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收养制度的几点建议
论收养中的几点问题及对策

论收养中的几点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的收养立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被收养人的范围太小、收养人的条件太苛刻、收养类型单一、国家干预不到位和未区分无效和可撤销收养等。
因此,有必要借鉴欧美国家的有益经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完善我国的收养立法。
如适当放宽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范围、增设不完全收养制度、强化公权力介入和完善收养无效和撤销制度,以保障儿童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 收养;问题;对策收养作为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方式,在当代社会中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
同时,随着老龄化社会带来的种种问题,旧的社会保障体系将难以支撑,而收养对于解决老年人赡养问题也不失为一条较好的解决途径。
因此,为有效发挥收养的社会功能,需要从我国的收养立法出发,深入探究我国收养立法存在的问题,以完善我国的收养制度。
一、收养概述(一)收养的概念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领养他人子女的人是收养人,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是送养人,被他人收养的人是被收养人。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是收养行为的当事人,但需要说明的是,送养人虽然是收养行为的参加者,但并不是收养关系的主体。
收养使得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前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因此,收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
[2](二)收养的法律特征收养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关系的确立应当建立在收养当事人自愿就收养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
所以从性质上看,它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收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大多数国家的收养立法都对收养条件和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以避免非法收养行为的出现。
所以从程序上看,它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第三,收养产生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
收养的成立将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和近亲属关系,被收养人同生父母及近亲属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指为孤儿、无人看护儿童或家庭困难儿童提供新的家庭的法律安排。
收养可以为这些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让他们有机会获得关爱和教育。
收养制度并非完美,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围绕着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展开讨论。
我们来看看收养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其中最显著的问题之一是程序繁琐。
目前的收养程序通常需要经历繁杂的流程,包括审批、审核、考察、培训等。
这些程序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让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望而却步,导致本来可以给孩子提供温暖家庭的人放弃了收养意愿。
收养制度在配对机制上存在一些缺陷。
在一些地区,由于收养人口需求和儿童供给不平衡,导致一些孩子长期滞留在孤儿院或寄养家庭中,找不到合适的收养家庭。
一些有收养需求的家庭可能因为配对机制的不合理而无法成功收养,导致孩子无法融入一个温暖的家庭。
收养制度在监管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些媒体报道和案例显示,一些收养家庭存在虐待、遗弃等问题,而有关部门对于这些情况的监管不够到位,导致孩子受到伤害。
这说明收养制度在监管和管理方面亟需加强,以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尽管收养制度存在这些缺陷,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正在进行的改善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立法的完善。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审议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收养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收养程序、收养条件、收养监管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保障收养权利的行使和被收养儿童的权益,这对促进收养制度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些地区也在加强收养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通过增加收养机构的数量和提升服务质量,为更多的孤儿和困难儿童提供更多的收养机会和更好的服务。
加强收养机构的管理和监管,也可以减少一些不法中介机构的存在,保障收养程序的公平和透明。
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在积极推动收养意识的普及和提升。
通过开展收养宣传活动、举办收养知识讲座等方式,提高社会对于收养的认识和接受程度,鼓励更多的有条件的家庭参与到收养行动中来,为更多的孤儿和无家可归的儿童提供温暖的家庭。
谈我国收养制度的完善

谈我国收养制度的完善收养是一项法律制度,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收养更是一种法律行为,一种民法上的身份行为。
通过这种特殊的身份行为,原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主体之间建立了父母子女关系,无子女者能老有所养,精神寂寞者能有所慰藉,无父母者能享受家庭的温馨,政府公共福利会得到极大减轻,社会关系会变得无比和谐。
总之,收养之功效善莫大焉。
相信在当今社会下,收养的事实会越来越多,收养的法律也能随之发展完善,并能够造福全社会。
一、我国收养制度的概述在我国几千年的古代封建社会,宗法制度是家庭制度的核心。
在这种制度下,收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宗族”。
因此,古代社会收养的条件是:养父母无子孙;养子为男子;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为同宗同姓的叔伯与子侄关系。
