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他人以欺诈、 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他人以欺诈、 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 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 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表示。 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表示。 违反法律( 3、违反法律(包括违反有关收养条件和收养程序 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弄虚作假、 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弄虚作假、 欺骗收养登记或公证机关
收养

2
二、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法中的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由来已久,早在父系氏族社会就为当时 的习惯所确认;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收养制度具有了 一定的法律形式,成为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亲属制 度、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下,立嗣是收养的一种特 殊形式,立嗣的宗旨是为了承继宗祧,它同近、现代 的收养有着严格的区别: 1、按照礼、法的规定 ,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同时所立 者也仅限于男子; 2、嗣子的地位高于他种收养的被收养人 3.立嗣行为可由需立嗣者在生前进行,亦可在其死后,由 配偶或其他尊长代为立嗣。 4.立嗣的条件是很严格的。
第二节 谈判现场的布置与安排
一、洽谈室的布置
•主谈室的布置 •密谈室的布置 •休息室的布置
第二节 谈判现场 二、谈判双方座位的的布安置排与安排
•主相对而 坐 •任意就座 •不设谈判
谈
判
第二节 谈判现场的人 员 布置与安排
的
三、谈判时间的安排素 质
要
求
1.谈判时间的分类
•己方时间
1 .
思
•他方时间 想
•根据项目的大小和难易来确定团队阵容 •依据项目的重要程度组织谈判团队 •依据对手的特点配备谈判人员
第一节 商务谈判人员的组织
三、谈判团队的组织
2.谈判团队结构要求
•知识结构 •能力结构 •年龄结构 •性别结构
第一节 商务谈判人员的组织
四、主谈与辅谈之间的分工与配合
•主谈人的要求 •主谈人与辅谈人的分工
品
•互利时间 德
•不利时间
2 .
强
烈
的
第二节 谈判现场的布置与安排
三、谈判时间的安排
2.时间安排的原则
二、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法中的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由来已久,早在父系氏族社会就为当时 的习惯所确认;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收养制度具有了 一定的法律形式,成为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亲属制 度、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下,立嗣是收养的一种特 殊形式,立嗣的宗旨是为了承继宗祧,它同近、现代 的收养有着严格的区别: 1、按照礼、法的规定 ,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同时所立 者也仅限于男子; 2、嗣子的地位高于他种收养的被收养人 3.立嗣行为可由需立嗣者在生前进行,亦可在其死后,由 配偶或其他尊长代为立嗣。 4.立嗣的条件是很严格的。
第二节 谈判现场的布置与安排
一、洽谈室的布置
•主谈室的布置 •密谈室的布置 •休息室的布置
第二节 谈判现场 二、谈判双方座位的的布安置排与安排
•主相对而 坐 •任意就座 •不设谈判
谈
判
第二节 谈判现场的人 员 布置与安排
的
三、谈判时间的安排素 质
要
求
1.谈判时间的分类
•己方时间
1 .
思
•他方时间 想
•根据项目的大小和难易来确定团队阵容 •依据项目的重要程度组织谈判团队 •依据对手的特点配备谈判人员
第一节 商务谈判人员的组织
三、谈判团队的组织
2.谈判团队结构要求
•知识结构 •能力结构 •年龄结构 •性别结构
第一节 商务谈判人员的组织
四、主谈与辅谈之间的分工与配合
•主谈人的要求 •主谈人与辅谈人的分工
品
•互利时间 德
•不利时间
2 .
