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司法权运行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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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心整理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务院自1988年提出“以法治税”到1998年3月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以来,我国依法治税工作走过了一段艰辛曲折的历程,通官意志”办事,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

从税收执法者来看总是以管理者自处,“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习惯于居高临下,缺乏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从而严重地侵蚀了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税务行政法律制度。

严重束缚着依法治税进程。

(二)岗责不分要求不明导致执法过错无法追究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建立完整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或执行不力而造成岗责不益或因财政包干税收收入量入为出与本位主义观念作崇等原因,便出现诸如个别税务干部法制意识弱,执法水平低而不顾税收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有的因税为私、以权谋利执法犯法现象;也有因税务执法不严、税务审核把关不牢被投机纳税人钻了空子。

如假外资、假下岗再就业优惠等;有的因税收执法不严而被纳税人假停歇业、假销户现象,给纳税人钻了疏于管理的漏洞。

同时,地方政府在当地财源有缺口而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财税任务时,又不得不变着法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买税卖税、垫税,收过头税或有税缓收或不收,有的为了地方财力税款入库时擅自改变入库预算级次;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有的甚至出台与上级税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未严格履行执法程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欠缺,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税收刚性发挥。

同时,考虑地税部门双重领导的特殊情形,地税工作的开展还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协作,在法制意识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党委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等“权大于法”现象。

从而造成税务机关不能完全独立行使职权而使执法力度弱化的后果严重。

税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税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税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执法是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税务执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公平性,还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负面影响。

本文将就税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以期完善税务执法机制。

一、信息不对称导致执法效果受限信息不对称是税务执法中常见且关键的问题之一。

在税务执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稽查部门拥有大量的纳税人数据和内部资源,而纳税人却相对缺乏外部信息和透明度。

这种不平等导致了纳税人与稽查部门之间在交流上存在困难,并容易导致执法结果呈现片面、偏颇甚至错误。

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起多个政府部门之间、公共机构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使得纳税人能够获取到更加真实、准确的信息。

2. 提升纳税人知识水平: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和执法程序的了解程度,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

3.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起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税务执法结果的审核与评价,提高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执法资源分配不均导致工作质量差异在当前的税务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部分地区或部门在稽查人员数量、技术设备等方面相对优势,导致一些地区或部门在税务执法工作上处于劣势地位。

这种不平衡分配会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平性和效率。

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实现资源统筹共享:通过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稽查资源管理系统,统筹规划和调配各地区或部门间的执法资源,并加强协同合作,在保证公平性的前提下提高整体效益。

2. 健全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绩效评价制度,对各地区或部门的执法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排名,为资源分配提供参考依据。

3. 推广先进技术设备:向所有地区或部门普及高效的税务执法技术设备,提升整体税务执法水平,并保障公民和纳税人的权益。

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

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

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财政税收是指国家收取和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得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费的工作。

税收不仅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和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财政税收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深化改革。

一、存在问题1.税制不够完善。

我国税收体系虽然逐步完善,但仍存在征收范围窄、税种单一、税率过高等问题。

2.征税方式不够灵活。

税法和税收管理方法的限制使征税方式缺乏足够的灵活性,无法适应经济活动快速变化的需求。

3.税收征收过程复杂化。

税收征收的程序繁杂,对纳税人的财务管理和审核增加了额外的压力,也令检查和管理效率低下。

4.行政干预程度严重。

政治压力和社会利益常常会对税务干预产生很大的压力,造成了有些企业被强制缴纳过高的税费。

二、深化改革建议1.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建立符合市场需求和国际规则的税收体系,完善征税范围并降低税率,以改善企业税负和提高税收的效率。

2.推进税收管理现代化。

加强智能化技术和信息化应用,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和纠缠,并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协调,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和公平性。

3.创新征税方式。

从政府角度出发,应不断完善税负评估、征收服务以及信息公开等服务管控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更为灵活的征税政策。

4.加强社会监督。

通过机制性的校核、监督来实现税务机关职能的开展,规范税收征收的行为、操作和流程,从而保障企业与纳税人的权益。

综上,税收作为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当前财政税收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推进税收管理现代化、创新征税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措施,以促进税收的平衡和有序发展,提高税收的公平和效率。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心整理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务院自1988年提出“以法治税”到1998年3月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以来, 我国依法治税工作走过了一段艰辛曲折的历程, 通税收执深蒂固还存在官意志”办事, 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 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 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 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

