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虚假广告与诈骗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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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

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

广告法虚假宣传的认定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认定原则:
1、主体
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行为
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结果
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消费者如何判定“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及维权

消费者如何判定“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及维权

消费者如何判定“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及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颁布实施以来,对查处虚假广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经营秩序,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但“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并未匿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由此可见,“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是对虚假、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的概括,其广告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相符合或者可能使人产生似是而非的模糊判断。

一、从虚假广告判定一种是虚假广告。

其内容一般包括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宣传。

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识: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属实。

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一定会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例如,广告自我介绍部分有虚假内容,小作坊讲成大集团公司,国内投资企业讲成中外合资,假冒别人的驰名商标等等。

同时,谎称获奖产品,实际并未获奖或者任意夸大了获奖级别;谎称可用祖传秘方或特殊技艺,包治各种疑难、隐私病症,实际上既无特效良药,也无高明医术,等等。

国家工商总局提醒费者,在一些违法医疗广告中,有两个普遍性的问题应引起社会尤其是广大患者及家腐茳意和警惕。

一是名为行医实为卖药。

有些医疗机构宣传自己对于某些疾病的特殊诊疗方法,实为推销其所谓自行研制开发的药品,而这些“药品”,大多是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使用这样的“药品”,可能会延误治疗,甚至危害健康和生命。

二是新闻报道形式的广告。

一些医疗机构在大众媒体上以人物传记、访谈、科普讲座、咨询服务等各种形式宣传自己的机构、医师,推销自己的医疗服务和药品。

论虚假广告罪中的虚假宣传

论虚假广告罪中的虚假宣传

论虚假广告罪中的虚假宣传摘要:自刑法增设虚假广告罪以来,以该罪定罪处罚的案件却很少见,存在司法实践的现实困境。

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标准,说明虚假广告罪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本文从虚假广告罪法益的构成入手,结合《追诉标准(二)》,阐述如何认定“虚假宣传”以及“情节严重”,以解决虚假广告罪的入罪难等问题。

关键词:虚假广告罪;法益;虚假宣传;情节严重随着经济的发展,铺天盖地的广告充斥着我们的生活,然而虚假广告的泛滥贬低了广告的良好形象,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虚假广告行为不断冲击着我国的市场交易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因此1997年刑法将此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但理论和司法实务都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解决虚假广告罪逐渐沦为死罪名的现象。

一、问题的提出虚假广告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立法目的在于惩治日益泛滥的虚假广告行为,这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该罪的行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由此可见,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行为,并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

但是,目前我国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对“虚假宣传”和“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是援引行政法、民法的相关规定,[1]即“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与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相关司法解释也寥寥无几[2],且都一致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3](简称《追诉标准二》),然而《追诉标准二》仅关注到了消费者个人财产法益的保护,却忽视了市场交易秩序法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该罪的法定刑过轻,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匹配,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定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定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定义一、欺诈行为概述欺诈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过程中,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隐瞒真相等手段,蓄意欺骗消费者,实施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欺诈行为在消费领域中十分常见,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和规范。

二、欺诈行为定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下几种行为被认定为欺诈行为: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企业在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过程中,以错误、夸大、误导的方式宣传产品的性能、质量、用途等信息,达到迷惑消费者的目的。

虚假宣传可能包括虚假广告、误导性标识、不实宣传口号等,例如声称产品具有特定功效或疗效,而没有科学依据或测试结果。

2. 强制交易强制交易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对消费者使用一些不合理、不公正的手段,强制其接受不需要或不想要的商品或服务。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强迫销售、捆绑销售、限制选择权等,例如强制消费者购买额外的附件产品或服务。

3. 虚假标示虚假标示是指企业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或标识上故意使用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使其对商品产生错误的认知。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虚假产品标签、错误的产地标识、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等。

4. 隐瞒真相隐瞒真相是指企业在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过程中,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安全性或其他关键信息,使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做出明智的决策。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隐瞒商品的缺陷、食品添加剂的存在、服务合同中的隐藏条款等。

