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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基层组织涉诉纠纷的调查研究

关于农村基层组织涉诉纠纷的调查研究

关于农村基层组织涉诉纠纷的调查研究关于农村基层组织涉诉纠纷的调查研究研究室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农村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基层组织1的职能作用日益增强,活动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导致以基层组织为主体的涉诉纠纷大量涌现。

这些纠纷的产生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较强的破坏力,有的甚至成为群体性上访的重要诱因,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应当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和关注。

为此,我们对2005年-2008年10月密云法院受理的涉及农村基层组织的案件进行了调研,归纳了该类案件的基本情况、特点,找出了涉诉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就如何预防和化解纠纷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村基层组织涉诉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分类(一)案件的基本情况统计我院2005年-2008年10月农村基层组织涉诉纠纷案件发现,没有刑事类案件,只有1件行政案件,其余均为民商事案件。

因此本调研报告只针对农村基层组织涉及民商事纠纷的案件进行调查研究。

三年多来,我院共受理农村基层组织民商事纠纷1501件,其中涉及村经济合作社的纠纷有718件,涉及村民委员会的纠纷有914件,同时涉及两个基层组织的纠纷有131件,这类纠纷往往是以村民委员会与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共同被告。

(二)案件的分类按照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职能进行分类,可将涉诉纠纷分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基层组织内部管理纠纷。

这四类纠纷的受案数量、所占比重、主要表现形式等具体如下(见图一):1在本文中农村基层组织特指村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

图一:农村基层组织涉诉纠纷分类图1.三年来我院共受理该类案件735件,占涉基层组织纠纷总数的49%。

主要类型有:一是农业承包合同类纠纷。

此类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村民拖欠承包费、擅自转包或改变土地用途,以及村基层组织重复发包、越权向外发包、提前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不按承包合同的要求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等。

我国农村基层自治中村委会选举内在矛盾分析

我国农村基层自治中村委会选举内在矛盾分析

我国农村基层自治中村委会选举内在矛盾分析随着我国城乡发展的不断加速,农村基层自治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目前,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村委会,村委会作为农村自治机构,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村委会的选举则是村委会制度中的核心环节,村民通过投票选举代表来管理自己的村庄。

然而,村委会选举中也存在着一些内在矛盾。

首先,村民的意识水平不同。

在一些偏远地区,由于教育和宣传落后,村民的政治意识和知识水平较低,难以理解和参与选举。

而一些发达地区,村民的文化程度和政治意识较高,因此更关注选举的各项程序和规定,可能会对选举结果提出异议。

这种差异会导致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性存在隐患,极易引发选举纷争。

其次,选举主体的利益差异。

在村委会选举中,当地领导和影响力强的村民可能会通过利益交换等手段来争取选举胜利,而一些弱势群体则容易被排除在选举之外。

此外,一些村民可能会为了个人利益而利用选举成为村委会成员,而不是为村庄发展和维护群众权益。

这种情况导致选举结果缺乏代表性和公正性,丧失了村委会制度的本质。

再次,选举程序和规定的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基层选举法规定了选举程序及有关限制和规定,但在实践中还出现了一些问题。

例如,在选民资格方面,由于人口流动、户籍管理等原因,有些村民无法在原籍选举,也有一些流入人员难以在新村落地生根,因此无法参与选举。

此外,选举方式和选举监督等问题也亟待规范。

综上所述,村委会选举中的内在矛盾主要是由村民政治意识不同、选举主体利益差异和选举程序规定不健全等方面引起的。

为了维护选举的公正和民主,需要在教育和宣传方面加强工作,提高村民的政治素质和意识。

同时,在选举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中,应更注重村民参与和利益保护,才能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的真谛。

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

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

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摘要】村民自治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权力冲突却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权力冲突的根源和表现形式,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包括加强透明度与民主决策,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等。