从税收执法者来看总是以管理者自处, “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 习惯于居高临下, 缺乏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 从而严重地侵蚀了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税务行政法律制度。

严重束缚着依法治税进程。

(二)岗责不分要求不明导致执法过错无法追究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建立完整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或执行不力而造成岗责不, 端,,益或因财政包干税收收入量入为出与本位主义观念作崇等原因, 便出现诸如个别税务干部法制意识弱, 执法水平低而不顾税收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 有的因税为私、以权谋利执法犯法现象;也有因税务执法不严、税务审核把关不牢被投机纳税人钻了空子。

如假外资、假下岗再就业优惠等;有的因税收执法不严而被纳税人假停歇业、假销户现象, 给纳税人钻了疏于管理的漏洞。

同时, 地方政府在当地财源有缺口而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财税任务时, 又不得不变着法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买税卖税、垫税, 收过头税或有税缓收或不收, 有的为了地方财力税款入库时擅自改变入库预算级次;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 有的甚至出台与上级税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未严格履行执法程,短缺、权,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欠缺, 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税收刚性发挥。

同时, 考虑地税部门双重领导的特殊情形, 地税工作的开展还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协作, 在法制意识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 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 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党委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等“权大于法”现象。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税收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政策工具。

税收执法作为确保税收制度有效实施的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税收执法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效果和纳税人合规意识。

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提出相应的建议来改进现行税收执法。

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条文不完善当前我国涉及税务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系统化或整体性文件,导致局部环节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散漫立法”的状态使得宏观调控困难重重,同时也给办案机关带来了困惑和摸索。

2. 执法权责不明晰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和部门之间出现了联防联控机制不够顺畅、职责不清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权责逐级甩锅、互相推诿等现象,并且容易造成少打击违规者、多罚纳税人等问题。

3. 执法资源有限且分散税收执法机关在人力资源和物质技术方面的投入相对有限,无法满足日益复杂多样的征管需求。

同时由于职责明确不清晰等原因,一些执法手段与现实工作间缺乏紧密衔接,使得税收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4. 行政审批事项过多当前我国仍存留着较多行政审批环节,这些环节意味着更多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以及资金成本。

这就为纳税人增加了繁琐的办理程序,并给纳税人心理带来压力与困惑。

二、建议改进1. 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应加快完善相关税务管理法规,逐步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

一方面可以加强上位条款制定中对权责明晰化要求的锲约;另一方面要注重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与相互制约。

2. 优化社会治理机制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联防联控,减少权责逐级甩锅的现象。

同时,通过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和奖惩机制来激励税收执法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

3. 调整资源配置要注重完善与现实需求相贴近的税收执法手段,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确保其高效利用。

鉴于目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在税务管理中应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对纳税人信息的快速获取和分析。

浅析我国税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税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税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闫彦钊石小亮摘要:税务执法通过征纳税收方式将税法规范进行落实,是实现税法实效性有力的手段。

依法治税关键是执法,税务执法是税法目标实现的根本保证。

本文首先提出当前我国税务执法运行机制比较完善的现状,接着提出其还存在着缺位、错位与越位等问题,最后对于税务执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这对以后税务执法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税务执法;税法规范;问题及对策有效行政执法对于推进国家法治进程意义重大,而其中税务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亦是如此。

税务执法区别于税收执法,税收执法指针对税收收入本身进行税款征收,而税务执法不仅仅针对于此,还包括税务登记、检查、行政复议、税源、发票与纳税人的财务管理等,所以税务执法包含税收执法。

税务执法通过征纳税收方式将税法规范进行落实,是实现税法实效性有力的手段。

可以看出依法治税,重点是执法,在我国整个税收法治建设中,税务执法意义重大。

对于税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指导意义。

一、我国税务执法的现状当前我国税务执法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如在执法依据上,我国是以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执法核心依据;在税务执法主体上,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税务执法主体;在税务执法手段上,主要是以现代计算机系统网络为依托,以优化申报纳税服务为基础,集中对税收进行征集,重点部分进行核查,实现税收的征、管、查各个阶段行为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对于偷税、逃税与骗税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税务执法监督上,要真正保证税务执法的规范、高效运行,切实严格遵守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税务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责任制度等,克服以往税务执法的“无责任行政”等观念;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上,我国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权利有义务进行保障,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之后在2000年我国又颁行实施了《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这次对于税务行政处罚作了严格意义上的程序限制,紧接着在2001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此征收管理法对于纳税人享有的权利类型作了明确的规定,另外也特别规定了税务机关对其具有应尽的保障义务。

