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行业跨地区经营涉税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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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核算管理的思考重点分析

对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核算管理的思考重点分析

财经研究MODERN ENTERPRISECULTURE2021.1(中)第2期 总第545期153对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核算管理的思考重点分析陈琳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摘 要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主要指的是建筑安装企业团队实施跨地区的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和装修等服务,在当前的建筑市场上,这类经营业务的数量在逐渐的增多,且这类业务本身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具体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对于会计管理、所得税核算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建筑安装企业需要准确的把握和分析外出经营所得税核算管理的重点和要点,在此基础上采用科学合理的手段和方法,以保证该项工作会计核算的准确性、规范性。

文主要对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核算管理相关内容进行简要的阐述和分析,希望对这方面工作的规范化开展和实施有所启示。

关键词 建筑安装企业 外出经营所得税 核算管理 重点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1)02-153-02税务筹划和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外出经营业务具有独特的特点,这方面业务所得税核算管理工作比较复杂,管理的难度比较大。

很多企业这方面工作的开展和实施不同程度的存在缺陷和不足,如管理意识不足、工作执行和实施不到位、收入入账和结转成本不及时等,从而对企业会计管理和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和实施造成影响,甚至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和现象,对企业的形象及运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一、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核算管理现状随着建筑安装企业业务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外出经营业务的数量也在增多。

尽管,企业的税务意识在不断增强,也在积极的开展和组织税务筹划、税务管理相关工作,但很多企业所采用的外出经营业务模式在所得税核算与管理方面难度比较大,具体工作的开展和实施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针对外出经营相关业务活动及项目的收入入账不够及时导致这种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建筑安装企业的账目管理意识比较薄弱,针对企业的各项经营收入,尤其是外出经营所得收入,无法实现及时、规范化的入账和管理。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人所得税问题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人所得税问题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人所得税问题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和企业扩大跨地区施工的规模,建筑企业及其雇员面临着一系列的税收问题。

其中,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关键问题,需要建筑企业和雇员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以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和投资。

本文将探讨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帮助建筑企业和雇员了解并应对这一挑战。

首先,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范围与税收计算方式是了解个人纳税义务的关键。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人在境内从事劳务报酬、著作权使用费、股息、股权转让所得、利息、房屋租金等方面获得的收入。

对于建筑企业的雇员而言,他们在施工过程中所获得的劳务报酬将被视为个人所得,并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其次,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施工时,需要考虑不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和税率差异。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分为11个不同的税率档次,根据年收入大小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决定了不同档次的税率。

建筑企业及雇员应对不同地区税率规则进行了解,并确保在各地遵守当地税收政策,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第三,建筑企业和雇员需要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减免和优惠条款,如教育、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可以在一定限额内减免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和雇员可以通过了解和运用这些减免和优惠政策,合理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此外,建筑企业应该合理规划和管理跨地区施工所得的利润,以达到个人所得税的合理减免。

一方面,建筑企业可以运用各种合法的税务筹划手段,如合理调整营收和成本的计算方法,以降低应纳税额度。

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合规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出现税务纠纷。

最后,建筑企业和雇员需要及时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是个人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

建筑企业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按时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应纳税额度。

延迟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可能导致罚款和其他不利后果。

总结起来,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人所得税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税收问题。

工程施工业异地税收

工程施工业异地税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施工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由于工程项目的特殊性,施工企业往往需要跨地区、跨省份进行施工,这就带来了异地税收问题。

异地税收问题不仅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影响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本文将就工程施工业异地税收问题进行探讨。

一、异地税收问题的现状1. 税收征管难度大由于工程施工业异地施工的特点,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施工企业在不同地区施工,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这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变得复杂。

2. 税收政策不统一我国各地区的税收政策存在一定差异,导致施工企业在异地施工时,难以享受到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不利于施工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地方经济的繁荣。

3. 税收流失风险由于异地施工,施工企业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导致税收流失。

这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二、异地税收问题的成因1. 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在异地税收方面存在不足,难以适应工程施工业异地施工的特点。

2. 税务机关征管能力不足部分税务机关在异地税收征管方面能力不足,导致税收征管效果不佳。

3. 施工企业自律意识不强部分施工企业异地施工时,缺乏自律意识,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

三、解决异地税收问题的对策1.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针对工程施工业异地施工的特点,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异地税收政策,确保税收政策的统一性。

2. 提高税务机关征管能力加强对税务机关的培训,提高其在异地税收征管方面的能力,确保税收征管效果。

3. 强化施工企业自律意识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提高其自律意识,防止偷税、漏税等行为的发生。

4. 建立税收协同机制建立跨地区、跨省份的税收协同机制,实现税收信息共享,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5. 推行电子税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电子税务,简化税收申报、缴纳等流程,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总之,工程施工业异地税收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税务机关、施工企业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涉税事项讲解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涉税事项讲解

