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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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诊断证明书制度

开具诊断证明书制度

开具诊断证明书制度诊断证明书是各级医师根据病情对患者的治疗、病假、体育、劳动、军训、入学、退学、复学等提出建议所采取的书面形式。

因此,各级医师在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掌握,不循私情。

为防止诊断证明书中出现的漏洞和失误,特拟定本制度。

一、诊断证明书必须包括两个部分,即诊断和建议。

仅开诊断而无建议者无效,不予盖章。

二、有关治疗、病假、体育保健科者,由临床医师负责开具,加盖门诊诊断公章。

有关入学、退学、复学、军训和改变体育类别者,由专科医师提出诊断处理意见后保健科医师开具证明,加盖保健科公章。

不盖章者无效。

三、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

但是,若因专科停诊或在值班时间内可由其他科医师代诊,而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可在签名栏的医师二字前写代诊或值班二字,以作识别,不应推托不管。

四、诊断证明书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再由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五、凡开出诊断证明书时,均须在病历上或病历本上写明病情及诊断证明的内容,在诊断证明书上扼要写明病情,以资备考。

六、急性病的病假一般3日。

较大的手术后和较重的疾病可开假1—4周。

在疾病康复过程中可开半日工作一段时间。

开长期半休或全休时必须有足够的根据。

七、下列情况,须接有关部门介绍信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2、因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申请生育第二胎指标等应接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八、司法部门办案时,科室应积极配合,尽量提供方便。

如: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病案复印件或摘抄件以及特殊检查材料(光片)等。

九、调换工种和提前退休,由患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人事部门办理。

有关医师可根据病情开具诊断证明书。

十、在开具诊断证明书上弄虚作假、伪造病情、拉拢关系、以权谋私、偷盖公章者,按市卫生局医德医风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罚。

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引言概述: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是在员工生病需要请假时必须提交的重要文书,它们不仅是员工请假的依据,也是公司管理健康状况的重要参考。

因此,建立健全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对于公司和员工都至关重要。

一、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发放管理1.1 确认病情真实性疾病诊断证明书是员工请假的必备文件,公司应该要求员工提供病历和医生诊断证实病情真实性。

1.2 规范发放流程制定明确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发放流程,包括员工提交申请、公司审核、医生出具诊断证明等环节,确保流程规范有序。

1.3 保护员工隐私在处理疾病诊断证明书时,公司要严格保护员工的隐私权,避免泄露个人病情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二、病假证明书的发放管理2.1 确认病假事由员工请病假时,公司应该要求员工提供病假事由,确保请假理由合法合规。

2.2 规范病假审批流程建立病假审批流程,包括员工提交请假申请、主管审批、人事部门备案等环节,确保请假流程规范。

2.3 确保病假真实性公司应该要求员工提供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书,以确保病假的真实性,避免滥用病假。

三、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的保存管理3.1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公司应该建立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归档、保存、查阅等环节,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2 定期清理档案定期清理过期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避免档案混乱和堆积。

3.3 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方便查阅和管理。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的使用规定4.1 明确使用范围公司应该明确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的使用范围,避免滥用和误用。

4.2 限制使用次数设定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的使用次数限制,防止员工频繁请假。

4.3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规使用。

五、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的违规处理5.1 设立违规处理机制公司应该设立明确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违规处理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门诊诊断证明书制度范本

门诊诊断证明书制度范本

门诊诊断证明书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诊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门诊诊断证明书是证明患者就诊过程、诊断结果和治疗建议的重要文件,适用于患者就诊、保险理赔、请假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门诊诊断证明书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出具,并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二、出具与管理第四条医师出具门诊诊断证明书时,应确保诊断准确、依据充分,并与病历记录相一致。

第五条门诊诊断证明书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时间、诊断结果、治疗建议等内容,并应规范填写,字迹清晰。

第六条门诊诊断证明书应由出具医师签名,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方为有效。

第七条门诊诊断证明书一经出具,不得涂改、伪造、篡改。

如确需更正,应由原出具医师签字,并注明更正原因。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对出具、使用、保存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三、使用与责任第九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自己的门诊诊断证明书,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门诊诊断证明书作为患者就诊、保险理赔、请假等事项的依据,应真实、合法、有效。

如出现虚假、违法等情况,由出具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医师出具门诊诊断证明书时,应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权益。

四、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门诊诊断证明书出具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医师,医疗机构应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依法承担因门诊诊断证明书违规出具导致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注:本门诊诊断证明书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门诊诊断证明书及管理规定

门诊诊断证明书及管理规定

门诊诊断证明书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门诊诊断证明书的管理,规范诊断证明书的书写和使用行为,保障患者和医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医疗机构的门诊诊断证明书的书写、使用、管理。

第二章门诊诊断证明书的内容与要求第三条诊断证明书的定义门诊诊断证明书是由医疗机构为患者供给的,对其健康状态进行诊断,确认其疾病、健康情形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诊断证明书的信息内容要求1.诊断证明书应包含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2.诊断证明书应明确诊断结果、病情描述及医生的签名和工作单位;3.诊断证明书应精准,必要时可附上相关检查报告、医嘱和处方等支持文件;4.诊断证明书应依照标准格式进行书写,字迹清楚,避开涂改和错漏。

第五条诊断证明书的书写要求1.诊断证明书应采纳正式的印刷格式,确保内容完整、精准;2.诊断证明书应用标准化的医学术语和描述,避开使用模糊、不精准的词语;3.诊断证明书应适时完成并供给应患者,不得拖延或拒绝供给。

