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收养扶养制度
收养法律规定条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收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男女平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第三条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亲属关系适用本法。
第四条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健康成长。
第六条收养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本法第四章和本法规定的收养人条件限制。
第七条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章和本法规定的收养人条件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收养人的条件第九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十条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一)无子女;(二)有子女,但子女因丧偶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抚养子女;(三)因收养人一方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因收养人一方死亡,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已经成年。
第十一条收养人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户口簿、身份证;(二)婚姻状况证明;(三)身体健康证明;(四)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被收养人的条件第十二条被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三)被收养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者孤儿;(四)被收养人因其他原因无法由其生父母抚养。
第十三条被收养人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户口簿、身份证;(二)出生证明;(三)健康状况证明;(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收养程序第十四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达成书面协议。
第7章 收养与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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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收养人应 具备的条 件
被收养人 应具备的 条件
送养人应 具备的条 件
2. 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章收养与抚养
(1)被收养人应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第七章收养与抚养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四)协议 公证形式
(二)公告程序
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七章 收养与扶养
主要内容
第七章收养与抚养
1 2 3 4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效力与解除 第四节 我国现行的扶养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七章收养与抚养
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第七章收养与抚养
1.概念: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 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使本 无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确 认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三)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效力与解除
第七章收养与抚养
一、收养的法律效力 二、收养行为的无效
一、收养的法律效力
第七章收养与抚养
法律效力
收养人与被收养 人间发生拟制血 亲关系。 亲关系。
被收养人与生父 母的权利义务关 系消灭.
二、收养行为的无效
第七章收养与抚养
(一)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的收养行 为 (二)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
第四节 我国现行的扶养制度
第七章收养与抚养
一、收养关系解除的原因 二、收养关系解除的形式 三、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收养关系解除的原因
第七章收养与抚养
民间收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收养是指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收养儿童的行为。
在我国,民间收养是法律允许的一种行为,旨在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规范民间收养行为,保障收养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间收养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我国民间收养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间收养的定义与条件1. 定义民间收养是指自然人之间,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自愿达成收养协议,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监护的行为。
2. 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民间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 年满30周岁;②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被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 年满8周岁;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③ 符合收养人收养意愿;④ 无严重残疾或者疾病;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民间收养程序1. 收养人提出申请收养人应当向被收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收养申请书;(2)收养人身份证明;(3)被收养人身份证明;(4)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5)收养人经济状况证明;(6)被收养人健康状况证明;(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 民政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申请后,应当对收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经济状况证明、健康状况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
3. 公示民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对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
4. 审批公示期满后,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收养申请予以批准,发给收养证书。
5. 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收养证书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四、民间收养的法律效力1. 收养关系成立收养关系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
2. 收养人、被收养人权利义务(1)收养人享有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监护等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2)被收养人享有与生父母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原婚姻、收养关系的影响。
中国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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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养子女与生 父 母 及 其 他 近 亲 属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因 收 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参见婚姻第 $%&$’条!未成年第 (& %%条 )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的姓氏+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 母 的 姓 !经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也 可 以 保 留 原 姓 "
第 十六条 &户口 登 记’收 养 关 系 成 立 后(公 安 部 门 应 当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亲朋抚养例外’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 子 女 (可 以 由 生 父 母 的 亲 属 #朋 友 抚 养 ) 抚 养 人 与 被 抚 养 人 的 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 十八条 &优先 抚 养 权’配 偶 一 方 死 亡(另 一 方 送 养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死 亡 一 方 的 父 母 有 优 先 抚 养 的 权 利 )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的效力 收养关系的解除 法律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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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立法目 的"为 保 护 合 法 的 收 养 关 系#维 护 收 养 关 系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制 定 本 法 $
遗弃 婴 儿 的(由 公 安 部 门 处 以 罚 款*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刑事责任)
出 卖 亲 生 子 女 的(由 公 安 部 门 没 收 非 法 所 得(并 处 以 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 ,-$",.$",.# 条%
收养条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三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达成协议,并报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向送养人支付合理的收养费用。
收养费用的数额由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章收养人的条件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可靠的抚养能力;(三)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四)有适宜的居住条件。
第六条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可以收养子女。
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二)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三)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四)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七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签订书面收养协议,明确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向送养人支付合理的收养费用。
收养费用的数额由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第三章被收养人的条件第九条被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丧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三)因贫困等原因无法得到有效监护的;(四)符合收养人收养条件的。
第十条被收养人应当由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出具书面同意书。