古代的收养制度并没有完整的法律约束,更决定于本族家人的意见和决定,重在维护本族的权利和财产权。
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并没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被收养人的权利完全由收养者说了算,更体现了这种制度背后的封建社会的不平等性。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互相间的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但是,并没有就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程序、效力、解除等问题做专门的规定。
直到70年代和90年代又对其内容进行了两次补充,我国的收养制度才逐步走向完善。
(一)收养的概念及特征收养关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从而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的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与其说他是一项制度,不如说是一种行为,是社会出于对未受保护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与收养人发生近似亲属关系而出台的法律保护,意在法律条文化这种关系,从而对这种社会行为加以规范和保护,我认为其制定的本质就是亲属关系的法律补充形式。
存在以下特征:1、收养是依法进行的。
收养法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是由法律规定和限制的。
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不能发生收养关系;收养行为依法完成后,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形成具有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内容的父母子女关系。
开展收养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收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收养制度逐渐完善,收养家庭数量逐渐增加,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收养程序不规范、收养家庭缺乏专业指导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份全面的收养工作实施方案,以规范收养程序,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提升收养家庭的专业水平。
二、目标。
1. 规范收养程序,确保收养儿童权益;2. 提升收养家庭的专业水平,促进家庭和谐发展;3. 加强收养监护服务,为被收养儿童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
三、实施方案。
1. 完善收养法律法规。
通过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收养程序、条件和程序,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2. 加强收养家庭培训。
开展收养家庭培训,包括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家庭关系等方面的培训,提升收养家庭的专业水平。
3. 建立收养家庭支持体系。
建立收养家庭支持体系,为收养家庭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家庭服务等全方位支持,解决他们在收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4. 加强收养监护服务。
建立完善的收养监护服务体系,对被收养儿童进行定期跟踪服务和心理辅导,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
5. 完善收养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收养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收养儿童信息,方便有意愿收养的家庭了解相关情况,并加强信息保密工作,保护被收养儿童的隐私。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收养的认知和支持度;2. 健全收养监护机构,加强对收养家庭的指导和监督;3.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更专业的服务;4. 健全收养风险评估机制,提前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五、预期效果。
1. 收养程序更加规范,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2. 收养家庭的专业水平得到提升,家庭和谐程度提高;3. 被收养儿童得到更全面的帮助和支持,身心健康得到更好的保障。
六、总结。
通过制定并实施本实施方案,将有效规范收养程序,提升收养家庭的专业水平,加强收养监护服务,为被收养儿童提供更全面的帮助和支持,推动我国收养工作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可以给孤儿、流浪儿、弃婴等无法得到父母教养和关爱的儿童一个新的家庭。
收养制度在各国都有不同的法律和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
这些缺陷可能会影响不仅收养孩子的权益,也会影响收养家庭的权益。
我们需要对收养制度进行完善,以实现更好的收养结果和收养家庭的满意度。
让我们来看一下收养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收养制度的第一个缺陷是程序繁琐。
在一些国家,收养的程序非常复杂,需要进行多次审核和审批,时间周期长,导致很多有爱心的家庭望而却步。
这样一来,很多孤儿和流浪儿就不能及时得到一个家庭,导致他们长期处于没有家庭和父母的状态。
第二个缺陷是收养费用高昂。
在一些国家,收养一个孩子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使得一些家庭因为经济原因无法收养。
第三个缺陷是社会歧视。
在一些地区和族群中,收养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无法通过的收养程序,使得一些孩子无法得到家庭。
了解了收养制度存在的缺陷之后,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
可以通过简化收养程序来解决程序繁琐的问题。
可以建立一个更加高效的审核和审批机制,加速收养程序的进行,使得更多孩子能够得到家庭。
可以通过降低收养费用来解决费用高昂的问题。
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补贴,降低家庭的收养压力,使得更多有条件的家庭愿意收养。
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来解决社会歧视的问题。
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宣传,促进公众对收养的认可和支持,消除社会歧视,使得更多孩子得到家庭。
虽然收养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只要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加强合作,解决收养中的各种问题,就能够实现更好的收养结果和收养家庭的满意度。
希望各国都能够加强对收养制度的重视,促进收养事业的健康发展,让更多孩子得到一个温暖的家庭。