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 付的分包款) ÷(1+11%)×2%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 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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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缴税款和开具发票
1. 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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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缴税款和开具发票

案 例1 :
某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8月跨县提供建筑 服务,取得了100万元收入,另取得预收款50万元。纳税人应该如 何进行申报? 分析:纳税人应该在9月纳税申报期内,就150万元(100+50) 计算预缴税款,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同时,在9月纳税 申报期核算进销项计算应纳税额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 报缴纳增值税。 自应当预缴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 地税务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②一般纳税人以清包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③一般纳税人为甲供材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④小规模纳税人。(季度营业额在9万以内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预缴增值 税,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简易计税方法备案
三、预缴税款和开具发票
一般计税方法
申报税率:11% 预缴税率:2% 简易计税方法 申报税率:3% 预缴税率:3% 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 付的分包款) ÷(1+3%)×3%
办理时间: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 办理地点: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 办理材料:1.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期限: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 各项手续齐全、无 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解读《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

解读《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

等 征 收 管理 问题 。


明确个 人所得税 扣缴义 务人
按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主 席令 第 4 8号 )及 其 实 施条 例 的规 定 , 个人 所 得税 , 以所 得 人 为纳 税义 务 人 , 除 了 “ 个 体
薪 金所 得 ”或 者 “ 劳 务报酬 ” 项 目缴 纳个人 所 得税 。
人 为 扣缴 义 务 人 。从 事建 筑 安 装业 的 工作 人 员 的工 资 、薪金 所 得个 人 所 得税 应 由支 付 的 单位 或个 人 代 扣 代缴 。
《 公 告 》 明确 ,总 承 包 企 业 、分 承 包 企 业 派 驻 在 地 税 务机 关 办理 全 员全 额 扣缴 明细 申报 。全 员全
2 O 1 5 年 7 月2 0日发 布 了 关于建筑安装 业跨 省异地 工程作 业人 员个人 所得税征 收管理 问题 的公 告
( 国家税务 总局公 告 2 0 1 5 年第 5 2号 ,以下简称 公告 ) ,明确 了建 筑安装 业跨 省异地及 省 内异地 工
程作 业人 员的个人所得扣 缴义务人 以及税纳税地 点等税 收征收管理 问题 ,于 2 0 1 5 年 9月 1日起施行 。
务律 师视点
‰ S S
解读 《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
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编者按 : 随着经 济发展 ,建 筑安装 企业规模 不断扩 大 ,跨地 区作 业 日益 频繁 。个人 所得税 税 源归属难 以
准确界 定 , 导致部分建 筑安 装企业重复扣缴 个人 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 步规 范个人所得税征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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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跨省税金缴纳

工程施工跨省税金缴纳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施工项目越来越多地跨越省份进行。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跨省施工不仅面临着地域差异带来的挑战,还需要面对税金缴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工程施工跨省税金缴纳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工程施工跨省税金缴纳的必要性工程施工跨省税金缴纳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企业在跨省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当向施工地或者销售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金。

工程施工跨省税金缴纳有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跨省施工企业依法缴纳税金,有助于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运行。

二、工程施工跨省税金缴纳的税种及税率1. 增值税:增值税是工程施工企业跨省施工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9%的税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 营业税:营业税已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改为征收增值税。

因此,工程施工企业跨省施工不再需要缴纳营业税。

3.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增值税的7%缴纳。

4. 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的3%缴纳。

5. 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的2%缴纳。

6.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5%缴纳。

三、工程施工跨省税金缴纳的注意事项1. 施工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向施工地或者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办理税款预缴手续。

2. 施工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3. 施工企业应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税款。

4.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税务管理制度,加强税务风险防控。

四、结语工程施工跨省税金缴纳是施工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企业应深入了解税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法纳税,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建安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

建安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

建安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建筑企业时常遇到异地施工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关于异地施工核定征收个税各省、市、县均出台了相应文件,标准各异,适用的税目不尽相同,有些地区税务机关不分青红皂白,有些建筑企业也不问是非,常稀里糊涂就把税交了。

铁蛋在师父何广涛博士的指导下,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对建筑企业的财税朋友有帮助。

关于建安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十分普遍,到底该不该被核定,怎样才能被核定,主要其实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过两个文件分别是1996年第127号公告和2015年第52号公告。

国税发1996年127号公告《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已经失效,目前结合2015年52号公告有关条款执行。

国税发1996年127号公告《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税收征管,我局制定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7.建筑业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探析

17.建筑业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探析

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探析【摘要】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在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方面主张汇总纳税,先后下发了多个文件规范该项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征管系统”、“两业管理系统”软件平台。

