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法律支持
我国地方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我国地方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摘要:伴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及规范化问题,已经提到政府管理的议程上来。
迫切要求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大力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并同政府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的非政府组织,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更加有利发展机制。
本文从非政府组织存在的数量、规模、非政府组织自身能力、特点以及国际化程度等方面提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政府在法律环境、规范化的管理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和非政府组织的自律机制等方面提出应对的措施,使之推动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发展政府管理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地方政府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
由于地方政府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能力有限,地方政府不得不考虑如何面对繁重的社会性事务来加强管理。
总结世界各国经验,成功的途径就是输出政府职能,为地方政府寻求合适的职责伙伴,在政府的监控下,由社会为政府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来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以提高政府本身的治理能力和竞争力。
为此,发展非政府组织就是一个重要的途径。
所谓非政府组织,“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1]我国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互益性社会中介组织)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性服务实体社会中介组织)。
一、我国地方非政府组织发展现存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迅速得到发展,据民政部2004年统计,截止到2003年年底,中国民政部门共登记各类非政府组织26.66万个,年均增长34%;其中社会团体与基金会合计14.2万个,基金会1300多家;民办非企12.4万个,年均增长23%。
[2]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发挥的了前所未有的作用。
但与社会发展相比,还远未能满足社会各种群体、和各种利益集团的需要;而且与国外相比,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总量、质量、作用等方面还有很大的差距,且发展不平衡,速度较慢,国际化程度不高。
论NGO在中国的发展

・公共经济与管理・论NG O 在中国的发展詹花秀(湖南省委党校, 湖南长沙 410006)Ξ摘 要:N G O 作为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的补充,在美国等西方国家获得了长足发展,在其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N G O 组织,运作欠规范,发展态势差强人意,管理水平也较低,因此,要倡导人们无私奉献,引导新的价值观的形成,并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
在经济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为原则,以目前已有的运作比较成功的N G O 为依托,广泛聚集各种社会力量,使我国的N G O 达到一种高效的经济运行状态。
关键词:N G O ;制度;超功利社会;价值观中图分类号: F062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3)05-0114-04 N G O (Non —G 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非政府组织”的缩写,我国称为第三部门,即私人部门和政府部门以外的部门,它包括政府和企业外的所有机构。
它既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经济组织,也不是政府组织,而是一种由政府认可的非盈利性的民间组织。
目前世界上有数十万个民间组织,如各种扶贫组织、研究会、协会、学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发展援助机构及私人基金会等,其涉及的主要工作范围有扶贫、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科学研究和交流、民主监督、经济发展、信息服务、环保和政策研究等方面。
近年来,中国的N G O 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与一些西方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传统的价值观、消费观念约束,以及我国目前的分配制度制约。
一、NG O 在中国的发展概况和特点在中国,N G O 组织是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般由某些人群组织或发起,具有明确宗旨和目标,并经过正式登记注册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组织,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非政治性、非事业性、非宗教性及合法性等特征。
随着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确立“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目标,民营经济和社区事业不断发展,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发展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

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一、非政府组织的特征非政府组织一般都是由民间个人、组织机构等主体发起,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采取基金会、志愿协会等形式,自主管理的一种组织。
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组织形式,具有以下的特点:一是民间性。
从主体来看,非政府组织的发起是由民间的人员或组织发其成立的,而不是由政府主导。
从运作来看,非政府组织有其自身章程,按照发起目的来运作。
