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法定继承制度之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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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代位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

内地与澳门代位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

内地与澳门代位继承制度之比较研究摘要:代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制度的重要补充,其在整个继承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澳门因其特殊的历史和政治因素与内地的代位继承制度存在着区别,这种差异性对我国现行的代为继承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内地、澳门、代位继承、比较代位继承制度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

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

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

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称为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的渊源甚早,可追溯到罗马时代:“在生产力有所提高,大家庭的所有制被小家庭的私有制取代之后,血亲继承渐占主要地位,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即按照感情疏密、亲等远近而定其继承的顺序,先由第一亲等的亲属继承,如果第一亲等的亲属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的,第二亲等的亲属代为他们来继承,但以第一亲等的亲属生前没有放弃继承权为条件,因为应推定被继承人对其直系卑亲属有同等的感情,特别在子女中有先死亡的,其所遗留的年幼尚不能自行谋生的儿童,更有予以照顾的必要。

”〔1〕而我国历史上虽无代为继承的概念,但在我国古代的立法中却实质上体系了这一制度的存在。

如《唐律疏议》中就有“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的规定;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户律户役门立嫡子违法律)也有“妇人亡夫,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的规定。

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典继承编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的代位继承制度。

〔2〕可见,代为继承制度在我国是一直存在的,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内地和澳门两地之间受到了不同的历史和政治因素的影响,代为继承制度在两地的规定上也存在着不同。

本文主要从代位继承制度的概述、两地代位继承制度的具体比较和内地代为继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三个方面加以阐述,望能以鄙薄之见,抛砖引玉。

〔1〕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76页。

澳门基本法与居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澳门基本法与居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澳门基本法与居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骆伟建1澳门特别行政区已经走过了九个年头,特区政府按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为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出了不懈地努力,而澳门居民也享受了基本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对九年来的澳门人权状况作一分析,为今后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借鉴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就此从三个方面、三种关系提出看法。

一、对澳门人权现状的三个方面的检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比较广泛的规定,对照基本法的规定,政府在执行基本法方面和居民在实际享有权利和自由方面既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一)立法保障基本法在规定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同时,还规定居民要依法享有权利和自由。

这给特区的立法会和政府提出了一个任务,即通过立法和完善法律来具体保障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在九年中,根据基本法新立法的或保留、修改原有的法律法规方面有进展。

实施基本法第24条,确认居民资格的有:新订的第8/1999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第7/1999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办理国籍申请的具体规定》、第8/2002法律《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规有:第7/1999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权证明书发出规章》、第23/2002行政法规《核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规章》。

实施基本法第26条,保障选举权的有:新订的第3/2004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第3/2001法律《立法会选举法》,第12/2000法律《选民登记法》。

1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实施基本法第27条,保障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的有:原有的第7/90/M法律《出版法》、第2/93/M法律《集会权及示威权》、第2/99/M法律《结社权规范》。

实施基本法第28、29条,保障人身自由的有:新订的第9/1999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中人身保护令规范、第6/2008法律《打击贩卖人口犯罪》。

