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级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级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05•【字号】浙教办基〔2016〕93号•【施行日期】2016.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级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6〕9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高考招生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全面推进,结合全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展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省2014级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任务,确保及时准确2017年,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将在高职提前招生、三位一体招生和统一考试招生中使用,其中三位一体招生于2017年3月进行,需要及时向相关高校提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为此,从2014级学生开始,根据学生高中五个学期的成长记录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在高三上学期结束前完成,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为每一位学生生成《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三位一体招生综合素质信息表》,并提交给省教育考试院。
普通高中学生高三下学期的成长记录应继续记录到学生的成长记录中,在毕业前由“评价系统”为每一位学生生成《浙江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信息表》,由省教育考试院在统一考试招生中提供给高校。
二、规范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全面整理学生成长记录信息。
在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前,应全面整理学生五个学期的模块成绩、突出表现、奖励情况等成长记录信息,保证信息完整和准确。
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评价系统设置各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终评等第比例,以市或县级区域为单位,A等比例不超过应届学籍人数的25%,C等比例不超过5%。
学校应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浙教基〔2015〕45号)要求和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浙政办发[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四日关于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省质量技监局、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积极推进“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就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制度、严格把关,强化源头环节的节能监管和政策导向(一)建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源头把关制度。
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及相关机构在锅炉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监管过程中应当把能效指标作为监管内容之一,对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应责成相关企业停止制造和安装。
特种设备设计(含系统设计)、制造单位应积极开发研制高效节能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选用高效节能的特种设备,并充分利用装置或系统的余热余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在审核锅炉安全技术指标时,应当同时审核锅炉的结构型式、能耗指标、额定出力等与节能有关的性能指标;对不符合节能指标和安全技术指标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鉴定,相关企业不得制造、安装和使用。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权委托下放事项监管的意见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权委托下放事项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4.01.21•【字号】浙质评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权委托下放事项监管的意见(浙质评发〔2014〕11号)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权下放工作的通知》(浙质法发〔2013〕251号),现提出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委托下放事项监管工作意见如下:一、转变监管方式,强化服务意识行政审批权限下放,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严格依照浙质法发〔2013〕251号文件要求,积极转变监管方式,努力树立“服务企业、服务发展、服务基层”的理念,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操守,严格依照各项规定认真履职,严格行为规范,不折不扣地落实行政许可各项纪律要求。
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切实通过在工作指导中提升服务水平,在服务中增强指导能力,强化服务意识,用实际行动树立质监系统资质认定工作公正、公平、便捷、高效的良好形象。
二、完善监管举措,提高工作效能1、进一步提高资质认定“窗口”服务质量。
各单位要把资质认定“窗口”作为本单位服务社会的重要“窗口”,加强受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落实“受理、审查、审批” 三分立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建设,实行AB工作岗位制,落实空岗及时补位和轮岗要求。
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为申请人答疑解惑,为机构提供便捷服务。
对属于难以把握的政策性问题,要做好记录,及时向市局请示,并做好和申请人的沟通工作。
浙江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浙教职成〔2001〕406号•【施行日期】200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教职成〔2001〕406号各市、县(市、区)教委(局),各有关部门: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浙江省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把职业教育办大办强办出特色,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职成 [2001] 10号文件)精神,现就“十五”期间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十五”期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教师法》、《职业教育法》为依据,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中心,以加强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中青年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为重点,坚持数量、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深化改革,依法治教,理顺体制,建立有利于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建设一支专兼结合、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考试评价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考试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浙教办基〔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考试评价管理的通知浙教办基〔2024〕8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和“双减”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转变评价观念,发挥评价的育人功能,完善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以及浙江省教育厅等十四部门印发的《浙江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浙教基〔2019〕8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区域和学校组织过程性、阶段性考试评价(不包括中考)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考试评价体系(一)正确把握考试评价功能。
评价指通过对学生学业成绩、行为和态度的测量分析,以促进学生学习与成长的方法,包括课堂测验、平时考试、评语、等级等多样方式。
考试是测量学生学业水平的主要评价方式,包含实验操作,口试与笔试,开卷考试与闭卷考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毕业考试、升学考试等形式。
必要的考试与评价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发挥诊断学情教情、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提升教育质量等功能。
义务教育阶段要减少考试频次,淡化考试的甄别、选拔功能,突出考试的诊断、激励和改进作用;除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其他考试只是阶段性的评价诊断,不具有甄别和选拔功能。
(二)优化考试评价体系。
树立全面发展的教育质量观和科学的教育评价观,遵循学段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完善面向全体学生、基于课程标准、体现素养导向、强化过程实践、促进学生主动学习与自我教育的考试评价体系,完善学习过程评价和考试结果评价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浙教办技[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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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浙教办技〔2012〕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经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现将《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信息化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
请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我省教育信息化建设水平,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同时,因工作需要,对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调整充实。
调整后的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省教育技术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厅办公室、宣传教育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高校科研师资处、师范教育处、校园安全管理处、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厅教研室、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信息化工作职责一、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精神,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统筹、协调、指导全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2.制订全省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3.检查、督导、评估教育系统信息化工作,表彰和奖励教育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4.研究、解决教育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5.统筹、协调和审批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6.承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信息化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2•【字号】浙政办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管理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机构或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交给省卫生厅。
(四)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职责。
(五)增加监督管理能效标识和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职责。
(六)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统一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
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质量奖励制度;研究分析全省产品质量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服装和床上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服装和床上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浙教装[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服装和床上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装〔2006〕4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高等院校,有关学生服装、床上用品生产企业:2000年以来,省教育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了对学校采购学生服装和床上用品的管理,有效遏制了行业不正之风,学生服装和床上用品的总体质量有一定提高。
近年来,学生服装和床上用品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有些地方没有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要求进行采购,有些企业采用串标、中标后违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不少企业以牺牲质量为代价,压价竞标,加之有些招标单位采用简单的最低价中标的办法,导致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利益。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服装和床上用品市场秩序,促进行风廉政建设,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利益,现就加强学生服装和床上用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审核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学校采购学生服装和床上用品供货企业的管理工作。
(一)省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服装和床上用品生产供货企业进行条件审核和登记备案工作。
经考核不具备生产学生服装和床上用品条件的企业、连续两年在学生服装或床上用品招投标中未中标的企业、质量管理达不到省纤维检验所要求的企业、经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登记备案。
(二)对学校采购学生服装和床上用品的供货企业实行“择优备案、留强汰劣”的动态管理制度。
凡要求参与学校采购学生服装和床上用品的供货企业,每年一月份到省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将产品送省级纤维服装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达到规定要求的由省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组织对企业进行考核,择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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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浙江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质联发[2015]1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7.07
【实施日期】2015.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浙江省中小学质量
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质联发〔2015〕10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质量强省建设行动计划和质量工作考核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2号)有关精神,深入推进中小学实践育人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教育厅决定依托具有突出质量主题的社会资源,加快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
现就开展2015年省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范围主要包括:质量管理水平高、质量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的生产、服务性组织,各类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各类科研院所、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组织。
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及市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称号的组织优先考虑。
高危险、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等不适宜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的组织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二、申报条件
1.质量管理优异。
各类申报组织的质量管理水平达到全省领先,技术创新能力强,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优良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公众形象良好。
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2.基础条件良好。
具有实践活动的基本场所、设施设备和指导人员,具有满足需要的观摩参观路线、体验感受内容、实践操作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