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涉税问题分析与征管工作建议
如何加强建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 业在成 本费用 的列支方 面 的提高 , 2企 提出以下建议 :
长, 均增长达 4 .%, 年 13 地方税 收中营 真 实性 , 加之税务 机关对企业工 资发 作 。 深入纳税宣 传, 对建筑安 装企业会
促 业税 保 持了 与建筑 行业 同步快速 增 放没有 统一规范 的管理措施 , 给一 些 计 人 员 进 行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辅 导 ,
一
业 ,建筑安装工程 间 没有 同 比性 , 致 企 业 账 面核 算 不 法》 导 第三条 已有 明确 的规定 , 但在实际
般投 资 额大 , 实 , 建 明亏实盈 ; 一些企业利用其施工地 工作 中由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 设 周 期 长 ,而 且 与 点分散 , 流动性大 , 工程承包形式多种 安 装业 的建筑安装队或个 人隐蔽性非
多 问 题 ,不 仅 造 成 安装专 用发票的 收入 人账 , 将工程款 收 更 接 近 为 零 。
建安企业所得税流 结 算 收 入 或 工 程 差 价 收 入 、 同外 工 合
失 严 重 ,而 且 也 为 程收入 挂“ 其他应收款 ” 。对于涉私建
13税收管理方 案不健全 . 建安税 收管理改革 涉及 面广 、 影
长, 年均增长达 4 .7%, 25 但企业所得 纳税人偷逃税造成 可乘之机 。特别是 进企业 自查 自纠 ,积极 引导纳税人真 税 的增 长则不同步 , 除今年上 半年增 借款利息 、 业务 招待费 、 人工费 、 广告 实 准确规范 申报 ,提高汇算清缴工作 长较快 ,前两年年均增长仅为 2 .6 费等费 用 , 2 0 纳税人在 申报企 业所得税 的质 量 和 效 率 。 方 面 , 采用 项 目管 一 以 %, 低于地 方税收 的平均增长幅度 。 引 时没有按 照税法规 定进行税 前 调整 , 理 的方法 , 从实 际出发 , 核实其建筑面 估算其收入总额 , 估算收入与应 对 起 建 安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难 的 原 因有 很 导致成本 费用偏高 , 面利润减少甚 积 , 账
税务稽查中出现的征管弊端及建议

税务稽查中出现的征管弊端及建议随着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发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国家经济及各项建设发展资金得以保障。
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发展,给税收征收管理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我们从多个稽查案例中发现,有些税收案件的形成与税收征管存在弊端有很大关系。
现就所发现的税收征管弊端及加强征管的建议试作浅显探讨。
一、税收征管存在的弊端(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的弊端。
实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后,新设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
但是由于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导致国、地税争夺税收管辖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新注册企业认定标准的出台,部分范围内解决了国、地税争夺企业所得税征管权问题,但国、地税在企业所得税征管权上的争议仍然存在,不利于税收征管上的协调配合。
另外,由于国税和地税在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上存在交叉、职责不清,极容易产生国税和地税争税源或出现漏管户等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征管秩序,增加了税务机关内部和企业之间的矛盾。
(二)税收政策宣传缺乏针对性和及时性。
新的征管法不再要求税收管理员为企业做纳税鉴定,税务部门只有广泛宣传税收政策的义务,并且设定了税收宣传月。
这种宣传方式往往形式上热闹,虽然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应,但因为缺乏针对性,对一般纳税申报少有指导意义。
如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大多数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熟悉,对应税收入不明确,该扣除的不扣除,该申报的未申报,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五花八门。
税收政策随着经济发展会经常调整变化,但税务部门缺乏及时让纳税人知晓的途径,特别是一些部门法规。
如:土地使用税税率和等级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纳税人,纳税人仍按以前税率和土地等级申报;纳税人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缺乏认同感,自行纳税申报不普遍。
(三)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税务登记不全面。
税收检查中发现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也未完全申报纳税,而仅仅是作为代扣代缴人扣缴部分个人所得税。
湖北省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建议

造成这一差异的客观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政策因素影响
1.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差异
从事建筑业的外资企业需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事建筑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都造成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小于营业税征管范围。
一是对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并开具了外出经营证的,我们认为其符合总分机构的特点,因此,对其比照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办法,由企业机构所在地实行汇总纳税,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确立的法人课税原则;同时,外出经营建安企业,占用了经营地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在经营地预缴部分税款,也兼顾了经营地的税收利益。
