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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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与政府互动

NGO与政府互动

“大姐,您这事儿上访也没用,不如加入我们,一起维权。

”在位于北京南站的“上访村“附近,有一个与众不同的“接访者”。

被称作“两办”的人民来访接待室和全国人大常委全信访局门口,也时常出现他的身影。

来自河南郑州的闫荣军,为一起导致自己8岁儿子死亡的事故,曾经在北京连续上访了4年。

现在他有了一个大胆的没想――成立一个上访者的ngo,“这当然不是说我们要群体性上访,而是有一个上访者的代言人机构。

”“既然选择了上访,那就是相信政府,但上访者需要有更好的方式,要帮助政府解决问题,又要给自己维权。

”“三不”政策下的ngo“草根ngo究竟有多少家,目前我们还无法统计,也说不清楚。

”清华大学 ngo研究所副所长邓国胜博士对《?望东方周刊》说。

根据民政部民间机构管理局提供给《?望东方周刊》的最新统计数据,中国目前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ngo总数为28,3万个。

有学者估计,中国已有 300多万个ngo。

这意味着,其中拥有合法身份的ngo不足十分之一,大多数民间组织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视野的范围之外。

民政部民间机构管理局副局长杨岳坦言,“由基层民间人士发起的ngo,特别是社区和农村中的一些协会组织大部分都无法登记,主要原因是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

”据邓国胜;分析,目前中国的草根 ngo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凭借个人关系在民政部门作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注册的,数量极少;二是作为官方社团组织分支机构存在的,如著名的环保ngo“自然之友”等,数量也很少;三是在工商部门作为企业注册的,占了目前有一定知名度的草根ngo的绝大部分,打工青年艺术团就属此类;四是没有在任何部门登记注册的“地下ngo”,数量最多,如南京的“抓小偷志愿者协会”等等。

这些“地下ngo”主要来自无法获得行政资源支持的“草根力量”。

据了解,尽管没有合法身份,由于这些组织领域大多属于非政冶范畴,一般而言,地方政府对地下ngo的活动?取“三不”政策,?即“不承认、不干预,不取缔”。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新型关系探析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新型关系探析

现代社 会中, 人们的社 会 活动大 致可 以包括 三大 领域 , 即政 治活动领域 、 经济 活动领域和社会活动 领域 , 与此相对应 , 人 们的社会组织可分 为三类 , 即政府 组织 、 营利组织 和 非营利
组织。非营利组织 ( o N n—Po t rai t n简称 N O) rf gnz i iO ao P 是不 以营利为 目的 、 于政府 组织 和 营利组织 之 间 、 介 向社 会或集 体提供服务 、 具有 一定 自治性 、 志愿性 、 公益 性或互 益性的组
织。
背景 , 尤其 体现在政府及其与非营利组织 的关 系方面。 对于我 国非 营 利组 织 与政 府 的关 系 , 们 更 多 的运 用 人
“ 市场 失败 ” “ 与 政府 失败 ” 理论 , 调市场 与政 府 本身 的 的 强 缺陷而导致运作的无效率 , 从而提出独立 于政府 与市场 的非 营利组织作为一种补充手段来与政府 合作 解决社 会问题 。1 这 d解 释了我国改革 开放后 大量 非营 利组织 涌现 及蓬 勃 发 三 展 的现象。据 民政部门统计 , 截至 20 0 7年 6月底 , 全国共有 各类社 会团体 1. 9 4万个 , 比去 年同期增长 1 . % ; 中 民办 21 其 非企业单 位 1 . 6 2万个 , 比去年 同期增长 9 5 ; 金 会 19 .% 基 3 1
使用还 有 “ 政府 组 织 ”( o 非 N n—G vrm na Ognzt n oe e t r i i ) n l a ao “ 民间团体” Cv oi y ,第 三 部门 ” T eT i et ) ( i l c t) “ iS e ( h hr Sc r , d o “ 民间组织 ” Cv soitn 等 等。对 以上这 些概念 , 多 ( i l sc i ) iA ao 大 数人在使用它时基本上是指 同一概 念 , 只是表现 出个人的偏 好差异。几 个概念 的侧 重点不 同。 当然还有 一个 比较 现实 的原因 , 那就是在 中国土壤 中成 长起来 的非营利组织 并不完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邹慧君【摘要】摘要: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是大势所趋,但现实中存在着多种制约因素影响着两者合作关系的建构,即非政府组织对政府的人身依附性,决定了两者合作缺乏相对平等的地位支撑;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决定了两者合作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不够,决定了两者合作缺乏广泛的社会支撑;非政府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不受政府重视,决定了两者合作缺乏协调机制支撑;非政府组织自身不足,决定了其参与两者合作缺乏坚实的能力支撑。

