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跨地区销售货物并提供安装劳务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跨地区销售货物并提供安装劳务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跨地区销售货物并提供安装劳务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潘安晨【摘要】问:我公司是一家设备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具备安装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注册地在武昌.2010年我公司在十堰承包一设备安装项目(属于分包项目),在工程所在地既没有成立分支机构,也没有设立项目部.我公司在武昌某国税局办理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注明“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项目经营期超过180天.该项目的部分到场设备进项税额已在我公司所在地进行了抵扣.现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提出:1.应在本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2.应在本地缴纳增值税;3.应在本地缴纳营业税;4.应在本地预缴所得税.请问,我公司是否按照项目所在地税务局的要求办理?发票应在哪里开具?【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0(000)012【总页数】2页(P44-45)【关键词】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销售货物;预缴所得税;劳务;外出经营活动;分支机构;2010年【作者】潘安晨【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9问:我公司是一家设备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具备安装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注册地在武昌。

2010年我公司在十堰承包一设备安装项目(属于分包项目),在工程所在地既没有成立分支机构,也没有设立项目部。

我公司在武昌某国税局办理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注明“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项目经营期超过180天。

该项目的部分到场设备进项税额已在我公司所在地进行了抵扣。

现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提出:1.应在本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2.应在本地缴纳增值税;3.应在本地缴纳营业税;4.应在本地预缴所得税。

请问,我公司是否按照项目所在地税务局的要求办理?发票应在哪里开具?答: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工程施工纳税地点

工程施工纳税地点

工程施工纳税地点是指承包商在进行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

在我国,税务机关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工程施工纳税地点的规定如下:一、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一般来说,工程项目的纳税地点应以工程项目所在地为准。

工程项目所在地是指工程项目的坐落地点,即工程项目的主要组成部分所在地。

如果工程项目包括多个子项目,则以子项目所在地为准。

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税务管理和征收税款。

二、承包商注册地税务机关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认为不便于管理,或者工程项目跨地区施工,承包商可以申请将纳税地点变更为承包商的注册地税务机关。

但是,这种情况需要经过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程项目临时纳税地点对于一些流动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如公路、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施工周期长、流动性大,不便于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对此,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承包商设立临时纳税地点,以便于承包商进行纳税申报。

四、工程项目分包纳税地点在工程项目中,如果承包商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分包单位应向其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分包单位在分包工程所在地从事施工活动时,应当向分包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五、跨地区施工纳税地点对于跨地区施工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应当向工程项目的坐落地点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与承包商注册地不一致,承包商在跨地区施工时,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接受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务管理。

总之,工程施工纳税地点的规定旨在确保税款的准确申报和征收。

纳税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选择合适的纳税地点,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税收合规。

同时,纳税人还需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纳税策略,以降低税收风险。

在我国,税务机关会对工程项目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纳税人应当积极配合,确保工程项目的税收合规。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doc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doc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纳税地点。

实行分税制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产权归属关系分级缴库,对跨地区经营的独资企业也应原则上按属地征收原则,由其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入库,不再回原地缴纳。

1.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原则,在其经营所在地就地纳税。

2.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于北京集中缴纳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2001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心,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

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分别由总行于北京和上海集中缴税。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由总公司、省分公司于总、分公司所在地集中缴税。

5.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6.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规定:(1)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建筑企业跨区施工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建筑企业跨区施工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建筑企业跨区施工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总公司下设分公司(非法人)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以及总公司跨地区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应当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日前,湖北省石首市某建工集团总公司办税人员拨打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咨询员答道,《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
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具体操作中,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度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所以,对于总公司下设的分公司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应当按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纳税地点的确定

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纳税地点的确定
目部 . 向 项 目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出具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应
合 同 、 司章程 、 公 管理 制度等 。二级分 支机 构在办 理税务登 记 时应 向其所 在 地 主管 税 务 机关 报 送非 法 人 营业 执 照 ( 印 复 件 ) 由总机 构 出具 的二级 分 支机 构 的有效 证 明 。以总 机构 和
是: 由总机构 按 照以前年 度 (— 1 6月按 上上年 度 , 一 2月按 7月 1
问题 的通知 》 国税 函 (0 9 2 1 )《 于建筑 企业 所得 税 ( 20 2 号 、关 3 征 管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国税 函[0 0 3 ( 2 1 9号 ) 《 于跨 地 区经 3 、关 营建 筑企 业所得 税征 收管 理 问题》 国税 函 [0 0 16号 ) ( 2 1 ]5 等 文件 规定 .对跨 省从 事 建筑 安装 的企 业所 得 税纳 税地 点 , 明
确如 下 : 1属 于总 机构 直 接管 理 的项 目部 。 能 够提 供相 关 证 明 . 其 的. 应统 一按 收入 的 02 . %就 地预缴 企业 所得 税 。对建 筑企业 总机 构直 接管 理 的跨 省 项 目部 ( 括 与项 目部性 质 相 同的工 包
地 区的计 算方 法计算 并缴纳 企业所 得税 。如执行上 述过渡 政
业 机构 。 就 地预 缴企业所 得税 。 不
程 指挥 部 、 同段 等 , 同 ) 向项 目所 在地 主 管税 务 机 关 出 合 下 ,
具 了总机 构所 在地 主 管税务 机 关开 具 的《 出经 营活 动税 收 外 管理 证 明》 ,并 且项 目部 向所在 地 主管税 务机 关 提供 总机 构 出具 的证 明该项 目部 属 于总机 构 的证 明文 件 的 , 按 项 目实 则 际经 营收 入 的 02 .%按月 或按 季 向项 目所在 地 主管 税 务机 关 预 缴企业 所得税 。对建筑 企业 总机构 直接 管理 的项 目部未 提