从组织管理上,非政府组织并不从属于政府领导,或执行某个政府部门的工作意图,而是依据自己成立时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是社会公益性。
非政府组织的成立目的,往往是以某种公益事业为其活动内容,在实践中,主要以社会弱势群体、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特定事项的调研等为主要活动,是典型的社会性组织,并且不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组织的直接或间接目的。
三是志愿性。
如前所述,非政府组织的并不隶属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并且其活动目的是以公益事业为主。
一般来说,非政府组织的内部员工大多数是志愿工作者,依靠广泛动员社会活动的积极分子参加。
因此,非政府组织对员工的自主性要求较高。
二、非政府组织与国家的互动关系现代国家的基础是秩序,这种秩序直接体现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但是,系统的法律体系并不一定说明这个国家当然的形成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特别是在特定的社会领域,法律体系并不能妥善的解决全部社会问题,而依赖于民间的治理体系。
作为民间自发的非政府组织,其与国家的关系即在于此。
(一)国家与非政府组织是互相支撑的作用。
现代国家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主权在民原则。
特别是在经济领域,自从上个世纪美国凯恩斯主义的风靡,导致产生了大量的非政府主义思潮。
在社会管理领域,这种思潮的影响也至今仍有地位。
在公共管理理论中,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现象都十分明显。
因此,当代行政管理的主流认识是,国家和社会必须进行合作,实现二者对社会管理的合理分工。
国家行政权力的形式是强制性、自上而下的运行,而非政府组织则恰恰弥补了行政管理的不足,从社会基层出发,能够较好的支撑国家管理。
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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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非 政 府 组 织 发 展 存 在 的问 题 及 对 策 浅 析
王 冉 段倩 倩
石 家庄 0 5 0 0 6 1 ) ( 河 北经 贸大 学 。河 北
【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进步,我国非政府组织得到 了 前所未有的发展 空间,在经济、社会 、政治等广泛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 与此同时,我国非政府组织在发展过程 中,由于受到来 自各方面主客观因素的 限制或制约,还存在着诸如资金不足、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 政府对非政府组织限制过 多等问题。为此,我们须进一步加大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力度 ,完善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放松对非政府组织的限制。 【 关键词 】非政府组织;发展;问题 ;对策 引言
包 括 以下 几方 面பைடு நூலகம்:
( 一 )发展 所 需资 金不 足
我 国 非 政 府 组 织 资 金 少 而 且 来 源 单 一 。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发 展 丰要 靠 自筹 资 金 、少 量 的 社会 捐 助 和 一 定 的服 务 收 费。 非政 府 组 织 经 济 力 量 薄 弱 , 在 宣 传 和 筹 集 资 金 方 而 就 无 力 投 入 , 这 又 进 一 步 限制 了它 在 寻 求社 会 资 源 方 面 的努 力 。 作 为 非赢 利 组 织 ,其 运 营 开支 有 很 大 一 部分 需 要 社会 力 量 的支 持 。 而要 取 得 这 种 支持 , 就 必须 采 取 一 些 公关 策 略 和 市场 化 的手 段 ,在 宣传 上 投 入 一定 的 资 金 ,充 分 调 动 体制 内外 的 一切 积 极 因 素 ,进 而 获 得 各 方面 的支 持 。但 是 由于 非 政府 组 织 筹 集 资金 的渠 道 少 , 经济 力 量 薄 弱 ,恰 恰 又 没 有 能 力 在 这 方 而 投 入 , “筹 资 渠 道 单 一 , 资 金 少 ; 资金 少 , 筹 资渠 道 单 一 ” ,非 政 府 组织 的发 展 就 陷入 J , 二难困境中,
论非政府组织(NGOs)参与国际活动中的模式

论非政府组织(NGOs)参与国际活动中的模式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多主体积极参与国际政治、经济活动的现实,国家间关系和政府间关系已经不足以概括国际关系的全部。
在越来越多的地方,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正日益显著。
20世纪80年代后,非政府组织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中无论其数量、规模,还是影响力都正以惊人的速度蓬勃发展着。
大量非政府组织活跃在各国际性领域,面对该现象,有学者惊呼这是“全球社团革命”、“全球市民社会的崛起”。
非政府组织英文名称为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缩写为NGOs,关于其定义渊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各政府组织相关文件的阐述,其中较为通用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52年第288(x)号决议的“任何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均应被视为非政府组织”。
该定义的核心是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性”特征。
此后,联合国的多个文件又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过表述,1994年联合国文件(编号U.N.Doc.E/ac.70/1994/5)将“非营利性实体”作为非政府组织的另一个特征予以提出,1996年更是在《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咨询安排》中提出“为本安排的目的,任何由非政府机关或政府间协议设立的此类组织应视为非政府组织,包括接受政府主管机关指派成员的组织,只要该成员不干涉组织意见的自由表达”。
而其他国际组织,如欧盟、世界银行等,也都在各自的文件中提出了非政府组织的定义。
除了国际组织文件外,非政府组织定义的另一个渊源来自学者们的著述,例如“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
由于上述各文件和学者对非政府组织定义角度的不一致性,使得目前国际上尚没有一种其概念的统一界定。
但是综合看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是非政府组织所具有的首要特征。
国际法领域下,非由政府间协议设立的,能够以自己名义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的国际组织都可能属于广泛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
