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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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益保护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益保护

受教育权与就业权
受教育权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包括接受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等 。学校和社会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非婚生子女。
就业权
非婚生子女在成年后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因其出身而拒绝 录用或给予不公正待遇。国家应采取措施,促进非婚生子女平等参与就业竞争。
社会保障与福利制度
增进亲子沟通
家长应积极与非婚生子女沟通,了解其内心想法和需求,建立亲密 的亲子关系。
提供心理支持
对于非婚生子女可能面临的心理问题,家长和社会应提供必要的心理 支持和辅导服务,帮助其建立健康的心理状态。
未来研究方向与展望
深入研究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益保护问题
进一步探讨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亲子关系认定、抚养权、继承权等法律问题,为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提供更加 完善的法律保障。
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可能 面临身份认同、继承权、 抚养权等权益保障问题。
权益保护重要性
探讨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 位和权益保护,有助于促 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儿 童基本权利。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
国内外比较
近年来,国内学者开始关注非婚生育 现象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从法学、 社会学等角度进行研究,呼吁完善相 关法律法规。
社会舆论压力
非婚生子女往往面临社会 舆论的负面评价,被视为 道德败坏或不正常的家庭 现象。
教育机会不均等
一些学校和教育机构对非 婚生子女存在歧视,导致 他们无法平等接受教育。
就业歧视
在就业市场上,非婚生子 女可能因家庭背景而受到 歧视,影响职业发展和晋 升机会。
家庭教育与关爱缺失
家庭环境不稳定
非婚生子女的家庭环境往往不稳 定,父母关系复杂,可能导致孩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措施和离婚问题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措施和离婚问题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措施和离婚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个人观念的变化,非婚生子女的数量逐渐增多,而其权益保护和离婚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在法律和社会制度方面,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解决离婚问题时的各种困扰。

本文将介绍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主要措施和离婚问题的解决途径,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措施1. 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首先要依靠法律的规范。

立法机关应当对于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进行明确界定,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法律应当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权利。

此外,法律还应设置明确的监护制度,确保非婚生子女的正常成长和教育权益。

2. 社会保障非婚生子女的社会保障是保护其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政策应当将非婚生子女纳入公共福利体系中,包括医疗保险、教育补助、住房支持等。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大对非婚生子女的资助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3. 教育宣传非婚生子女在学校和社区中易受到歧视和排挤,这对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教育部门应当加大对非婚生子女的教育宣传,提高社会对他们的认知和理解,消除歧视现象,保护他们的心理健康。

4. 心理咨询与辅导非婚生子女常常因为亲子关系复杂、父母离异等问题而产生心理困扰。

因此,建立一套专门针对非婚生子女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体系非常必要。

通过心理专家的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增强自信和抵抗力,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二、离婚问题的解决途径1. 和解协议离婚是非婚生子女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离婚过程中,父母双方应当以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为出发点,通过协商和解,达成离婚协议。

该协议包括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方面的具体安排,确保他们的正常生活。

2. 监护权决定在一些复杂的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这时,法院可以根据非婚生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决定其中一方为主要监护人,负责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事宜。

论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准正与认领制度构建

论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准正与认领制度构建

2019年02月(下)法制博览法制园地论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准正与认领制度构建薛毅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摘要:我国在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存有缺失,尤其在非婚生子女准正与认领制度上一片空白,所以有必要对此方面进行研究。

本文共分为以下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是准正与认领制度,第二部分是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准正与认领制度构建的具体构想。

其中以非婚生子女为切入点,引出保护它的准正与认领制度,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目前国情为构建我国的准正与认领制度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认领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6-0180-02作者简介:薛毅(1995-),男,汉族,山西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生(三年级)在读,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

一、准正与认领制度(一)准正制度在大陆法系中的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都认为准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因父母完婚,所以非婚生子女自动获得了一般子女资格,即使非婚生子女死亡也同样取得,被称为婚姻准正。

另一种是当发生这些孩子的生父母一方死亡特殊情况而不可能结婚时,必须通过法院判决宣告这些孩子取得婚生子女资格,这就是婚生宣告准正。

在英美法系中的英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父母已经结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准正后的非婚生子女,由此看出在英国,非婚生子女可以经过准正后获得和一般子女一样的法律地位。

