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行业税收稽查要点及方法(下)
行业稽查方法二知识要点

第十一章行业稽查方法(二)一、知识点归集(一)建筑安装业检查方法1*.建筑安装业的承包方式按承包内容可分为:包工包料、包工半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三种。
2*.在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中,人工费约占15%,材料费约占60%-65%,机械费用、其他直接和间接费用约占20%-25%。
3**.建筑安装业财务核算方式为:分级核算;按项目确认收入,归集成本;分阶段进行工程成本核算与工程价款核算。
4**.模较大的建筑安装企业一般采用公司、工区、施工队三级核算体制;规模较小的一般采用公司、工区两级核算体制。
5**.筑安装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摘自财税[2006]177号)(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6**.建筑安装业纳税地点:(摘自财税[2006]177号)(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2)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7***.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的检查(1)调取《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取得监理合同和监理资料,了解建设项目地点、开工时间、工程预算造价。
建筑安装行业的涉税风险控制30策略与税务稽查重点及应对策略课件

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7、新发票管理办法的新规定情况 三是增加了虚开发票的界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
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
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二)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策略 同时 ,国税发【2011】25号)还规定: “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 开发票的、利用虚开发票等凭证虚增成本 的、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列支成本 费用的,要予以重点检查。”
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二)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策略
二、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控制
(二)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 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 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 (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 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 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 法有效凭证;
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二)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策略
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7、新发票管理办法的新规定情况
一是只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才可以进成本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 九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 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 用章。” 这应注意:原来的规定是加盖发票专用 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办法修改后按照规定只能使 用发票专用章了。
2020年整合建筑安装行业税务稽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重点和处理方法名师精品资料

建筑安装行业税务稽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重点和处理方法税务稽查部门在进行稽查时,应紧扣施工项目这个中心,对企业的施工项目都掌握了再查账就比较容易了。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发现问题并依法作出处理。
(一)首先弄清被查企业的稽查年度内所有工程项目情况。
在开始稽查前,可以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收集该企业近几年的承揽工程信息;进点稽查后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所有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合同逐一核对其账簿的款项往来;按照现行规定,所有建筑项目施工前都必须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果对企业提供的合同是否齐全有怀疑的,可以到当地建委调查了解该企业几年来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二)详细审查企业的账簿。
在审查收入科目的同时重点审查核对往来款项,包括银行贷款的使用流向,通过对其账簿的款项往来与所提供的合同逐一核对项目,从中发现没有计入收入的工程项目和已收工程款。
(三)对所属挂靠、承包项目部的账簿要一并进行检查。
由于建安行业的特殊性,挂靠、承包是当前建安行业盛行的潜规则,而建安企业对这些挂靠、承包项目部的管理又是松散型,基本是签合同时盖个章,结算时收足管理费,至于财务方面是基本不管,各个项目部都有自己的财务人员和账簿、账号,而税收问题往往又出在这些挂靠、承包的项目上,因此必须对所属挂靠、承包项目部的账簿一并检查。
(四)对会计凭证内的发票、收据的记账联进行比对检查。
由于当前假发票还很猖獗,其制作又很逼真,排除故意的因素,企业也很容易受一些所谓“低税率优惠”的诱惑而被开了假发票,通过对发票记账联与税务机关的开票记录进行比对,可以从中发现是否有在社会上开具假发票的问题。
对收款收据进行仔细检查,可以发现企业收取的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临时借款(抵工程款)等工程款项是否全部计入收入。
(五)到工程项目的建设方进行数据核对和实地查看。
由于工程款这个所有涉税事项的源头是来自建设方,所以这是最能发现问题的一个途径,但是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和时间,因此可以采取先抽样再视情况决定是否普遍铺开的办法。
建筑行业稽查方法

关于建筑安装行业税务稽査工作的主要方法和步骤一、对于检査已竣工决算工程项目1、首先、企业必须提供合格的《竣工决算工程项目书》。
依据《竣工决算工程项目书》所反映的工程成本、费用项目的总金额与账簿中“工程结算成本”科目中的“借方”累计结转的工程成本、费用项目的总金额进行核对,查看是否一致。
如实际结转数大于决算数。
应进行进下一步核查。
2、依据《竣工决算工程项目书》所反映的工程成本、费用项目数量和金额与企业账簿中“工程施工”科目所归集的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的数量和金额进行比对,查看和比对具体的项目的差异。
3、对于超出决算部分的成本、费用数量和金额原则应区别下两种情况处理:(1)、能提供有关权力和资质部门鉴定结论的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2)、不能提供有关权力和资质部门鉴定结论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4、结合《建筑业一一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2009年版)的中公布的建筑安装业成木、费用指标:“一般来说,在建筑安装工程成木中:人工费约占15%;材料费占60~65%;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占20%~25%。
在材料中其参考值是七层以下的普通住宅需钢筋30~35公斤/平方米;小高层每平方米需钢筋50~60公斤。
”5、检查时充分利用以上指标与企业“工程施工”科目中实际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金额进行对比,查看是否大体一致,如发现企业某成木.费用项目与指标金额差异较大,有可能企业存在将改项工程暗中分包收取管理费不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或不按规定取得建筑业工程成本、费用发票的问题。
一但发现上述问题存在,就要依据税法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二、对于检査未完工程项目1、对于跨年度的未完建安工程,要严格执行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规定。
在检查企业未完工程时,企业应向检查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被查项目的《中标书》、《工程合同书》、被查年度终了的《工程施工进度明细表》。
如企业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以上资料,检查人员可抽取一、二个在建工程项目到甲方调取。
建筑业税收检查方案