法学专业国际私法论文题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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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国际私法论文题目参考1、论中国《法律适用法》中的“强制性规定”2、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国际私法问题3、南海争端中海峡两岸开展维权执法合作路径探析4、关于在我国建立涉外临时仲裁制度的思考5、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6、国际保理商面临的将来债权的可让与性法律风险及其防范7、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侵权责任问题比较研究8、生物技术国际立法路径变迁及对策研究9、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论争之思考10、后TRIPS时代我国地理标志的涉外保护研究11、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12、论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的知识产权问题13、浅析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启示14、外国反垄断争议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15、论私法意义上的容忍义务16、我国法律适用法中反致制度的立场及其反思17、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研究18、第三人欺诈民事行为研究19、浅析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规避的认定问题20、论冲突法中的单方法律选择权21、论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22、实验使用例外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兼评《专利法》第69条第4项23、TRIPS协定第22条“一般地理标志条款”解读24、我国涉外结婚条件的法律适用规则评析25、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最密切联系精神26、从法律选择方法变革看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27、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冷静思考28、TRIPS框架下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法律经济学思考29、知识产权之冲突法的新发展及反思30、《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31、TRIPS协议下我国对于商标侵权刑事立法探究32、学说或法理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研究33、《跨境游客保护合作公约草案》述评34、论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35、试分析冲突规范在国际税法的地位和影响36、数据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探析37、国际投资合并仲裁的比较研究38、论国际航空运输“不轨旅客”侵权的法律适用39、FTA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探析40、论国际私法的范围41、中欧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纠纷与对策42、国际托收中委托人与代收行关系之法理分析43、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解决的法理问题44、论国际商事仲裁的费用控制45、ACTA与TRIPS的比较46、学说不能作为我国国际私法渊源之新探47、论我国法院对我国民间对日本索赔案件的管辖权48、中美外国法查明义务分担问题比较研究49、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时的公共秩序审查50、从TPP建议案版权条款看美国的版权扩张政策51、浅谈比较法对国际私法的作用52、以“鲍富莱蒙案”为视点谈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53、论我国国际私法中权利质权设立地的认定54、再论经营者集中附行为性条件争议仲裁的适用55、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56、确定国际人格权侵权准据法的理论分歧57、论国际私法法典化进程58、如何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特别是如何解决区际私法冲突问题59、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60、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问题61、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准据法确定的特点分析62、如何完善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准据法规定63、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64、国际商事仲裁诸问题研究65、我国内地与澳门区际私法冲突研究66、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及国际经济法之间关系研究67、合同冲突规则研究68、不当得利准据法问题研究69、“更密切”联系的确定问题探究70、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研究71、国际商事仲裁诸问题研究。

中国内地与澳门商标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内地与澳门商标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内地与澳门商标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内容提要]:为与回归时其法律必须实现本地化的要求相适应,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制定了规范商标保护的第56/95/M号法令(简称“澳门商标法令”)。

该法令取消了澳门在商标注册上对葡萄牙行政机关的依赖,将有关制度运行所需的权力赋予了经济司,从而在澳门建立了自己的商标注册制度。

一概述为与回归时其法律必须实现本地化的要求相适应,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制定了规范商标保护的第56/95/M 号法令(简称“澳门商标法令”)。

该法令取消了澳门在商标注册上对葡萄牙行政机关的依赖,将有关制度运行所需的权力赋予了经济司,从而在澳门建立了自己的商标注册制度。

澳门商标法令基本重申了葡萄牙工业产权法中商标法部分的规定,保留了原有商标制度的运作模式,较好地体现了对原有法律制度的继承,同时,又根据澳门社会的特点、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文化的独特内涵,以使之能真正与以华人为主体的澳门社会相融合,该法令对一些特殊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和安排,特别在法律术语、中文在商标注册及商标使用中的地位、立法技术等方面,很有自己的特色。

中国内地商标法律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早,改革开放后,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实施,1983年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

此后,1993年曾对《商标法》作过一次修改,1988年、1993年两次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至此,内地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

在有关国际商标保护方面,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lt;简称“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等国际条约的缔约国。

由于这些条约的缔约主体要求是国家,澳门作为地区,因无资格而没有加入。

目前,澳门是通过葡萄牙政府将这些条约适用于澳门而适用这些条约的,在澳门回归后,这些条约是否适用于澳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基本法》(简称“澳门基本法”)第138条的规定,需由中央人民政府在咨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或者授权,协助特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

港澳基本法比较

港澳基本法比较

港澳基本法比较徐静琳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是中国独有的两部全面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宪法性法典。

两部基本法以其特有的风格使人耳目一新:法典蕴含的理论内涵和时代精神,反映了中国特色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典在条款内容和体例结构上的和谐统一,显现了创新的立法技术。

两部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基本制度,运作在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中国法律秩序下的不同法域,既有共同之处又各具特色。

正是这些同一性和多样性,构成了港、澳基本法的可比性。

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探讨“一国两制”构想与港澳实际结合的法律典范,以期引发对基本法理论和实践的法理思考。