对此,应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促进非政府组织发展;非政府组织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合作能力;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应加强合作,建立共同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协调机制。

【期刊名称】行政论坛【年(卷),期】2010(017)005【总页数】4【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政府;非政府组织;合作关系现实表明,在一些突发公共事件面前,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很难达到应对危机的高效、快速和灵活,所以在强调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发挥主导性作用的同时,还要推动应对和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改造。

其中,非政府组织作为日渐崛起的重要社会力量,在多次公共突发事件中已凸显其独特优势。

因此,整合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资源和力量,加强两者间的合作与协调,是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设之所需,也是动员整个社会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之所趋。

一、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必要性伴随着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我国也进入了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期,公共危机管理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层面都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这些在客观上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建立和加强合作创设和提供了必要的空间和条件。

(一)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理论依据治理、善治与公民社会理论为非政府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与政府构建协调的合作关系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和依据。

治理,是伴随现代政治的发展而衍生的一个概念。

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了一份名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该报告对治理作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个人和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

公共服务领域我国政府与NGO关系的变迁与思考

公共服务领域我国政府与NGO关系的变迁与思考

公共服务领域我国政府与NGO关系的变迁与思考内容摘要:为了更准确地把握我国政府与NGO(非政府组织)关系的发展方向,有必要对公共服务领域二者的关系变迁进行客观描述。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治形势、经济任务、社会环境的不同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公共服务领域我国政府与NGO关系经历了“政府替代、垄断供给”,“政府支配、协作供给”,“政府主导、合作供给”三个阶段。

现阶段,我国政府与NGO之间是一种特殊的依附性合作关系,未来二者的关系应该是建立在NGO独立自主基础上的互动合作。

关键词:公共服务政府NGO 变迁目前学界对我国NGO的概念分类、发展历程和现实状况等都有了较多研究,但对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NGO关系变迁的具体分析却鲜有涉及。

近年来,我国NGO得以迅速发展,正是基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的选择性退出和社会的主动跟进。

据此,可以将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与NGO在公共服务中的关系变迁划分为三个重要阶段。

政府替代、垄断供给:1949-1978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起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

政府成为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国家计划是资源配置的核心手段,各种经济活动都被严格地纳入计划的渠道。

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源、空间、规范,这个时期我国NGO数量非常少,且成为政府机关的附属或者国家政治动员的工具。

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大包大揽,基本由国家统一管理和计划定价,财政支出覆盖了全社会各类教育、医疗和自然垄断的公共事业部门,政府与NGO之间形成了政府替代、垄断供给的独特局面。

(一)政府是公共服务唯一的供给主体在这个时期,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政府建立了公共服务计划垄断型供给制度,政府将整个社会资源完全垄断,并且建立了网格化的管理体制,为社会提供全部公共服务俨然成为政府天经地义的职能。

国家一般通过政府部门自身、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直接生产的方式来提供公共服务。

虽然公共服务市场上消费者众多,但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只能是各级政府,政府完全替代了其他供给主体。

我国发展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研究

我国发展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研究

我国发展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研究当前我国存在着发展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的可能性,其主要原因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我国政府需要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作为其有益的补充,两者之间的合作存在着现实的基础。