强
烈
的
第二节 谈判现场的布置与安排
三、谈判时间的安排
2.时间安排的原则
第八章-收养法PPT课件

26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1.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 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 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 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1.养子女的姓名权 2.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3.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5.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 6.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法定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 案例:与养母离婚的养父和后来的继父谁应对养女
负抚养义务? 养父与养女之间的收养关系,不因其离婚而解除,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 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 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 四周岁的限制。”
13
国内公民在收养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 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时,收养 条件放宽之处有以下四点:
(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 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 可为送养人。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第八章 收养法
1
2
重点问题
▪ 收养及其法律特征 ▪ 我国的收养立法 ▪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 收养关系的解除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1.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 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 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 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1.养子女的姓名权 2.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3.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5.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 6.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法定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 案例:与养母离婚的养父和后来的继父谁应对养女
负抚养义务? 养父与养女之间的收养关系,不因其离婚而解除,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 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 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 四周岁的限制。”
13
国内公民在收养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 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时,收养 条件放宽之处有以下四点:
(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 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 可为送养人。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第八章 收养法
1
2
重点问题
▪ 收养及其法律特征 ▪ 我国的收养立法 ▪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 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制度》PPT课件

前的,养父母不得
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二、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身份上的效力
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定
财产上的效力
案例
1、由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父母困难, 应当给付生活费; 2、养子女成年后因虐待遗弃养父母而 解除收养的,养子女应当补偿生活费、 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的,养父母可 以要求补偿生活费、教育费。
2、收养关系因违反《收养法》的规定而无效。
该无效为自始无效。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其效 力
一、收养的解除
养子女已满1
解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
0周岁的,应当 征求其同意。
除 收养人过错,送养人要求解除
的
过错:指不履
原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行抚协养议义解务除,有虐待、
因
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
因收养无效而解除 女合法养权子益女行未为成年之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的血 缘关系也较近,关系比较亲密。
但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一 般情况下没有权利义务。也就是说,他们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条件的。
兄弟姐妹关系和祖孙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的血 缘关系也较近,关系比较亲密。
但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一 般情况下没有权利义务。也就是说,他们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条件的。
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 间的扶养义务,是生活保持义务, 还是一般生活扶助义务?
兄姐对弟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管 教权利和义务?
感谢下 载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及其效力
一、收养的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 间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婚姻法PPT( 第七章)

具体要求
❖ 收养的对象:仅指自己兄弟姐妹或堂、表 兄弟姐妹的子女。被收养人可以是生父母 无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是生父母有能力 抚养的子女。
❖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血缘联系,但这种 收养与旧中国的立嗣有着本质的区别。
❖ 可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即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子女的,被收 养人可以是成年人。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 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 收养制度的发展 ❖ 我国收养法的原则及意义
❖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 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 要式法律行为。
❖ 领养他人子女者为收养人,即养父母;将子女 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 会福利机构称送养人;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 养人。
❖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颁的《婚姻法》明 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等 同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1991年12月29日通过《收养法》,1998年 11月4日修改,1999年4月1日施行。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 有利于被收养人成长原则 ❖ 平等自愿原则 ❖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 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未 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 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须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 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 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依法变更监护人。
❖ 配偶一方死亡后,死亡方的父母要求优先行使抚 养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生存方不能将该 未成年人送养。
第七章 收养制度
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 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 ❖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章 收养法ppt课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14岁以下子女可被他人收养)、第五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 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将子女送养) 、第九条(无配偶的 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 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 无子女的限制。
2012年5月6日,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副主任赵汝鹏 表示,汶川大地震造成孤儿630人,其中只有12名 孤儿被成功收养。 “对孤儿采取亲属监护、家庭收养、家庭寄养、集 中供养、学校寄宿、社会助养等方式养育,他们全 都得到了很好的安置,生活状况还是不错的。”赵 汝鹏说,这些孤儿中,除12名被收养外,其他孤儿 全都是投亲靠友,或由民政管理的儿童福利机构和 敬老院管理。 汶川大地震"诞生"了许多孤儿,当收养的消息放出 去之后,绵阳几个民政局的电话都被打爆了。据不 完全统计,全国提出来收养意愿的人有8万多人。
(7)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小华今年14岁,正在读初中。但不幸的是小华
的父母是精神病患者,而且病情越来越严重, 已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此,小华由祖父母担任他的监护人。最近, 他的祖父母提出自己已年老体弱,难以照顾小 华的生活,不愿继续担任监护人,他们为解决 好小华今后的生活,要将小华送给他人收养。 请问:未成年人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 人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养吗?
