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试行稿)
黑龙江省实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1.20•【字号】•【施行日期】1995.1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实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办法(1995年11月20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通知》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协调和规范党政领导机关和人民政府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做法,逐步推进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政协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第二条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以国家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条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贯彻“三在前、三在先”原则,即凡重大问题都要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常委会通过之前、政府决定之前。
制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决定事关人民生活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人事安排包括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的任用,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关系地方全局的政策和法规,要先协商后通过。
要尊重政协委员视察、提案、评议、举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实行民主监督等权利,有关部门应为他们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他们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代表联系群众网络平台的五常实践

效果: 代表与选 民 联系“ 零距离” “ 全 天候 ”
居 民中间 , 而群众有事也不愿 来社 区
反映 , 从 而造成 了社 区对居 民的诉求
了解 不多。 但 自从社 区安装 了这个 网
据了解 , 为便于指导各 乡镇 的平
台运行 , 五常市人大常委会设立 总后
台, 并设触 摸式 “ V 屏” 一个 , 全市2 4 个 乡镇 的 “ 代表之家 ” 各设后 台和触
人 大将代 表 的联系 方式及 整个 履职 情况 及 时上传 到系统 内 , 在 市人 大 ,
五 常市市 民李龙 感 叹说 : “ 代表 方 人 大 的探 索 和实 践 , 从 这 个 意义
大代表 崔世 忠 的照片和联 系方式 一 网络履 职 平 台开 通 后 , 我 们 老百 姓 上 讲 , 五 常人 大 算 是 第 一个 ‘ 吃 螃
下子 呈 现 在 了 眼前 。 群 众 电话 打 过 有什 么难事 , 只要 点击触摸 屏 , 就能 蟹 ’ 的人。 ”
摸式 “ V屏 ”一个 。 市人 大 和各 乡镇
群 众来 得 频率 高 2 0 1 7 年2 月2 1 日, 在五常市五常镇 络代 表 履职 平 台 , 如 今群 众 的 民主 政 治意识 提 高 崇仁一 社 区 , 镇人 大代表 、 社 区副 主 了 。
他们认为 , 我选你 当人大代表 , 你 任宋爱 丽 向记 者演 示 了人大代 表 网 了 , 这是天 络管理平台的操作方法。 点击 “ V 屏” 就必须 为我 的合理诉求代言 ,
代表联 系群众 网络平台的五常实践
★黄 兴 旺
崔代表倾 听诉求后 神奇 : 手指—点百户居民受益 去 , 2 0 1 7 年1 月, 春节将近 , 黑龙江省 表示 , 一定将此 事反 映
公文写作格式与范例

公文写作格式与范例第一篇范文:常见公文写作格式与范例大全常见公文写作及格式一、常用的公文种类1. 通知。
发布规章和行政措施,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2. 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3. 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4. 会议纪要。
记载、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5. 决议。
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6. 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7.通报。
表扬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8.通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9.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10.条例。
用于制定规范工作、活动和行为的规章制度。
11.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2.意见。
对某一重要问题提出设想、建议和安排。
13. 公告。
向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14. 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二、常用公文的写作格式我们常用公文包括:报告、请示、通知、规定、函。
(一)《报告》写作要点: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询问时用陈述性公文。
1.标题:制发机关+事由+报告;报告前可加“紧急”。
2.正文:一是事由:直陈其事,把情况及前因、后果写清楚。
二是事项:写工作步骤、措施、效果。
也可以写工作的意见、建议或应注意的问题。
3.结尾:可写“特此报告”“专此报告”,后面不用任何标点符号,或“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或“以上报告,请指示”等语。
注意事项:概述事实,重点突出,中心明确,实事求是,有针对性。
(二)《请示》写作要点: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的呈请性、期复性公文。
1.标题:制发机关名称+事由+请示。
2.正文:一是请示的原因:陈述情况,阐述理由,讲情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用“为此,请示如下”。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8.24•【字号】•【施行日期】199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1990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自治活动。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一般按原行政村区域设立,其建制应保持稳定。
个别需要撤销和调整范围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成员职数由村民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的成员。
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文教卫生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规模较小的村,村民委员会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文教卫生等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和村规民约;(三)兴办和管理本村农田水利、交通设施、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四)组织、支持村民因地制宜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集体经济,办好村办企业,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山林、水电设施和其它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国家电力、通讯、测绘和军事等设施;(六)管理本村财务,定期向村民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七)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村民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教育村民树立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残助弱、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风尚;(八)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和村民团结,处理好与驻在单位和邻村的关系;(九)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十)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17【实施日期】2015.04.17【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决定:一、废止《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二、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四十七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修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二)修改《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三)修改《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四)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林区开办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必须征得所在施业区林业单位的同意,向有审批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局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核发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营业执照。
”(五)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六)修改《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七)修改《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本条例十二条(八)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有关内容。