中国非政府组织NGO发展现状与展望

倍 的作用 。在 N G O 体系 比较完善的国家 , N G O 往往 在危机发生后 先于政府到达受 灾 地 区, 各组织间密切合作 , 积极展开救援 ,
在救助生命和挽救财产方面做出巨大贡献 。 其次 ,救助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第一 , N G O大多依托基层社 区或特定群体组成 , 较 为熟悉所在区域内的灾 害事故现场 的情况 , 与政府仓促赶来的专业应急人员相 比, 更具 有组织上的灵活性、救援活动 的针对性 以及 救助行为的高效性。第二 , 政府在应对危机 时, 其行 动和要求是统一的 ,它的思考方式 是 全面的、确切 的、负责任 的 , 是基于灾 民 整体的 , 无法顾 及到细节实施 中的各种问题 以及不 同利益 主体 的诉求 。而 N G O 的工作 恰 恰可 以深 入到政 府政策 不能顾 及 的具体 领域, 通过对具 体问题 的解决和特定群体的
组 织的一些弊端和 问题也逐渐暴露 出来。在这种 形势下开展 对非政府组织的研 究具有 十分重要 的意义。
关键词 :非政府组织 ;发展现状 ;研 究展望
一
、
非政府 组织 的涵 义及 特点
非 政 府组 织 ,英 文 全称 为 “ n o n — g o v — e mi n e n t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 , 缩写为 “ N G O ” , 是 现 代经济市场社会 中最活跃 、 最重要 的角 色之 在联合 国经社理事会 中,专 门设有一个 非政府组织委员会 , 负责审核批准接纳非政 府组织 , 认可它们在联合 国的咨询地位和观 察员身份 。 非政府组织在现实 当中还演绎 出 不 同称谓 ,如第三部 门、非 营利组织 、公 民 社会组织 、独立部 门、慈善部 门、志愿者部 门、免税部 门、草根组织等等 。我 国根据特
中国非政府组织管理体制的问题及新发展方式研究

题目(中文):中国非政府组织管理体制的问题及新发展方式研究(英文):Study on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Chinese NGO and NewDevelopment Methods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开始大量涌现,经过30年的实践,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范围日益广泛,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国家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主要是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
通过这种双重管理体制,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得到了有效而全面的监督管理,但同时门槛高、管理弱等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政府必须要改革当前的管理体制,一方面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营造稳定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管理体制内部的改革,促进非政府组织自身的建设。
通过内外部的改革,形成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良好的关系,实现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有序发展。
基于社会上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瞩目,在政府通过法规政策改善非政府组织管理的同时,也可以将非政府组织引入高校,不仅可以促进大学生就业,也可以更好的引导部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服务职能,一举两得。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双重管理体制;问题;大学生就业;建议Abstract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Chinese NGO has sprung up. After 30 years of practice, the activities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extensive and playing an important effect on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harmony. For the management of NGO is mainly through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and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Through the double management system, China's NGO has been effectively and comprehensively managed,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 existence of problems also restricts the development of NGO in China, such as the high threshold and weak management.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and play the positive role of NGO, government must reform the current management system. on the one hand, the government should perfect the relevant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create a stable external environment; On the other hand, the government should also strengthen the internal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NGO itself. Through the reform of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hina can form a goo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NGO and achiev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NGO.Keyword: NGO, double management system, problem, proposal目录一、绪论 (1)(一)文献综述 (1)1、文献来源 (1)2、主要观点 (1)3、辩证评析 (1)(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2)1.研究目的 (2)2.理论意义 (2)3.实践意义 (2)(三)理论基础与逻辑关系 (2)1.概念与理论 (2)2.思路与结构 (4)3.