尽管美国各州在关于非婚生子女方面的法律不一样,但在《统一身份法案》颁布后,也均确立了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

综合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准正制度的规定,可以得出准正的形式有两种:(1)因生父母完成了婚姻缔结而准正。

(2)由司法机关通过判决方式而准正。

当发生父母一方死亡特殊情况时第二种准正才发挥作用,两种准正的最终目的都是让非婚生子女转化成一般的婚生子女[1]。

我国婚姻立法在准正制度方面仍是空白。

上述提到国外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的形式、要件、效力给我国今后构建准正制度带来了经验,可用以完善婚姻立法。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

无论是在我国封建社会中的法律规定,还是在资本主义早期的法律规定中,对于非婚生子女都有一定的歧视条款。

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却往往遭遇身份瓶颈、私生子难讨亡父遗产等问题的出现,对于这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在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希望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有所裨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法律形式上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平等。

在传统观念中,社会上许多人还是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此种问题,而我国法律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原则的缺失,我国处理非婚生子女问题的指导原则是宪法当中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利原则。

这个原则看似法律位阶很高,实际比较空泛,缺乏可操作性。

在实践中,法官处理非婚生子女问题之时没有统一的立法原则,导致其自由裁量权增大,很容易出现侵害非婚生子女的现象。

2、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缺失,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

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但是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却没有规定,这直接导致实践中某些案件无法处理。

如非婚生子女追讨抚养费前提条件便是确认父母子女之问的亲子关系。

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可以以“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作为立法原则,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相关规定。

1、遵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可以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在处理子女问题上一致遵循的价值观。

我国法律也应该适应上述的发展趋势。

具体而言,在我国的立法设计中,对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考量可以从三个积极事由、消极事由及其他事由三个方面进行:其一积极事由,可以包括监护人监护的积极因素,以及适合非婚生子女成长环境的积极因素;其二消极事由,可以包括监护人监护的消极因素,以及非婚生子女成长环境的不利因素;其三,其他事由,可以包括:第三人协助照顾的可能性;兄弟姐妹的共同相处;宗教、种族的异同等因素。

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我国一直倡导婚姻家庭的稳定,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

因此,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并不充分。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对比国外一些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欧洲等国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得到了很好的规定和保护。

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需要对于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为未来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障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的及方法1.研究目的:(1)回顾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及其现状。

(2)对比国外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分析其优缺点及可借鉴之处。

(3)分析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现存问题。

(4)提出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优化建议。

2.研究方法:(1)文献调查与资料整理: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我国和国外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情况,分析各国的优缺点和经验,以期为我国改善非婚生子女权益问题提供参考。

(2)实地调研:通过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我国部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情况及受难程度,为我的研究提供具体的现场资料。

(3)比较研究法: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和国外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异同点,探讨各国制度模式的优缺点并提出改进方案。

(4)抽样调查法:通过抽样调查的方式,了解工作人员对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和不同认领的个人、社会和家庭背景的影响。

三、研究内容和重点1.研究内容:(1)非婚生子女权利的保障状况。

(2)国内外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现状、优缺点。

(3)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现存问题。

2.研究重点:(1)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障现状。

(2)国内外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对比分析。

(3)提出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优化建议。

四、论文结构安排1.导言(1)选题背景和研究价值(2)相关概念定义和权利保护理论(3)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2.非婚生子女权利保障现状(1)非婚生子女权利保障的法律依据(2)非婚生子女权利的保护措施(3)我国非婚生子女权利保障的现状3.国内外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对比分析(1)国外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情况(2)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现状及缺陷(3)国际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优点及借鉴4.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优化建议(1)提高认领门槛和制定认领规范(2)完善非婚生子女的行政和司法保障机制(3)增加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普及和宣传力度5.结论(1)主要研究发现和成果(2)存在的问题和展望。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如何保障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如何保障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如何保障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未婚或未登记婚姻的子女。

在传统家庭模式逐渐被打破的今天,非婚生子女的数量逐渐增多,他们的权益保障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介绍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情况,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主要涉及其与父母的关系认定、财产继承权、父母抚养责任等方面。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例如,瑞典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享有相同的权益和责任。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和抚养权。