收养工作推进实施方案

收养工作推进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收养工作在我国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收养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如收养程序繁琐、制度不完善、信息不透明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收养工作推进实施方案,以推动收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目标设定。
1.建立健全的收养制度和程序,保障收养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2.提高社会对收养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促进收养资源的充分利用;3.加强对待收养儿童的心理疏导和关爱,提升收养家庭的素质和能力;4.推动收养工作的公开透明,确保信息的及时发布和公正公平。
三、推进实施方案。
1.完善收养制度和程序。
建立健全的收养登记和审批制度,明确收养条件和程序,规范收养行为,保障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2.加强宣传和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对收养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收养工作的认识和理解,鼓励更多有爱心、有责任感的家庭参与到收养工作中来。
3.加强心理疏导和支持。
建立专业的心理疏导团队,为收养家庭和收养儿童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新的家庭环境。
4.加强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收养机构和收养家庭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收养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
四、保障措施。
1.加强政策支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收养工作的权责义务,为收养工作提供制度保障;2.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业化、精细化的收养工作团队,提高收养工作的专业化水平;3.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的收养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提高收养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五、预期效果。
通过以上推进实施方案的落实,预计可以取得如下效果:1.收养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得到了明确和规范,保障了收养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2.社会对收养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得到了提高,收养资源得到了更好的充分利用;3.收养家庭和收养儿童的心理疏导和支持得到了加强,提升了收养家庭的素质和能力;4.收养工作的公开透明得到了保障,信息的及时发布和公正公平得到了保障。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它对于解决孤儿问题以及帮助无法抚养孩子的家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收养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收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出发,探讨其可能的完善方案,为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我们来看一下收养制度存在的缺陷。
最明显的问题之一就是制度执行的不完善。
在一些地区,由于政府管理不善或者相关法律执行不力,导致收养流程繁琐、周期长,甚至存在腐败现象。
这就给一些有意收养的家庭以及需要被收养的儿童带来了困扰和不公平待遇。
一些地区的收养机构设施和人力资源不足,导致收养程序的滞后和孩子们长时间生活在孤儿院里。
收养制度在合理性和公平性方面也存在不足。
一些家庭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生育自己的孩子,他们选择收养外来孩子来补充家庭。
在一些地区,由于歧视和偏见的存在,一些家庭可能会对被收养的孩子存在偏见,有的甚至会对收养的孩子不公平对待。
这对于被收养的孩子来说无异于又一次的伤害。
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家庭可能并不需要收养,但他们却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其他原因而选择去收养孩子,这就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的存在。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收养程序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政府应该对收养机构进行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支持,帮助他们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减少儿童在孤儿院里的等待时间。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家庭的审核和培训,确保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来照顾收养的孩子,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选择去收养孩子。
除了政府的努力,我们也需要从社会角度去完善收养制度。
我们需要加强对收养过程的宣传和教育,帮助更多的家庭了解收养的意义和责任,提高他们对被收养孩子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也需要加强对被收养孩子的心理疏导和帮助,帮助他们尽快融入新的家庭,并且获得与其他孩子一样的成长环境和机会。
收养制度是一个伟大而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制度,它对于减少孤儿数量、解决家庭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中国的收养制度在过去几十年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探讨中国收养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改善这一制度。
首先,值得称赞的是中国政府在发展收养制度上的巨大努力。
中国成为世界上收养最多儿童的国家之一,这是由于政府为了确保孤残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的关爱,创立了一系列鼓励收养的政策和程序。
政府设立了孤儿福利机构,以提供儿童的基本需求,并帮助他们找到新的家庭。
然而,现实情况表明,中国的收养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审批程序相对繁琐,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
