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状况
关于中国NGO法律政策的若干问题

关于中国NGO法律政策的若干问题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推进,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在中国的角色日益凸显。
这些组织以多元化的形式和目的,广泛参与并影响着社会的各个方面。
然而,与其日益增长的活跃度和影响力相比,中国NGO的法律政策环境却显得复杂且充满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NGO法律政策中的若干关键问题,包括NGO的法律地位、注册和管理制度、资金筹措与监管、以及与国际NGO的合作与交流等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这些问题,本文旨在为中国NGO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本文将对中国NGO的法律地位进行阐述,探讨其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及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关注NGO的注册和管理制度,分析现有制度的优缺点及其对NGO发展的影响。
再次,资金问题作为NGO运作的重要支撑,本文将详细探讨NGO的资金筹措与监管机制,以及如何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合理流动和有效使用。
本文还将关注中国NGO与国际NGO的合作与交流,分析在这一领域中存在的法律政策障碍及其可能的解决路径。
通过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本文期望能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为NGO从业者提供实践指导,同时也为学术界提供研究素材,共同推动中国NGO法律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二、中国NGO法律政策概述在中国,非政府组织(NGO)的法律政策环境是一个复杂而多维度的体系。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公民社会的逐渐崛起,NGO在促进社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中国政府对NGO的法律政策也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中国NGO的法律政策主要体现在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中,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NGO的设立、登记、运作、监管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NGO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同时也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
非政府组织(NGO)论文法律规制论文:我国非政府组织面临的法制困境与对策

非政府组织(NGO)论文法律规制论文:我国非政府组织面临的法制困境与对策摘要目前在法律政策上的一些规定限制了非政府组织合法身份的获得。
非政府组织面临的合法性困境的表层原因似乎是我国政府对ngo管理途径的失范,深层原因则是立法不当。
基本对策一是明确立法思路,二是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运营活动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ngo)合法性法律规制根据调查,目前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实际情况有四种:第一,合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第二,挂靠在某个合法社团下面,实际保持相当的独立性;第三,注册为企业法人;第四,未采取任何合法途径,属于非法社团。
豍学界普遍认为现在中国有关ngo的法律既不完善,政策也很不明确,以为成为ngo发展中遇到的首要障碍。
一、非政府组织面临的主要法律限制及原因(一)非政府组织面临的主要法律限制尽管中国政府在积极建立有关非政府组织登记方面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但这并不意味着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在我国已受到法制的积极促进或保护,相反,现行法规中的许多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目前在法律政策上的一些规定限制了非政府组织合法身份的获得。
首先,双重管制政策。
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民间组织的成立进行实质审查,之后登记管理机关仍然要独立进行实质性审查。
任何一方不同意,民间组织都不能合法成立。
另外对民间组织业务活动的监督上,也是两者都进行行政管理。
双重管制是一种双保险的设置,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与政府目标不一致的民间组织成立,但是,由于管理的两个部门会出现标准不一的情况,这对于民间组织来说,是很大的困扰。
其次,限制竞争的政策。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第2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第2款第3项都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间组织,没有必要成立。
1990年《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请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提出对不符合社会需要、重复设置的社会团体,要予以撤销或者合并。
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20世纪7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起来。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市场化的转变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非政府组织也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我国非政府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独立性过差、法律法规不健全、经费不足等一系列问题。
对此应制定促进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相应对策。
标签:非政府组织;社会管理随着社会公共事务的日趋复杂化且数量的不断加大,公共管理的主体不再仅限于政府和市场两个部门之内。
随着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迅猛发展,非政府组织正逐渐成为与政府、市场并驾齐趋的第三个社会管理者,并在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与不足。