(九)修改《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十)修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修改为“须经有审批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十一)修改《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十二)修改《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2013-01-19 09:10:43 来源:黑龙江日报【专题】2013年黑龙江省人事任免名单【专题】2013年黑龙江省两会全接触(578人,各代表团按姓氏笔画为序)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时间的决定》,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已经由各设区的市和地辖县(区)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黑龙江部队等20个选举单位分别选举产生,共选出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78名。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确认578名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将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予以公布。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18日齐齐哈尔市(67人)马海涛王书伟王平王贤坤(女) 王金(女)王学双王树生王秋实王悦华王影(女) 申宝忠田洪武付华廷曲欣文朱学峰多美霞(女,达斡尔族) 多继光(达斡尔族) 刘卫东刘玉英(女) 刘成功刘宏彦刘晓东刘海生刘雁冬齐斌(女) 孙继洲杜增杰李岩松李逢春李寅奎李景华(女,朝鲜族) 李韬放杨寿和杨鹏吴步花(女) 邹浩(女) 邹淑琴(女)宋焕梅(女,满族) 张立张宏森张忠荣张树权张钦革张彦君(女) 陈云丽(女,蒙古族) 陈扬西陈述涛(满族) 陈春江林国英庞雪峰赵尔力赵立新赵丽君(女,达斡尔族) 赵春峰郝会龙姜宝军徐泽洲郭海燕(女) 郭新双涂建平(女,鄂温克族) 阎仲黎(回族) 韩冬炎温晓丽(女) 谭久刚潘河霍利穆天学。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1996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检察分院的监督作用,加强同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联系和工作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工作委员会)。
地区工作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出的工作机构,与行政公署同级。
第三条地区工作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条地区工作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每年至少全面汇报一次工作。
第五条地区工作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联系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协助代表进行视察、调查、检查等工作。
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代表通报有关情况,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做好服务工作;(二)联系本地区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了解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三)指导本地区县(市)、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四)听取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及其它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六)检查、督促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七)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八)受理人民群众对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控告,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检查办理情况。
关于全省人大代表联络站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省人大代表联络站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font-face{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 @font-face{ font-family:"宋体"; } @font-face{ font-family:"Calibri"; } @font-face{ font-family:"方正小标宋简体"; } @font-face{ font-family:"方正楷体简体"; } @font-face{ font-family:"方正楷体_GB2312"; } @font-face{ font-family:"仿宋"; } @font-face{ font-family:"黑体"; } @font-face{ font-family:"楷体_GB2312"; } @list l0:level1{ mso-level-number-format:chinese-counting; mso-level-suffix:none; mso-level-text:"%1、"; mso-level-tab-stop:none; mso-level-number-position:left; margin-left:0.0000pt; text-indent:0.0000pt; 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p.MsoNormal{ mso-style-name:正文; mso-style-parent:""; mso-style-next:"Normal Indent1"; margin:0pt; 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none; text-align:justify; 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 font-family:Calibri; 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 mso-bid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font-size:10.5000pt; mso-font-kerning:1.0000pt; } p.MsoFooter{ mso-style-name:页脚; margin:0pt; margin-bottom:.0001pt; layout-grid-mode:char; mso-pagination:none; text-align:left; font-family:Calibri; 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 mso-bid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font-size:9.0000pt; mso-font-kerning:1.0000pt; } p.MsoHeader{ mso-style-name:页眉; margin:0pt; margin-bottom:.0001pt; border-top:none; mso-border-top-alt:none; border-right:none; mso-border-right-alt:none; border-bottom:none; mso-border-bottom-alt:none; border-left:none; mso-border-left-alt:none; padding:1pt 4pt 1pt 4pt ; layout-grid-mode:char; mso-pagination:none; text-align:justify; 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 font-family:Calibri; 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 mso-bid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font-size:9.0000pt; mso-font-kerning:1.0000pt; } p.p{ mso-style-name:"普通\(网站\)"; mso-margin-top-alt:auto; mso-margin-bottom-alt:auto; mso-pagination:none; text-align:left; font-family:Calibri; 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 mso-bid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font-size:12.0000pt; } p.18{ mso-style-name:"Normal Indent1"; margin:0pt; margin-bottom:.0001pt; text-indent:21.0000pt; mso-layout-grid-align:none; mso-pagination:none; text-align:justify; 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 vertical-align:baseline; line-height:150%; font-family:Calibri; 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 mso-bid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font-size:12.0000pt; } span.msoIns{ mso-style-type:export-only; mso-style-name:""; text-decoration:underline; text-underline:single; color:blue; } span.msoDel{ mso-style-type:export-only; mso-style-name:""; text-decoration:line-through; color:red; } @page{mso-page-border-surround-header:no;mso-page-border-surround-footer:no;}@page Section0{ margin-top:72.0000pt; margin-bottom:72.0000pt; margin-left:90.0000pt; margin-right:90.0000pt; size:595.3000pt 841.9000pt; layout-grid:15.6000pt; } div.Section0{page:Section0;}关于全省人大代表联络站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2020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陕人常发(2020)8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制度机制,发挥好人大代表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的平台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人大代表联络站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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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0.04.28
【实施日期】1980.04.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同委员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试行稿)
(1980年4月28日黑龙江省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我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是人民代表机关。人大常委会应与委员、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密切联系谋福利,以调动委员和人民代表的积极性,行使当家做主、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力。为此,特制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