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制度析评

合集下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前述 的违法行 为而 尚未导致 离婚 的或 实施 了 四种 法定违 法行为之 外 的其他 违法 行为 , 如吸毒 、 通奸 等行 为 , 不在构 成离婚 损害赔 都 偿 的法 定违法 行为之 列 。 3 ( ) []二 损害 事实 。即配偶 一方 因实施违 法 行为而 导致 离婚 , 过错方 因此而遭 受 的精神损 失和物质 损失 。 无 物 质损 失即财 产损 失,实践 中 比较 容易确 定 。精神损 失如 由于离 婚 而导致 的对 自身社会评 价 的降低、 对将 来 生活的恐惧 、 开子女 离 的痛 苦 、 子女 教育 问题 等方面 。( ) 三 因果关 系 。” 损害赔 偿法 上的 因果 关系 是指违 约行为或 违法行 为作 为原因 , 害事 实作为 结果 , 损 在他 们之 间, 存在 前者 引起后者 , 后者 被前者 所引起 的客观 联系 。 ” [] 4 在离婚 损害赔偿 制度 中, 错方实 施的法 定违法行 为 , 过 必须 是导 致离 婚造 成无过 错一方遭 受损 害 的直 接原 因 。 果违法 行为未 导 如 致离 婚受损 害方 在婚姻 关系存 续期 间提 出赔偿请 求 的,按照婚 内 侵权 行为 处理 。[ ( 行为人 有过错 。我 国《 5 四) ] 婚姻 法》 6条规 定, 4 行为 实施 了四种 法定违法 行为 之一就 表 明其 具有过 错 , 离婚 时 在 就应 承担离 婚损 害赔偿责 任 。 也有学者 主 张特 殊构 成要件 说 。 婚损 害赔偿 不同于 一般 民 离 事 损害赔 偿 , 构成 要件具有 一定特 殊性 , 能简单 套用一 般 民事 其 不 损 害赔 偿构成 要件 。【】 6 其特 殊性 表现在 : …) ( 婚姻 为合法有 效婚 姻 , 以离婚 为前提 。 姻若 为无效婚姻 , 且 婚 则不适 用 离婚损害 赔偿 , 因为婚姻 本身 就不是 受法律 保护 的,据该 不法 婚姻而 产生 的损害 理 应不受 法律 保护 。 高人 民法院在 《 最 婚姻法 解释 ( )的第 2 条 一 》 9 指 出 :人 民法院判 决不准 离婚 的案件 , 于 当事人基 于 《 ” 对 婚姻 法》 第 4 条 提 出的损害 赔偿请求 , 6 不予 支持 。在婚姻 关系 存续期 间 , 当事人不 起诉 离婚而 单独依 据该条 规定提 起损 害赔偿请 求 的,人

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当事人权益保护探析

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当事人权益保护探析

各 界 对慢害 配偶 杠 的捌 害 暗 偿 救 问 题 j Jr摊^船 讨论 呼 吁 立 法 , 实 有 并 切 i 依 鱼 探 护 离 婚 无 过 错 的 音 法 权 垲 莅 新 谭过 的 婚始 法 } 修正幕 . 第一改 对 离 婚置 错 寿当 事 k合法 权 益 的 保护 以 T追 究 错力 的 犀 难 责任 怍 出 规定 笔 圭

体 出婚姻 章庭 史要 权利和 义务 的 平性 方面 了论 避 。 作

声锋 词
靖和 橱 害: 遛奸 ; 居j 婚 ; 偶权 ; 耕 配 人培枳 ; 抒权 ; 身 民事责任 文 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 8 45 (020- 0 1-0 0 - 0 3 2c )3 00 2 0 J 补 偿和 精 神 抚 慰 利 于有 效 地 维 护 无 有
过 错方 的合 法 权益 对精 神 痛 苦 的 损 害
【 目 静类号j I 3 2
K 期 来 . 国 的 范 学 辫 和 桎 会 {
证 书 的 H 配 偶 与他 人 同 居 的 . 指 配 偶 4 是 叉与 非本^ 配 偶 的第 三^ 过 着 隐蔽 同居 生话. 近奸 . 是指 配偶 有临 时 、 隐蔽 婚外 性 关 系 ; 系嗳 昧 指 根 据 各 种迹 象 发 现 关 是 配 偶有 第 三者 - 但越 轨 的程度 不详 。 2 实行 隶 照 景 力 : 指 对 家庭 成 员 . 是
痢 卷第 3

