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独立学院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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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对2006-2010年学位授予信息进行集中补报、修改、删除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对2006-2010年学位授予信息进行集中补报、修改、删除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对2006-2010年学位授予信息进行集中补报、修改、删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苏学位办[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对2006-2010年学位授予信息进行集中补报、修改、删除工作的通知(苏学位办〔2011〕2号)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进行学位授予信息集中补报、修改、删除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10〕67号)文件部署,决定对2006/2007学年度-2009/2010学年度共四个学年度涉及的学位授予信息进行集中补报、修改及删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涉及范围本次集中补报、修改及删除的学位授予信息的范围为2006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学位授予信息。

1.补报由于种种原因,未在上述学年度的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中报送的学位授予信息。

2.修改在上述学年度通过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已上报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后发现有错误的,及未报送电子照片的。

3.删除在上述学年度通过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已上报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后因故撤销学位的。

二、时间安排本次学位授予信息集中补报、修改及删除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4月30日。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学位授予信息集中补报、修改及删除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完成全部工作。

三、集中补报、修改及删除办法和程序按照《江苏省2006-2010年学位授予信息集中补报、修改及删除工作办法》(见附件)进行。

四、本次学位授予信息集中补报、修改及删除工作,是开展学位证书查询工作的重要基础。

未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以及不完整、不准确、缺少电子照片等的已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将无法提供学位证书查询。

请各学位授予单位本着对国家、对学位获得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区域联盟的通知-苏教办学[2013]19号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区域联盟的通知-苏教办学[2013]19号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区域联盟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区域联盟的通知(苏教办学﹝2013﹞19号)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为进一步创新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模式,健全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质量,经研究,决定组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区域联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盟宗旨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区域联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弘扬“三创三先”新时期江苏精神为指引,以服务毕业生就业创业为目标,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加强区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合作与研究,发挥高校、政府、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区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联盟性质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区域联盟是由江苏省教育厅倡导建立、划定区域内的高校联合组成,致力于加强就业工作区域合作、实现就业资源区域共享、提升就业工作整体水平的区域性工作协作组织和机制。

三、联盟功能(一)共建工作平台。

出台联盟工作规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建就创业指导专家队伍,共享就创业教育资源;共同进行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拓展就业渠道,为区域内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支持与服务。

(二)共享信息资源。

相互通报供需信息,相互开放毕业生就业市场;联合举办毕业生供需洽谈会;依托“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共建用人单位信息库和岗位信息数据库。

(三)共促政企合作。

推动区域联盟与各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用人单位的横向联合,积极邀请政府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加盟;加强毕业生就创业政策的协调和衔接,营造有利于区域内毕业生充分就业、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各高校:近年来,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切实加强学生转专业管理,总的情况良好,但个别高校仍然存在标准不明确、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及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高校转专业的管理,切实维护教育公平,促进规范办学,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高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教育厅相关政策及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和完善学生转专业的具体规定,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考核,并告知全体学生,阳光操作。

二、转专业必须在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满一学期后,方可按苏教学〔2010〕20号文件要求办理。

高校不得在录取后、取得正式学籍前为学生调整专业。

三、严禁高校利用转专业直接或变相收取除国家和省规定学费以外的任何收费或捐赠。

四、从2014年起,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切实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的管理,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五、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按照学生录取专业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加强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认真做好学籍异动、学籍信息修改、学籍记载等管理工作。

六、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规定考核、审核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且须由省教育厅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审核确认通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苏教高﹝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教高﹝2015﹞23号各高等学校:现将《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的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的意见省教育厅2015年12月29日附件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提高教育质量的重大部署,适应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深化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现就全省普通高校深化学分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模式,优化教学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创新和教学模式深度转变,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的发展需要,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积极推进与境外高校,特别是与主要发达国家高校专业课程和学分的互通互认。

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自主构建知识体系,优化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推动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需求;加强技术支撑,优化学校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着力机制创新,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立健全选课制、导师制、学分计量制、学分绩点制、补考重修制、主辅修制、学分互认制等教学制度体系,完善人事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教学管理保障,构建现代学分制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形成充满生机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

二、改革人才培养模式1.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与人才培养定位,参照国内外专业认证要求,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建立学校通用人才培养标准和专业标准。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第九条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学院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2016年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2016年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2016年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结题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苏学位办[2017]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学位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5.24
【实施日期】2017.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2016年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研究生教育
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结题工作的通知
(苏学位办﹝2017﹞21号)
各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管理工作,切实发挥课题研究成果在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管理办法》,并经厅领导同意,近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对2015年和2016年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立项课题开展结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题范围
2015和2016年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共计523项,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件2。

二、结题内容
1. 研究情况,包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研究过程和主要创新等。

2. 主要成果,包括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等。

3. 经费使用,包括省资助经费、学校配套经费开支情况。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系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的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学校、中心)。

第三条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申请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二)教育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构”)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三)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五)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遵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6.23•【字号】苏发改收费发〔2023〕677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677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各民办高校:为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民办高校办学质量,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构性调整民办高校学费标准(一)优化分类。

民办高校按办学层次分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独立学院、民办专科高校,学科门类分为文科类、理工科类、医学艺术类。

不同办学层次、不同学科门类分别制定基准学费标准。

(二)设置基准学费标准。

文科类、理工科类、医学艺术类基准学费标准分别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每生每学年2.3万元、2.6万元、2.9万元,独立学院1.8万元、2.0万元、2.2万元,民办专科高校1.6万元、1.8万元、2.0万元(详见附件)。

(三)实施收费支持政策。

在基准学费标准基础上,允许优质建设学校或专业学费标准上浮。

获批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的民办高校,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不超过10%;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不超过20%。

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省级产教融合型品牌专业、省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专业、省高水平专业群的,相应专业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不超过10%。

学校、学科优质建设两方面上浮政策可以同时实行,但同一专业不得重复实行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

各民办高校可以根据办学条件、培养成本及生源情况等,在基准学费标准和上浮幅度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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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独立学院和无锡太湖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抽查和复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苏学位办[2012]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11.19
【实施日期】2012.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独立学院和无锡太湖学院新增学
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抽查和复查的通知
(苏学位办〔2012〕21号)
各独立学院、无锡太湖学院:
根据《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独立学院及其专业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审核结果的通知》(苏学位字〔2012〕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12年公布新增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抽查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和复查对象
抽查和复查对象为苏学位字〔2012〕3号文公布的独立学院和无锡太湖学院2012年新
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其中,苏学位字〔2012〕3号文公布名单中标有△符号的13个专业为必须接受全面复查的专业,其余572个专业(含66个专业方向)为抽查专业。

抽查专业名单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学校在自查并报送自查结果的基础上随机确定,抽查面不低于应抽查专业总数的1/4 。

二、抽查和复查程序
(一)学校自查整改
各校对照《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和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评审专家组所提《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建设指导意见》进行自查整改,并形成自查整改报告(样式见附件1),报省学位办。

(二)省学位办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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