第十一条被收养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得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可以由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第四章收养程序第十二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收养人身份证明;(二)收养人户口簿;(三)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四)收养人经济收入证明;(五)收养人居住条件证明;(六)收养人道德品质证明;(七)被收养人身份证明;(八)送养人身份证明;(九)送养人户口簿;(十)送养人婚姻状况证明;(十一)送养人经济收入证明;(十二)送养人道德品质证明;(十三)被收养人健康状况证明;(十四)其他有关材料。
婚姻法--第七章 收养制度

3、收养人的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首先应具 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还应具有抚养被 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和良好的道德品质,从 而保障被收养人健康地成长。 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30周岁。 ⑤收养人必须自愿收养,且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 收养。 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 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⑦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1、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关系登记申请;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 提出申请,●一方不能亲自前往的,须出据经公证 的委托收养书。 ● 送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作出同意耸样的意思 表示(公民或组织的负责人或代理人) ●如果被收养年满10 周岁以上的。必须亲自到场。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不满14周岁 (2)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 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因 难无力抚养子女。 (3)收养年满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人的,应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2、送养人及其条件 ①监护人为送养人 是指父母以外的对未成年人员有监护责任的人。 第一,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 义务的人同意。(谁和被监护人有抚养义务?)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而监护人又不愿意 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变更监护人。 第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 护人将其送养。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 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论我国的扶养制度
论我国的扶养制度第一篇:论我国的扶养制度论我国的扶养制度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
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论述我国的抚养制度要从广义上进行论述解析。
一、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是父母(或其他长辈)与子女(或者其他晚辈)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存在的基础是血亲关系。
存在于生父母对婚生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之间,也存在于继父母对继子女之间,还有养父母对养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具有抚养义务。
相关法条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示例张某(男)与刘某(女)1989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刘某一直未能怀孕。
经查,张某精子的问题是导致女方不能怀孕的原因,且无法治愈。
张某的母亲知道后很伤心,再加上邻里间的风言风语,就萌生了让儿媳做人工授精,使家里能够添丁生子的想法,并动员张某多次做刘某的工作。
刘某经过反复考虑,想到婆婆和丈夫对自己疼爱有加,没有孩子的家庭也的确是有所缺憾,便表示同意做人工授精精。
1993年刘某在张某和婆婆的陪同下,到某计划生育研究所进行人工授精手术,并于第二年顺利产下一女,取名小娜。
在小娜8岁前,家庭生活一直比较平静。
但之后因小娜的长相与张家完全不像,家庭矛盾逐渐升级,最终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2003年张某提出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刘某表示同意,小娜由刘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直至其成年。
收养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收养,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旨在保护无父母抚养的儿童,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求,同时也是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我国《民法典》对收养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将从收养的定义、条件、程序、效力、解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收养的定义收养是指收养人依法对被收养人进行抚养、教育、保护的行为,使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成为收养人的家庭成员。
三、收养的条件1. 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2. 被收养人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 收养关系限制条件(1)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不得收养;(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上述第二项年龄和收养人数的限制。
四、收养程序1. 确定收养关系收养人应当向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收养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件;(2)户口簿;(3)婚姻状况证明;(4)收养申请书;(5)被收养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与批准收养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 登记与公告收养关系经批准后,收养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和收养协议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公告收养关系。
五、收养效力1. 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 收养关系的效力(1)收养人对其收养子女享有父母权利,承担父母义务;(2)被收养人对其生父母享有赡养权利,承担赡养义务;(3)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取得收养人的姓氏,享受收养人的家庭财产权利。
六、收养解除1. 收养解除条件(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有严重矛盾,无法继续履行收养义务;(2)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死亡;(3)收养人因疾病、残疾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收养义务;(4)被收养人成年后,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收养法律规定全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收养行为,维护收养关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第四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六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达成协议,并亲自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应当向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第九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十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不得虐待、遗弃养子女。
第十一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生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义务,养父母对生父母有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姓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十三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十四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不得擅自解除收养关系,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二)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第十五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收养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收养,作为一种特殊的家庭关系,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法律手续,将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行为。
在我国,收养制度旨在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以下将对我国收养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收养的基本原则1. 保护儿童权益原则:收养制度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确保被收养儿童的健康成长。
2. 自愿原则: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自愿进行收养。
3. 公平原则: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在收养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4. 合法原则: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收养人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年满30周岁。
3. 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
4.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6. 有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
四、送养人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 有权决定送养其子女。
4. 送养子女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
五、被收养人条件1.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 没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3. 没有其他抚养人。
4. 没有严重疾病。
六、收养程序1. 提出收养申请: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
2. 审查与公示: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收养人进行公示。
3. 审查与批准:公示期满,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4. 办理登记手续: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5. 发放收养证书:民政部门为被收养人发放收养证书。
七、收养关系的变更与解除1. 变更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收养关系。
