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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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77677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77677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问答2016年09月09日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风险管理的原则,并提出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

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什么是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风险管理术语》(GB/T 23694-2013),风险指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风险管理是在风险方面,指导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二、《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一种基于风险管理的有效监管模式,是有效提升监管资源利用率,强化监管效能,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

德国、英国、美国、加拿大、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家和组织都建立实施了基于风险的食品监管制度,国内部分行业以及一些省份也进行了探索。

我国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众多,监管人员相对不足,产品种类多、监管主体多、风险隐患多及监管资源有限的矛盾仍很突出,且监管工作中还存在有平均用力、不分主次等现象,使监管工作缺少靶向性和精准度,监管的科学性不高、效能低下的问题还较普遍.正是基于这些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之初,即确立提出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基于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思路,推行基于风险管理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并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本《办法》。

《办法》的制定,对于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有着重要意义。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和消费需求的增加,食品行业作为关系到人类身体健康的重要领域,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个过程,并有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中的风险,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背景与意义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到亿万人民的身体健康。

然而,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环节繁多、涉及人员众多等原因,各种风险也会相应地增加。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能够将不同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划分出来,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是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类别和程度,将食品生产企业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以便针对不同等级的企业采取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1. 高风险等级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着极高的风险,如果不加以控制和管理,将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高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接受监督检查。

2. 中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虽然影响较高风险等级的企业较为轻微,但仍然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中风险等级的企业需要进行定期的自查和抽查,确保其操作符合相关建议和规定。

3. 低风险等级低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较低的风险,一般情况下能够较好地控制和管理这些风险。

对于低风险等级的企业,应该鼓励其进一步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同时也需要进行随机抽查,确保其质量安全水平的稳定。

三、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为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确保食品安全,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监管制度,明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依据和管理要求,加强组织协调,保障食品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产经营规模、指标,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七条经营规生产经营过程控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 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

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

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第十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Ⅰ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二)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三)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一)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品生产企业等;(二)冷冻冷藏食品的销售企业;(三)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四)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等;(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三)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四)主要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企业;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企业。

天津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科学有效的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范围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部、饮品店、集中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单位食堂等,均纳入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级管理工作,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不同级别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风险分级第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按照分类量化评级方法,以百分制计算。

主要依据静态因素和动态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一)静态因素包括经营规模和卫生设施两方面的静态因素。

经营规模包括经营类别、经营面积、制作食品种类和数量等;经营规模越大风险越高。

卫生设施包括选址、布局、装修、设备、设施等;卫生设施越完善风险越低。

(二)动态因素包括经营条件、制度建立、加工控制、运行管理等。

(三)监督管理记录包括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管理记录。

第七条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静态因素进行风险评价时,按照《餐饮服务经营规模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和《餐饮服务卫生设施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2)进行,量化总分值分别为40分。

静态分值的计算公式为:卫生设施评分+经营规模得评分。

并按照静态分值的计算结果划分档次。

0—15分(含)为I档;16—20分(含)为II档;21—2 5分(含)为III档;26—40分(含)为IV档。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问答2016年09月09日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风险管理的原则,并提出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

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什么是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风险管理术语》(GB/T 23694-2013),风险指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风险管理是在风险方面,指导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二、《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一种基于风险管理的有效监管模式,是有效提升监管资源利用率,强化监管效能,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

德国、英国、美国、加拿大、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家和组织都建立实施了基于风险的食品监管制度,国内部分行业以及一些省份也进行了探索.我国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众多,监管人员相对不足,产品种类多、监管主体多、风险隐患多及监管资源有限的矛盾仍很突出,且监管工作中还存在有平均用力、不分主次等现象,使监管工作缺少靶向性和精准度,监管的科学性不高、效能低下的问题还较普遍。

正是基于这些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之初,即确立提出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基于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思路,推行基于风险管理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并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本《办法》。

《办法》的制定,对于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有着重要意义。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 级风险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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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
办法
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近日,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以下是小编提供的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欢迎浏览。

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以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实际,对食品销售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销售经营者是指我市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制定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第六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开展本辖区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风险分级
第七条对食品销售经营者进行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销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特点,从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经营规模(面积)、经营方式、经营项目、品种数量、供货商数量、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情况等静态风险因素,和主体经营资质、经营条件保持、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

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

风险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市市场监管委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和《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项目,并结合本市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态风险表》,见附件1)和《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动态风险表》,见附件2)。

第十条区局应当通过量化打分,将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
值之和,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

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十一条区局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调整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

第三章程序要求
第十二条区局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根据《静态风险表》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第十三条区局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取本年度日常监督全项目检查结果的平均值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初次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组织人员进
入销售经营场所按照《动态风险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销售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第十四条评定新设立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区局应当在其设立一个月内完成初次风险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取得市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称号的食品销售者、取得示范快检室称号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取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称号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区局可以将其风险分值核减5分。

取得区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称号的食品销售者,区局可以将其风险分值核减3分。

第十六条区局应当根据当年食品销售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
录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进货查验与查验记录义务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八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九条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3),并根据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对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年度风险等级。

第二十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巡更)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食品销售环节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
果,对较高风险销售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销售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

第二十二条区局应当统计分析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单位。

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企业及重点品种,并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实施科学监管。

第二十三条区局监管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销售经营规范化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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