民主 与法 制
导致离婚无过错方 当事人权益保护探析
周 宏
( L 学, 东』 大 辽宁 沈诃 10 9 ) 于 1 0 6
L 接

f, 。 . E 仝社 奇都 关 一 理论 学者探 讨 . 、 走妻之 闻 离婚 无过 错方 权益保 护 问题 新 《 婚姻 法 》 一玻作 出 离婚 无过 错 方 第

浅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

浅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
义务 , 而不 得 与 配 偶 之 外 的 人 同居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 居 违 反 了
请 求 离婚 损 害赔 偿 的 构 成 要 素 。 只 有 离 婚 的 发 生 , 导 致 受 害 方 才 取 得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 但 在现 实生 活 中 , 害 方 由 于 传 统 观 念 或 考 虑 子 女 抚 养 问 题 受 等 , 不 愿 放 弃 现 存 婚 姻 。 因此 有 学 者 质 疑 损 害 赔 偿 以离 婚 为 要 并 件 的合 理 性 。认 为 不 要 求 离 婚 绝 不 等 于 不 要 求 赔 偿 , 过 错 方 应 无 该 在 维 持 婚 姻 状 况 的前 提 下 也 能 够 获 得 损 害 赔 偿 。如 果仅 仅 把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限制 在 提 起 离 婚 之 时 , 过错 方 如 果 希 望 得 到 赔偿 必 无 须 以离 婚 为 代 价 , 对 如 此 高 昂 的成 本 , 很 多情 况下 权 利 人 不 得 面 在 不 放 弃 赔 偿 要 求 , 是 不 合理 的 。 这 笔者认为 , 没有 必要 将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扩 大 适 用 于 没 有 提 出 离
于 更 充 分 地 保 护 无 过 错 方 的合 法 权 益 , 护 婚 姻 的 合 法 利 益 。 本 文 主 保
3 10 ) 6 0 5
人 的赔 偿 责 任 在 法 律 上 即 完 结 。如 果 无 过错 方 配偶 原 谅 违 反 忠 实
要 探 讨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的 适 用 范 围 、 三 人 能 否 作 为 离婚 损 害 赔 偿 的 义 第 务 主体 、 离婚 损 害 赔 偿 是 否 以 离婚 为 要 件 等 问题 。 【 键 词】 关 离婚 损 害 赔 偿 ; 用 范 围 ; 务 主 体 ; 序 要 件 适 义 程

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标准

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标准

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标准
在许多情况下,无过错方可能会因他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1.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由于他人的行为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而给予的赔偿。

这种赔偿的标准通常是基于受害人的痛苦程度、伤害的性质和持续时间等因素。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受害人的精神状态、恢复情况以及预期的未来收益。

2. 财产损失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是指对由于他人的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而给予的赔偿。

这种赔偿的标准通常是基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价值、损坏程度以及修复所需的费用等因素。

在确定财产损失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情况以及责任方的过错程度。

3. 人身伤害赔偿
人身伤害赔偿是指对由于他人的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而给予的赔偿。

这种赔偿的标准通常是基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收入损失、护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等因素。

在确定人身伤害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受害人的伤势、治疗情况以及未来的康复情况。

4. 其他相关费用
除了上述三种赔偿之外,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赔偿其他相关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这些费用的标准和计算方
法取决于具体情况。

例如,律师费的金额通常取决于律师资历、经验以及案件的复杂性等因素;交通费和住宿费的金额则通常基于实际支出和相关的单据。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摘要: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首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往婚姻法在离婚救济制度上的空白,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环境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这一制度认识的逐步深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举证难、法不得用的尴尬境遇,违背了这一制度的立法本意。

笔者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婚姻破裂,则另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这一制度的本质在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配偶权不受侵犯,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填补损害、慰抚受害方精神、制裁和预防相关违法行为的功能,也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时有法可依,加强了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有重大的意义。