第三章门诊诊断证明书的管理第六条诊断证明书的登记与编号1.医疗机构应为每份诊断证明书进行登记,并为其调配唯一的编号,以便管理和追溯;2.登记信息包括患者姓名、医疗机构、医生姓名、诊断日期等,应妥当保存,便利后续查询。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的保管1.医疗机构应对诊断证明书进行妥当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泄露;2.诊断证明书应依照相关保密要求进行存储和传输,不得任意外借或转让。

第八条诊断证明书的审核与核验1.医疗机构应建立诊断证明书审核机制,确保诊断结果和病情描述精准无误;2.诊断证明书签字和印章应经过核验,确认医生身份和真实性。

第九条诊断证明书的归档与保存1.医疗机构应建立诊断证明书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归档和保存工作;2.诊断证明书的归档应依照时间次序进行,实行加密存储措施,确保安全牢靠;3.诊断证明书的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过期后应按规定进行销毁。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及写作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及写作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及写作一、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学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已成为一种必需的文件,用途广泛。

例如:社保报销、办理婚姻、入学、就业、公共交通优惠等等。

因此,对证明书的制度化管理至关重要。

下面分别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1、医院内部的管理制度医院作为证明书的开具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证明书的开具程序,确保证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首先,医院需要建立证明书开具的流程制度。

这个流程制度应该包括证明书的开具申请方式、证明书的办理时间、证明书的收费情况、证明书的保管期等等。

其次,医院还要建立好相关人员的责任制度,明确每个岗位该承担的职责。

例如,诊断医师要负责证明书的诊断、开具和签字;医务科要管理证明书的申请、核对和审核。

等等。

最后,医院应该建立好证明书的统计分析制度,记录证明书的开具量、种类、问题反馈等等。

方便对后续的管理和考核。

2、社会管理制度除了医院内部的管理制度外,社会管理制度也起着重要作用。

社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证明书的审核机构、证明书的使用范围,证明书的真伪鉴别等等。

首先,政府需要设置证明书的审核机构。

这里所说的审核机构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社会机构。

它的作用就是确保证明书符合法律法规和真实性。

审核机构可以通过检查医院的证明书开具制度是否规范、核实证明书的真实性等方式提供帮助。

其次,政府可以制定证明书的使用范围。

根据不同的证明类型,政府可以设定不同的办理地点、领取方式和使用期限等。

最后,政府还需要制定证明书的真伪鉴别方法。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假证、伪造等情况的发生。

政府在制度中可以规定证明书的防伪特征和验真方式,警示和提醒广大群众。

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写作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写作,不仅要准确、规范,还要简短明了。

这样既可以省时省力,又能起到传递信息的作用。

下面从四个方面讲述,如何撰写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1、证明书的格式要规范一份规范的证明书必须符合一定的格式。

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

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

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文章一):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

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复杂、涉及多专科等特殊鉴定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章。

(六)、凡属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残者,诊断证明只写病情和诊断,不写致残原因,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查,专人办理,并详细记录。

(七)、复工、复学证明,须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出具证明。

(文章二):骨折,诊断证明书(文章一):诊断证明规定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科室: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门诊部2xx年3月20日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三、管理内容1.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是指患者因疾病就诊时,由医师出具的用于证明患者疾病诊断、治疗情况的医疗文书。

2. 医师在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时,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确保诊断证明内容与患者的实际病情相符。

3.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分为通用诊断证明和专用诊断证明两类。

通用诊断证明适用于所有门诊疾病,专用诊断证明适用于特定疾病或特殊情况下的诊断证明。

4. 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院方注册。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地点不符的诊断证明。

5. 患者住院期间不得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

特殊情况需要出具的,应当经所在科室主任同意,并在患者出院后及时补开。

6.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应当使用院方规定的格式,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患者如需复印或复制诊断证明,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7.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有效期限为患者就诊之日起一年内。

过期诊断证明无效。

8.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不得买卖、出租、出借。

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监督管理1. 本制度由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组织实施,并成立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监督管理小组应当定期对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所有。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1)一、目的为了加强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开具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

第三条诊断证明书是执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结合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对疾病作出的诊断结论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四条诊断证明书的开具应遵循科学、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不得夸大、缩小或隐瞒病情。

第二章诊断证明书开具第五条执业医师在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诊疗权限。

第六条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2. 就诊时间、就诊科室及医师姓名;3. 病情诊断(包括主要疾病、并发症等);4. 诊疗建议或注意事项;5. 医疗机构名称、诊断证明书编号及开具日期。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应由执业医师亲自书写并签名,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八条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保存,一份留医疗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章诊断证明书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确保诊断证明书的规范开具和有效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对执业医师进行诊断证明书开具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诊断证明书开具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诊断证明书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诊断证明书开具的登记制度,对诊断证明书的开具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医疗质量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执业医师依法给予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超出执业范围开具诊断证明书的;2. 伪造、变造、篡改诊断证明书的;3. 违反规定开具虚假诊断证明书的;4.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诊断证明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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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1、凡医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权出具诊断证明书。

进修医师和实习医师出具证明书必须请求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能生效。

2、凡在医院门诊就诊患者,医师要根据病情,实事求是地出具证明。

3、除严重创伤及肝炎等慢性疾病可以适当放宽病假时间外,一般病假不能超过一周。

4、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必须签全名,字迹清楚,逐项填写内容、日期。

日期应与门诊病历记录相符,涂改无效。

5、诊断证明书必须当天开出并盖章,逾期不予盖章。

如有弄虚作假现象,门诊办公室有权追查医师责任。

6、各临床科室医师只能为本科病种的患者出具诊断证明书,非本科病种的诊断证明书应由相关科室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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