同样,加拿大、法国等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这些国家的法律框架确保了非婚生子女不受歧视,并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益。

然而,与国际上的一些国家相比,中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还存在一些缺陷。

虽然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应当受到同等保护,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的证据,往往很难保障其权益。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没有结婚证,无法通过结婚证等证据来证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

这意味着非婚生子女无法获得合法身份和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此外,在医疗、教育等方面,非婚生子女也可能面临一系列的困境。

其次,在财产继承权方面,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仍然不够充分。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享有相同的继承权,但是在实际执行中,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往往受到限制。

一些非婚生子女在争夺父母财产继承权时,经常面临法律程序复杂、证据难以取得等问题。

此外,在离婚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也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第三,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抚养责任也需要更好地保障。

在一些案例中,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经常因为感情纠纷或其他原因对子女抚养责任进行争夺,导致子女陷入无法预料的困境。

我国的《儿童权益保护法》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应当平等负责,但在实际执行中,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非婚生子女无法获得充分的抚养和教育。

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制度是什么?

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制度是什么?

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制度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益,私生子女同样有遗产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制度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益,私生子女同样有遗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法律上并没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内容这一项,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一样,都属于抚养费的范畴。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

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摘要]随着世界社会的发展,导致思想开放的潮流的强烈冲击人们的内心,从而使得人们的婚育观念逐步改变,那么非婚就进行性行为已经成为很普遍的事情,非婚生子女自然而然的数量增多。

现阶段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比较笼统,主要的问题是缺乏系统的、详细的、完善的法律规定,这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在现实中缺乏保障,这些情况对我国的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要求。

本文首先确定了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界限以及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发展的历程,在此基础上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最后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性行为;法律目录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3)(一)非婚生子女 (3)(二)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3)1.早期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阶段 (3)2.近代以来逐步改善阶段 (3)(三)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的发展趋势 (4)二、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制度 (4)(一)亲子关系确定问题 (4)1.亲子关系确定的立法原则 (4)2.准正和认领 (4)(二)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和抚养 (5)三.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现状 (6)(一)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立法实践 (6)(二)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缺陷 (7)1.立法原则不足 (7)2.具体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8)3.司法层面的欠缺 (9)四.完善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8)(一)必要性 (10)(二)对策 (10)1.立法规范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10)2.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具体制度 (11)3.完善非婚生子女法律的司法层面 (13)总结 (13)参考文献 (15)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一)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

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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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随着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

尽管我国婚姻法第25 条与继承法第10 条对非婚生子女都做了相关规定。

但是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立法过于简单、原则,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确立制度欠缺,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在实践中难以执行。

本文通过研究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对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保护制度;认领AbstractAlong with the change of the attitude towards marriage, the number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is increasing rapidly. Although our country has made some relevant regulations enthood establishing system and the imperfect protection system of basic rights and interests make the practical performance harder. In this thesis, it analyzes the proble lative experience.Key words :Illegitimate children ;Legal status ;the system for the adoption ;Claim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探讨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

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是一种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

这种关系是始终存在的,它不随父母子女死亡而终止,不依法律程序而解除。

所以,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所要履行的义务不能因为未生活在一起而免除。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做了较多规定,但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使非婚生子女在实践中往往处于不利的位置,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已势在必行。

一、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必要性我国现阶段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不完善,他们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

因而建立完善的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才能有助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进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一)有助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非婚生子女是具有特殊身份的群体,所以对他们需要进行特殊的更全面的保护。

然而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不到位,必然会造成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的损害。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样是法律上所称的自然人,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

法律赋予了婚生子女应有的权利,那么非婚生子女也同样赋予该有的权利。

要是缺乏完善的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非婚生子女的人权将会受到侵害。

非婚生子女在继承遗产、受教育、被抚养中,完善的保护制度,将会使他们的继承权、监护权等权利得到保障。

不仅如此,生活中不少人对非婚生子女仍然存在歧视与偏见,侵犯了非婚生子女的人格尊严权与名誉权。

另一方面,当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进行维权的时候,法院判决能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具体权利。