因此,研究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便显得十分迫切。
一、非政府组织的含义及特征对于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与非政府组织相近的可替代的概念也很多,如“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志愿组织”、“慈善组织”等。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有别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以公共服务为使命,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正式组织形式的组织。
非政府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部门,应具有与其相区别的特征。
按照萨拉蒙教授的观点,其认为非政府组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是组织性,即这些机构都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其次是私有性,即这些机构都在制度上与国家相分离;再次是非营利性,即这些机构都不向他们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提供利润;第四是自治性,即这些机构基本上是独立处理各自的事务;最后是自愿性,即这些机构的成员不是法律要求而组成的,这些机构接受一定程度的时间和资金的自愿捐赠。
二、非政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尽管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导致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李志伟伏胜旺马鸣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5期我国非政府组织已经从制度到管理等各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作为一种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对我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就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现状分析,其仍然是不完善、不稳定的。
一、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存在的问题(一)目标错位、政社不分非政府组织出现的最初动因是服务社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它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是公民社会的主要组织网络形式,它的基本目标是让广大公民有效参与社会事务。
然而我国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的定位是错位的。
这种错位主要表现为:在利益的驱动下非政府组织背离了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基本特征,成为某些个人或小集体谋取经济利益的工具。
另一方面,我国非政府组织还不成熟,还不能完全摆脱对政府行政机关的依附。
目前相当一部分自上而下的社会团体由于本身是从政府的职能部门转变过来的,或者是由政府机构直接建立的,他们无论在观念、组织、职能、活动方式、管理体制等各个方面,都过分依赖政府。
(二)法规不健全、可操作性差这个问题涉及到对我国当前非政府组织法律制度框架的总体评价问题。
尽管我国政府在积极建立有关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方面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但是还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全面的、严谨的有关于非政府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
只有国务院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出台的一些暂行办法、规定等,以及民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等,总体上层次不高,数量少,不配套,可操作性不强①。
(三)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一方面结构布局不合理,如行业协会结构不够合理。
布局不科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行业覆盖面过大、分类不科学、行业特点不明确、不符合产业升级的要求、重复设置、对新兴行业组织忽视;从地区发展的角度来看,其发展不平衡。
非政府组织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地区主要是大中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区,而在内陆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则明显不足。
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

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非政府组织(NGO)是指由个人或团体组成,以社会公益和公共利益为宗旨,自主组织和开展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性社会组织。
随着中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进步,NGO在国内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本文将介绍NGO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NGO在中国的发展现状1.发展历程20世纪80年代初,Open门推进组织成为中国第一家NGO。
90年代初,伴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社群团体和NGO开始在社会上发挥作用。
21世纪初,中国政府也开始承认NGO的合法地位和发展权利。
目前,NGO在中国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弱到强的历程。
据统计,截至2019年末,中国大陆已有社会团体33.8万个,其中,约7万个为NGO。
2.影响范围NGO在中国的影响范围日益扩大,涉及环保、公益、文化、教育、妇女儿童权益、残疾人事务、社区建设、灾难救援等多个领域。
有些NGO的工作成果被各级政府官员公开表扬和鼓励,引起社会对NGO的广泛认同和支持。
3.法律地位中国对NGO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6年,《境内非政府组织境外活动管理法》正式颁布实施,明确了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境外开展活动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
二、NGO在中国的问题1.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虽然中国对NGO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