基于共同的立法精神中国的宪政制度反映出与其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相一致的特点。

有关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宪制规定,均由国家根本大法确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地方行政区域不允许存在有关基本制度的例外规定。

八十年代以后,应和平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之需要,在一般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外,又设立特别行政区,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及其理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

从立法依据而言,基本法源于宪法。

宪法明确规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规定了为实现和平统一祖国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条款。

第31条订明:“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在实现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的进程中,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以及中葡联合声明中阐明: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方针政策将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可见,制定基本法,旨在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具体体现“一国两制”方针,保障国家对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就调整内容而言,基本法属于宪法性法律。

基本法将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法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具体规定为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制度、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事务等内容。

葡萄牙婚姻制度

葡萄牙婚姻制度

葡萄牙婚姻制度篇一:内地与澳门婚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今年是澳门回归之年,澳门立法本地化进程正在密锣紧鼓地进行。

由于法律的历史联系性,澳门回归后所施行的本地化法律尤其是私法领域中调整婚姻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不可能不受到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影响。

澳门现行的调整婚姻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是《葡萄牙民法典》,它于1967年9月延伸到澳门适用,并于1968年1月起在澳门生效。

(注:第一部《葡萄牙民法典》于1867年制订,此处是指1965年重新制订的《葡萄牙民法典》。

)它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集中继受和反映了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和意大利的民法思想和传统,兼具其立法技巧的科学性与立法内容的系统性。

在澳门即将回归之际,了解澳门现有婚姻法律制度,比较分析内地与澳门婚姻财产制度之异同,对《澳门基本法》的贯彻执行,对回归后的澳门本地法律的研究以及促进今后内地与澳门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事务的交流有重要意义,对于内地的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内地与澳门婚姻财产制度概况(一)澳门的婚姻财产制度婚姻财产制度,泛指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关系的法律制度。

(注:参见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11月版,第109页。

)本文则侧重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这一婚姻财产制度的核心问题。

根据现行澳门有关法律规定,(注:参见现行《葡萄牙民法典》第1698条至第1736条、第1689、1790条等。

)婚姻财产制度的具体类型的适用,通常由夫妻双方在结婚前以婚前财产协议的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选定(该等协议须以公证书的方式订立方具法律效力)“。

原则上结婚人或将要结婚的人士享有选择夫妻财产制度的自由,既可采用民事法律设定典型制度,亦可自行设计一适合其夫妻本身利益或需要的混合形式的制度”。

(注:李淑华:《澳门亲属法律指南》,澳门行政暨公职司1995年12月初版,第45页。

)就可供当事人自由选定的婚姻财产制度基本类型而言,《葡萄牙民法典》(下称葡民法典)规定了三种,分别是:所得共有制、一般共有制和分别财产制。

大陆与澳门法定继承之比较

大陆与澳门法定继承之比较

大陆与澳门法定继承之比较
袁敏
【期刊名称】《律师世界》
【年(卷),期】1999(000)012
【摘要】继承制度,是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它是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澳门的继承制度和葡萄牙的继承制度一脉相承,由葡萄牙民法加以规定,故与中国大陆的继承制度存在着许多差异。

随着澳门回归,两地居民之间的往来将越来越频繁,两地间互涉的继承问题也会日益增多。

本文拟对中国大陆与澳门继承制度中的法定继承作一比较,以期能为两地公民解决互涉继承!司题提供一些参考。

一、法定继承入的范围比较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各国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基本相类似,中国大陆和澳门也不例外,主要根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抚养赡养关系来确定_根据澳门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有以下几
【总页数】3页(P6-8)
【作者】袁敏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政法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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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澳台与大陆法定继承制度比较及大陆的借鉴 [J], 樊玉芳;李玲芳
2.大陆与澳门法定继承制度比较研究 [J], 翟桂范
3.内地与澳门法定继承制度之比较与借鉴 [J], 李素雅
4.中国大陆与澳门法定继承之比较 [J], 袁敏
5.中国大陆与澳门法定继承之比较 [J], 袁敏;周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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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均规定了犯罪中止制度,二者的具体规定存在诸多差异,且各有所长,本文从对犯罪中止的认定、立法方式、共犯中止及处罚几个方面的比较研究,为完善我国刑法犯罪中止的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犯罪中止是犯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澳门刑法理论中,犯罪中止(中止未遂)和犯罪未遂(障碍未遂)统称为犯罪未遂。