建筑业税收检查方案建筑业税收检查方案一、背景分析:建筑业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然而,随着建筑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筑业税收征管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一些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等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收和国家财政的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对建筑业税收的监管,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征收,需要制定一套全面有效的税收检查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1) 提高建筑业税收的征管水平,维护税源稳定、确保税收收入。
(2)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推动行业规范化经营。
(3) 打击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增强税收执法力度。
2. 原则:(1) 全面性原则:对建筑业各环节的税收征管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税收征管的全覆盖。
(2) 公正性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税收检查,公正、公平、透明。
(3) 高效性原则:采用科技手段提高税收检查的效率,提升征管水平。
(4) 便捷性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服务和便捷的办税环境。
三、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1) 完善税收政策,确保税法规范与建筑业管理规定相配套,减少税收漏洞。
(2) 健全税收征管机构,加强税收执法力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2. 强化税收宣传教育:(1) 加大对建筑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自觉遵纪守法意识。
(2) 鼓励建筑业纳税人主动参与税收咨询,提供及时、准确的税收资讯。
3. 加强税收数据管理:(1) 建立健全建筑业税收信息库,实现纳税人数据共享,提高税收监管的精准性。
(2) 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纳税人的税收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4. 加大税收检查力度:(1) 随机抽查纳税人的税务申报和缴纳情况,对涉嫌偷税漏税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2) 加强对建筑项目的税务核查,防止虚开等违法行为。
5. 推动建筑业行业协会的建设:(1) 建立健全建筑业行业协会,加强与税收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行业规范化经营。
建筑业税务稽查重点

(5)支付给无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工资,是否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
(6)发生自然人股东变动的,是否存在平价低价转让,是 否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7)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给个人的利息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3)期间费用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 围及标准。
4、个人所得税 (1)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
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2)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 班补助、通信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 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4)审核外出施工项目是否完税。查看工程承包合同、外 经证和完税凭证,核查外出施工项目是否超出 6 个月仍未 缴纳营业税。
(5)审核是否存在延迟纳税现象。查看建设工程承包合 同、银行往来记录,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时点确 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核查纳税人是否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 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对长期挂账“在建工程”未转 “固定资产”项目,核查是否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实 际使用。承租使用的房产,是否存在无租使用但未代为缴 纳房产税的情况。 3、企业所得税
(2)审核甲供材是否足额纳税。查看合同、材料交接单, 核实甲供材是否计入营业额,扣除的设备款是否由甲方提 供,设备的划分是否准确。
(3)审核分包工程差额征税是否准确。查看分包合同、分 包发票及“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核实“应付账款”等账户 核算内容,核查其营业额是否为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 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
建筑企业税务稽查重点

2、收到预收款预交增值税建筑企业预收款如何缴纳增值税最初是认定为纳税义务发生,要求缴纳增值税,后来财税〔2017〕58号重新做了规定,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交增值税。
预交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具体交法同上面的跨区域预征,这里不再赘述。
对于增值税预征,税务稽查关注的重点是三个——是否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征;——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如果有分包,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具备了分包扣除条件,并取得了分包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三、是否按照税法要求确认纳税时间节点建筑企业增值税最大的问题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把握问题。
按照2016年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举个栗子,2018年12月,建筑企业同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为10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付工程量的80%即800万元,但实际支付了500万元。
增值税纳税义务究竟是按照哪个数字?按照税法规定应税行为和收款应同时成立纳税义务才发生,对于收款又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实际收款,一个是按照合同的应收款,这两个采用孰早原则。
分析一下,应税行为应为1000万,实际收款500万,但合同约定应收800万,合同约定的日期已到,因此应按照800万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很多建筑企业直接按照实际收款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税款,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这个正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之一。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三种情况均可能遇到,但二和三更为多见,实务中尤其是购入产品对外的无偿赠送,在会议中的赠送,业务推广宣传中的赠送礼品都需要按照增值税要求视同销售。
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稽查要点及方法