方法与创新 (4)二、中国非政府组织双重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4)(一)双重管理体制门槛高 (4)1.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高 (5)2.业务主管单位可单方否定 (5)(二)管理部门管理弱 (5)1.业务主管部门规避风险 (5)2.登记管理部门力量薄弱 (5)三、中国非政府组织双重管理体制问题的原因 (5)(一)影响双重管理体制发展的自身原因 (5)1.管理部门之间协调难 (6)2.过度注重审批和把关 (6)(二)影响双重管理体制发展的外部原因 (6)1.管理主体职责划分不明确 (6)2.外部监督立法不完善 (6)四、中国非政府组织双重管理体制问题的对策 (7)(一)完善非政府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外部建议 (7)1.加大扶持力度,统筹协调 (7)2.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降低准入标准 (7)3.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健全监管体系 (8)(二)完善非政府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内部建议 (8)1.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 (8)2.健全自律机制 (8)(三)促进非政府组织双重管理体制发展的建议 (8)1.加强非政府组织自身发展 (8)2.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监督机制 (9)3.健全非政府组织的责任追究制度 (9)五、引导非政府组织进入高校的新发展方式 (9)(一)非政府组织进入高校的必要性 (9)1. 非政府组织进入高校的背景 (9)2. 非政府组织进入高校的积极作用 (10)(二)非政府组织参与大学生管理的途径 (10)1.提供大学生就业岗位 (10)2.提供大学生就业培训及指导 (10)六、结论 (10)参考文献 (12)中国非政府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问题研究一、绪论(一)文献综述1.文献来源文献是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以及非政府组织理论,来源有中国知网,中国行政管理杂志,南大核心文章,有的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和学者发表在期刊杂志上,还有公共管理著名学者的著作。
评“非政府的法”

2006年12月 第22卷第6期 皖西学院学报
Journal of West Anhui University Dec.,2oo6
Vo1.22 N().6
评“非政府的法” 谢蓓 (皖西学院学报编辑部,安徽六安237012) 摘要:“非政府的法”的理论基础是法律多元论,即认为法律不仅仅是国家法,还包括其他的社会规则。“非政府的法”的观 点说明了社会调整机制和社会调整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法律只是整个社会调整系统中的一种机制,它不能代替其他社会规范 对社会生活的调整。“非政府的法”的法律概念具有极大的包容性,无法将其与其他的社会规范区另q开来。“非政府的法”否认了 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的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泛化了法的概念,缩小了法的概念的丰富内涵,不利于科学地深入研究法 的作用的特点和规律性。“非政府的法”的观点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关键词:非政府的法;理论渊源;法律的泛化;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13911.O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735(2006)06--0040--04
西方法社会学中主张法律多元主义者认为,法不 仅包括国家的法律,还包括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的行为 规则。“非政府的法”有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1)韦 伯:国家、学校、教会都存在法。韦伯指出:“法是得到 (身体的或心理的)强制力的可能性所保证的,目的在 于使人们服从或对违法加以报复的,由为此目的而产 生的特殊的工作人员而执行的秩序。”在韦伯看来,法 是由特殊的机构——“特殊的工作人员”执行,法不仅 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而且包括非政府组织所制定的 规则,法受到“身体的和心理的”强制力的保证。(2) 马考利:“私人政府”的法。美国法社会学家马考利认 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私人的社会组织与公共政府的 界限越来越模糊,在它们之间很难划出一条明确的界 限。他把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称为“私人政府”。他认 为,美国的非政府组织如行业协会、仲裁协会、居委会 甚至黑社会组织既然可以制定规则、解释规则、执行 规则,与国家(政府)管理的方式没有什么区别,那么 非政府组织制定的规则也具有国家法律的功能,也可 以称为法。(3)图博纳:没有国家的全球法。英国学 者图博纳把法律多元主义的观点带人法律全球化的 研究中。他认为研究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全球化,不 应采用传统的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而应代之以多元 主义的法律概念。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全球化,是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一些非国家的国际组织的规 则不依赖于国家法律或国际条约而独立地在发展。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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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法律支持摘要作为社会管理的新型主体之一,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法律环境却不够理想,表现在有关非政府组织的立法理念存在偏差,立法框架存在失衡,立法层次低,各个法律制度之间不协调以及配套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等方面。
应该将非政府组织立法理念从“控制”和“义务本位”向“培育引导”和“权利本位”转变,制定非政府组织基本法,完善现行法律规定,填补立法空白,以此建立完善的非政府组织法律体系。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社会管理;法律支持中图分类号:df 01 文献标识码:a作为社会管理的新型主体之一的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非政府组织发展成熟的国家,一个很重要的经验就是它们具有健全的非政府组织法律体系,能够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完善的法律空间。