2. 解除收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养人、送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除收养关系:(1)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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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 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 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 决。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 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 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 况判决解除。
第一节 收养制度
主要内容 一、收养制度概述:概念与特征 二、收养的成立: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三、收养成立的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一、 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将他 送养人 收养人 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 (监护人、 (养父母) 社会福利机构) 而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 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人:养父母 被收养人:养子女 送养人:监护人、社会福利 被收养人 机构。 (养子女)
2.收养的特征
(1)主体主要是公民; (2)内容是产生拟制血亲的法律行为; (3)形式上,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到民政部门登记 (4)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与 寄养有别 收养是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 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法律关系消除。
收养与立嗣、义亲、干亲的区别
1.立嗣又称过继、过房,即立后。 它是我国封建 社会一种主要的和特殊的收养方式。其特点: ⑴立嗣的目的是为了继承,没有儿子的男子才可以 立嗣; ⑵只能立同宗辈分相当的男性成员(一般为侄子) 为嗣子; 2.义亲、干亲,属于公民之间的自发行为不同于法 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五、收养关系的无效与解除
收养关系的无效是指收养行为因违背法 律规定的条件而被有关机关宣告为无效,不 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 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 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
3.解除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即行解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 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 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 可以协商确定;
(二)财产上的效力
1.经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 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 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 活费和教育费; 3.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 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 外。 4.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 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例题
张某1岁时被王某(男)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 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 心照顾。2000年,张某的生父母、王某等相继去 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有权作为亲子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养子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B、D
协议与公证程序
1、收养协议。 根据《收养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 收养关系当事人可签订协议。签订协议 属于当事人自愿选择,而不是必经程序。 2、公证程序。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 达成书面协议后,是否办理收养公证, 由当事人协商。非必经程序。
四、收养的效力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生效。适 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养子女与养 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 系的成立而成立。 根据婚姻法第23条的规定,收养的法律 效力可分为两方面:拟制效力与解消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收养法的行为
违反收养法实质与形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 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 离婚引发养女抚养归属案
李先生和张女士离婚后,为养女的抚养 问题闹起了别扭。李先生认为养女是张女 士领来的,离婚后应该由张女士负责,他 不愿意支付抚养费。两人闹上法庭, 法院判决,鉴于张女士在收养女儿时没 有经民政部门的登记,判决收养关系无效, 女孩由其生父母收回抚养。
解除收养关系时,下列哪些情形可以不予 补偿养父母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A.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 除收养关系的 B.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C.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 关系的 D.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三、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 2、收养人 3、送养人 4、双方合意
1、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 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 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六)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七章 收养与扶养制度
夺女大战:富豪生母VS贫寒养父 13岁少 女抉择难
生父母在奋斗之年将惠惠交给养父抚养, 13年后: 一边是13年养育之恩的养父,尽管地处农 村只能满足温饱,但给她无拘无束的生活, 没有学习的压力,只有随性的自由。 一边是生母,如今在大上海身家数亿,坚 持要回女儿,给她贵族式的生活和教育。 但她在上海生活了半年后,又重新回到了 怀远乡下。一场夺女大战还在浓情上演, 何去何从,13岁少女仍在艰难抉择。
4、双方合意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 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亲属间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以下限 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仅收养1名被收养人 (3)不满14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 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三)收养继子女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 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年满三十周岁。 (6)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 (7)仅收养一名。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1.登记程序 《收养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收养 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登记程序 是我国收养的必经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
登记地点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 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社会 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 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 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时,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 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 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 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目的
后果
建立拟制血亲父 母子女关系
产生子女权利义 务的转移
委托他人代为照 料子女
只发生抚养形式 的变化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 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 养育的照料模式。 特定的被寄养人: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 养。
收养关系图
生父母
送养人
权利
养父母
收养人
收养行为
生子女
义务
养子女
被收养人
案例:被收养人应符合什么条件?
25岁的青年工人谢力非常乐于助人,自1995年起就经常 义务照顾厂中的退休老工人齐国强。齐国强现年65岁, 老伴已于3年前去世,唯一的儿子也早在8年前因火灾而 丧生。由于谢力在生活上对老人的诸多关心和百般照顾, 使齐国强老人在孤寂的生活中又重新得到了温暖,老人对 谢力十分感激,而谢力也已父母双亡,便希望能收养谢力。 这样,不但自己的身后事有人料理,还可把自己多年的积 蓄顺理成章地留给谢力以感谢他的帮助。 但二人去办理有关手续时才被告知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故不能建立收养关系,对此二人都很不理解。 请问:我国收养法对此如何规定的?
2、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的条件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 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收养拟制血亲的 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 女关系相同: 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 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 系的规定。
(二)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的解消效力是指收养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终止的效力。这是对父母子 女法律关系的解消,而对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 无法消除的。 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和 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 而消除。 “其他近亲属”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 妹。但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直系血亲和三 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规定仍然适用于养子女与生 父母以及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结婚行为。 解消效力仅限于法定权利义务,不能消灭自然 血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