这给想要领养孩子的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不便。
政府可以考虑简化审批程序,并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以使整个过程更加高效和顺利。
其次,收养费用过高,对一些有意收养儿童的家庭来说是一项巨大负担。
收养本身已经给家庭带来了经济和情感上的压力,而过高的费用只会使这种压力更加沉重。
政府应该考虑减少收养费用,并提供适当的补助,以鼓励更多家庭收养。
此外,收养后的监护机制也需要改进。
虽然中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但仍有报道称,有些被收养儿童在新家庭中经历了虐待和忽视。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家庭的审查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确保儿童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最后,中国应积极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建设。
收养是一项关乎儿童福利和人权的重要事务,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护。
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并确保执行力度的增强。
同时,政府还应该建立更多的收养机构,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支持,以确保儿童得到妥善的照料和监护。
综上所述,中国的收养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政府应更加注重审批程序的简化,减少收养费用,并加强收养后的监护机制,同时积极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建设。
只有这样,中国的收养制度才能更加完善,为更多的孤残儿童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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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9-1-9 11:20:00 被阅览数: 860 次来源:马惠霞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具有养老抚幼、稳定家庭、稳定社会的功能,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收养制度,对于充分发挥收养功能具有积极意义。
有鉴于此,作者就这一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继续放宽收养条件收养条件宽严适中,既可鼓励收养关系的建立,又可避免违法收养。
为实现上述目标,应对《收养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1、主要是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将被收养人局限在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将非亲属的已经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排除在被收养人的范围之外,无疑会缩小收养上述主体的渠道,不利于收养愿望的满足和收养人权益的维护。
将《收养法》第4条“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修改为“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拓宽收养渠道,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创造被收养的条件。
同时,也有利于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收养人的愿望。
2、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不应区别对待。
修订后的《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研读法条,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收养法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做了区别对待,即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如果收养前者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而收养后者则要受此限制。
笔者认为收养法对此作区分规定显然不妥。
理由是:(1)凡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行为,都是分担社会负担的积极行为,具有人道主义性质。
立法对此作区别规定,是对收养人的不公平待遇。
(2)由于“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影响,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着遗弃女婴的现象,一些善良的人们出于怜悯之心很想收养他们,但是其中绝大多数的人都已有子女,因为收养法的这一限制,使大量的弃婴和儿童丧失了被及时收养的机会,有的甚至被饿死、冻死于街头。
(3)也有人认为,如果已有子女的人想收养遗弃街头的弃婴和儿童,可将他们送往社会福利机构再去收养,这样做既不违法,又可不受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但笔者认为收养法的这一限制必定阻碍了收养渠道的通畅。
所以,建议进一步放宽规定,只要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就不应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放宽收养成年人的条件。
2000年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已趋向于老龄化,开始步入老年型社会。
老年型社会必须面对如何“养老”的问题。
这里的“养”不仅仅代表经济上的支持,更多的是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这显然是不谙世事、无独立经济地位的未成年人无法胜任的。
要养老只能求助于成年人。
现行收养法第14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可见,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以未成年人为主,对成年人作为被收养人作了严格的限制,只能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这无法满足当今社会养老目的的需要。
如果长期提倡并推行独生子女政策,相当多家庭的后代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将越来越少,这一规定也将因无现实条件支撑而难以实施。
被收养人只能是未成年人,而那时的养老问题将更为突出,收养法却只能旁观而无能为力。
所以,被收养人的条件有必要放宽为将成年人纳入其中,基于育幼和养老两种目的,可相应地将收养形式改为两种:一为对未成年人的收养;二为对成年人的收养。
4、为涉外收养创造一个宽松且法制化的环境。
涉外收养也是拓宽收养渠道的一个很好的办法。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由于贫困,医疗卫生不到位,重男轻女及多子多福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每年都有大量的弃婴。
