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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苏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一)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拉动就业。

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推动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探索建立重大政策影响就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等评估机制,为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供有力支撑。

注重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统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大对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就业吸纳能力。

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小店经济、国潮经济、网红经济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多样化经营,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打造就业友好型现代化产业体系。

实施就业友好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确定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产业链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专员”提供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社会保险等服务。

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江苏省机构编制委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江苏省机构编制委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高法[2016]201号【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9.20【实施日期】2016.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高法〔2016〕201号2016年9月20日)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编办,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财政局,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关于推进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关于推进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探索建立符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向、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书记员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江苏省《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其《分工方案》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为目标引领,围绕社会化招聘、专业化培训、序列化管理、职业化保障的工作要求,健全完善书记员公开招聘、教育培训、考核管理、职务序列、职业保障等管理制度,建立一支来源广泛、身份同质、素质优良、单独序列管理的司法雇员性质的书记员队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苏政办函〔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函〔2021〕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7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6日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事故分级2 组织体系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2.2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和成员组成2.3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和成员组成3 预警预防4 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4.2 先期处置4.3 分级应对4.4 响应分级4.5 处置措施4.6 信息发布4.7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理5.1 善后处置5.2 事故调查5.3 表彰与责任追究6 保障6.1 应急资源调查6.2 应急队伍保障6.3 物资装备保障6.4 技术支持保障6.5 道路交通保障6.6 医疗卫生保障6.7 资金保障6.8 安全防护6.9 宣传、培训和演练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以及严重危害或威胁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统称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苏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6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管理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省政府的公文。

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2024年全国教育科研工作会议举行

2024年全国教育科研工作会议举行

2024年全国教育科研工作会议举行作者:来源:《山西教育·管理》2024年第03期1月17日至18日,2024年全国教育科研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会议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中国教育学建设研究。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总督学王嘉毅出席会议并讲话。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主任洪大用,天津市委常委、教育工委书记王旭出席会议并致辞。

会议指出,近年来,教育科研战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聚焦教育改革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围绕构建教育学科“三大体系”,在理论创新、决策服务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树立了构建中国教育学的学术自信。

教育科研战线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思考“强国建设,教育何为”“教育强国,科研何为”重大课题,深刻把握教育的政治、战略和民生属性,明确新时代教育科研的历史方位,深化有组织重大科研探索,增强构建中国教育学的使命感责任感。

一是深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学术建构和学理阐释,推动形成新时代教育思想。

二是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教育传统,坚定基于文化自信的中国教育自信。

三是关注重大教育现实问题,增强研究的原创性、本土化和竞争力。

四是参与重构全球教育知识体系,为世界教育知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

五是创新数字教育理论,引领教育数字化新赛道。

天津市教科院、北京市教委、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人作工作交流。

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作研究进展报告。

北京师范大学等9所大学主要负责同志和知名专家围绕中国教育学建设作研讨。

中国教育学建设项目组专家咨询委员、成员,部直属师范大学主要领导、有关高校负责同志,部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各省教科院所和规划办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国家重大、重点项目负责同志参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制定全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全省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湖南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

湖南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

湖南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转为
正式教师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湘教通[2011]64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12.31
【实施日期】2011.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转为正式教师工作的通知
(湘教通〔2011〕648号)
有关市州、县市区教育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省2009年招聘的特岗教师将于2012年春季学期结束时服务期届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湘教发〔2009〕28号)精神,为切实
做好2012年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作,推动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深入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与条件
2009年由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招聘,三年服务期内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及以上,服务期届满时仍在岗在册,本人自愿留在当地从事农村中小学教育工作的特岗教师。

山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

山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

山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晋教人[2011]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16【实施日期】2011.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教人[2011]3号)各市、设岗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了贯彻落实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政策,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制定了《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管理办法》试行中的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省有关部门。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是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在中西部地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施的一项重大工作计划。

旨在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为了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特岗教师编制、人事档案和信息管理1、及时办理特岗教师人事关系。

特岗计划是中央和省对贫困县解决农村学校教师问题的支持,不改变事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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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苏教师[2011]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2.22
【实施日期】2011.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教师〔2011〕1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编办、财政局:
现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首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生将于2011年暑期毕业。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准备工作。

附件: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精神,确保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任教,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推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是国家培养优秀教师、吸引优秀学生报考师范,鼓励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的示范性举措,具有重大的意义。

2011年首批免费师范生即将毕业,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认真做好这批毕业生就业工作。

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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