为了解决权力冲突,需要村民自治组织及相关方共同努力,推动其健康发展。

通过这些努力,可以使村民自治组织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基层民主治理的目标。

加强透明度与民主决策是解决权力冲突的重要途径,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则能有效防范权力滥用。

希望本文能为村民自治组织在权力冲突处理中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共同努力解决权力冲突,推动村民自治组织健康发展将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关键词】关键词:村民自治组织、权力冲突、根源分析、表现形式、策略、透明度、民主决策、监督机制、共同努力、健康发展。

1. 引言1.1 村民自治组织的重要性村民自治组织的重要性在于其能够有效地促进基层民主,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目标。

村民自治组织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推动村民参与社会治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

通过村民自治组织,可以让村民更加直接地参与农村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增强村民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村民自治组织的建立不仅有利于村民自身的自治能力提升,也有助于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村民自治组织的重要性不可低估,它是推动乡村振兴、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抓手之一。

只有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才能更好地激发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中国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更大成就。

1.2 权力冲突的普遍存在权力冲突是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常见的问题,这种现象在许多地方都普遍存在。

权力冲突通常源自于各种利益的碰撞和竞争,导致了组织内部的矛盾和纷争。

在村民自治组织中,不同的利益集团或个人往往会因为权力的分配和运作方式而产生不满和争执,从而引发权力冲突。

权力冲突的普遍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决策的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健全、权力分配不公等。

农村管理方案的基层治理与社会冲突调解机制构建

农村管理方案的基层治理与社会冲突调解机制构建

农村管理方案的基层治理与社会冲突调解机制构建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变革,农村管理方案的基层治理以及社会冲突调解机制的建立成为了一项紧迫的任务。

为了实现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我们需要积极构建有效的基层治理体系,并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冲突调解机制。

本文将从农村管理方案的基本要素、农村治理方式、社会冲突的产生与调解以及机构建设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基本要素的构建农村管理方案的基层治理需要基于一系列的基本要素。

首先,建立并健全村民自治组织,提高村民的自治意识和能力。

其次,完善村级组织架构,明确各个组织的职责与权力范围,使其能够更高效地开展工作。

此外,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提高基层干部素质和管理能力,确保农村管理方案的有效执行。

二、农村治理方式农村治理方式直接影响到基层治理的效果。

我们应当采取多元参与的治理方式,包括政府、村民自治组织以及专业组织等各方的参与。

政府应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源支持,村民自治组织负责组织和调解村民事务,专业组织提供专门技术支持与指导。

只有形成政府引导、村民自治、专业支持相结合的农村治理方式,才能促进农村管理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社会冲突的产生与调解社会冲突在农村社会中常常出现。

农村管理方案的基层治理需要及时调解和解决社会冲突,以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社会冲突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可以从经济、文化、土地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调解社会冲突要注重维护农民权益,尊重农民利益诉求,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冲突。

同时,政府应加强与农民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共赢的解决方案。

四、机构建设社会冲突调解机构的建设是基层治理中的重要环节。

要建立完善的机构设置,明确机构职责和权限,提高农民对机构的认可度和信任度。

同时,加强农村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培养和管理,提高其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还需加强人才培养,培养一支专业化、高效的社会冲突调解队伍。

五、农村管理方案的推广农村管理方案的基层治理与社会冲突调解机制的构建应成为全国范围内的共同努力。

当前基层矛盾纠纷的解决对策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基层矛盾纠纷的解决对策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基层矛盾纠纷的解决对策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开始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以竞争和利益导向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具体来说就是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变。

由于社会变革的加剧,利益格局的调整,农村村情民情的复杂化,导致基层矛盾纠纷有明显增长的趋势,突出表现在换届选举、征地赔偿、环境污染、婚姻家庭、干群关系、劳动用工等方面,并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群体化、疑难化等特征,单靠以往单一的矛盾纠纷解决办法已经难以满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需求。

