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论我国收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1. 引言1.1 概述收养制度收养制度是一种社会性的制度,通过这个制度可以让有需要的孩子得到一个温暖的家庭,实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
收养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孤儿、失依儿童无家可归的困境,同时也为那些无法生育的夫妇提供了一个领养孩子的途径。
在当今社会,收养制度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它涉及到家庭、儿童、亲情等多个方面,对社会稳定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收养制度的实施为那些无亲无故的孩子提供了一个新的生活环境,让他们有机会获得一个家庭、父母的关爱,得到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
对于那些无法生育的夫妇来说,收养制度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他们可以通过领养一个孩子来满足自己对家庭和亲情的渴望。
收养制度为社会中的不同群体提供了一个平等的机会,让他们在互助与关爱中共同成长。
1.2 问题引出收养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孤儿、流浪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生存发展。
当前我国的收养制度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和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收养制度中存在着一些法律漏洞和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导致一些收养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和不法行为。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养制度进行人口贩卖活动,严重侵犯了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些领养家庭在收养过程中存在隐瞒真相、虐待儿童等不当行为,对被收养儿童造成了严重伤害。
现有的收养制度中存在着监管不到位和保障不足的情况。
一些收养机构对领养家庭的资格审核不严格,导致一些不符合资格的家庭通过程序领养儿童。
一些被收养儿童在领养后缺乏必要的心理和生活保障,导致他们生活困难,心理受创。
我国的收养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和问题,亟待加强监管和改革完善。
只有通过建立更健全的收养制度,加强监管和保障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和生存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及时出台改革措施,促进我国收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 正文2.1 收养制度的缺陷收养制度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指为孤儿、无人看护儿童或家庭困难儿童提供新的家庭的法律安排。
收养可以为这些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让他们有机会获得关爱和教育。
收养制度并非完美,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围绕着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展开讨论。
我们来看看收养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其中最显著的问题之一是程序繁琐。
目前的收养程序通常需要经历繁杂的流程,包括审批、审核、考察、培训等。
这些程序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让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望而却步,导致本来可以给孩子提供温暖家庭的人放弃了收养意愿。
收养制度在配对机制上存在一些缺陷。
在一些地区,由于收养人口需求和儿童供给不平衡,导致一些孩子长期滞留在孤儿院或寄养家庭中,找不到合适的收养家庭。
一些有收养需求的家庭可能因为配对机制的不合理而无法成功收养,导致孩子无法融入一个温暖的家庭。
收养制度在监管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些媒体报道和案例显示,一些收养家庭存在虐待、遗弃等问题,而有关部门对于这些情况的监管不够到位,导致孩子受到伤害。
这说明收养制度在监管和管理方面亟需加强,以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尽管收养制度存在这些缺陷,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正在进行的改善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立法的完善。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审议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收养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收养程序、收养条件、收养监管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保障收养权利的行使和被收养儿童的权益,这对促进收养制度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些地区也在加强收养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通过增加收养机构的数量和提升服务质量,为更多的孤儿和困难儿童提供更多的收养机会和更好的服务。
加强收养机构的管理和监管,也可以减少一些不法中介机构的存在,保障收养程序的公平和透明。
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在积极推动收养意识的普及和提升。
通过开展收养宣传活动、举办收养知识讲座等方式,提高社会对于收养的认识和接受程度,鼓励更多的有条件的家庭参与到收养行动中来,为更多的孤儿和无家可归的儿童提供温暖的家庭。
论我国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我国收养制度的缺陷(一)收养当事人范围方面1、收养人的条件过于严格根据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成为收养人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年龄必须超过30周岁;(2)只能收养一名被收养人;(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具有教育抚养被收养人的经济能力;(5)无子女,包括已婚无子女和未婚无子女。
我国《收养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无非是让保障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让被收养人更容易融合新家庭的生活环境,缩小心理上的障碍,使收养人尽全力地履行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义务。
虽然收养人履行教育抚养被收养人的义务主要在于收养人,但未成年人感情、精神等各方面发展未成熟,如果收养人愿意全力履行抚养义务,被收养人也会很容易适应收养家庭的生活环境。
2、被收养人的收养范围过于狭窄我國《收养法》基于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这种规定或许符合当时立法时的社会发展水平,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逐步提高,许多人都愿意通过收养他人子女。