二是实行所得税共享,可以充分调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两家税务机关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双方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共同加强税源监管,防止税收流失。
二是缺乏畅通的信息交换平台。目前地税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在征管系统中缺少畅通、便捷的异地信息交换渠道,这也在客观上制约了异地信息交换工作的开展。
三是税务机关主观上缺乏信息交换的主动性。特别是对开具了外出经营证的纳税人而言,由于其所得税按现行规定由其机构所在地征管,经营地难以分享其所得税利益,造成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其相关信息交换在主观上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
2.对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因素影响
原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适用18%的优惠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而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适用27%的优惠税率。目前在建筑市场中,存在少数小型建筑企业,按规定适用优惠税率,对建筑业所得税负担率过低存在一定的影响。
2.加强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的信息交换
治理建设项目涉税问题的对策

工程 未代 扣 代缴 营业 税及 个人所 得税
二 、 决 问题 的 建 议 解
1加 强 税 收 法 规 的 宣 传 和 对 纳 税 人 的 培 .
训 。特别 是对 于 印花税 、建筑业 个人 所得 税
等“ 小税 种 ” 相关 法 规规 章 的 宣 传培 训 . 强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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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外 . 投 资风 险 的特 征 可 知 . 具 有 损 失 和 获益 的 从 它 两 重性 。当然 匡避 风 险 可能 不 实际 或 不 可能 的时候 . ]
面管 理 制 度 . 明确 审 计 组 织 内部 各层 次 、 部 门 的 即 各 岗位 责 任 和 权 限 . 到 审 计 与 被 审 计 、 督 与 被 监 督 做 监 的有 机结 合 . 了 问题 能及 时反 馈 . 清 责任 . 效 解 出 分 有
筑安 装 业发 票 金 额 与实 际 结 算 金额 不 符 、 施 工 单 位 用 材 料 购 销 发 票 代 替 建 筑 安 装 业 发
票等 等。 致偷 漏 其 应缴 的营 业 税 。 二是 施 , 导 工单 位偷 逃企 业所 得税 三是施 工单 位转 包
虚列 材 料成 本 . 而偷 逃 企业 所 得税 的 问题 从
计 的独 立性 是 实质上 独 立和形 式 上独 立 的统一 所 谓 实质 上独 立性 . 是指 审 计 人员 在 审计 过 程 中应 保 持 客 观公 正 的独 立状 态 . 论 是 承 接 审 计 业 务 . 定 审 计 无 制 计划 。 开展 审计 查证 , 是 形成 审 计 意见 . 还 均应 不受 外 来 干扰 和影 响 。而形 式 上 的独 立 性 . 指 审计 组 织 和 是 审 计 人员 必 须 在 外 界 呈 现 一种 独立 于 被 审 计 单 位 和 委 托 单位 的身 份 . 对 外 . 即 审计 单位 和 审 计 人 员 是 独
建安行业税源情况汇报材料

建安行业税源情况汇报材料尊敬的领导:根据我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情况的调查分析,现将我市建安行业税源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税收总体情况。
自去年以来,我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
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建安行业的主要税收来源,占比较大。
另外,房地产交易和房屋租赁等相关业务也为建安行业带来了一定的税收收入。
二、税收收入构成。
1. 增值税。
建筑安装行业的增值税主要来源于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环节。
在稳定的房地产市场需求和政府基础设施投资的带动下,建筑安装行业的增值税收入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
2. 企业所得税。
我市建安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主要来自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工程公司等。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相关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也在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
3. 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行业的从业人员数量庞大,个人所得税是建安行业的另一大税收来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安装行业的从业人员收入水平也在逐年提升,个人所得税收入呈现增长趋势。
三、税收征管情况。
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管工作得到了加强,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升。
