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商场 POS 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商场POS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商场POS分期付款业务(下称“商场分期交易”),是指持卡人在交通银行指定的分期付款特约商户(下称“商户”)进行符合条件的全额透支消费,并以指定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下称“指定信用卡”)在商户的专用POS机上刷卡支付消费款项,同时将该笔消费透支转为按月平均分期偿还,并支付相应手续费的业务。
若持卡人通过商户的专用POS机成功完成商场分期交易并在签购单上签字,即视为持卡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1) 即日起,持卡人在商户刷指定信用卡全额透支购买指定商品或服务,且单笔消费金额达到交通银行规定的大额透支消费标准,即可申请当场办理商场分期交易。
大额透支消费标准和具体交易可适用的分期期数,可能因商户及指定商品或服务而有所不同,以交通银行和商户的规定为准。
2) 可办理商场分期交易的商户及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以交通银行宣传折页及网站公告,以及商户店内宣传海报为准。
非交通银行指定的商户,以及非交通银行和商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可申请办理商场分期交易。
3) 持卡人办理商场分期交易时,应在专用POS机上刷指定信用卡,并在签购单上签名,以确认交易金额、分期期数及分期手续费。
商场分期交易成功办理后,分期期数和交易金额不能更改;对已办理商场分期交易的各期应付款项,不得再次申请办理账单自由分期付款业务。
4) 商场分期交易成功办理后,交通银行将在首期还款时按签购单显示金额向持卡人一次性收取全部分期手续费。
分期手续费的收取标准以交通银行网站及商户店内公告为准。
5) 办理商场分期交易时,持卡人只能将交易金额全额转为商场分期交易,不可任意选择将部分交易金额转为商场分期交易。
6) 持卡人成功办理商场分期交易后,每期还款金额依签购单显示的分期期数,按每月为一期均摊,在账单日记入持卡人的指定信用卡账户。
每期还款金额可根据交通银行的规定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7) 持卡人成功办理商场分期交易后,交易金额和分期手续费将全额占用其指定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被占用的信用额度将根据持卡人每月的实际还款金额逐月恢复。
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交通银行操作流程

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交通银行操作流程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2018年12月目录1签约-------------------------------------------------------------------------11.1个人客户----------------------------------------------------------11.1.1网银端签约-----------------------------------------------11.1.2柜面签约--------------------------------------------------71.1.3市场端签约-----------------------------------------------71.2企业客户----------------------------------------------------------7 2出入金操作----------------------------------------------------------------72.1入金操作----------------------------------------------------------82.1.1网银端入金-----------------------------------------------82.1.2市场端入金-----------------------------------------------92.2出金操作---------------------------------------------------------102.2.1网银端出金---------------------------------------------102.2.2市场端出金---------------------------------------------12 3解约-----------------------------------------------------------------------123.1个人客户---------------------------------------------------------123.1.1网银端解约---------------------------------------------123.1.2市场端解约---------------------------------------------133.1.3柜台解约------------------------------------------------133.2企业客户---------------------------------------------------------131签约客户网银签约必须办理网银,且已在稀交所完成注册并取得席位号(即交易账号)。
银行卡卡收费标准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准贷记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下称 甲方 )与太平洋个人准贷记卡(下称 太平洋卡 )主卡申领人(下称 乙方 )和附属卡申领人(下称 丙方 ),就乙方和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太平洋卡,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准贷记卡章程》(下称 《章程》 )前提下,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约。
乙方和丙方在太平洋卡申请表上签字即视为乙方和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章程》和本合约。
第一条信息披露和保密一、乙方和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信息。
乙方和丙方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并保留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乙方和丙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职业、收入等,应立即通知甲方。
该等资料变更仅在甲方实际收到更改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后生效。
三、甲方应对乙方和丙方申领和使用太平洋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和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1.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监管规定(下称 适用法律 )强制要求披露的;2. 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3. 乙方和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四、乙方和丙方同意,甲方为开展太平洋卡业务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太平洋卡卡片、印制和寄送月结单、对乙方和丙方履行还款义务进行提醒等,将乙方和丙方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披露给相关第三方外包机构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五、乙方和丙方授权甲方为审核乙方和丙方申领太平洋卡的申请,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留存和使用乙方和丙方的信用信息,并向该等数据库报送乙方和丙方的信用信息。
第二条太平洋卡的申请与批准甲方根据乙方和丙方的资信状况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和丙方的领卡申请以及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
如需担保,甲方将与担保人另行签订担保合约。
第三条应付款项一、应付款项为乙方和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太平洋卡的本金、利息和各项费用等。
交行用卡无忧12元一季度

述收费标准分别收费,附属卡收费计入主卡账户。
“用卡无忧”服务费按三个月标准计收,统一于服务定制日的次日扣款,并记入当期信用卡对账单,由持卡人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服务期届满前如持卡人未办理退订手续的,服务将自动续订(卡片账户在任一服务周期届满时处于非正常状态且已无法进行正常交易除外)。
服务使用期间,若持卡人退订,则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服务将提供到原定制周期的截止日结束。
持卡人在定制服务时请仔细核对手机号码,因手机号码有误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适用范围交通银行信用卡(除白金信用卡、公务卡外)持卡人均可申请开通、修改和注销“用卡无忧”服务或“大额交易短信提醒”服务。
其他交易失败短信提醒,主要是针对包括卡片状态不正常、账户状态不正常、到期卡、密码输入错误、有效期输入错误、可用额度不足、超过主卡授权资金范围、未输入密码、超出取款/转账金额限制等原因造成交易失败而提供的服务。
短信仅作为对相关交易的提醒,不用于证明相关交易是否真实发生,交易的详情应以对账单的记载为准。