1、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和政府公共机构都有相同的公共价值目标。

在为社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这一共同目标上,双方是共同的、不冲突的。

任何一方对公共服务领域的垄断,都会直接影响公共物品供给的多样性、质量和效率。

我国政府对公共管理的根本理念定位是公众满意。

从政府角度来看,在利益分化的时代,实现公共利益是政府治理的价值目标,其最终利益是体现大多数民众的意志,保障他们的公共利益,同时又必须尊重个人、少数人、小集体的合法利益,谋求公共政策的公益目标与最大多数集体成员的私人利益相一致。

从社会角度来看,普通公众作为多元利益主体之一,有着日益清晰的利益诉求。

公众要求政务公开,以便对政府的公共政策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督,行使作为国家主人的民主权利。

公民在参与公共政策的过程中,也强烈的要求向公共政策系统表达自己的意愿,使公共政策能够更为充分的代表自己的利益。

2、在全球化时代,公共事务的多元治理趋势为双方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现代政府的权力,一方面要向下级地方政府、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业分权,另一方面又要向上转移到超国家机构或者国际组织中去。

这种政府公共权力的转移为追求公共目标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奠定了基础。

我国应当开始放开公共服务的治理边界,在那些管的太多又管不好的领域主动与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建立合作治理的格局。

3、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和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治理中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

资源互补势必形成两者之间合作的动力。

公共部门与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则是积聚双方的资源和力量解决复杂问题的有效方式,提高了解决问题的效率。

二、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重要作用是我国必须将其大力发展的原因。

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的合作

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的合作

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的合作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的合作作者:李利平来源:《新农村》2011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我国非政府组织得到了蓬勃发展并越来越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是在其不断壮大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不足并面临很多问题;而政府在社会的发展进步过程中也逐渐体会到非政府强大的力量以及存在的必要性;这就为政府组织和政府的合作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政府合作非政府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部门或组织,很多时候又被称作第三部门,主要致力于社会服务和管理,其基本宗旨是满足居民需要。

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政府要维持其政权的绝对稳定性,而作为政府的对立面而产生的非政府组织不免让政府觉得是对自己权威的挑战。

所以很大层面上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态度并非是支持的。

但是,非政府组织的确是能够做到政府不能做到的工作,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进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这也让政府不能完全否定非政府组织的存在。

另一方面,作为非政府组织如果要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需要的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特别是在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并不是对立的两个方面而是存在着很大的合作的可能性:一、为社会服务的宗旨由上述非政府组织的含义我们知道非政府组织是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服务的;而政府同样是要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为社会服务;那么二者是有着共同理念的,这也就为政府组织和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

二、政府在社会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在转变职能、推动社会建设中面临很多问题:第一,权力的下放存在一定的难度。