为缓解国内收养的压力,替儿童找一个有利于他们身心健康成长的环境,为他们提供一个宽裕温暖的家庭,涉外收养不失为一个可行的选择。
二、法院介入收养程序对于收养是采用单一的司法程序还是行政程序,抑或二者兼用,各国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不一致。
世界大部分国家坚持以司法程序为主,只有少数国家主张收养不需要经过司法程序。
它们要求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监督,采取行政监督的方式。
按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依行政程序而成立,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收养登记程序,收养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目前民政部门对收养的审查往往只限于审查当事人证件是否齐备,提供的书面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至于收养目的是否合法,收养合意是否真实,收养家庭是否有利于儿童成长,都不得而知。
使收养审查流于形式。
且民政部门负责接受收养申请、审查、批准、登记一条龙服务,缺乏监督机制。
因此,建议改单一的行政程序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并存。
首先,由当事人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书,由民政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初步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证件是否完备。
如果符合条件,则将初审报告与收养申请提交法院审查。
法院对收养人的品行,收养目的和动机、健康状况、经济来源、家庭情况、抚养教育儿童的能力、收养合意,送养原因等进行调查,作出审查报告。
如果当事人通过了审查,法院可将被收养儿童交给收养申请人试养,然后根据试养期调查报告决定是否颁布收养令,自收养令颁布之日起,收养成立。
三、事实收养的处理笔者认为,对事实收养的处理,收养法应该首要考虑被收养人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
在制定违法收养处罚办法时,要给不符合收养条件的违法收养人一条出路。
在我国存在大量的养父母有子女、养父母不到法定收养年龄或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等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
不符条件的事实收养就领不到收养证,随之也就落不上户口。
“二等公民”的阴影从此就笼罩在这个新组成的家,孩了无法入托,无法上学,无法参加工作,给收养人带来困惑,给刚懂事的孩了造成心理创伤,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收养身心健康的弃婴、儿童固然不合法,但孩子是无辜的,无论如何孩子不应该成为牺牲品,不应该流落街头,不应该无家可归。
不管收养人出于什么心态,收养本身在客观上都起到了保护未成年儿童生存权益,替社会减轻负担的作用,是一件救人施善的好事,党和政府应该给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人一条出路,制定违法收养处罚办法,使其收养合情又合法。
我认为在对收养情况进行实质性调查后,如果收养关系的成立确实有利于被收养人身心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有子女、收养人没到法定收养年龄及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等的事实收养应准子登记。
可参照计划生育条例对收养人罚款1000—5000元的处罚,并将享受一个孩子的补贴一次性全部退还。
这样处理,给了不符合条件事实收养人一个出路,保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限制不符合条件的事实收养,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四、设置试养期现代社会收养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为目的和出发点,而不是以“传宗接代”为目的和归宿。
为了避免盲目收养,加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相互了解与心灵契合度,使被收养人更好地融入收养家庭,促进收养关系的稳定,建议设立试养期制度。
所谓“试样期”是指收养人在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后,收养登记机关应该对收养申请进行书面审查。
如初步确认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后,即可准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进入“试收养期”,该期间应为3个月或6个月。
在此期间内,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连续性地共同生活;收养登记机关应登门走访,实地考查收养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
待“试收养期”届满时,如收养人认真履行了抚养之责,且对收养子女不改初衷,收养登记机关可确认该收养人具备收养条件,应予办理收养登记。
否则,可确认其不具备收养条件,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五、设立不完全收养制度不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建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间仍保留一定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丧失亲子关系。
设立该制度的意义在于:1、有利于健全收养制度。
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是完全收养。
完全收养虽然有利于稳定养父母子女间的亲子之情,却不完全符合收养实际。
因为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独生子女的比例日趋增高,除收养孤儿和弃婴外,完全收养他人的子女已经日益不可能。
只有建立不完全收养制度,才能顺应公民的收养需求,促进收养关系的建立。
2、有利于兼顾当事人的利益。
首先,对无子女的老人而言,收养成年人较之收养未成年人更具现实意义一成年人有经验、有能力为老人提供良好的扶助与照料。
收养成年人时,如采用不完全收养,既可使老人享有天伦之乐,又可免除成年人被收养后继续断绝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顾虑和苦恼,以利于收养关系的建立。
其次,对送养人而言,送养子女往往是基于特殊的考虑或不得已而为之,其内心深处积淀着不愿割舍的亲子之情。
如实行不完全收养,将有助于满足送养人的需求。
再次,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而言,采用不完全收养,将使他们获得生活上学习上的救助与支持,使他们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同时,也可敦促其在具有赡养能力时,履行对生父母和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维护善良风俗。
总之,收养是一个社会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低。
要不断完善收养制度,从立法上使收养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