如遇故障检修或升级系统等原因以及移动通信服务提供商原因发生的可能导致持卡人不能收到短信提醒的情况,交通银行无需对因此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若已签订本服务的卡片账户在任一服务周期届满时处于非正常状态且已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交通银行将于该周期届满次日零点起终止该张卡片所享有的本服务,同时停收本服务的服务费。
卡片状态恢复正常后,已取消的服务不会自动恢复,持卡人需另行发起订制。
交通银行有权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修改本服务条款及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修改服务规则,调整服务项目和内容,或者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并于交通银行信用卡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公告后生效,敬请客户留意。
客户如对本活动条款及细则有任何疑问,可要求交通银行予以释明。
交通银行信用卡“用卡无忧”服务失卡保障理赔指引一、理赔流程图二、理赔所需单证如您的信用卡被盗刷,请按如下方式提供材料:A) 对于国内盗刷案件a) 填写完整的《交通银行信用卡“用卡无忧”服务失卡保障申请表》;b) 公安机关出具并盖章的报案回执原件;c) 索赔持卡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d) 信用卡索赔消费明细和挂失证明(由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e) 交通银行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共8页word资料

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第一条为满足广大居民和单位消费支付的需求,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为规范发卡机构和持卡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或替代,以下简称“适用法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太平洋贷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金融支付工具。
太平洋卡具有消费信贷、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太平洋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以人民币结算的人民币卡和以人民币和指定外币分别结算的双币卡,按申领主体或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商务)卡,其中个人卡按还款的法律责任不同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第四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的收入来源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太平洋卡主卡;主卡申领人可以为其配偶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
第五条凡注册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指定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人民币卡。
凡注册于中国境内、有合法外汇来源的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指定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双币卡。
第六条发卡机构享有如下权利:(一)发卡机构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以及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并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二)发卡机构有权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申请人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申请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并有权根据适用的太平洋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的规定保留和使用该等资料。
(三)发卡机构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核定太平洋卡账户(以下简称“太平洋卡账户”,按照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的信用额度,并可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时对太平洋卡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交银卡发(2009)12号《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员工信息安全手册》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文件交银卡发…2009‟12号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员工信息安全手册》的通知各部门: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信息安全是保证业务正常运作的基本前提。
依据交通银行总行颁布的《交通银行信息安全总体方针》,针对全体员工的基本要求和规范,特制定此《员工信息安全手册》供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员工信息安全手册》第一条适用读者(一)卡中心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员工。
(二)来卡中心临时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合作伙伴、供应商、承包商等。
第二条定义(一)授权区:包括主机房、配电线间、密函打印室、档案室、库房,且并不限于上述区域。
(二)用户标识:指用户登录各类业务及管理系统的用户ID。
第三条参考资料(一)《交通银行信息安全总体方针》;(二)《交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手册》;(三)《交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四)《交通银行信息系统生产问题管理办法》;(五)《交通银行信息化建设项目合作开发单位管理办法》;(六)《交通银行商业秘密信息管理规定》;(七)《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关于员工使用电子邮件、互联网和手机的规定》(八)《交通银行员工信息安全手册》(九)《交通银行总行部门涉密事项目录》第四条业务使用通告在卡中心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明确:卡中心的信息设备及其它资源仅可用于执行卡中心的业务。
第五条物理安全(一)在卡中心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佩带工卡。
工卡专卡专用,不得转借。
忘带工卡者,应到总台登记。
若员工发现工卡丢失,应立即向人事部门报备,以便相应电子门禁控制权限的及时删除。
在卡中心区域内,来宾应由相关卡中心员工全程陪同。
(二)进入所有受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后,应随手关门,并严防擅自尾随进入者。
对于擅自尾随进入者,卡中心员工有权力和义务当即对其进行质讯。
保存保密信息和贵重设备的办公室,无人时应锁门。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的通知正文:----------------------------------------------------------------------------------------------------------------------------------------------------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的通知(1997年4月30日颁布1997年5月1日实施)交通银行各分、支行:根据王明权行长在今年交通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提出的“大力发展转账卡”的指示,总行最近开发推出了“太平洋借记卡(人民币卡)”业务新品种。
为确保太平洋借记卡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现将太平洋借记卡业务的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各分支行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业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太平洋借记卡是交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借记卡,包括太平洋万事顺卡和太平洋互连卡。
太平洋借记卡分单位卡和个人卡。
申请单位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申请个人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和一张附属卡。
使用太平洋借记卡必须先存款后用款,该卡除不需担保和不能透支外,其余功能均同现行的太平洋信用卡。
凡办理太平洋借记卡业务的各分支行,必须按照交通银行的太平洋卡章程、会计制度、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本业务办法办理。