这种收养行为也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我国收养相关法律法规或许应该提供有效的途径,而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并未涉及这些方面。
除了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等特殊方面,我国被收养人的范围很狭窄。
《收养法》第14条规定,被收养人必须未满14周岁,无父母或者父母因为经济等方面的困难无法抚养的子女,或者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二)收养法定程序方面1、审查环节流于形式我国《收养法》和有关法规以办理收养登记为成立要件。
首先收养当事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并具备有效证件,然后经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办理登记,收养当事人之间从而成立收养关系。
可见,对于如何考核收养条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作详细的规定。
而在实际的事件中,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条件的审查,也没有到实地进行核查,只是简单的审核收养当事人之间收养关系证明材料。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可以给孤儿、流浪儿、弃婴等无法得到父母教养和关爱的儿童一个新的家庭。
收养制度在各国都有不同的法律和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
这些缺陷可能会影响不仅收养孩子的权益,也会影响收养家庭的权益。
我们需要对收养制度进行完善,以实现更好的收养结果和收养家庭的满意度。
让我们来看一下收养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收养制度的第一个缺陷是程序繁琐。
在一些国家,收养的程序非常复杂,需要进行多次审核和审批,时间周期长,导致很多有爱心的家庭望而却步。
这样一来,很多孤儿和流浪儿就不能及时得到一个家庭,导致他们长期处于没有家庭和父母的状态。
第二个缺陷是收养费用高昂。
在一些国家,收养一个孩子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使得一些家庭因为经济原因无法收养。
第三个缺陷是社会歧视。
在一些地区和族群中,收养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无法通过的收养程序,使得一些孩子无法得到家庭。
了解了收养制度存在的缺陷之后,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
可以通过简化收养程序来解决程序繁琐的问题。
可以建立一个更加高效的审核和审批机制,加速收养程序的进行,使得更多孩子能够得到家庭。
可以通过降低收养费用来解决费用高昂的问题。
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补贴,降低家庭的收养压力,使得更多有条件的家庭愿意收养。
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来解决社会歧视的问题。
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宣传,促进公众对收养的认可和支持,消除社会歧视,使得更多孩子得到家庭。
虽然收养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只要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加强合作,解决收养中的各种问题,就能够实现更好的收养结果和收养家庭的满意度。
希望各国都能够加强对收养制度的重视,促进收养事业的健康发展,让更多孩子得到一个温暖的家庭。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它对于解决孤儿问题以及帮助无法抚养孩子的家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收养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收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出发,探讨其可能的完善方案,为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我们来看一下收养制度存在的缺陷。
最明显的问题之一就是制度执行的不完善。
在一些地区,由于政府管理不善或者相关法律执行不力,导致收养流程繁琐、周期长,甚至存在腐败现象。
这就给一些有意收养的家庭以及需要被收养的儿童带来了困扰和不公平待遇。
一些地区的收养机构设施和人力资源不足,导致收养程序的滞后和孩子们长时间生活在孤儿院里。
收养制度在合理性和公平性方面也存在不足。
一些家庭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生育自己的孩子,他们选择收养外来孩子来补充家庭。
在一些地区,由于歧视和偏见的存在,一些家庭可能会对被收养的孩子存在偏见,有的甚至会对收养的孩子不公平对待。
这对于被收养的孩子来说无异于又一次的伤害。
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家庭可能并不需要收养,但他们却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其他原因而选择去收养孩子,这就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的存在。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收养程序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政府应该对收养机构进行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支持,帮助他们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减少儿童在孤儿院里的等待时间。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家庭的审核和培训,确保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来照顾收养的孩子,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选择去收养孩子。
除了政府的努力,我们也需要从社会角度去完善收养制度。
我们需要加强对收养过程的宣传和教育,帮助更多的家庭了解收养的意义和责任,提高他们对被收养孩子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也需要加强对被收养孩子的心理疏导和帮助,帮助他们尽快融入新的家庭,并且获得与其他孩子一样的成长环境和机会。
收养制度是一个伟大而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制度,它对于减少孤儿数量、解决家庭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中国的收养制度在过去几十年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探讨中国收养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改善这一制度。
首先,值得称赞的是中国政府在发展收养制度上的巨大努力。
中国成为世界上收养最多儿童的国家之一,这是由于政府为了确保孤残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的关爱,创立了一系列鼓励收养的政策和程序。
政府设立了孤儿福利机构,以提供儿童的基本需求,并帮助他们找到新的家庭。
然而,现实情况表明,中国的收养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审批程序相对繁琐,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