管理重心下移的核心问题是放权,而权利的下放很难一时全面做到。

第二,职能的转变、管理重心的下移,要求政府行政人员的观念、行为全方位发生转变。

但是长期以来,政府部门习惯于以“权力” 调动、指挥一切,从权力为中心到服务为中心的转变既是对旧观念的挑战,也是对旧有行为模式的挑战。

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关系研究:问题和未来发展


论 的代表 人物施密特曾说 ,法 团主义是 以非营利 组织形式组 织起来 的民间社会的利益 同国家决策结构联 系起来 的制度 安
排 ,是对 国家和社会 之间常规性互动体 系的概括 。在他 看 】 来 , “ 团主 义 ”理 论着 重 强调 三 点 :首先 ,强 大的 国家 法
分析两者关 系中存在 的问题 以及探索今 后的发展路径均有重
目前 ,非营利 组织和 政府 关 系 问题 是 中国学 术界 关注
的 重 要 议 题 。 既 有 的 研 究 主 要 侧 重 于 两 个层 面 :其 一 ,部 分 学 者 基于 “ 民 社 会 ”理 论 视 角 , 强调 独 立 于 国 家 之 外 的社 市
兴社会 团体 虽然具有 了自治团体或法人 团体 的外观 ,但是与
的 。因此 ,划分 出中国的 “ 非营利组织一 政府” 的关 系类型 ,对 于分析 两者关 系中存在的 问题 以及探 索今 后的发展 路
径均有重要 意义。 [ 键 词 ] 府 ;非 营 利 组 织 ;合 作 关 系 ;未 来 发 展 关 政
[ 作者简 介】赵映振 ,男,管理 学博 士,杭 州师范大学 医药卫 生管理学 院副研 究员研 ,究方向 为:人 力资源管理 、组织
[ 摘
要】随着中国社 会市场经济改革和全面社会结构转型 的不断推进 ,如何发展政府和非 营利组 织的合作 关 系,实
现政 府职能转 变、推动社会 民主进程和达到社会善 治 ,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我 国非 营利组 织本身处于
发展 的初期 ,兼之政 策体 系尚有待 完善 ,不 同领域 、不 同类型 、不 同规模 的非 营利组 织 ,其 与政 府的关 系也是 不 同
社团管 理研究 I 9 1

当代中国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权威有效性的构建——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

收稿 日期 :2 0 — 0 0 09 1—9
作者 简介 :张 玉 能 (94 17 一 ) ,大 理 宾 川人 ,白族 , 大理 宾 川 县 乔 甸镇 文 化 站 干 部 。
1 5
兰丝 垫 堕; 主旦 当 E


盛查垫:

政府性 ,指不是政府及其附属机构 ;③ 非营利 稳 定 性 ,不 仅取 决 于 经济 发展 ,而且 取 决 于它 的
2 1 年 第 1 第 1 卷 00 期 9
N o1 2 0 . 01 v 1 9 o .1
当代 中国非 政 府 组 织 与政 府 权 威 有 效 性 的构 建
— —
基于 国家 与社会 关 系的分 析
张 玉 能
赵 子 陆
( 1大理 宾 川 县 乔 句镇 文 化 站 ,云 南 大 理 ,6 1 0 ; 7 6 3
发 挥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社 会 职 能 和 消解 利 益 冲突 和 矛 先 可划 分 为 政 府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非 政 府 组
盾 的作 用 ,使 非 政 府 组 织 能够 在 国家 与 社 会 或 国 织 又可 分 为 营 利 组 织和 非 营 利 组 织 ,故 营 利 组
权威 有效性 的路径 之一 。

将 其 等 同于非 营利 组 织 。 本 文 所称 非 政 府 组织
等 同于 非 营利 组 织 和 民间 组 织 .是 介 于 政 府组
织 和营 利性 组 织 之 间 的社 会 组 织 的 总和 。一般

非政 府组织 的概念 与 政府权 威的 内涵
( ) 非政府 组织 的概 念及其 角 色定位 一
1 非 政 府 组 织 的概 念 .

我国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部门的信任关系研究

我国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部门的信任关系研究[摘要] 本研究以“信任”和“组织之间信任”为切入点,探讨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信任关系类型、相互信任影响因素、信任的产生机制和信任关系形成的模型建构。

文章同时具体分析了组织声誉、组织能力、交往经验、沟通与协调、价值目标、资源控制性、可选择性、开放性、第三方权威制约、紧迫性压力、制度公正与正义性、制度完备与有效性因素,对关系型信任、计算型信任、制度型信任和被动压力型信任的影响,最后提出增强政府部门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相互信任的策略与建议。

[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政府部门;信任;信任关系;政策建议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任关系仍然面临着严峻考验。

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学者的高度关注,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不信任是导致双方难以合作的主要原因。

然而,建立信任关系需要双向努力,任何一方的不信任都可能导致双方合作难以实现。

1 关于信任的内涵对信任的研究,最初始于心理学家关于信任对人际关系影响的研究。

在心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领域,信任一直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但由于研究视角的不同学者分别给出不同的界定。