因此,建立和健全立足于基层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使纠纷得以及时、便捷、公正、妥善解决,对于基层的社会稳定、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基层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农村基层的矛盾纠纷随着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力度、强度、深度的进一步加大,政治经济体制发生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农村基层的矛盾纠纷更是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具体表现在:(一)矛盾纠纷客体复杂化。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农村发展不均衡,经济结构、知识构成、思想观念、传统习惯、宗族房姓等各方面的差异性致使农村矛盾纠纷客体的复杂化。

矛盾纠纷的形式已由过去的“一因一果”转变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矛盾纠纷形成的原因多,形成的过程复杂,导致的结果严重,也增加了基层矛盾纠纷解决的难度。

(二)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

随着阶层、群体的分化和社会分工的逐步细化,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分化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乡镇管理者、农村管理者等阶层。

基层矛盾纠纷的主体正由一元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由过去仅限于村民与村民间的纠纷,发展为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与企事业单位、村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

(三)矛盾纠纷类型多样化。

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信息化和基层民主进程的逐步推进,必然会触碰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从而引发更加复杂的矛盾纠纷类型的出现。

现阶段我国基层自治组织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现阶段我国基层自治组织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现阶段我国基层自治组织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党的十七届代表大会指出,基层自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础,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措施。

而基层自治组织是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组织保障。

基层自治组织的建设对我国基层民主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没有组织的保障,基层自治只能作为一纸空谈。

目前,在我国基层自治组织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成了建设我国特色民主政治的热点问题。

本文就基层自治组织在中国的发展,现阶段基层自治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一、基层自治组织的概念(一)基层自治组织自治,亦称社会自治,即是指一定范围内的自治体全体成员对自治体公共事务实行自我管理的形态。

自治的基础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的不具有强制性的自治组织;自治的功能是自治体的全体社会成员自己共同解决他们的公共事务,即自治功能,而不是统治和管理功能;自治的主体是自治体的全体成员。

基层自治组织这一概念出自于我国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关于如何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2篇)(完整材料).docx

关于如何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2篇)(完整材料).docx

关于如何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2篇)第一篇:关于如何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横水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研工作方案》文件要求,落实“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主题教育总目标,坚持把调查研究贯彻始终,着力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实现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洁作表率的目标, 我结合自己在横水任职政法委员工作的特点和实际, 对如何有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了工作中矛盾纠纷类型和来源, 查找剖析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分析认真梳理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以求在下一步工作中,更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 推进我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取得新成效、再上新台阶。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矛调工作的现状和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一)矛调工作现状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横水镇综治中心共计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82件。

其中,山林、土地、物权保护纠纷14件,劳务合同、经济合同、民间借贷纠纷54件,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婚姻家庭纠纷14件。

(二)矛盾纠纷主要类型涉及矛盾纠纷最多,对基层全局影响最大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资源权属类。

主要是农村土地、林业、矿业等各类资源性权属纷争,以及进行各类建设引发的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矛盾纠纷等。

二是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类。

这类纠纷主要为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纠纷等类型,多数是由日常生活中的琐碎小事引发的,经过各级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大多数化解在基层,但如果化解不及时,极易造成家庭、宗族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乃至暴力事件。

三是历史遗留问题类。

个别老信访户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或答复不满意、不及时而持续信访,甚至越级上访,以及有少数人想通过上访获取个人利益而无理闹访、缠访等。

构建基层自治组织选举纠纷之诉

构建基层自治组织选举纠纷之诉

构建基层自治组织选举纠纷之诉据《半月谈》20XX年第8期报道,在20XX年村委会换届后,泉州市部份地区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不被部份村民或乡镇认可,村民自治选举纠纷时有发生。

晋江市龙湖镇湖北村村委会主任的选举被龙湖镇村委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宣告无效后,村委会主任一职空缺6个多月了。

石狮市石灵秀镇港塘村,早在20XX年8月9日选出的村主任陈金钟迟迟拿不到镇里的委任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我们国家对农村村委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即实行“海选”。