此外,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具体规定亦存在诸多差异,本文拟对大陆刑法与澳门刑法犯罪中止的异同进行比较,为完善我国刑法犯罪中止的规定提供一点建议。

犯罪中止的概念及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 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根据本条规定和理论界的观点,我国刑法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即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实施至犯罪还未达到既遂形态这段时间内,一旦犯罪已达到既遂形态,就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二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即犯罪之所以未达至既遂形态,完全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而自动放弃了犯罪或自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通常情况下,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表现为行为人自愿放弃继续实行犯罪,以致犯罪不再进行下去,从而避免了犯罪既遂形态的发生。

而在已经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产生的情况下,这种自动性只能表现为行为人出于本意而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三个条件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其二是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直接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澳门刑法典》第23条规定:一、行为人因己意放弃继续实行犯罪,或因己意防止犯罪既遂,或犯罪虽既遂,但因己意防止不属该罪状结果发生者,犯罪未遂不予处罚。

二、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结果发生事实虽与犯罪中止人之行为无关,但犯罪中止人曾认真作出努力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结果发生者,犯罪未遂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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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产 法律 制 度 中 一 个 重要 组 成 部 分 ,继 承 问题 涉及 到 每 一 位 公 民 的切 身利 益 。 两 地 法 定 继 承 制 度 的研 究 ,对 于妥 善 解 决 两地 法律 冲 突 ,促 进 内地 继承 法律 制度 的 完善 和 区际 私 法 统 一 ,有 着
重 要 的理 论 价 值 和 现 实 意 义 。 关 键 词 :法 定 继承 澳 门 继 承 份 额 私 法 统 一
内地与澳 门法定继承制度之 比较 与借鉴
李素雅
摘 要 : 自澳 门 回 归 以 来 ,在 一 国 两制 方针 的指 引 下 , 内地 与 澳 门 民 众往 来 日益 频 繁 ,交
流 范 围也 日益 扩 大 ,涉 澳婚 姻 家庭 关 系不 断增 多 ,随之 而 来 的 继承 问题 也 日渐 突 出 。继 承 法 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 定 继 承 是 遗 产 继 承 制 度 的 主要 形 式 ,又 称 无 遗 嘱 继 承 ,指 由法 律 来 指 定 可 以 继 承 被 继 承 人 财 产 的人 和 有 关 分 配 事 项 的一 种 法 律 制 度 。 由于 传 统 风 俗 的影 响 ,在 我 国 内地 特 别 是 一 些 欠 发 达 地 区 ,人 们 很 少 用 遗 嘱 处 理 财 产 法 定 继 承 被 普 遍 使 用 。而 在 澳 门 , 由于 对 法 定 继 承 的 规 定 相 当完 备 ,这 也 大 大 缩 小 了遗 嘱 继 承 方 式 的适 用 范 围 。 因此 ,两 地 继 承 法 的 比较 研 究 ,对 内
月 1日前 形 成 的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事 实 婚 姻 ,承 认 其 效 力 ,双 方 当 事 人 相 互 之 间 有 继 承 权 [ 3 ; 对 1 9 5 0年 婚 姻 法 颁 布 前 形 成 的 一 夫 多 妻 问题 ,认 为 属 历 史 遗 留 问题 ,如 本 人 未 提 出解 除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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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 与澳 门法 定继 承制 度之 比较 与借 鉴
除此 之 外 ,两地 继 承法 的具 体 规 定 还存 在较 多 差 异 :第 一 ,配偶 方 面 ,虽 然 内 地 与 澳 门均 规 定 合 法 婚 姻 关 系 中 的 男 女 双 方 互 为 法 定 继 承 人 ,但 具 体 内容 却 有 所 不 同 。 内 地 对 1 9 9 4年 2
异 也 显 而 易 见 :澳 门继 承 人 的范 围相 对 较 宽 ,澳 门 民法 把 与 被 继 承 人 有 事 实 婚 姻 关 系 的 人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直 系血 亲 卑 亲 属 、 四亲 等 在 内 的其 他 旁 系 血 亲 等 列 入 了法 定 继 承 人 的 范 围 ,内 地 这
类 人 则 不 包 含在 继 承 人 范 围之 内 。
作 者 简 介 :李 素 雅 .澳 门科 技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 1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 ( 以下简 称 《 继 承法 》 )第 9 条 , 由第 六 次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于 1 9 8 5年 4月 1日颁 布 , 同年 1 0月 1 日起 实 施 。 [ 2 ]《 澳 门民法典》第 l 9 7 2条 ,澳 门政 府 1 9 9 9年 8月 3日第 3 9 / 9 9 / M 号法令 。
和 不完 全 收 养 两种 情 况 并 且 分 别 作 了相 应 的规 定 。对 于 继 子 女 ,澳 门 不 承认 其 继 承 权 。 [ 6 ]第
三 ,父 母 方 面 ,除 了生 父 母 和 养 父 母 外 ,内地 继 承法 还 包 括 了形 成 扶 养 关 系 的 继 父 母 ,而 澳 门 地 区则 不 把 继 父 母 包 括 在 内 。第 四 ,兄 弟 姐 妹 方 面 ,内地 继 承 法 既 包 括 了 全 血 缘 的 和半 血 缘 的 兄 弟 姐 妹 ,也 包 括 了养 兄 弟 姐 妹 和 有 扶 养 关 系 的 继 兄 弟 姐 妹 ,澳 门 地 区 则 均 不 包 括 继 兄 弟 姐 妹 。第 五 ,关 于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方 面 ,内地 同样 包 括 亲 生 的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养 祖 父 母 和
地 继 承 法 的完 善 有 重 要 的借 鉴 意 义 。