笔者试图从心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三个学科视角对信任概念进行梳理。

(1)在心理学领域:信任是一种对情景的反应,是一种置于特殊的相关变量中的期待与强制力,通常表现出一种非理性的选择行为,其核心因素为风险因素。

并指出信任也是一种个体人格特征的表现,这种相对稳定的人格特点是经过后天社会学习形成的;(2)在社会学领域:信任强调具体的人际关系、文化规范情境和社会制度的作用,并注重社会关系对行动者的影响,尤其十分关注信任的功能与作用;(3)在经济学领域:信任是通过计算成本收益,然后作出对他人预期的决定,因为其基于传统经济学中“经济人”的假设,比较侧重交易中成本效益的功能,但它忽视了社会非理性因素,从而忽略了情感性对信任的影响。

2 关于组织之间的信任组织之间信任主要存在于两个层次:即组织之间人际信任和组织之间信任,它是在一定的文化、关系特征和社会背景影响下产生的。

非政府组织与政府良性互动关系的培育和发展

非政府组织与政府良性互动关系的培育和发展作者:叶红来源:《领导之友》2011年第05期所谓非政府组织,意译自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缩写为NGO。

是指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社会组织体系。

非政府组织一词最初是在1945年6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71款正式使用的。

该条款授权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为同那些与该理事会所管理的事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作出适当安排”。

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做非政府组织”。

在当时,非政府组织主要是指国际性的民间组织。

目前,非政府组织已成为全球治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性日益增强的新兴角色,在联合国体系各机构的活动中,非政府组织已经有了正式的法定地位,能够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和影响一些重大的国际决策。

在其他许多国际活动中,非政府组织也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其中。

除了政府与企业之外,非政府组织也是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代表。

从国际范围来说,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主体之一。

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现状伴随着30多年来政府职能转变的历程,中国早已发展起自己的非政府组织。

首先是与政府机构改革相关联的NGO,即在政府的边缘地带不以党政机关名义出现但是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的组织。

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转型中的事业单位,此类组织不仅带有行政色彩,而且不同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政治职能,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

这些自上而下发展出来的NGO很多,一种是外交、农业、环保、教育、人权等方面相应的事业单位、辅助单位,从广义上说,这些组织是非政府的法人。

一种是行业协会,这些组织行使的还是政府职能,发挥协调作用,是政府职能社会化的一个环节。

还有一种是不便于以政府面目出现的NGO,如残联、共青团、妇联、工会、老年协会等。

同时,在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中国有了自下而上建立的NGO,包括那些无法人地位的单位下属组织、社区公益组织、农村非营利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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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作者:郑国珍来源:《新农村》2010年第10期摘要: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长远来看,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之间要建立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

即社会治理中的合作伙伴关系;危机管理中的互补关系;法律框架内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指导关系;以及民主政治建设中的相互监督关系。

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政府合作社会治理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大力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已成为社会共识。

民主政治建设要求政府职转变,即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过渡。

政府要从那些越位的地方退出,不再管那些“既管不好、又管不了”的事情。

非政府组织有责任,也有能力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战略方针和社会目标。

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位,这就是建立一种良性互动合作互信的关系,具体内容就是合作伙伴关系,互补关系,政府指导关系和相关互监督关系。

一、政府社会管理中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定位从某种程度上说,社会的繁荣发展取决于非政府组织存在的多少。

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治理必然是多元的。

即依靠政府这一种主体和力量是不够的,非政府组织在现代社会中理应是当然的社会治理主体。

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各主体之间必须是相互合作的关系。

但应明确指出,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平行的,以现有的社会组织结构来看,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各种党团组织和政府组织一直主导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这一点决定了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合作的丰富内涵。

1.合作伙伴关系。

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应当建立起一种密切合作的伙伴关系。

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通过彼此密切的沟通与配合,达到彼此的共同目标,并培养出伙伴之间深层的信任感,才能得以维系长久的伙伴关系。