而在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法制环境还不理想,从而制约着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发挥。
为此,必须为优化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法律环境作出努力。
一、非政府组织概念的界定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作为一个外来词,在不进行严格界定的情况下,它的近义词包括“非营利性组织(non–profitable organization)、“志愿组织(voluntary sector)”、“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等。
早在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71条中就已经正式使用该术语。
联合国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于1996年通过的第31号决议,对非政府组织的范畴做出了进一步的扩大:“任何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而建立在地方、国家或国际上的非营利性的、自愿的组织均属于非政府组织。
”在各种各样的定义中,最受学者们认同的是由美国霍普金斯大学的莱斯特?赛拉蒙(lester m. salamon)教授提出的观点。
赛拉蒙教授认为非政府组织具有正规性、私立性、非利润分配性、自我治理性、志愿性、公共利益性六个特征。
[1] 综合多方观点,结合中国的实际,笔者认为,为了与“政府”概念相对应,应选择“非政府组织”的称谓。
从推动和促进非政府组织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应将非政府组织的定义限制得过于严格。
只要是依法成立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公益性和志愿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可称为“非政府组织”,包括行业组织、慈善性机构、学术团体、社区组织、公民互助组织、同人组织、非营利性咨询服务组织等。
二、我国有关非政府组织的现行主要立法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第35条确立公民享有结社自由权。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三章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确定了社会团体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了公益事业的范围、捐赠和受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优惠措施等内容。
1998年国务院通过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前者将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主体明确为民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同时确立了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部门在非政府组织登记上的双重审查以及登记管理部门对于非政府组织日常监督管理的制度。
后者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从而提出了一个上位法《民法通则》不曾规定的新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
2004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基金会的概念,设立、变更和注销,组织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等。
国务院一些部委也颁布了不少有关非政府组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民政部2000年颁布了《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5年颁布了《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教育部于2008年颁发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
一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也颁布了有关非政府组织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2010年通过了修正后的《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此外,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范还散见于其它法律法规中,如与非政府组织相关的税收制度散见于各税种的税收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之中。
总之,我国现已建立起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内的多层级的非政府组织立法体系。
有关非政府组织的立法从单纯的社会团体规范发展到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规范等多类型规范,从单纯的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和日常管理发展到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税收管理、内部治理、社会监督等多维度管理,从单纯的监督管理发展到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机制,但同时也还存在诸多问题。
三、我国有关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立法理念上存在偏差我国非政府组织立法理念上的偏差首先表现为政府选择为主,社会选择缺位,管控思维比较明显。
我国长期以来是政府对社会和市场实施集权控制,因此市场和社会在参与社会管理时缺乏自主性。
根据我国有关非政府组织的现行立法,非政府组织的类型、存在状态以及发展方向大多由政府选择,而不是由市场和社会决定。
非政府组织从申请筹备到成立以及成立后的各种活动,甚至到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等各个环节,都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
在管控思维模式指导下,我国非政府组织立法呈现出僵化的特点,带来许多诸如“合法”与“非法”、“有法可依”与“无法可依”等方面的问题。
同时,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仍未确立。
随着“小政府大社会”模式的提出与发展,传统公共行政中“自上而下”的权力授予模式受到来自“下面”的社会权力的冲击。
非政府组织在社会领域存在的目的之一是制约国家权力,维护成员权利,增进社会利益,因而从根本上促进和规范非政府组织立法,就需要从制约权力和规范权利做起。
但我国非政府组织立法的重点内容仍然停留在“义务”本位上。