施工单位缴税在施工地点交还是注册地交

施工单位缴税在施工地点交还是注册地交

施工单位缴税在施工地点交还是注册地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及缴纳相应的附加税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
成文日期:2010-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

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税函[2009]221号

国税函[2009]221号

肖宏伟点评引起建筑业税企业争议的主要源头----国税函(2009)年221号文件一年前,读了一篇•河北地税,你凭什么?‣的文章,前些天又读了•一个建筑业纳税人的彷徨与呐喊‣,均表达了企业财务人员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困惑。

自2008新法颁布以来,跨地区经营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争议不断,以2009年下半年为最甚。

2010年4月19日国税函[2010]1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虽说此文件企业不满意、税局不满意、地方政府不满意,但大都在执行,纷争才暂告一段落。

本人亲历自(1995)227号文、(2008)28号文、(2009)221号文、(2010)39号文、(2010)156号文出台、执行、解释、争议处理等过程,现在可以对此进行一个阶段的总结了,希望能给有关人士参考,也希望能解决各位心中的部分疑惑。

2008年以前,全国大多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缪慧频副司长在2009年4月25日答网友问时也强调此规定有效。

2008年总局出台了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了总分机构的征税方法,建筑业也适用。

但由于文件本身的不严密,导致执行起来非常困难,一是总机构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对所得税可以任意调节其所得税的分配。

如28号文件规定:第十条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及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中标通知书;(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四、对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外出企业纳税的认定工作。

施工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五、外出经营证由县(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县(市)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下级征收单位填开的外出经营证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使用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帐薄,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

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七、本通知自1995年度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 995〕4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7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 001〕11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97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93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54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2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 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87号)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规定。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一条第二、三项。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二条。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第三项。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 03〕1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二条第(三)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税务筹划在公路施工企业的运用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被推向了在全面税收约束下的市场竞争环境中。

于是,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以期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就成了摆在各级领导及财务人员面前的一件大事。

“税务筹划”又称“合理避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

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

税务筹划必须是合法的,至少是不违法。

进行税务筹划,是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熟悉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

一、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公路施工企业普遍税收负担过重近年来,各地方税务机关采取定率随征和委托代扣代缴等方式,不断加大对建筑业的税收征管力度,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不断增加。

(一)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例如:樟树市市政工程采用财政代扣税的政策,樟树公路分局在收取工程款时由财政代扣一道税;我们支付劳务、机械台班费时,收款方要向我单位提供正式发票,又要交一道税。

根据营业税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征税,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承担的营业税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总包单位按工程总结算值扣除分包值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而在实际执行中,往往由于分包单位要向总包单位提供分包工程发票,单位要向建设方提供工程结算发票,因此,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开发票缴纳一次营业税,总包单位开具发票又要按全额缴纳一次营业税,这就形成了分包单位缴纳营业税未能在总包单位缴纳营业税时进抵扣,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二)按建筑工程结算收入定率随征的一些税种,征收不科学,增加了公路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如:樟树市现在建筑安装税的综合税率是7.441%,它包括六税三金,六税是:1.营业税按工程收入的3%征缴;2.所得税按工程收入的3.3%随征;3.城建税是营业税的7%;4.教育附加费是营业税的3%;5.资源税是工程收人的0.5%;6.印花税是工程收入的0.51‰。

三金是:1.防洪保安资金是工程收入的1.2‰;2.物价调节基金是工程收入的O.5‰;3.工会经费是工程收入的1.2‰。

“所得税”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出的利润乘以税率征缴,而按定率征缴不合理,目前公路施工市场竞争激烈,垫资、让利、压价、拖欠等问题使建筑施工企业陷入发展缓慢的境地。

为了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中承揽到的施工任务,相互压低报价、垫资施工的现象非常普遍,致使企业资金紧张,利润微薄,甚至无利,但是所得税不管盈亏否都按工程收入征缴;资源税本应是按方量定额征收,而按工程收入定率征缴企业不能接受;印花税本应按合同的O.3‰征收,实际是按工程收入70%发生购销业务加征印花税0.21‰;而随工程收入征收的三金更是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二,税务筹划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在税务筹划中,首先应该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

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充分履行其义务、享有其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在遵守合法性原则的条件下,才能考虑少缴税款的种种方式。

(二)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税务筹划的最主要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使纳税人的可支配财务利益最大化,即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人除了考虑节税外,还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

(三)稳健性原则一般来说,纳税入的节税利益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各种节减税收的预期方案都有一定的风险,如税制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等。

税务筹划应该在节税利益与节税风险之间进行的必要的权衡,以保证能够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四)节约性原则税务筹划可以使纳税人获得利益,但无论由自己内部筹划还是由外部筹划,都要耗费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税务筹划应该要尽量使筹划成本最小。

纳税人可选择的节减税收的方式和方法很多,税务筹划中在选择各种节税方案时,选择的方案应该是越容易操作越好,越简单越好。

三、公路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技巧(一)把握好合同的签订关1.能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的不要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当施工企业施工任务不足时,为了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可以利用闲置设备去分包其他企业的施工任务。

因此,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按建筑安装税率3%征收,当签订机械租赁合同时按租赁业5%征收(假设其它随征税一样),所以应尽量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