由于非婚生子女的数量越来越多,社会上出现的非婚生子女侵权问题将日益严重。

因此为了切实有效地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完善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十分重要。

这不仅能保护他们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还能为非婚生子女提供一个健康积极的生活环境。

(二)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我国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

其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相关规定只有《婚姻法》第25条与《继承法》第10条作出简单规定。

婚姻法未规定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具体措施,使得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笼统化,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在实行贯彻执行当中也不能完全落到实处。

这样导致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救济。

由于非婚生子女是婚姻家庭有机结构之一,而法律对其保护较为薄弱。

非婚生子女存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之中,参与了婚姻家庭的各个环节。

因此,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制度,能在现有的法律上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注意到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三)有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对于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国而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法治国家,有着特殊的意义。

构建法治社会就要不断完善各类制度,以求解决社会上存在的各种矛盾。

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是尊重人权,当我国的法律能充分保护公民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尊重公民人权的发展,那么就能体现我国法治社会的价值要求。

由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不重视,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不明确,导致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存在缺陷,妨碍了非婚生子女的维权行为。

从而影响《婚姻法》作为对婚姻家庭各成员权益保护的法律调整作用,不利于维护法律自身的尊严与至高无上的地位,最终不利于我国构建法治社会。

因此从保障人权、尊重个人权利出发,建立我国完善的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才能真正地让非婚生子女确实在法律面前与婚生子女平等,才能有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实现国家宪政的目标。

二、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实际社会中,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和社会地位仍然得不到完全的重视,使这种歧视还存在这个社会大环境里。

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存在其法律地位规定的模糊,缺乏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的问题。

(一)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规定模糊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第一,对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没有一个法学上的准确定义,因此导致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被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属于非婚生子女。

”但是这条定义不是分别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概念的准确定义。

在我国不同的法律上对于非婚生子女有着与婚姻法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歧义。

要是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如何对非婚生子女进行保护。

可见,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不够,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得不到一个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

第二,现有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权利较少,且比较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

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方面看,主要以《婚姻法》第25条中的两款及其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37条、第38条的适用性规定为主。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监护权都是在具体规定婚生子女的条款中加以适用而已。

例如在继承权方面,我国继承法给予非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对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进行专门保护。

这些条款为一般性的原则规定,缺少具体操作环节,也就形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立法的一个综合性原则一一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利。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亲子关系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

我国现存法律中,一直没有确立非婚生子女地位的相关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亲子认定的举证制度不合理情况。

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确定。

第三,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立法与实践相脱节。

我国有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立法上只有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可操作性的制度和措施,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将非婚生子女排除在外,导致他们法律地位的不确定,也造成了他们的权利保护难以落实。

我国《婚姻法》仅有第25条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者通过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

但是在实践中,甚至连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不认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更何况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没有法律的强制要求,很多生父母不承认非婚生子女为其亲子女。

这样导致非婚生子女得不到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法律地位不受到认同,歧视以及侵权问题依然存在。

(二)我国缺乏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与准正制度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可见,我国的非婚生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非婚生子女并未全部随父母生活,当生父或生母不履行法定义务,尽管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强制其履行义务,然而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我国非婚生子女虽然在法律上被宣告为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缺乏认领制度的规定,因此导致的后果是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无法真正地成为婚生子女,从而使得法律规定的所谓“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等同于婚生子女”的条文落空。

至于为什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认领制度,可能是因为立法者认为我国法律已经宣告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因此再规定认领制度已经显得没有必要了。

但是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在规定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同时,应该继续规定认领制度,这样方能真正地实现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同等化。

另外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从这表面上看,我国目前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似乎准正与否无所谓了;但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尚未确立认定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法律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婚生化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在具体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时难免会发生一系列复杂问题。

现今司法实务中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确立多以给付抚养费为案由。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和准正制度,也没有关于自愿认领或强制认领的相关规定。

但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父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形成的血缘关系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对有血缘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生父应当承担抚养责任。

至于是否认领,需要看双方的实际情况及生母是否愿意和有能力抚养而定。

在实践中,很多生父拒绝承认子女为其亲生或者拒绝接受亲子鉴定,难以确定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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