实际上,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二者之间的高度合作和相互支持是最主要的方面。

在关注非政府组织的生存状态时,必须考虑它们与政府的合作关系,而不是理想化地将他们置于“独立”地位。

一般而言,建立亲密的伙伴关系应沿着三个基本面发展:一是建立互信。

互信的确立是成功伙伴关系的核心;二是共享信息。

信息的共享是伙伴关系的基础。

现代社会中信息往往是决定性的因素,单一的政府系统不可能捕捉到所有的信息,并且政府的行为包括收集信息本身就具有滞后性。

而非政府组织根植于公民社会,发挥他们的能动作用,通过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共享系统,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治理,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三是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有效的沟通渠道是维系伙伴关系的必要条件。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形成良好的沟通渠道,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各类御防系统,诸如救助系统,反馈系统等,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2.互补关系。

非政府组织的特点非常明显,一是擅长公共事务,并在某一领域有相当的专业训练和管理能力;二是在为社会服务中建立了自己的公信力,有良好的社会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办事比较节俭;三是在基层的活动时间较长,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对民众有感情;四是有志愿精神,有理想情怀。

志愿精神和使命感是非政府组织的精神内核,这决定了它必须想方设法为公众服务,否则,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在许多重大事件中,比如危机管理方面,政府的优势是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但限于机构设置与运行特点,政府很难做到细致入微,面面具到。

非政府组织具有独具特色的专业性,灵活性和深入社会深层的能力,因此可以与政府形成优势互补,产生出更有效的公共服务。

再如面对国外政府或组织对中国某些类别商品反倾销调查与裁判,国内非政府组织出面组织相关企业进行材料的收集与整理进行反倾销抗辩,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

这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甚至是不可替代的。

这就避免了那种面对反倾销调查与裁判时相关中国企业集体沉默,或者仅由个别企业单打独斗而无力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而被迫放弃抗辩,无奈接受不利裁判的被动局面。

这种情况往往会给相关的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甚至不得不退出相关国家市场。

非政府组织长于做补充性的工作,这个定位对非政府组织来讲,应该是普遍的。

因为不论在哪个国家,政府一定是社会服务最大提供者,而非政府组织其实只是针对政府无法顾及到的地方进行拾遣补缺。

汶川地震救灾后,民间环保团体“自然之友”执行理事梁燕,对自身角色进行了思考,她认为“其实第一拨紧急救援并不是非政府组织的强项,因为它需要大规模地调动大量救援机械。

而后面日常化工作,如心理辅导,情绪调整,抚平心灵创伤,为灾区群众重建家园做准备,组织灾区群众自救行动等,则是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力所能及的工作”。

[1]非政府组织的这种拾遣补缺主要体现在一是“软服务”;二是关注政府无暇顾及的细节;三是为政府提供建议和咨询。

3.指导关系。

非政府组织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在社会治理中,政府的主导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应该注意的是,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所谓政府指导,是指政府在其职能职责管辖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法律精神和原则,规范与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方式,谋求公民或团体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指导的主要特点是其行为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指导不是恣意的,而是在法律框架下的依法指导。

政府指导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的灵活多样性,能够适应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

因此,要求政府指导行为都须有具体法律依据是不现实的,这样只会大大缩小政府指导这种新型行政管理手段的生存空间,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但也不能因此便认为政府指导可以不需要任何法律依据,毕竟政府指导是以行政权力为背景的,一旦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将会如脱缰的野马,恣意横行。

解决法律规范制约性与政府指导灵活性的矛盾的原则是:对政府指导行为需要作出适度的规范。

适度的界限是保证政府在实施指导行为时,行政自由裁量权能够合法、合理、公正有效地行使。

在难以把握这一界限的情况下,则宁可稍宽一点,为此应建立相应的监督与救济机制,保证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指导性质。