但在随着理论的发展和认识的进步,很多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对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认识存在一些分歧,笔者试通过本文对这一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浅析和探讨。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缘起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称为离婚救济制度。

通常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实施法定违法事由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配偶方或非主要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诉请损害赔偿的制度。

这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学家基于婚姻神圣的理念所创设的,1791年法国宪法率先宣誓:“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男人和女人可以选择是否签订契约,同样,他们也可以选择是否结婚,但是,一旦他们决定结婚,“婚姻与契约就不再相似了,因为婚姻关系的条款和条件是国家制定的。

”1以这一理念为契机,过错离婚主义逐步深入到立法意识之中,并日益得到许多国家的充分认同。

2这一时期盛行有责离婚主义,有责离婚主义是指婚姻当事人只有具备法定的可以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离婚原因才能诉请离婚,而且唯有无过错当事人一方才享有诉请离婚的权利的立法价值主张。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为了进一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规 范进行修订和完善。也需要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该制度 的认识和理解。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然而,离婚并非总是和平进行的,其中往往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包括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在这些法律问题中,离婚损害赔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它关系到离婚后受损一方的权益保障。本次演示将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 法完善进行探讨。
的规定应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以增强法律的严密性。
(二)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 主体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夫妻 中的一方。而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配偶一方则不能作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的主体。以为,应将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一方也纳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主体范围。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强法律的制裁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产生使有 过错一方逃脱法律制裁的漏洞。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规定不完善
《民法典》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 的同时提出。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由于人 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有些情况下,无过错方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认识到对 方存在重大过错,这种情况下若仍适用上述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 法权益。因此,以为,立法应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如一年)都 可以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同时,应规定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这样既可以方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又可以避免使案件复杂化。
(三)完善诉讼时效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编者说:由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损害事实、证据效力、兜底条款、赔偿数额等问题,故在审理中的存在诸多难点,上海一中院法官针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具体内容如下: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可主张过错方对其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在2001年修订时首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上述规定有利于有效制约婚姻过错方、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在具体适用中也存在诸多分歧,亟待统一适法。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目录01 典型案例02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难点0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损害事实的认定谭与刘办理离婚登记后,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称刘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还与婚外异性同居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为此,谭提供双方争吵的录音和报警回执单、刘与异性开房的视频截图以资证明。

刘否认其实施家庭暴力,亦否认同居事实,表示双方婚后因常有争吵、感情不和而离婚。

此外,刘承认其确与婚外异性开过一次房,但当时已在与谭办理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不应成为谭提起该诉的理由。

案例二:涉及证据效力的判定张与王结婚后,王被公司外派出国。

王回国后,因偶然机会发现张笔记本和一些避孕用品、药品。

笔记本内,张以《迈克的风流韵事》为题,撰写了主人公迈克与多名女子有染的文字内容。

王阅读后认为迈克即为张化名,遂起诉离婚,并要求张赔偿感情损失。

张辩称,作为王起诉依据的笔记本系其排遣寂寞的方式,内容并非事实,故不同意离婚与赔偿损失。

案例三:涉及兜底条款的界定黄与方结婚15年,育有一女13岁,夫妻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产生矛盾。

方对女儿是否亲生产生疑虑,遂带女儿前往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方与女儿不符合遗传定律,即排除存在亲子关系。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离婚是一种个人选择,但同时也会对家庭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离婚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等诸多法律问题,容易引发矛盾和争议。

离婚后,双方的权益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种损害应如何补偿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后,当一方因婚姻关系解除而遭受经济、精神等方面的损失时,另一方应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弥补离婚后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失,维护被离婚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无过错离婚原则”。

该原则主张若是离婚是因为一方方案所迫,而非另一方有责,则应由有过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无过错离婚原则是法律制度建立的根本原则,这也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运用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

对经济损失的补偿需要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继承和赠与的财产等,进行具体的计算和合理分配。

对于由离婚引起的精神损失,需要根据离婚所造成的具体后果进行适度的补偿。

例如,一方因离婚导致精神紧张,患了严重的抑郁症,那么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时,精神损失方面的补偿应该得到充分考虑。