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稽查要点及方法本是草根的建筑安装企业因结缘与高大上的房地产,从而也成为白富美的团队之一,理所当然的陪伴房地产行业荣登税务稽查首选行业的宝座。
2014年又一次被作为全国税收稽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而本人大胆预测,房地产行业与建安行业还将以连续13年的记录携手占据2015年的全国税务稽查指令性项目.根据近年来我们对几家大型建安企业进行稽查发现的问题,并综合对稽查范围外的一些建安企业进行调研的情况,发现建安行业主要在营业税的征管和发票、收据的开具和管理上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建安行业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在稽查中发现建安企业尤其是大型建安企业普遍存在的主要税收问题有:1、税收入库不及时。
营业税以及相关税款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入库,且时间跨度很长,不是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税,而是由建设方、承建方的意志来决定缴税时间;2、结算前开具收据收取款项.从收取第一笔款项到工程结算前取得的工程款均开具五花八门的收据,游离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管之外;3、当纳税人被稽查时,稽查部门对超过规定期限未入库的税款要加收滞纳金,而纳税人提出:其不是不想按期缴税,而是按期每月缴税后结算时无法从系统中开出发票,现行通用的征管习惯是工程结算时一次性缴税、开具发票。
对被加收滞纳金不理解.(一)在稽查和调研中,我们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和建安企业对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等的缴纳普遍默认一种方式:开具发票时才缴税。
对于一项工程,在建设方和承建方双方最终达成统一的结算意见前,企业收款是开具收款收据(有的从税务局购买、有的从社会上购买、有的自印或开白纸条)收取工程款款,企业收取的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已竣工但未全部收齐工程款或因其他非货币方式结算工程款的,均不及时缴税,一直要等到工程结算需要开具发票时才缴税,不需要开发票时就不缴税。
有的工程从收取第一笔工程款到最后结算的时间跨度长达数年,该缴的税款也就相应延缓了数年才入库,期间收取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时均开具收据或白纸条.1、如果是建安企业自营的工程项目,其账上或有体现收款情况,查账时还能看到这些收入.如果是项目承包或挂靠,情况更复杂,大的建安企业内部有几十甚至上百个项目部,各企业内承包、挂靠的方式不一:有项目部另外开设账户、单独聘请财务人员、单独建立账簿的,在企业账上就不体现项目部的收入,只体现收取的管理费,单纯查企业的账根本看不到这些收入;有项目部不另外设立账户或虽另外开设账户,但不单独聘请财务人员、不单独建立账簿的,在企业本部几经周折还能看到项目部的账;各项目部办公场地的设置也五花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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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行业税收稽查要点及方法(下)
(三)“以票管税”只体现在项目结算的最终环节。
由于企业要到最终工程结算时才开具发票,不开具发票时收取的工程款就不缴税,平时收取预收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就是开具收据,这些游离与税务机关监管之外的收据五花八门,税务机关很难控管,且当前现行税收征管也没把建安企业开具的收据纳入管理范围,收据在社会上到处有买,企业不到需要开具发票时就可以不搭理税务机关。
对收据和工程预收(预付)款环节的税务监管不到位,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
1、现在建安企业收取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临时借款(抵工程款)等工程款项时,不开发票而开具收据,就不需要像到税务局开具发票那样必须通过缴税才能开具票据。
税务机关对于建安行业收款收据的领购和使用没纳入监管范围,对于该项工程的收付款情况也就无从掌握,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基本是空谈。
这样就可以人为的还“合法”的延缓了纳税的时间,把收取工程款应缴的那部分税款暂时挪作他用,既解决了资金不足还不会承担滞纳金。
2、因为建安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承建方缴纳的营业税等是由建设方承担,建设方和承建方就串通一气,把材料款等从工程款中分离出来以材料发票等入账,结算时只按人工费或包含部分材料费来开具建安发票;或者代承建方支付一些费用由建设方直接取得发票入账;至于“以地、以房、以物抵工程款”等非货币交易方式,就更加涉及双方的应缴税金,不体现在建安工程营业额内对双方有利。
在结算开具发票时,往往不包含这些内容,
从而减少了建安工程的应税营业额和相应的税金。
(四)上述做法既违背了营业税等税种的纳税期限规定,延缓了国家税款的法定入库期限,同时,还可能引发企业届时因无钱纳税而选择使用假发票等歪门邪道。
等到最终结算时,大的建安工程需缴纳的税款数很大,如果不按收款进度及时缴税,企业要交足这笔税款肯定资金不够。
企业的资金现状和运作模式决定了企业不可能按预收款预留税款在银行等待最终结算时一起缴税,而几年来收取的工程款都已用于购买材料、发放工资等,最终收取的结算尾款扣除按行规要几年后再支付的质量保证金,一般数额都不大,而现行征管软件又必须缴税才可以开具发票,建设方没有收到发票又不肯支付最后的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或项目经理就会想起去开“低税率”的发票或铤而走险开假发票。
即使企业按规定缴足了一项工程的税款,也可能因为一个区县内某一年度结算的工程少、或者数个大项目集中结算,而造成税款入库的不均衡,影响税收计划制定的准确和当年任务的完成,还可能由此造成在本年任务已完成的情况为压次年的任务基数而人为压库的情况等一系列问题。
二、稽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重点和处理方法
税务稽查部门在进行稽查时,应紧扣施工项目这个中心,对企业的施工项目都掌握了再查账就比较容易了。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发现问题并依法作出处理。