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总共文字不足5000个,但其中提到“应当”有34处,“必须”有18处,“不得”有8处,没有多少针对培育发展的条文;现有立法赋予行政机关对非政府组织较大的监督管理权,而非政府组织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却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二)立法框架上存在失衡我国非政府组织立法框架上的特点之一是以管理法为主,社会法缺位。
目前,处于宪法层面的结社法还没有出台,以致宪法确立的结社自由权缺乏强力配套法律保障。
“非政府组织基本法”也还没有出台,致使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财产关系及其内部治理机制缺乏规范性法律制度,与非政府组织相关的私法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在社会法领域,非政府组织的资金募集、志愿服务以及非政府组织在社会保障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至今也没有解决。
[2]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我国非政府组织立法框架上的又一特点是非政府组织内部约束机制和社会约束机制立法薄弱。
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对非政府组织的成立发展都有了相关的较为严格的规定,但政府监督管理几乎占据了非政府组织立法中约束机制的全部。
而非政府组织内部的治理机制和社会约束机制,在我国非政府组织立法中则属于可有可无的环节。
一些慈善机构的相关丑闻就暴露出了非政府组织自我约束与社会监督机制的缺位所带来的问题。
(三)立法层次低,各个法律制度之间不协调我国虽然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同时也在行政法规层面上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规定非政府组织的法律。
我国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范大多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层面。
而且,各个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不少重复乃至冲突,如依《民法通则》,民事法人只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民办高校作为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最为接近。
然而,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却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因此,根据这两个条例的规定,民办高校只能属于在《民法通则》中找不到依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了。
《民法通则》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国务院颁发的这两个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民法通则》的下位法,从法理上讲,下位法应该与上位法相一致。
法律规范的冲突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3](四)配套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非政府组织的立法不能孤立进行,它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合,其中首先就是税法的配合和支持。
非政府组织税法问题既涉及到非政府组织自身收入及其财产的税收政策和立法问题,又涉及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非政府组织实施捐赠时的税收政策和立法问题,但我国并没有非政府组织专门的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非政府组织可能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约12个税种,与非政府组织相关的税收制度就散见于这些税种的税收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中。
目前,我国对非政府组织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一是相关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较差,二是鼓励公众和企业向非政府组织捐赠的规则不健全,且没有平等地适用于所有非政府组织。
我国财政和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制度也缺乏对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作出相应倾斜的规定。
这和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四、我国发展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路径选择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非政府组织要在未来肩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发挥更大的社会价值,为此,必须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完善的、成熟的法律空间。
法律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有权立法的人大和政府作为法律法规供给的责任主体必须发挥其主导作用。
(一)转变立法理念一方面,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中央实行高度集权的影响,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立法一度采“管控”的立法理念。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对民主程度要求的日益提高,非政府组织作为一支独立的民主力量,在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
然而,我国非政府组织自治性差,成熟度不够,“管控”理念已经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应该审时度势,及时将对非政府组织立法理念从“管控”转向“培育和引导”。
另一方面,出于“预防制”的立法考虑,我国现有立法过分强调行政权力对非政府组织的控制和防范,强化对非政府组织义务履行的规定。
实际上,在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中,权利是出发点,义务不过是权利的对象化,是特殊形态的权利。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总的说,法重义务,轻权利,以义务为本位来配置义务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