然而,该项工作仍存在程序复杂、征管信息传递不畅、各部门征管信息不对称、税收收入与税源背离导致地区间收入分配不平衡、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较弱和分支机构认定不规范等问题,以至于征管难度较大。

本文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经验,剖析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改善当前征管现状的一管之见,试图探索一条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目录1引言 (3)1.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4)1.2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5)1.2.1研究思路 (5)1.2.2研究方法 (5)1.2.3本文创新点与不足 (6)2.我国现行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分析 (6)2.1汇总纳税定义 (6)2.2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相关规定 (7)2.2.1《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汇总纳税的基本规定 72.2.2《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实施条例》中的规定 72.2.3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相关文件 (7)2.2.4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规定分析 (8)3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原因分析133.1税收与税源分离引发矛盾 (14)3.1.1引发政府间争夺企业注册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4)3.1.2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税款的退税问题 (14)3.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不规范 (15)3.2.1《外管证》格式不统一 (15)3.2.2《外管证》存在管理漏洞 (16)3.3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现象普遍存在 (17)3.4分支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17)3.4.1分支机构认定的管理不规范 (17)3.4.2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认定可能引起地方政府的不满 (18)3.4.3目前缺少加强分支机构管理的法律依据 (18)3.5申报程序复杂导致申报难度增大 (19)3.5.1税额计算方面 (19)3.5.2申报程序方面 (20)3.5.3汇算清缴方面 (20)3.6企业所得税征管信息传递不畅 (20)3.7税收监管不到位 (21)3.8征收方式鉴定不科学 (22)4改善当前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的意见、建议 (23)4.1借鉴美国经验 (23)4.2改善当前征管现状的意见、建议 (23)参考文献: (30)1引言1.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随着区域经济的迅速发展与大中型建筑企业的发展壮大,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已成为当前税收热点、难点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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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行业跨地区经营涉税问题分析摘要: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业的税收收入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

本文分析了跨地区经营建安企业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建筑安装行业;跨地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工程作业极为常见。

按照现行的税收征管政策,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工程作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费)需要在异地(项目所在地)预缴,而在这些税(费)中,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发生税负增加或重复征税情况,需要引起企业的重视。

1.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1.1增值税政策存在问题分析1.1.1预收账款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及时申报抵扣预收账款是指建安企业在未开工之前收到的发包方预付的资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财税2017年58号文件的规定,建安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付账款,必须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跨省、市和地级行政区的建筑项目)预缴一定比例的增值税或在建安企业机构所在地申报一定比例的增值税。

由于建安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时纳税义务并未发生,一般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预缴增值税,也就没有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而且此时建安企业还没有进驻工地进行施工,没有发生相关成本,也就没有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特别是在建安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不存在别的施工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该项目预收账款预缴的增值税。

因此,只有一个项目的建安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时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及时申报抵扣,需要等到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在建安企业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时才能抵扣。

基于以上分析,建安企业在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收到的预收账款在工程施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及时申报抵扣,这无疑占用了建安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了建安企业的资金成本,不利于建安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例如,某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与丙建安企业签订建安企业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先预付丙建安企业2亿元预付账款。

根据税法规定,丙建安企业在收到2亿元预收款时,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2/(1+9%)*2%=0.0367(亿元)。

可是由于丙建安企业没有进场施工,没有发生建筑成本,也没有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提前缴纳税款,占用了丙建安企业流动资金367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建安企业在工程结算和收到预收款时都要预缴增值税。

在工程结算时,建安企业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此时预缴税款是为了平衡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的税款分配;在收到预收款时,建安企业的纳税义务并未发生,此时预缴税款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税款入库的时间。

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以上这两个目的都是合理的,但是站在企业的角度看,前者将税款在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分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而且并不会对企业需要缴纳的总税款产生影响;可是后者要求在收到预收款时,即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就预缴税款,会在一定程度上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1.1.2不同施工项目预缴的增值税不能相互抵减根据现有的跨地区经营建安企业增值税政策规定,在“建安企业+项目部”的管理模式下,一个建安企业在不同地区设立项目部,需要在不同地区分别预缴增值税,而且不同施工项目预缴的增值税不能相互抵减。

只有在公司注册地申报增值税时,选择一般计税的项目才可以在不同项目部产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扣已预缴的增值税。

因此,在现有的增值税政策下,对于在多地设立项目部施工的建安企业,不同异地项目部预缴的增值税不能相互抵减,在公司注册地应纳税额为零或不够抵减预缴税款时,就会导致建安企业提前缴纳增值税而不能及时被抵扣,这增加了跨地区经营建安企业的资金成本,占用了跨地区经营建安企业的现金流,不利于跨地区经营建安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例如:丙建安企业注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该企业2022年5月在上海有一个施工项目,在广州同时开工另一个施工项目,注册地当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零,上海项目部于5月1日收到预收账款,应预缴增值税100万元,广州项目部于5月10日收到预收账款,应预缴增值税300万元。