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一些地方出现了一些阻碍非政府组织合法活动的规定,导致NGO在某些领域的过度干预和限制。
2.融资难度大NGO的融资渠道相对单一,主要依靠国际捐款和社会捐赠。
受到政策和管理的限制,NGO在国内无法接受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赞助和支持,这导致NGO在资金方面的发展困难。
3.专业人才匮乏由于NGO的办公条件和薪酬待遇不够优厚,许多领域的专业人才难以加入到这个领域。
在这样的情况下,NGO有时难以招募到足够专业的人才,从而影响了NGO在某些领域的发展。
我国非政府组织面临的困境

我国非政府组织面临的困境我国在20世纪以前,尽管在商业和运输业很早就有自主的行业协会,但它们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而是传统意义上的帮会。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进入转型期,中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许多引人瞩目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出现了众多的非政府、非营利性质的社团组织。
但是由于起步较晚以及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至今仍面临很多困境,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一)非政府组织独立性不足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行政关系错位,合作有余,分工不足,从属有余,自立不足。
首先,政府对非政府组织领导而非指导。
现实中,非政府组织的人事任免、目标方案的确立乃至工作的安排中有很多都是受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政府的行政权力渗透到非政府组织的各个领域;其次,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管理是执行而非决策。
非政府组织本应是政府与社会的桥梁纽带,反映民意,影响政策,但实际上我国非政府组织仅限于提供公共服务,无法介入政府行政的咨询决策,以执行性参与为主;最后,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组织结构上经常出现重叠现象。
(二)对非政府组织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制化程度低虽然总的来说,我国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律体系的建设已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法制化建设任务仍十分艰巨。
这表现在,一方面,立法工作滞后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规还不完善。
比如实体法、单行法、立法内容存在缺失。
另一方面,我国非政府组织立法的层次和质量不高,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的内容侧重于登记程序,不仅与其它法规衔接性差,而且在具体问题上缺乏可操作性。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还没有真正完整的非政府组织监管的法律文本,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条例都称不上是完整的非政府组织法。
这些情况说明,我国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的法制化程度还相当低,跟发达国家严密的非政府组织法律体系相比,差距还相当远。
(三)非政府组织的商业化经营目前,我国很多本来以公益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像医院、学校等,由于资金的短缺或者营利动机的驱使,以从事商业活动的方式赚取大量利润,将太多的注意力放在了营利活动上,从而与商业化企业的界限日益模糊,忽视、甚至损害了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潜移默化的改变了这些组织的性质。
我国NGO的现状以及对策

我国NGO现状以及其不利因素分析【摘要】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公益性或互益性是非政府组织区别于政府和私营部门的鲜明特性。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较晚,存在民间性不足、自治程度不高等问题,现状不容乐观。
在经济上、政策上、文化上,有许多深层次的因素综合作用,阻碍了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蓬勃发展,也阻碍了我国社会的整体进步。
本文从我国NGO的现状和不利因素进行了分析。
【关键字】非政府组织草根NGO 官办NGO 自治性双重管理体制1现状1.1数量少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数量变化统计图如下所示。
截止到2010年,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约为45万个,2008 年全国基金会拥有的总资产为225.9 亿元,2009 年增加到235.4 亿元。
而美国的非政府组织约有200 万家,基金会10 万多家,基金会的经费总数超过5000 亿美元,工作人员超过900 万人。
1.2已合法注册登记的NGO行政色彩浓厚我国许多非政府组织被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来对待。
大多数实力较为雄厚的非政府组织最初都由政府创立,尽管它们最后从组织上脱离了创办者,但两者之间依然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例如,“希望工程”依赖共青团系统的全国性组织网络来开展工作,中华慈善总会借民政部来建立信誉,各地的消费者协会则借政府工商部门来获得公众的认可,离开这些行政资源,它们将很难开展工作。
此外,行政机关实际上依旧保有对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控制权,如中国红十字会和各级商会都设立党组织,其负责人由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任命,人员级别与待遇比照政府公务员,并可在组织、政府和党的机关之间流动。
同时,有官员作为非政府组织的领导,其活动较容易开展。
清华大学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非政府组织中有46.6%是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只有4.6%的非政府组织没有政府兼职人员。
可以说,我国非政府组织没有脱离纵向的权力结构形式,其独立性和自治性无法真正得以实现。
更甚者,这些行政色彩浓厚的非政府组织中,有些成为第二政府,或者成为安置政府退休官员的场所,没有真正独立自主地按照社团的宗旨从事活动。
我国非政府组织面临的困境分析及解决措施

我国非政府组织面临的困境分析及解决措施摘要: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