一、基本规定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有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及年满18周岁有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后,由申领人(代领人)凭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领取卡片和密码封,并存入开户备付金。
2.太平洋借记卡使用的记账终端(营业网点)和销售点终端(POS)都必须配有密码键盘。
xx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doc

xx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重要提示:请您认真阅读合约全文,确保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合约的所有内容。
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我行予以说明。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盛京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请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第一条申请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有效,授权甲方将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信用信息,下同)提供给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乙方授权甲方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了解和查询乙方身份、财产、资信和其他有关情况并打印、保留、使用相关资料,所查得的信息仅用于信用卡申请审核、信用卡担保审核、信用卡贷后风险管理及其他与信用卡相关的事项;无论乙方信用卡是否被批准或是否终止,甲方对乙方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但予以保密。
二、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若乙方明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三、乙方授权甲方基于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或为追索未清偿欠款的目的,向信用卡联名合作方、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甲方合作的催收机构、甲方合作的服务及外包机构等第三方提供乙方个人信息;乙方了解并知悉,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乙方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对乙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四、乙方同意甲方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箱或对账单信函等方式向乙方提供信用卡业务相关的功能信息及营销信息等服务。
五、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主卡申请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附属卡申请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甲方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约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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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重要提示:请您认真阅读本合约全文,尤其是以加粗字体显示的条款,确保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合约的所有内容。
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我行予以说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申领人(下称乙方,包括主卡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在同意共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以及《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前提下,就申领和使用太平洋个人贷记卡或准贷记卡(下称信用卡)事宜达成本合约。
第一条信用卡申领和信用额度管理(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交信用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洗钱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
(二)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乙方联系方式等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领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了解、保留、使用和提供上述信息。
(三)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其他自然人申领最多三张附属卡。
主卡持卡人应保证附属卡的申领得到附属卡持卡人的授权,并督促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本合约及甲方的各项规定。
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的信用额度共享。
甲方有权自行或依主卡持卡人申请对附属卡的使用设定限制。
(四)多币种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在其各币种账户间共享。
(五)信用卡核发后,甲方将至少每年一次对乙方的信用额度进行评估,并有权随时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乙方亦可申请调整信用额度,调整与否及幅度由甲方决定。
信用额度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生效,甲方将通过对账单、手机信息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如不接受信用额度调升,可要求甲方恢复。
除甲方有适用法律认定的过错外,乙方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就信用额度调整承担责任。
(六)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乙方另行授予或在信用额度内划定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下同)等用途的授信额度。
该等授信额度适用本合约项下关于信用额度的任何约定和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二条信用卡的使用(一)信用卡的所有权归甲方,仅限乙方本人使用。
(二)乙方收到卡函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信用卡,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乙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
(三)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等使用信用卡。
乙方使用信用卡消费、还款、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
乙方同意,甲方可按适用法律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并可适时对该限制或限额进行调整。
乙方有权在甲方对各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所设定的每卡每日限额内,通过甲方认可的方式自行调整该限额。
甲方有权调整各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提前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内,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业务;若公告期满后乙方仍选择使用本业务的,则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调整后的限额规定。
乙方办理人民币或外币取现(含预借现金及溢缴款领回,下同),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用于预借现金的授信额度、每卡每日限额和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适用法律和银行卡组织的限额和规定。
(四)乙方应使用相应的密码或验证要素确认交易。
1.凡按甲方规定及依乙方选择需使用密码(含手机动态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取现、在特定范围内的刷卡消费等,以密码进行交易确认。