税务部门加大了对建安企业的税收监测和征收力度,加强了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管理和风险防控,有效地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尽管建筑安装行业税源情况总体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部分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导致税收损失严重;二是税收征管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三是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结构有待优化,需要进一步调整税收政策,促进税收结构的合理化。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建安行业税收征管的力度,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提高征管的精细化水平,促进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关于我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源情况的汇报材料,希望领导能够认真审阅,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谨此汇报。
此致。
敬礼。
加强私人建房税收管征的措施与建议

涉及范围广等特点 , 我局从税改后就不断 章 C税制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有偿 源零星分散 、 , 建筑劳务血当缴纳营业税等地方税费 , JI V 因此任何 施工单位或个人为农民有偿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就负有 纳税义务。众所周知 , 农村家庭私人建房具有隐蔽性 、 分散性 、 施工队流动性、 无组织零散性 , 以及业主自购 建筑材料难以结算等特点 , 而且税收具有转嫁性 , 往往 方税帜管征的一天难点问题。 为完善地方税收管征 ,推进依法治税 , 做到不留 盲、死角,福州市地税局一直致力于该项目管征的探 索,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 , 采取 政府牵头、 部门管理、 委托代征 ” 等措施 , 使得该项目的管征有所突破。两年
宣传栏、 召开有关会议讲解有关税收政策, 提高从事私
人建房建安工程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取得征纳双方的 共识。 同时还举办个体建筑工匠专业培训班 , 培训个体
的顺利 开展 奠定 了基 础 。
1 月底 , 1 统计口径下同) 共有个人建房 4 8 户 , 58 税款 达 6 77 方元 ,这已成为该县最主要的税收增长点; 1. l
福清市是我市较发达的一个地区, 私人建房较普遍 , 通 工匠 46 , 2 人 并发放 了建筑工匠从业证书 , 为税收工作
过 管理 ,两年来共组织各项地方税费已突破 10 万 00
元; 罗源县地税局在县人民政府支持下 , 通过实施纳税 保证金制度 , 建筑安装统一发票控管 , 建立个人建房专 户裆察等手段 , 加强了该项税收的控管 , 实现了税收零
局、 建设局、 审计局等Hale Waihona Puke 门组成检查组, 到全县各乡镇 ,
难个人建房税收征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 采取内查、 外 谪、 座谈 、 听取汇报 、 查阅村建站个人建房审批基础资 粒、 检测数据、 进村入户买地检查核对建筑面积与结构 等办法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反馈 ,并限期整
建筑安装企业涉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题 。 文结 合建 筑安装 业 的特点 , 本 就流转 税 和所得 税 方 面存在 的 问题谈一 点看 法 。
一
、
存在 的 问题
( ) 筑安 装分包 工程 转开 建筑安 装 专用发 一 建
票的规定存在着扰乱财政税收经济秩序的隐患
垒旁
( 潍坊 学 院 , 山东 潍坊 2 16 ) 6 0 1
摘 要 : 对建 筑安 装业 国家在 税 收方面加 强 了征管 的 力度 , 证 了建 筑 安装 业税 收收入 的 保 稳定增 长。 随着 经济 形势 的发展 和市场 环境 的变化 , 筑 安装 业税 收征管在 一定 程度 上又暴 露 建
问题 突 出
工程 结算 ,从 而保证 当期 建筑安 装业 税收 收入 的
及时足额入库 ,规范了建筑安装业的发票使用行 为 , 少 了建筑安 装业 纳税 人欠 税现 象 的发生 , 减 保
证 了建筑安 装业 税收 收入 的稳定 增长 。随 着经济 形势 的发 展和市 场环境 的变 化 ,建筑安 装业 税 收
维普资讯
第 7卷 第 5期
Vo . O. 1 N 5 7
潍 坊 学院 学报 J u a o W e a gUn v r t o r l f i n ies y n f i
20 0 7年 9月
S p2 0 e .0 7
建筑安装企业涉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出一些 新 的突 出的 问题 , 本文 就建 筑安装 企 业在流 转税 和所得 税 方面存 在 的 问题谈 一 点看法 。 关键 词 : 建安 企业 ; 涉税 ; 征管 力度 中图分类 号 : 8 0 2 F 1. 3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6 1 4 8 ( ) )5 (】 — 3 17 — 2 82 ( 0 一)
加强建筑业的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方式的认定每年成为 各建筑施工企业 关注的焦点 。现 间的确认不符 ;由税 务机关代开发票 ,企业所得税是 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认定依据的各项 考核指标过于 否随 票征收是征纳 的双方争执的焦 点 ,也 是税收征管
收 入 的 功 能 显得 特 别 重 要 。
一
核算方法正 确合法 ,但这种 以 自身利益为 中心的核算 1 9 年 的税制改革分 别确定 了增 值税与营业税 的 方式 ,导致 了实 行查账征收企业 的施工成本 、管理 费 94 征 收 范 围 ,两 税 平 行 征 收 ,互 不 交 叉 。 增 值 税 主 要 在 用与主营业务收 入比率各不相 同,会计核算的差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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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涉税问题分析与征管工作建议2009-11-30阅读次数:955[ 字体大小:大中小][编者按:近年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加大,房地产业蓬勃发展,推动了建筑安装业的快速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部分。
但该行业具有项目建设周期长,建筑施工企业多而杂,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高,工程项目分散、流动性大等特点,给税收征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本文就该行业相关涉税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加强征管工作的相应建议。