在具体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各省制定了不同的地方性法规,如《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或经村民会议通过的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县(市)、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指导组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搞好选举。

但在实践中,由于候选人对于当选人的当选,当选人对于村选举领导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的确认选举无效等诸多问题产生的争议层出不穷,已经影响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主选举制度的有效运行。

尽管有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县(市)、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但是许多纠纷实际上乡、镇人民政府本身就是一方当事人,由它们自身来处理选举纠纷有违程度正义原则。

同时,行政处理的程序缺乏严密性、中立性和提供充分的说理空间等先天缺陷,使它无法作为纠纷的最终裁决程序。

因此,根据“有权利就应有救济”的法治原理,构建一种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纠纷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然而,在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却缺乏对于这些选举纠纷的司法诉讼救济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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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基层自治组织选举纠纷之诉-
据《半月谈》2004年第8期报道,在2003年村委会换届后,泉州市部份地区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不被部份村民或乡镇认可,村民自治选举纠纷时有发生。

晋江市龙湖镇湖北村村委会主任的选举被龙湖镇村委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宣告无效后,村委会主任一职空缺6个多月了。

石狮市石灵秀镇港塘村,早在2003年8月9日选出的村主任陈金钟迟迟拿不到镇里的委任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我们国家对农村村委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即实行“海选”。

在具体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各省制定了不同的地方性法规,如《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或经村民会议通过的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县(市)、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指导组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搞好选举。

但在实践中,由于候选人对于当选人的当选,当选人对于村选举领导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的确认选举无效等诸多问题产生的争议层出不穷,已经影响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主选举制度的有效运行。

尽管有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县(市)、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受理选举工作中的
有关申诉,但是许多纠纷实际上乡、镇人民政府本身就是一方当事人,由它们自身来处理选举纠纷有违程度正义原则。

同时,行政处理的程序缺乏严密性、中立性和提供充分的说理空间等先天缺陷,使它无法作为纠纷的最终裁决程序。

因此,根据“有权利就应有救济”的法治原理,构建一种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纠纷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然而,在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却缺乏对于这些选举纠纷的司法诉讼救济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该法还规定了选民资格纠纷诉讼的审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这只是对选民资格纠纷诉讼的规定,而对选举纠纷的诉讼并没有作出规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指导行为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而县、乡、镇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的行为从性质上分析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即使指导组的行为愈越指导行为,由于行政诉讼法对于这种因选举纠纷引发的行政诉讼并无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将其作为可诉的行政行为。

其二,有些选举纠纷与指导组的行为无关,可能涉及的仅仅是候选人与当选人之间、当选人与村选举领导小组之间的纠纷,所以选举纠纷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在西方各国,有关选举人名册的争讼,当事人在名册公布后若干天内向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如不服,可向地方裁判所起诉,直至上告到最高裁判所。

有关选举的争讼,当事人可在选举
结果公布30天内向高等裁判所起诉。

有关当选问题的争讼,落选者可向有关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控告,也可在选举结果公布后30天向高等裁判所起诉。

我国台湾省的选举(罢免)诉讼制度的设计是,有关选举或罢免无效、当选无效、罢免通过无效及罢免案否决无效之诉讼,由民事法院管辖,其他争议事项由行政法院管辖。

目前,由国亲提出的台湾地方领导人当选无效之诉,便是在民事法院管辖。

因此,笔者认为,农村村委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选举中有关领导人中出现的各种选举纠纷,必须有相应的诉讼程序加以保障,如此才能体现对这些组织成员在宪法上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进行保障。

除选民资格纠纷诉讼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外,有关选举或罢免无效当选无效、罢免通过无效及罢免案否决无效等诉讼,也应规定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而对于县、乡、镇及其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宣告选举无效、拒不颁发委任状等行为引发的与选举有关的纠纷,应当允许有关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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