2.凡因交易性质或习惯,并按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邮购、商旅和其他电话、传真或网络等非面对面交易,以及IC信用卡电子现金(下称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根据银行卡组织规则无需验证密码的交易等,按甲方规定分别以磁条或芯片信息,乙方签名,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面信息,乙方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无论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
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核验乙方签名,按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尽管有上述约定,若乙方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由特约商户主动发起的在银行卡组织规定范围内超出预授权金额的交易,以及按交易地法律和惯例产生的税金、小费和货币汇兑费用等),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甲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话录音、电子数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乙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者乙方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乙方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承担交易款项。
(五)乙方同意,在其使用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除外)发生可用信用额度不足时,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为乙方自动免费开通一定额度内的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但乙方有权取消本服务。
(六)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取现业务的机构、联名信用卡(含与第三方合作的认同卡、主题卡等,下同)的合作方(下称联名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七)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刷卡金、电子现金、网络支付业务或其他特殊业务,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八)乙方知悉,信用卡可在甲方渠道开通网络支付功能,以及经乙方授权后通过非金融机构支付平台开通网络支付功能。
各网络支付功能的持卡人身份认证方式、相关交易规则、法律风险、风险防范措施以相关业务规则的具体规定内容为准。
第三条对账与还款(一)应还款项为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的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和费用等。
乙方主卡持卡人应对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产生的全部应还款项承担偿还责任;乙方附属卡持卡人仅对本人附属卡产生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主卡或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乙方内部约定或纠纷的影响。
(二)甲方将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官方微信等电子渠道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期无新增交易或账户无变动的情形除外。
乙方如在账单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对账单,可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账务情况。
乙方不得以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应还款项。
(三)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提出异议后,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除甲方另行同意外,乙方仍应按时向甲方偿还因异议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四)如乙方的应还款项在任何时候累计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上述超出信用额度部分的款项。
(五)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许可的渠道,以现金存入或合法款项转账等方式向甲方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并确保还款在到期还款日或最后还款日前到账,否则即构成逾期还款,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法律责任,其信用记录亦将受影响。
(六)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外币透支,乙方可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亦可向甲方申请以人民币购汇直接偿还(适用法律禁止的交易除外),但购汇金额不得超过届时尚未清偿的外币透支额。
(七)乙方的还款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1.正常或90天(含)内的逾期账户:贷记卡按透支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消费本金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款项顺序冲还未出对账单的应还款项;准贷记卡按透支利息、预借现金本金、消费(含费用)本金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
2.90天以上的逾期账户:贷记卡按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消费本金、费用、透支利息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准贷记卡先按预借现金本金、消费(含费用)本金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各期的预借现金本金和消费(含费用)本金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对账单顺序冲还透支利息。
(八)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通过电话、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上门面访、公告或司法途径,向乙方催缴应还款项。
(九)如乙方未按时偿还任何到期应还款项,乙方授权甲方随时扣划乙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包括在乙方的多张主卡间或多币种卡的各币种账户间进行资金抵销)。
扣划后,甲方应将相关扣划结果以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
如扣划所得资金与需偿还的应还款项币种不一致,甲方有权按扣划时甲方公布的汇率结售汇后折抵清偿。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一)贷记卡的利息和费用1.甲方不对乙方贷记卡内的资金(含电子现金)计付存款利息。
2.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除预借现金外的交易自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的期间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对账单记载的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外交易的透支利息(下称免息还款期待遇)。
乙方贷记卡具体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3.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如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可以选择按对账单记载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下称最低还款额待遇)。
但若乙方未能在当期账单周期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根据下列标准按账单周期向乙方收取当期违约金:(1)乙方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不超过200元(含)人民币或20(含)美元,则甲方有权按照10元人民币或1美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2)乙方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超过200元(不含)人民币或20(不含)美元,则甲方有权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的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若乙方未按本合约约定按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则甲方有权将该笔违约金持续计入乙方后续生成的对账单中直至乙方全额支付完毕。
最低还款额由10%一般消费余额、10%预借现金余额、利息余额、分期余额、其他应付费用余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及超出临时调整前信用额度部分的余额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