5. 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企业在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过程中,通过不合理的定价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使其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定价陷阱等,例如故意虚高价格,然后打折促销以营造折扣的假象。

6. 虚构交易虚构交易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虚构交易事实,使消费者产生对商品销售量或服务质量的错误印象,导致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或消费决策。

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1概念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征:虚假广告罪的主要特征是:1、虚假广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广告。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

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

【编者-爱心公益除外】即广告主体借用传导媒体向公众传递商品和劳务信息,引起消费者注意,并试图说服其购买或使用的公开宣传活动。

广告经营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活动。

依照有关规定,任何广告经营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登记。

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禁止制作、传播虚假广告。

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

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利用虚假的证明、证件行骗;挂靠知名企业及有关单位行骗;利用具有一定权威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行骗;利用社会知名人士行骗,等等。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

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

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

广告业虚假宣传处罚规定

广告业虚假宣传处罚规定

广告业虚假宣传处罚规定近年来,随着广告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商家为了提高销量和知名度,不择手段地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规范广告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业虚假宣传的处罚规定逐渐完善。

一、虚假宣传的界定虚假宣传是指广告主体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虚假内容或者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描述,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使其无法获得真实信息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的界定,应当以消费者的知识水平、经验、识别能力等综合因素为依据。

二、广告主体责任广告主体是广告宣传的责任主体,对虚假宣传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广告主体应当对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与现实情况相符。

一旦虚假宣传行为被发现,广告主体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对已发布的虚假广告进行撤回、更正或者补充说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机构是广告宣传的监管主体,负责对广告宣传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处罚机制,加强对广告主体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虚假宣传行为。

对于虚假宣传的行为,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处罚,并公开处罚结果,增加处罚的震慑力和公信力。

四、虚假宣传的处罚针对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根据其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警告:对于初次违反广告宣传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并要求广告主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2.罚款:对于虚假宣传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金额应当根据广告宣传的虚假程度和广告主体的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3.撤销广告批准或者许可证:对于多次违反广告宣传规定的行为,可以撤销广告主体的广告批准或者许可证,禁止其继续从事广告宣传业务。

4.停业整顿:对于严重违反广告宣传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暂停广告主体的经营活动一定期限。

5.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罚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用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罚措施,以实现惩戒和预防的目的。

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虚假⼴告的法律责任 《⼴告法》关于虚假⼴告的法律责任规定有2条、即37条和38条,分别规定了虚假⼴告的⾏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告主停⽌发布并以等额⼴告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告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告经营者、⼴告发布者没收⼴告费⽤并处⼴告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其⼴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1、虚假⼴告的⾏政责任 主要包括: ①停⽌发布⼴告并使⽤同样的⼴告费⽤,在原来发布虚假⼴告的媒体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②处以⼴告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告经营者、⼴告发布者在虚假⼴告发布过程中也有责任的,⽐如和⼴告业主串通制作,发布虚假⼴告,或者明知是虚假的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告,或者不按照规定查验有关证明⽂件,核实⼴告内容,应当没收其⼴告费⽤,并处⼴告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虚假⼴告的民事责任 《⼴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告经营者,⼴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告经营者,⼴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主要包括: ①虚假⼴告具有误导性、欺骗性、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是⼀种侵权⾏为,必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但关于民事责任的⽅式:则应依据实际情况⽽定,依据⾏为⼈的主观过错的⼤⼩,⼴告内容的欺骗性、误导性的程度、侵权后果、损害的⼤⼩综合⽽定。

②虚假⼴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是虚假的⼴告,仍设计制作、发布、对受害的消费者⽽⾔,他们是共同的侵权⼈,消费者可以向业主追索损失,也可直接向经营者和发布者追索损失、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网络购物中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网络购物中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网络购物中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网络购物中,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也屡见不鲜。