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虽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治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因素,更与公民社会自身的不健全有关。
为此,需要我们从法律法规、政府、社会、国际以及非政府组织自身等各个方面来探索相应的对策措施,以期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功能。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公民社会一、我国发展非政府组织的困境成因分析造成我国非政府组织所面临的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治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因素,更与公民社会自身的不健全有关。
1.政治方面。
依据经济人假设,政府在可能的情况下会最大程度地追求自身利益,而且政府拥有权威性、强制性的行政权力,这样可以使政府运用特有的职能权力排斥其他竞争者,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收益。
所以,在要求政府下放权力时势必会遭到政府的本能排斥。
同时由于当前我国仍处于“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社会无法对政府权力形成对等制约关系。
政府在职能转变过程中通常采取“抓好处、卸包袱”的策略,把本应回归社会的权力因利益而牢牢控制,反之,把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推给了社会,却名曰“放权”。
[1]这样一来,非政府组织就势必出现诸多问题,如社会定位不明确,缺乏自由的活动空间,对政府过度依赖等。
2.经济方面。
现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如现代产权制度还未完全建立,政企不分,很多政府部门热衷于与民争利。
同时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选择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改革来发展我国经济。
而这些改革也为政府过分干预市场和社会提供了依据,政府与企业或非政府组织合二为一。
再者,自治力、调节力差的市场势必会导致各企业主体之间缺乏诚信、规范的经济行为。
[2]在此背景下的非政府组织难免出现社会功能欠缺、活动空间狭窄、官方色彩浓厚等问题。
3.文化认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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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状况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十分迅速,逐渐成为了社会的热点话题之一。
然而,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定上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影响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笔者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影响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门槛过高,自身能力不足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法律状况
非政府组织,即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中文直译,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对产生公认的概念,但为较多人所接受的概念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支援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除了“非政府组织”外,国内还通常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名称称呼此类组织。
本文为了行文流畅,上述概念都有所提及,但是所指的内涵都是一致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也从无到有,从少到多。
所从事和涉及的行业也日渐广阔。
但是这些社会组织在运作过程中所暴露的缺陷和政府管理上的不足也逐渐显现出来。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现存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立法上存在缺陷。
其二则是一些非政府组织内部制度的不完善。
一、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立法现状
众所周知,非政府组织(以下简称NGO)是一个十分宽广的概念,在这个概念之下,非政府组织被涵盖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之下。
可是目前,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立法相当凌乱,这些法律法规分别存在于一般性的法律和一些特别性的法规中。
(一)一般性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我国《宪法》第35条是关于公民有自由结社的权利的规定。
2.《民法通则》第50条提及了
社会团体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3.行政法的相关规范,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各种行业的管理条例。
4.在地方性法规中,各地均有对社会团体的规定。
例如《广州市社会团体管理登记办法》、《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
(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部门法律
在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立法中,目前仅《红十字会》和《工会法》。
但是相关法律亦有所规定。
例如《律师法》、《体育法》、《注册会计师法》等。
有关的部门规章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主导,以根据各行业、各地方不同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辅助的法律体系。
该法律体系基本涉及了非政府组织从设立、变更到注销的运行过程和日常的人事、财务管理、税收管理方面的事项。
应当说,尽管有些地区尚缺乏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但是从总体情况上看,我国对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二、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立法中的问题
(一)非政府组织设立的门槛过高
1.双重管理体制亟待改革。
对于非政府组织,我国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NGO的管理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行使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权。