(一)首先查清被查企业的稽查年度内所有工程项目情况。
在开始稽查前可以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收集该企业近几年的承揽工程信息;进点稽查后可以采取要求企业提供所有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合同逐一核对其账簿的款项往来;由于按照现行规定,所有建筑项目施工前都必须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果对企业提供的合同是否齐全有怀疑的,可以到当地建委调查了解该企业几年来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二)详细审查企业的账簿。
在审查收入科目的同时重点审查核对往来款项,包括银行贷款的使用流向,通过对其账簿的款项往来与所提供的合同逐一核对项目,从中发现没有计入收入的工程项目和已收工程款。
(三)对所属挂靠、承包项目部的账簿要一并进行检查。
由于建安行业的特殊性,挂靠、承包是当前建安行业盛行的潜规则,而建安企业对这些挂靠、承包项目部的管理又是松散型,基本是签合同时盖个章,结算时收足管理费,至于财务方面是基本不管,各个项目部都有自己的财务人员和账簿、帐号,而税收问题往往又出在这些挂靠、承包的项目上,因此必须对所属挂靠、承包项目部的账簿一并检查。
(四)对会计凭证内的发票、收据的记账联进行比对检查。
由于当前假发票还很猖獗,其制作又很逼真,排除故意的因素,企业也很容易受一些所谓“低税率优惠”的诱惑而被开了假发票,通过对发票记账联与税务机关的开票记录进行比对,可以从中发现是否有在社会上开具假发票的问题。
对收款收据进行仔细检查,可以发现企业收取的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临时借款(抵工程款)等工程款项是否全部计入收入。
(五)到工程项目的建设方进行数据核对和实地查看。
由于工程款这个所有涉税事项的源头是来自建设方,所以这是最能发现问题的一个途径,但是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和时间,因此可以采取先抽样再视情况决定是否普遍铺开的办法。
建安企业(项目部)的银行账户都非常多,税务机关不可能都一一掌握,也就无法知晓被查企业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齐全、账簿记载的收入和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就账查账远远不能解决问题,只有通过到建设方核对其所支付的款项与建安企业账簿所列收到款项是否一致才能发现问题。
通过抽样检查如果发现有不一致的问题,则需逐个项目进行核对。
(五)加强对“甲供材”的营业税检查。
所谓“甲供材”,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
方),而工程承接方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会计处理的材料,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其工程施工作业,并向工程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项。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建筑企业应按包含甲方提供的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的价款一并缴纳营业税。
但同时,由于该部分“甲供材”的发票已经由供应商开具给建设方(甲方),建筑公司开具的建安业发票中又不应包括”甲供材”的价款。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特定“甲供材料”原因,工程发包方一般要求承包方在投标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料的价款(否则,按建安造价行规,甲方还需按此甲供材的价款计付管理费),因此,单纯查看合同还难以发现“甲供材”的税收问题,检查人员应根据建安行业建安工程中材料价款占建安总造价的比例,以及各类工程所需耗用的主要材料(钢材、水泥等)的数量(每平方米或每公里)与同类工程常规耗用材料的对比分析等,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通过稽查发现问题后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于2009年1月1日也就是新《营业税条例》生效后的涉税事项,建安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依照《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规定,分三种情形来确定纳税期限,计算应补缴的营业税及其他税款:
1.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有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建安工程)完成的当天。
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二)特别要说明的是,要区分挂靠、承包与工程项目分包的区别。
1.由于建安行业的资质管理等规定,挂靠、承包项目一般都是以发包人、被挂靠人即该建安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外经营并由建安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营业税条例》规定,是以该建安企业为纳税人,同时承担挂靠、承包项目部因少缴税款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对于工程项目分包的,虽然新旧《营业税条例》都规定是以分包单位为纳税人,但是在具体缴纳方式上有本质改变。
旧《营业税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那么对于总承包人应扣未扣的税款,除由分包人承担补缴义务外,总承包人还应承担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或少扣税款的法律责任。
新《营业税条例》则只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取消了“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同时由于财税〔2006〕177号文件也已被宣布全文废止,因此,对于分包工程,总承包人没有扣缴义务义务,那么,分包工程的营业税就应当由分包者自行缴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