由于上海和广州项目预缴的增值税不能相互抵减,丙公司2022年5月预缴增值税共400万元。

如果能够相互抵减的话,丙公司2022年5月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即上海预缴的100万元抵减广州预缴的300万元,丙公司在广州只需预缴200万元。

可是现有跨地区经营建安企业增值税政策不允许,导致丙公司5月份多提前缴纳100万元增值税。

造成这一问题的深层原因是:各项目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面对的是同一个纳税人,但纳税人在各项目所在地面对的是多个税务机关。

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各项目是有联系的,他们希望预缴的税款能实现“效用最大化”,如果公司注册地应纳税额为零,不能抵扣已预缴的增值税,那么应该允许不同施工项目部预缴的增值税相互抵减。

但是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每个项目都需要收到预缴税款,各项目之间是独立的,不同项目部的税收征管权归属于不同的税务机关,因此不同项目所在地的预缴税款不能相互抵减。

1.1.3地区间增值税税源争夺增加企业纳税成本建安企业承揽建筑项目之后,一般会设置总部直管的项目部到异地施工,项目部不需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属于非固定业户,适用增值税预缴政策,即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一部分税款,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但是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有不少地区政府强制要求异地施工的项目部在当地成立分公司,以达到把增值税全部留在当地的目的。

因为分公司需要在当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也就变成了当地的固定业户,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46条规定,固定业户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独立申报纳税。

这其实是地区间对增值税税源的争夺,企业却要因此增加额外的公司注册成本、财务核算成本和人员管理成本。

如果建安企业每到一个地区施工,就要在当地成立一个分公司,那么增值税预缴政策就会形同虚设,还会极大地增加企业的纳税成本。

1.2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1.2.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政策容易导致税收与税源背离在“总公司+分公司”模式下,分公司不能直接根据其在当地的所得计算其应纳的税款,而是将其收入汇总到总公司,根据“三因素”的比例分配税款。

也就是说,其最终缴纳的税款不一定和其贡献的所得呈正相关关系,以至于出现税收与税源背离的现象,表现为税收转移,即税收从税源比例高的地区转移到税源比例低的地区。

1.2.2不同经营组织形式下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差异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预缴所得税;而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则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公式法确定的分配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不同经营组织形式下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差异大,同样是项目部,在“总公司+项目部”的经营组织形式下,总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可以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而在“总公司+分公司”经营组织形式下,二级或二级以下分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就没有税收征管权,不得参与税款分配。

例如,某总部设在山东的建安企业,目前有两个跨省的建筑施工项目,工程当年完结,工程营业收入都是10000万元,A项目在工程所在地成立的是属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则不论该建安企业是否盈利,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都可分得20万元税款;B项目在工程所在地成立的是属于区域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当地税务机关拿不到一分钱的税款。

这就使得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干预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了较强的利益驱动。

1.3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问题分析包工头在工程所在地代开发票适用税目错误导致企业多缴税。

建安企业的跨地区劳务分包业务十分普遍,其中有一种经营模式是建筑劳务公司与包工头(班组长)签订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包工头(班组长)带领农民工从事某一专业作业劳务,并从建筑劳务公司获得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的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包工头(班组长)到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适用的税目应该是“经营所得”,理由如下: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于此规定,班组长和包工头带领农民工从事建筑劳务的某一专业作业活动是国税发[1996]127号中所规定的“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税。

然而,笔者发现,有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会以包工头(班组长)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认为其取得的所得不属于“经营所得”,而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为其代开发票,并在备注栏自动生成“个人所得税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的字样。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在支付包工头(班组长)的工程劳务款时,需要代扣代缴至少20%的个人所得税。

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代开发票,包工头(班组长)的个人所得税则应由其自行申报,企业不用为其代扣代缴。

例如,李先生是一位建筑安装队的队长,他和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带领几位农民工共同完成一项工程,获得收入总共60000元,完工后他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果开票税目为“劳务报酬所得”,则建筑劳务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000*40%‐7000=17000(元);如果开票税目为“经营所得”,根据我国各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则税务机关会直接按照0.4%到1.5%的核定征收率(或附征率)向李先生核定征收240元到900元的个人所得税。

可见,在代开发票环节如果税目适用错误,将极大地增加企业税负,影响建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

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经营所得将以前税法中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所得合并,归类为四项内容,其中第四项是“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税目采用了列举法的规定,共有26项有明确名称的劳务,最后还有一项“兜底性”条款,就是“其他劳务”。

对于建筑业从业人员而言,既有可能被认定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适用“经营所得”,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提供已列明的设计、装潢、安装劳务,还有可能被认定为提供其他劳务适用“劳务报酬所得”,这其中的界限是不明确的,容易使人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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