【精品】收养儿童PPT资料

收养儿童的家庭教育方法
• 4、本身有亲生子女的应引导亲生子女与养
•
子的平等和谐相处
• 5、民主管理,让养子既有归属感又有自主
•
权
• 6、耐心帮助养子适应新的家庭生活方式,
•
尊重孩子的选择,善于倾听
• 7、注重养父母的自我心理调适
收养儿童的家庭教育方法
• 8、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
家长们积极参加领养协会以及中国大使馆的活
“感动中国”阿里帕•阿力马洪 孩子在父母还没准备好的时候意外降临导致弃婴增多; 对家庭生活失去信心 在近现代,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孩子在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等人为灾害中失去父母,而成为待收养的孩子。
• ①过分管制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了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1、端正收养态度,对养子视如己出, 而相关法律的完善更是促进了收养行为的规范化与合理化。 家长要认识到在孩子生活中的不同阶段,这些问题会重复地出现。
• ②过分溺爱 并利用各种机会带孩子们回中国“寻根”。
容易愤世嫉俗 一、收养人
3、不正确的家庭管理方式:
• 养子性格不健全
收•一养、儿收童养的人家庭教育问题
• 4、重男轻女
•
重正常轻残疾
• 孩子心理不平衡、自卑
残疾儿童
收养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
•二、被收养人
• 1、对身世问题无法解决,
•
又得不到良好的开导
家长要认识到在孩子生活中的不同阶段,这些问题会重复地出现。 正是他们对张陈伟的过分宠爱,让他养成了好吃懒做,蛮横无理的性格,过分追求物质生活的他早就把学习弃之脑后,无奈之下,张爷爷一家之后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张陈伟又变 回了无家可归的流浪儿。
3 、 不 正 确 的 家 庭 管 理 方 式 : 蒙特利尔市收养儿童家庭连续十二年为其举办中国年晚会——家在世界,根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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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
系的手续。 2、审查。 收审查。 3、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
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二、协议与公证程序
1、收养协议。 根据《收养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收养
关系当事人可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属于当 事人自愿选择,而不是必经程序。 2、公证程序。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达 成书面协议后,是否办理收养公证,由当 事人协商。非必经程序。
第四节 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根据《收养法》第23条、24条的规定发生
以下法律效力: (一)拟制效力 (二)解消效力
二、无效收养
(一)无效收养的概念与原因 1、概念。无效收养指不具备收养民
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发生收养法律 效力的收养行为。
2、原因。(1)收养当事人不合格;
(2)收养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3) 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4)以合法形式 掩盖非法目的。
(二)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
1、诉讼程序—人民法院。 2、行政程序—民政部门。
吴红霞,女,1992年7月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某区。
吴青霞,女,1998年6月23日生,住址同上。
吴红霞和吴青霞是亲姐妹,她们的母亲孙文华于2003
年8月13日因病去世,她们的父亲在2002年11月7日的一
场交通事故中死亡。吴红霞的父母去世后,暂时和70多岁
的爷爷奶奶在黑龙江生活。除了爷爷奶奶外,吴红霞的外
2、根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 人通常要符合以下条件:(1)丧失父母的 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 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生父母。 有配偶者送养: 共同送养;一方下落不明可单方送养;
(三)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收养的解除及后果
一、解除原因
1、协议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3、特定过错。
二、解除程序
1、登记程序。 2、诉讼程序。
三、收养解除的效力
(一)对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后果 (二)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
和教育费的补偿。财产处理。 (三)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
公孙某已经80多岁,和吴红霞的姨妈孙丽华在新疆生活。
由于爷爷奶奶年纪大,没有能力照顾吴红霞姐妹俩,家住
北京的吴红霞的舅舅孙强提出将吴红霞过继过来抚养。孙
强已经有一个19岁的儿子。吴红霞的爷爷奶奶也同意将吴
红霞过继给孙强抚养。吴红霞的舅舅孙强咨询:自己已经
有一个孩子,过继吴红霞是否合法,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母收养继子女的,被收养人不受不满14周 岁的限制。
第三节 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一、登记程序
(一)机关 《收养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收
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登记程序 是我国收养的必经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 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社 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在社会福利机 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二节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
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 的疾病;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 共同收养;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年满30周岁。
(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一般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 年人。
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 和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可协商确定。
课堂讨论
2013年1月4日清晨8时许,河南兰考县一收 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目前 已造成7名孩童死亡。据悉,袁厉害多年来 一直在兰考县人民医院门口摆摊卖东西, 以收养弃婴和孤儿出名。然而袁妈妈收养 弃婴的义举却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为不 合法,这不得不让人让人警醒与深思。请 谈谈你得看法?