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针对这一问题,法律对于网络购物中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首先,对于网络购物中的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要求广告发布者应当实事求是地进行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必须以真实和客观的方式表达广告的内容。

虚假宣传行为指的是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使用虚假的陈述、夸大的表述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言辞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以达到误导购买或者增加销售量的目的。

一旦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虚假宣传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网络购物中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在网络购物中的虚假宣传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发生因果关系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广告发布者对其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监管部门也有权利采取措施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广告发布者处以相应的罚款,甚至吊销其广告发布资质。

其次,对于网络购物中的欺诈行为,法律同样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欺诈行为是指商家或者卖家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诱导、威胁、恐吓等手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欺诈行为有明确规定,若构成欺诈行为,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这意味着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并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

除此之外,欺诈行为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例如诈骗罪。

在网络购物中,商家通过虚假宣传和欺诈手段非法牟利的行为,若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将受到刑法的惩罚,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监管部门也在加大打击网络购物中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力度。

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对网络购物平台和商家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对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公布曝光、整改通报等手段,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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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 后 者 则 是 侵 犯 公 而 私 财 物 所 有 权 二 是 客 观 方 面 不 同 报纳税 . 却置若 罔闻 他 税 务 部 门 将 前 者 是 利 用 广 告 作 虚 假 宣 传 的 特 定 其 偷 税 4 多 万 的 案 件 移 送 至 司 法 机 手 段 后 者 则 是 采 用 隐 瞒 真 象 和 虚 0 而 关。 构 事 实 的 欺 骗 方 法 ÷ 是 犯 罪 主 体 不 三 【 析 】 某 经 税务 机 关通 知 申 评 李 同 前者 是 广 告 主 、 告 经 营 者 和广 广 报 而 拒 不 申 报 纳 税 税 数 额 占 应 纳 告 发 布者 . 后 者则 是 一般 主体 偷 而
诈骗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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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占 有 为 目的 . 虚 构 事 实 或 存 隐 瞒 川 真 相 方 法 骗 取 数 额 较 大 的 公 私 财 物 的行 为 假 广告 罪 与 诈骗 罪 主 要 区 虚
别 在 于 : 是 侵 犯 客体 不 同 。 者 侵 一 前 【 例 T 集公 司 成 立 后 未 办理 犯 的是 广 告 市 场 管理 制 度 和 不 特 定 案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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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付 . 某案 中 , 险 i 骗 罪 主体 评 本 保 乍 是王某 . 不是水 泥r 甲某 不须 负刑 而 一. 事责任 王 某 的保险 诈骗行 为虽然 是 【 例 】 某 以 三 门峡 中 山科 技 案 符 以 水 泥 厂 名 义 实 施 的 .但 实 施 保 险 诈 开 发 中 心 名 义 向 全 国 各 地 种 植 农 户 骗 的 故 意不 是 水 泥 厂 意 思 表 示 。保 险 邮 寄 私 自 印 制 的 “ 物 种 植 ” “ 间 药 、民 诈 骗 所 得 也 不 为 水 泥 厂 所 得 根 据 最 收 藏 ” 宣传 小报 . 以免 费供 种 、 包产品 高人 民 法 院 《 于 审 理 犯 罪 案 件 具 体 回 收 、 高 亩 产 量 、 高 回 收 价 格 等 关 提 提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定 . 以 手 段 . 发 布 严 重 失 实 的 虚 假 广 告 . 规 不 共 单位 犯罪 论处 。应以刑法 有关 自然人 收 取 汇 款 2) 元 [ 万 犯罪 定罪处罚 王某 行为 是作为 投保 【 析 】 某 擅 自发布 虚 假 广 告 , 评 符 人 的 代 表 人 对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故 意 夸 误 导 消 费 者 . 法 所 得 巨 大 . 行 为 非 其 大 损 失 以 骗 取 保 险 金 行 为 .构 成 保 险 已 构 成 虚 假 广 告 罪 诈 骗 罪 是 指 以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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