这一制度在《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中体现得最为明显。
这种体制产生的时间是上世纪80年代,“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队社会团体归口管理的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
”1在当今的语境下,社会对NGO的需求量大大增加,但是双重管理体制的法律环境下,大量的组织被迫“转入地
下活动”。
正是由于此,非政府组织的设立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并且职能部门在监管上的难度也大大增加。
由于取得合法身份的条件过高,一些民间团体转而选择采用工商注册的形式变成企业法人,而对外宣传和活动则是非政府组织性质的。
笔者认为,这种似是而非的“合法化”至少造成了两方面的后果。
一方面,这使得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大大降低,另一方面,由于管理的缺位,那些民间组织的行为受到的约束极少。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第2项的规定值得商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第13条第2项规定的内容为,“在同一行
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对于社会团体的成立申请不予批准。
”从此项规定的设立目的分析,是为了限制在同一行业或者领域的竞争,避免行业秩序的混乱。
但是在现实中,现存的社会团体往往具有浓厚的官办色彩,其所发挥的作
用相当有限。
第13条第2项的规定无疑限制了同类非政府组织,尤其是纯民间性质的NGO
的存在。
这就使得在领域内非政府组织的竞争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业内原有组织对行业的发展和维护能力也难以提升。
另外,此项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瑕疵。
既然规定了“在同一行业已有相同或类似的社会团体,没必要成立的……不予批准。
”,但是何谓“类似”,何谓“没有必要成立”,却未见统一的标准。
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被放大。
政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NGO的存亡。
(二)非政府组织的监管法规缺乏
目前,非政府组织的法规缺失还表现在对各类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性法规的缺乏。
例如,以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就鲜见关于NGO的内部结构,财产关系,人员关系等民事问题的强制性规定。
甚至,指导性规定也极少。
再者,从已发布的法律法规看,关于NGO的资质
认证、监督管理上也存在统一的协调方法。
甚至于有些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
以《注册会计师法》为例,该法第五条已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由国务院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进行监督指导。
但是在注册会计师工作所涉及的各行业中,该行业的主管部门又对职业资格设置了审批条件。
从而造成了各部门之间管辖的重叠和冲突,形成了有利则争管,无利则不管的选择执法,甚至出现了一事多罚的现象。
(三)非政府组织自身的不完善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自身建设缺陷,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显现了出来。
总体来说,主要体现为:1.专业能力不足。
由于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时间短,社会资源贫瘠,字加上法律环境较为恶劣,其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能力不足是一个显著的问题。
非政府组
1王名.《关于改革我国民间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建议》.《中国行政管理》.2007[4]
织的能力,一般可以分为资源动员,公共服务,政策推动等几个方面。
我国的NGO和国外的NGO相比,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究其原因,则是缺乏专业人才的加入。
2.NGO之间,NGO与各种市场力量,媒体,政府之间的交流较少。
须知,不同的NGO,以及各种市场
力量往往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群体。
而公共政策的制定,则是不同利益之间博弈达到均衡的结果。
但是从总体上看,NGO之间很少有联合行动的情形,甚至在某些事件中出现了同类NGO之间为争夺一个项目而相互攻击的闹剧。
3.非政府组织的分布不合理。
在此所指的不
合理,表现为公益服务类的组织少,而业务类,政治类的组织较多。
而且,专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如农民工,儿童,残障人士的关怀而设立的组织也鲜见。
三、非政府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
从立法成本上看,对已经具有基本框架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无疑比推倒重建要来得便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新形势,我国必须要改变以往对非
政府组织“重原则而轻程序,重监管而轻服务”的理念。
首先,从立法上,应当放松对NGO
的防范心理,转变为支持,进而实现在服务中实现有效控制。
其次,应该为相关法律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以解决法规之间的现存冲突。
具体而言,建议如下:
1.对非政府组织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既可以简化管理程序,降低管理成本,又可以运用法律、政策的社会特别需要的非政府组织进行有效管理,以促进其发展。
例如,基金会的法律地位尴尬就亟待运用此类方法解决。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非政府组织为必须登记为法人,也就是说,要拥有一定的资金、办公场所和员工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基金会拥有作为法人的基本条件,却不属于四大法人类型中的任何一种。
这样的困境使得基金会的法人资格的存在问题,其的作用无法全部展开。
笔者认为,基金会应当被认定为法人组织,或者允许其以法人组织的形式存在。
2.有重点地发展非政府组织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公益性组织和互益性组织。
从目前的现状看,对于参与社会救助的和公益活动的NGO,政府应当进行大力扶植。
这对完善我国的公共服务体
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有着巨大的帮助。
同时,对这些组织的完善,是对政府转型所留下的空间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