具 体 内容 的 比较
( 一 )法 定 继 承人 的 范 围
内地 的继 承 法 规 定 继 承 人 的 范 围包 括 配 偶 、 子 女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祖 父 母 和 外 祖 父 母 、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等六类人 。 n 澳 门 民法 典 中 规 定 的继 承 人 范 围 包 括 配 偶 、血 亲 、 与 死 者 有

般不予 干涉[ 4 ] ,仍 享 有 继 承 权 。 澳 门虽 然 不 承 认 妾 的配 偶 身 份 ,但 其 可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获 得
遗 产 ,例 如 遗 嘱或 合 同 。另外 在 内 地 ,夫 妻 双 方 分 居 的 或离 婚 判 决 未 生 效 的 ,一 方 死 亡 均 不 影 响另 一 方 的 继 承权 ;而 在 澳 门 ,一 方 死 亡 时 夫 妻 双 方 已经 分 居 或 者 正 处 于 离 婚 诉 讼 中 的 ,另 一 方 不 具 有 继 承权 。 [ 5 ]第 二 ,子 女 方 面 , 内地 继 承 法 明确 规 定 非 婚 生 子 女 、养 子 女 享 有 与 婚 生 子 女 同 等 的继 承权 ,并 且 还 承认 形 成 扶 养 关 系 的 继 子 女 有 继 承 权 ;澳 门则 把 收 养 分 为 完 全 收 养
事 实 婚 关 系 之 人 及 澳 门特 别 行 政 区 。 。 从 两 地 继 承 人 范 围之 规 定 可 以 看 出 ,两 地 均 将 配 偶 和 有
血 亲 关 系 的人 列 入 了继 承 人 范 围 ,这 也 是 大 多 数 国家 立 法 的通 例 。然 而 ,两 地 继 承 人 范 围 之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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