这给想要领养孩子的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不便。
政府可以考虑简化审批程序,并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以使整个过程更加高效和顺利。
其次,收养费用过高,对一些有意收养儿童的家庭来说是一项巨大负担。
收养本身已经给家庭带来了经济和情感上的压力,而过高的费用只会使这种压力更加沉重。
政府应该考虑减少收养费用,并提供适当的补助,以鼓励更多家庭收养。
此外,收养后的监护机制也需要改进。
虽然中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但仍有报道称,有些被收养儿童在新家庭中经历了虐待和忽视。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家庭的审查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确保儿童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最后,中国应积极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建设。
收养是一项关乎儿童福利和人权的重要事务,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护。
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并确保执行力度的增强。
同时,政府还应该建立更多的收养机构,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支持,以确保儿童得到妥善的照料和监护。
综上所述,中国的收养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政府应更加注重审批程序的简化,减少收养费用,并加强收养后的监护机制,同时积极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建设。
只有这样,中国的收养制度才能更加完善,为更多的孤残儿童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庭。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一个为需要被照顾的孩子们提供家庭的重要途径。
就像任何制度一样,收养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
本文将详细探讨收养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一些建议进行完善。
收养制度的缺陷之一是繁琐的程序。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收养程序非常冗长复杂,需要家庭经历繁重的考察和评估才能获得收养资格。
这使得一些有爱心和资源的家庭望而却步,选择放弃收养孩子的念头。
长时间的等待也给需要被收养的孩子们带来不必要的煎熬和等待之苦。
收养制度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对收养家庭的经济要求。
一些国家要求申请人必须拥有一定的收入,有固定的住房和稳定的工作,以及经济上的充足能力。
而且,一些国家还要求收养家庭必须通过一系列的财务审核。
这就排除了一些有爱心但经济条件一般的家庭,使得孩子们无法得到他们的帮助。
收养制度的缺陷还表现在对收养孩子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的限制上。
一些国家规定收养家庭只能收养特定年龄范围或健康状态良好的孩子,这就意味着一些有需求的孩子可能会因此而被排除在收养的范围之外。
这使得制度不够完善,排除了一些有需求的孩子得到家庭的机会。
收养制度也存在对于收养家庭的性别、性取向和宗教信仰的歧视。
一些国家仍然存在对于同性恋家庭或单身家庭的排斥,甚至有一些法律规定只有异性恋夫妻才有资格收养孩子。
这种歧视不仅是对家庭的伤害,更是对孩子权益的剥夺。
针对收养制度存在的这些缺陷,需要进行一些改革和完善。
收养程序应该简化,家庭应该更加方便地申请收养资格。
相关部门可以简化评估流程,减少繁杂的材料提交和审核程序,以减少因为程序繁琐而放弃收养的家庭。
经济条件不应该成为限制家庭收养孩子的障碍。
政府可以设立一些经济支持措施,帮助有需要的收养家庭为孩子提供足够的生活条件和财务支持。
可以考虑放宽对于家庭经济条件的审核,让更多有爱心的家庭有机会收养孩子。
对于收养孩子的年龄和健康状态的限制也需要放宽。
每一个有需要的孩子都应该有机会得到家庭的照顾和关爱,不应该因为年龄或健康状况的限制而错失这样的机会。
儿童收养制度设置上的不足及改善建议-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儿童收养制度设置上的不足及改善建议-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儿童收养应该是一个充满慈爱仁心的过程,收养方与送养方通过履行法定的收养程序达到对被收养对象的爱心传递的合法化,收养当事人的权益也通过这个程序得以保护。
笔者结合当前儿童收养立法政策及体制环境,秉承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对儿童收养制度设置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相关机构扩大收养范围,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在实践层面更好地践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一、儿童收养相关立法政策1991 年12 月,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并积极践行公约规定,从法规政策、制度体制、机构设施、文化环境等方面实施了有效措施,以确保儿童各项权利能够实现,儿童各项权益不受侵害,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能够实现。
2005 年4 月27 日,我国加入《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国内法律政策环境方面,1991 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 年修订,以下简称《收养法》) ,规范了儿童收养送养行为,以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自此,儿童收养有了法律依据。
1999 年 5 月,发布《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对中国公民收养送养子女的流程、条件,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流程、条件以及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境内收养所需证件及证明材料作了规定,儿童收养在操作层面有了依据。
目前,对儿童收养主要的依据是上述的一法和两办法。
2003 年12 月,、国家局联合发布了《收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收养登记的规范化管理。
2008 年,制定《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对收养登记工作流程作了规范。
此外,关于规范福利机构的相关政策文件,如2013 年 5 月,、发改委等7 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也成为儿童收养政策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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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路线如下:
(1)确定研究主题;
(2)文献阅读整理、归纳理论研究;
(3)确定研究方案;