]一、建筑安装业的定义及其纳税义务(一)建筑安装业概述建筑安装,是指使用建筑材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并对其进行修缮、装饰以及安装各种设备的劳务活动。
建筑安装业,是指进行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行业,是一个围绕建筑的设计、施工、装修、管理而展开的行业,包括建筑行业业本身及与之相关的装潢、装修等等。
建筑安装业具有生产经营管理业务不稳定、管理环境多变、机构人员变动大等特点,其生产过程具有流动性、长期性、综合协作性等特点。
(二)建筑安装业纳税义务人的确定1.关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的单位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的个人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2.关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1)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者和转包者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但税法规定总承包人为该工程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2)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不论是否参与施工,应该按“建筑业”纳税人征收营业税。
(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第2款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第1款之规定,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
(4)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建筑安装业的纳税行为建筑业一向是营业税征管的难点,其及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确定以及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一向都是争论的焦点,一段时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连续发出多个旨在增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文件,包括国税函[2006]422号、国税发[2006]128号、国税发[2006]173号等文件。
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6]177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文件是对现行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和补充,涉及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确定、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等问题。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
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2、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建筑安装业主要涉税问题通过对20户建筑安装企业进行的专项检查发现,建筑安装企业主要有以下几项涉税问题:(一)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某些企业签定的建筑安装合同已经明确规定了付款日期,而在结转收入时却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有的企业虽然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或未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但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后未未按照规定确认收入;有的企业提前收到预收的工程价款,但在工程开工后未按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认收入。
(二)未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某些企业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而未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未申报纳税。
(三)未按规定结转在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某些企业在工程施工期间额外收取一些机械作业费、材料转让费、固定资产出租等各项费用,但却未按规定结转这些在工程价款以外收取的其他业务收入。
(四)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某些企业在结转成本时,消耗主要原材料消耗与消耗定额存在差距,虚列材料成本。
有些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未通过“原材料”账户进行分配和核算,而直接在“工程施工”账户一次性列支,导致多结转材料成本。
有的企业将不属于材料成本的费用、支出或损失挤入材料成本,虚增材料成本。
某些企业刻意缩短周转材料的摊销期,扩大当期摊销额虚增成本费用。
(五)外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异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新征管法规定了外出施工业户的报验、登记和按期申报制度,但建安企业施工时真正能办理的却寥寥无几,等工程决算后再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约定俗成,异地经营户的登记、报验、申报制度缺乏体制保证。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工商信息交换得到本地固定经营业户的有关登记信息,但对异地经营情况只能靠纳税人自觉办理报验登记、申报,税务部门异地的实地核查又难以操作,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