(二)收养的特征
1、收养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
关系的行为。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健康成长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八章 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了解收养的概念和特征;领会收养原 则的精神实质;掌握收养成立的条件、 解除的条件及其效力。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
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人为养父母;被 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 他人收养的生父母、监护人、社会福利机 构等为送养人。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 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时,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 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 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或 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登记具体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权;送养不 得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1、双方自愿。 2、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
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以上。 (二)亲属间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
分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 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 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 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收 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规定: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 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三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 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 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系的手续。 2、审查。 收审查。 3、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
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二、协议与公证程序
1、收养协议。 根据《收养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收养
关系当事人可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属于当 事人自愿选择,而不是必经程序。 2、公证程序。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达 成书面协议后,是否办理收养公证,由当 事人协商。非必经程序。
第四节 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根据《收养法》第23条、24条的规定发生
以下法律效力: (一)拟制效力 (二)解消效力
二、无效收养
(一)无效收养的概念与原因 1、概念。无效收养指不具备收养民
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发生收养法律 效力的收养行为。
2、原因。(1)收养当事人不合格;
(2)收养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3) 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4)以合法形式 掩盖非法目的。
(二)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
1、诉讼程序—人民法院。 2、行政程序—民政部门。
吴红霞,女,1992年7月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某区。
吴青霞,女,1998年6月23日生,住址同上。
吴红霞和吴青霞是亲姐妹,她们的母亲孙文华于2003
年8月13日因病去世,她们的父亲在2002年11月7日的一
场交通事故中死亡。吴红霞的父母去世后,暂时和70多岁
的爷爷奶奶在黑龙江生活。除了爷爷奶奶外,吴红霞的外
2、根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 人通常要符合以下条件:(1)丧失父母的 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 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生父母。 有配偶者送养: 共同送养;一方下落不明可单方送养;
(三)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收养的解除及后果
一、解除原因
1、协议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3、特定过错。
二、解除程序
1、登记程序。 2、诉讼程序。
三、收养解除的效力
(一)对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后果 (二)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
和教育费的补偿。财产处理。 (三)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
公孙某已经80多岁,和吴红霞的姨妈孙丽华在新疆生活。
由于爷爷奶奶年纪大,没有能力照顾吴红霞姐妹俩,家住
北京的吴红霞的舅舅孙强提出将吴红霞过继过来抚养。孙
强已经有一个19岁的儿子。吴红霞的爷爷奶奶也同意将吴
红霞过继给孙强抚养。吴红霞的舅舅孙强咨询:自己已经
有一个孩子,过继吴红霞是否合法,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母收养继子女的,被收养人不受不满14周 岁的限制。
第三节 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一、登记程序
(一)机关 《收养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收
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登记程序 是我国收养的必经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 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社 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在社会福利机 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二节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
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 的疾病;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 共同收养;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年满30周岁。
(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一般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 年人。
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 和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可协商确定。
课堂讨论
2013年1月4日清晨8时许,河南兰考县一收 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目前 已造成7名孩童死亡。据悉,袁厉害多年来 一直在兰考县人民医院门口摆摊卖东西, 以收养弃婴和孤儿出名。然而袁妈妈收养 弃婴的义举却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为不 合法,这不得不让人让人警醒与深思。请 谈谈你得看法?
(二)收养的特征
1、收养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
关系的行为。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健康成长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八章 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了解收养的概念和特征;领会收养原 则的精神实质;掌握收养成立的条件、 解除的条件及其效力。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
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人为养父母;被 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 他人收养的生父母、监护人、社会福利机 构等为送养人。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 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时,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 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 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或 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登记具体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权;送养不 得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1、双方自愿。 2、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
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以上。 (二)亲属间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
分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 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 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 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收 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规定: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 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三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 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 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