做到政府依法行政,非政府组织依法运作,使这种指导关系更具有生命力。

鉴于此,不需要所有的行政指导都必须有行政行为法的依据,但要求必须有行政组织法上的依据,即政府必须在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事。

否则,这种指导则无任何意义。

另外,也要在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指导作出相应的规定。

行政指导也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4.监督关系。

这种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监督关系是双向的,它是双方合作中不可缺少的关系。

首先,作为政府部门而言,行使的是公共权力,如果失去监督与制约,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并且滋生腐败,邓小平早在1980年就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

[2]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中也郑重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作用,增强监督合力求实效。

”[3]因此,监督政府非政府组织有责无旁贷的义务。

其次,政府也要履行对非政府组织正常的监督职能,如监督非政府组织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活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非政府组织由于其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与政府和企业的财务制度有着许多不同。

如利润计算,报表项目,评价标准等,因而建立非政府组织独立财务和审计制度,是对其实行监督的前提。

当然这种监督不是随意的,而是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监督。

二、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应该看到,目前,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并非尽善尽美,政府在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中,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1.是在国内许多政府官员的头脑里,总以为公民成立自己的组织就是想分享他们手中的权力。

实际上,对于绝大多数的非政府组织来说,他们无意于分享国家的权力,只是希望遵循一套独特的做事方式和价值理念,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这些活动,有公益性的,也有互益性的。

它们的存在,不但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社会文化,而且填补了政府许多未尽的服务空白。

2.是有些政府官员担心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方面会给政府制造麻烦。

2008年5月13日晚上,“根与芽”办公室主人罗丹和另外一些非政府组织人士一起来到共青团四川省委,表达了参与汶川抗震救灾的原望,被告之只能以志愿者的方式,不提倡其它方式。

“现在还是有一些制度性的制约,跟我们现在整个社会管理思路有关”。

“实际上政府还是对政府控制以外的任何力量有着担心,对公民的自由度非常谨慎”。

罗丹指出。

因此,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存在着观念和制度上的双重局限。

来自成都的非政府组织——成都城市河流研究会秘书长田军说:“我们这里什么专家也有,非政府组织这东西比较复杂,政府一直很担心我们的活动会影响稳定,但现在我们有的是灵活性和有经验的志愿者。

”[4]3.是非政府组织的批评与其倡导的一些独立性理念很难让一些政府官员接受。

非政府组织不仅仅意味着一种组织形式,一种公益事业的实现机制,它更深刻的意义是体现了一种新型的治理理念。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治理转型成为全球范围内的话题,它反映了人们对政府作为单一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质疑。

传统的通过政府体系来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的模式,在民主法治要求空前高涨的今天,在信息化和全球化时代,显露出诸多弊端。

人们不断反思和探讨,期待多元主体,社会自治的“治理”型秩序的呈现。

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理念在现代社会的兴起,正是在这种治理秩序背景下出现的。

它体现了多元化社会自治的治理理念。

在一些墨守成规的政府官员看来,这种独立性的治理理念似乎就是一种“异己”力量,因而不愿意给予支持和扶持。

4.是规范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非政府组织难以取得合法的身份。

这不仅制约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也不利于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正常关系。

目前,规范中国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的两个主要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都规定,登记注册由各级民政部门来管,而日常性事务由业务主管单位管;在成立登记时,发起人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由于现行法规的高门槛设置,一般非政府组织很少能够取得合法身份,因为要找一个主管单位并非易事。

再一方面,非政府组织注册登记前必须找一个“婆婆”来管自己,也不符合非政府组织的自治理念。

长期以来,政府对非政府组织持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但有所限制的态度,对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滞后。

所以国内草根非政府组织往往不能获得注册,缺乏合法的身份。

有如当前我国非婚生子女无法办理户口登记一样,缺乏合法身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能实现。

因此,有的非政府组织只好在工商部门注册,但这样一来便出现了做慈善公益事业还需纳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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