(4)我国收养制度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我国的收养制度受到文化的影响颇深,目前我国承认收养的私法性质,若当事人就收养事项协商一致,即应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后确收养关系。当然我国《收养法》在强调儿童利益保护方面一直处于世界前列,对儿童利益的保护始终十分重视,《收养法》中明确提出了:“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三)国内外关于收养制度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收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日渐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目前各国对于收养制度的完善主要着力于以下4个方向:
(1)越来越倾向于国家监督主义
对于收养当事人的平等关系的调整,各国不约而同的越来越多的采取立法形式,包括对收养中行为、法律关系及承担的相关责任的约定等,不断地加大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逐渐由自由放任主义向国家监督主义发展。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的主攻方向在于我国收养制度的的不足分析和完善建议,主要内容为通过对收养制度相关概念的理解,并进行中外收养制度对比,对我国收养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做出探讨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与建议。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运用方法:文献综述法、对比分析法、举例论证法。
(4)尝试规定“试养期”机制并逐步对其健全和完善
随着更多国家对于收养立法的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进步,这些国家的法律研究者发现在收养过程要解决的一个很重要的难题就是让被收养人尽快地适应收养家庭,尽快融入到收养家庭之中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因此被收养人尤其是儿童对收养产生的生理反应,也包括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在心理上的接受,这些都是影响收养制度最关键的因素。故而英国、美国等国家加强了相关司法实践中,当然由于受到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各国对设立试养期和具体期限都会根据各国国情的不同有所限制,综合考虑到整个收养过程,确保收养顺利、健康发展和对儿童利益的保护,我国相关学者也致力于根据我国国情逐探讨步设立试养期的可行性。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外关于收养制度的研究现状
1.国外关于收养制度的研究现状
收养行为是亲属制度中的重要构成,对家庭构建有着重要意义,国外许多学者对其定义进行了充分的探讨,其主要内容即认为“收养”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从法律视角出发,代指收养这一行为,其二也指基于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的形成。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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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论我国收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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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收养制度作为家庭构建的重要组成,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现行《收养法》的颁布解决了过去相对随意的收养方式,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问题,需要继续完善,本文以我国收养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比分析等探究出我国收养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收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有价值的参考。
(二)国内关于收养制度的研究现状
1.国外关于收养制度的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收养”的定义也较完善,一种是将收养与收养关系二者等同起来,以史尚宽学者为代表,指出收养也可称作收养关系,是一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发生亲子关系为目的的主要方式的法律行为。另一种则是从社会制度的角度出发,对其做出定义,如我国台湾学者戴炎辉等则提出,收养是将本无血亲关系的人拟制其有亲济、文化等因素制约,“不完全收养”、“契约收养”等行为在收养制度和法律中的占比较大,“完全收养”行为很少,难以对“不完全收养”形成互补。故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纷纷开始完善“完全收养”制度,法律规定的制定渐趋呈现出以完全收养为主,不完全收养为辅的趋同化趋势。完全收养的占比不断提升。
收养制度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发生变化,先后经历了家之收养、为亲之收养到为子之收养的收养阶段,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发达国家纷纷推出“福利国家政策”,以儿童利益为重点的的收养新概念逐渐兴起,收养立法也逐步完善,如《哥伦比亚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即提到“所有的收养行为,应以保护儿童利益为基础”等,1962年英国首先颁布了《收养法》,成为收养制度的初建者。国家监督主义日渐盛行。另一方面,基于对儿童利益的尊重,各国也纷纷采取了立法加以保护,如《德国民法典》中规定要将未成年人的收养效力与成年人的收养效力区别对待,英国于1984年颁布了《反欺诈性收养行为法》,严厉打击不合法的收养行为等。
之所以有这种趋同化趋势,很重要的原因是更多的国家认为,完全收养由于对收养关系当事人规定的权利义务严谨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收养儿童的最大利益,尤其在对收养行为的撤销上表现得更为明显。在这一趋同化趋势上,我国在法律上也加强了对不完全收养制度的关注与重视,并逐渐增加了在我国具体国情的研究以及适当增加不完全收养制度可行性探讨,以期增强保护收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越来越凸显
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有其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权利,其主要利益包括:收养同意权、身份权和知情权等。各国在法律修改时将开始将重心转移到对儿童利益的保护上,“为儿童利益”和“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等原则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首先是关于收养的同意权,儿童是否愿意自己被收养人收养的意见在所有意见主体中的地位凸显,在此情况下,收养人是否能够取得收养权,就不仅仅需要获得儿童亲生父母的同意或收养儿童的福利机构的认可。其次,儿童的身份权,包括种族、历史、文化等的认可是获得儿童顺利送养的前提,新的家庭构成的收养人必须尊重儿童本民族和母国文化,当然,也可以采取积极的教育和培养来推动价值观的融合统一。最后,收养主题在收养过程中不得针对儿童的身世等信息进行隐瞒、要确保被领养儿童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