对纳税人外来施工,如果经营活动在没有税收监控的情况下结束了,纳税人欠税、偷税很可能就再也无法追回了。
(六)日常税源监控缺位,日常评估稽核不到位部分工程项目,特别是地处各乡镇的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手续不全,无法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取得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税源监控缺位;另外,由于建筑施工单位,一般都以建设项目单独建帐核算,部分帐册随同有关财务人员驻扎在施工工地,一些外地工程项目纳税评估实地稽核难以开展,即使进行评估稽核,质量也不高;施工企业自身没有工程队,到外地施工,雇佣临工的劳务费用,不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大都列一张临工工资单,白条入帐,列支随意性较大。
三、加强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的建议(一)加强税收宣传,促进全民纳税意识税务机关要通过各种渠道,如通过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建安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和维权意识,促使业主主动索取发票,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同时进一步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加强与工商、土管、规划、建设等部门的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税源控管,完善工程项目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介入,从工程项目中标、开工之日起立即介入,责令纳税人提供相关合同备忘存档,按月提供在建工程项目工程进度,预收款收取情况;明确专人对工程项目跟踪管理,加强实地稽核力度,掌握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加强对外地工程临工的劳务费用支出的监控,督促施工企业开具劳务发票,规范劳务费用列支;对完工项目,及时督促办理竣工结算,办理营业税、所得税结算。
(三)完善自行申报,健全纳税申报制度建立、健全项目核算申报制度,对从事工程施工的纳税人必须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分项目报告工程进度、预收款收取情况,按月核算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结算利润,办理纳税申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税源控管的主动性。
不能分项目建帐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按工程形象进度或预收款情况进行核定征收,工程竣工结算开具发票时多退少补,确保税款的及时、均衡入库,堵塞漏洞。
(四)加强报验登记,规范外出经营管理对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经证),并登记管理台帐,外经证期限视工程规模大小、期限,一般掌握在二至三个月以内,到期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和未完工工程的续开手续,缴销时便于及时掌握外地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预收款及纳税情况;对外来经营纳税人,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掌握外来经营施工情况,并加强实地核实,督促纳税人开票、纳税。
(五)完善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力度税务机关要规范纳税人货币资金核算,严格区分“预收款”和“结算款”,落实凭票收款、凭票付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取得的款项凡属“结算款”的必须按规定凭建筑发票取款入账,并及时确认收入,否则一律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其次,要加强纳税评估力度,对纳税人“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的增减变化要密切注意,及时发现发票管理的有关情况;再次,税务机关定期开展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发票日常检查,加强对发票违法的处罚力度,以查促管,以票管税。
(六)规范成本核算,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财会人员财务核算、纳税申报方面的培训辅导,完善企业建帐建制,规范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正确申报缴纳所得税;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严格审核,从严把关,对财务核算不规范的企业,取消查帐征收资格,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实行查帐征收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行业盈利水平,所得税实行按季定率预征,年终结算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
(七)加强评估分析,实施行业税收预警加强对建筑行业税收宏观分析和对企业微观经营情况和缴纳税收及影响税源的减免税、税前扣除、政策变动因素等指标的评估分析,结合外部相关征管信息,如与税收有关的从国土、电力、房管、劳动、国税等部门的相关信息,选择行业中部分具有典型性的企业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剖析,结合整个行业情况,确定该行业的税收负担率,实行行业税收预警,对在行业负担率以下的企业列入预警对象,实施实地稽核或税务稽查。
(八)加大稽查力度,打击偷漏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要组织建筑业专项检查,加大对做假帐、用假发票、搞假申报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漏征漏管项目的清理,堵塞征管漏洞,发挥以查促管作用;对重大案件进行通报,准确反馈案件查处情况和稽查信息,及时曝光典型涉税案件,加大以涉税案例宣传税法的深度和广度。
通过对偷税行为处罚、曝光,惩前毖后,进一步加强税法的刚性和严肃性,提高税收执法的公信度和培育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