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维护婚姻解体后一方的利益、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

一方面,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缺乏具体制定,补偿金额不容易计算和衡量,故而容易引发争议;另一方面,很多离婚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的面向和内容并不十分了解,容易感觉受到传统家庭观念限制,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罚款式”赔偿,会对其再次施加压力。

因此,在实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应重视对其法律基础、具体应用和影响的宣传教育,建立统一、公平、透明的计算和证明标准,促进赔偿金额的公正评估,避免对离婚当事人的二次损害。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补偿离婚受损方的合理机制,既能维护其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

在今后的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公正、规范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让其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为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考虑确定。而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 则实行完全赔偿原则,
人的连带责任《。 婚姻法》修正案实施以来, 有的法院也受理了
无过错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 酌情提出赔偿金额。受害方同时
无过错方状告第三者的案件, 有的已调解结案, 判决第三者予
还应保存好受伤害及损害后果的相关证据 , 如医院病历、发票
以赔偿, 有的则判决第三者不承担责任。当然, 追究第三者的
离婚损害赔偿以夫妻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五是离婚。如果具有《 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四种过错情
一是存在损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行为的违法性表现 形之一, 但没有离婚, 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这里损害赔偿
有两种, 作为的违法和不作为的违法。根据《 婚姻法》第 46 条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补偿制度, 主要具有三方面
之结婚的违法行为。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重婚以外的,
的功能: 第一, 补偿无过错方的经济损失。第二, 精神抚慰。精
不以夫妻名义, 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的行为。③ 实施家庭暴
神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赔偿, 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
力。是指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 对家庭成员的 功能。第三, 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既是对违法行
赔偿额度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 ]
离婚; 损害赔偿; 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 D9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 1676( 2008) 05- 0042- 02
近年来, 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由此而引发的离 婚 员。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 构成虐待罪; 遗弃是对年老、年
从 我 国《 婚 姻 法》立 法 本 意 上 看 ,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在 抚 慰 或 弥 补 《 婚姻法》第 46 条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可见《, 婚姻法》规 定 的
无过错方精神损失的同时, 也规定对受害人所受财产损失给
赔偿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必要。
予赔偿。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 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
身体、精神等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实施者除离婚 为的制裁 , 也对其他人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起到警戒和预 防
赔偿 外 , 还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④ 虐 待 、遗 弃 家 庭 成
42
作用。
中 共 山 西 省 直 机 关 党 校 学 报 2008 年 第 5 期
[作者简介] 阎 雯(1968- ), 女,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 副教授 研究方向: 婚姻法 民事诉讼法
46 条所指的四种过错情形。
权利救济制度, 它通过婚姻权利救济, 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四 是 违 法 行 为 人 有 主 观 过 错 。过 错 是 故 意 和 过 失 的 总 称 。
第二,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适用于离婚无过错方; 第三,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请求权,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 害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
实施了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过错行为,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并向 接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的原因。在判断财产利益损失上 , 须有
无过错方赔偿损害的法律制度。
证 据 证 明 该 损 失 是 由 过 错 方 的 行 为 所 致 , 即 存 在《 婚 姻 法》第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 损害赔偿是一种
虽然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的四种情形, 但从文义看, 并不能
出版公司, 2002.3.
表明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因是基于离婚, 因而离婚赔偿制度仍
[2] 马 继 军.试 论 建 立 离 婚 之 损 害 赔 偿 制 度[J].妇 女
需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
研究论丛, 1997,( 12) .
( 一) 诉求损害赔偿的主体不应仅限于夫妻
义。
括 人 的 情 感 伤 害 。损 害 事 实 是 指 无 过 错 方 的 人 身 、财 产 上 的 现
一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特 征 及 赔 偿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实损害。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是指由于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
三是行为与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的过错行为是直
儿童的合法权益, 并最终有利于合法婚姻关系的稳定。相信在
财产, 也有法定财产, 无过错方以约定的个人财产和法定财产 不久的将来, 随着我国民法的法典化,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必将
中分得的财产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在离婚损害赔
会更加完善。
偿中, 分割夫妻财产并不等于赔偿。赔偿是分割财产以外的民
( 责任编辑: 苗全优)
制度是以离婚这一要件为前提的。但如果是无效婚姻, 则不适
规定, 妨害婚姻家庭关系构成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 用离婚损害赔偿。
四种情形: ① 重婚。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的司法解释是, 有配
二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功 能 和 法 律 适 用
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
总之,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只有约定财产, 过错方以个人财产赔偿无过错方损失; ②
而建立的一种全新的权利救济制度。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
夫妻双方未进行财产约定, 要先进行财产分割, 分割完成后,
经济补偿或精神抚慰, 可以有效地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及妇女、
过错方以个人财产赔偿无过错方损失; ③ 夫妻双方既有约定
等, 以利诉诸法律时赔偿数额的确定。
责任应明确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如: 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
( 三) 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
偶, 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等; 如果是受骗或受胁迫的受害者, 就
在我国《 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和法定 财
不应以第三者论处, 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产制并行的情况下, 离婚损害赔偿实现的方式有三个: ① 夫妻
( 四) 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包括第三者
难 度 较 大 , 实 践 中 可 根 据 过 错 程 度 、侵 害 的 具 体 情 节 、侵 害 后
《 婚姻法》第 46 条在责任承担上存在着缺陷。损害赔偿义
果、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当事人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 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 , 实际上是免除 了 共 同 侵 权
婚姻家庭关系非常复杂, 导致离婚的原因不会是单一的
方的婚内赔偿责任, 具有现实意义。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 除
和短暂的行为。比如丈夫偶尔打骂妻子的行为, 夫妻一方偶尔
了夫妻共同财产外, 还有个人特有财产, 如一方的婚前财产,
有越轨行为但已及时改正等等, 一般都不会导致离婚。在实践
因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等。即使无个人财产, 如果 分 清 了 是
中, 司法人员经常遇到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都存在一定的
非, 明确了责任, 对有过错的一方也能起到教育和震撼的作
过错, 完全单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并非离婚原因的常态。所
用。
以《, 婚姻法》 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离婚
( 三) 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扩大
中 的“ 无 过 错 方 ”, 而 过 错 方 的 过 错 必 须 是 实 施 了 婚 姻 法 明 确
《 婚姻法》第 46 条只列举了四种可以请求赔偿 的 情 形 , 但
规定的违法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 重大过错不仅仅是《 婚姻法》列举的四种 情 形 ,
( 二) 离婚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如发生婚外性行为未达到公开同居, 而对配偶一方造成严重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形式。 伤害等行为, 受害者该不该要求赔偿的问题, 实际上已超过了
弃 家 庭 成 员 的 受 害 人( 无 过 错 方) 并 不 仅 限 于 夫 妻 , 有 时 还 涉
法学, 1998,( 6) .
及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如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 有的父亲
[5] 王 明 华.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中 若 干 问 题 的 思 考[N].
既施暴于妻子, 又施暴于儿女等。因此, 子女及家庭其他成员
损害赔偿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我国 2001 年 4 月 28 日 通
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法定抚养义务, 情
过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修 正 案 , 增 加 了 离 婚 时 无 过 错 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方请求损害赔偿( 以下称离婚损害赔偿) 条款。这是在充分考
人民法院报, 2002- 05- 07.
也可成为诉求损害赔偿的主体。
[6] 苏家 成.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待 完 善[N].人 民 法 院 报 ,
( 二) 离婚不应是损害赔偿的必备条件
2003- 08- 21.
பைடு நூலகம்
根据《 婚姻法》第 46 条的规定, 如果夫妻一方不要求离 婚
43
中 共 山 西 省 直 机 关 党 校 学 报 2008 年 第 5 期
法制建设
FA ZHI J IAN S HE
为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上述功能, 在其实施过程中
就不能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必须以
要注意如下一些环节:
离婚为代价。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有些无过错方不要求离婚
( 一) 婚姻过错方的过错界定
而只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即婚内请求赔偿。对此, 确立过错
法制建设
FA ZHI J IAN S HE
离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制度析评
□阎 雯
(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摘 要]
近年来, 我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由此而引发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就成为一个突出问
题。有关离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 需要界定婚姻过错方, 合理确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