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

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

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一、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

《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程序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税务执法、法制监督和法律救济的制度体系。

以法律的手段推进分税制的改革,构建了中央税法体系和地方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对保持税收高速增长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型的经济及法律关系不断涌现,税收法制化暴露出一些问题。

1.税收法律体系本身存在明显缺陷。

(1)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如税收基本法等还未制定出台。

(2)税收法律形式繁杂。

除了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有完整的某个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还有大量的补充规定、修订条款的通知。

(3)税收法律整体效力不高。

税收立法权过多依赖行政执法部门,使得行政机关由“法律执和行”过多地转向“法律制定”,出现了税收立法行政化的趋势,影响了税法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约束程度。

(4)税收法律内容上存在矛盾。

依纳税主体身份的不同有不同的税收立法,如同为使用车船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税收条例;同为所得征税,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习斯砰得税法。

(5)实体法中内容滞后瘫单种设置不合理户(6)税法公布方式不够统一。

2.税法与相关法律关系存在明显脱节。

(l)税法与宪法之间存在空档。

宪法第五十六条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而对税收的开、征、停、减、免以及公平税负等却未予规定,只是税收征管法弥补了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缺陷,而对于公平税负、不实行区别对待,宪法和税法都没有作出规定。

(2)税法与行政法之间存在差异。

例如,现行税务行政处罚,有的是在没有税收立法权的机关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有的是在不享有税收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或政府发布的地方生法规、规章中设定的,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一致。

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

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

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财政税收作为国家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财政税收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和改革。

本文将就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以期提高税收工作效率,促进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一、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1.税收征管效率低下当前,我国税收征管仍然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纳税人申报信息不真实、虚假申报、偷漏税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税收收入的流失。

税收管理机构的信息管理和分析能力较弱,往往出现漏税和逃税等情况,影响了税收征管效果。

2.税收体系不完善我国的税收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税种过多、税率调整频繁、税收政策交叉等问题。

税种过多和税收政策交叉导致了税制复杂、税收征管难度加大,影响了税收工作的效率。

税率调整频繁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益。

3.税收征管监督不足在税收征管方面,监督不足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一些地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风险自担等现象,导致了税收的流失和漏税现象。

4.税收征管技术滞后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我国税收征管技术滞后,信息化程度低,导致了税收信息不畅通、监管不到位、数据分析效果不佳等问题,影响了税收征管效果。

5.税收营商环境仍待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是企业经营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国的税收营商环境仍待改善,主要表现在税收政策不清晰、执行不到位、税务局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不畅等问题,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税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约了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深化改革建议1.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在税收征管方面,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信息的畅通性和监管效果。

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税收信息系统、加强税收信息的共享和交换、推动税务系统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化系统的对接等途径,提高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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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司法权运行中的问题
税收司法权通常意义上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范对有关税收案件进行审判并通过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司法活动维护税收秩序的权力。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税收司法权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范审判税收案件的权利,即税收司法权的主体只有一个:人民法院;其运作的表现形式体现为审判活动;运行的依据是法律和行政法规。

广义上的税收司法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税收案件进行侦查、检察、审判,并使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得以执行的权利,是现行体制下税收司法权实际运行得内容和范围,囊括了有效运行的全部司法活动。

从概念上说,税收司法权是对“税收案件”行使的司法权,从法律意义上说,从实体到程序与一般的司法权相比没有本质的不通,只不过它突出地表现为税收及税收案件的一些特性。

因此,它包含了司法权的一般特点和司法权在税收领域运行的特殊规律,体现税务活动的自身特色:独立性、公证性、保障性、终局性、专业性、复杂性。

综观我国税收司法的运行状况,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司法不完全独立
虽然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但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却在某些方面相当程度的受制于地方政府。

许多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干预,裁判结果已经体现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是一种不得不被接受的妥协,一种既成的事实。

表现在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上相当程度依赖当地政府、人员工资上受制于地方财政、人事制度上隶属于地方组织部门及各级人大等等,因而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大量的涉税案件审理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涉,如在国有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上,各级行政机关往往认为:国有企业生存能力差,各方面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加上若对国有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进行判罚,最终实际落实责任的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各级财政,追缴的税款又上缴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可说是没有任何的好处。

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在税收司法活动中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干预着税收司法案件的审理活动,同时对于税收案件的执行干预行为更多,许多国企涉税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执行难问题。

对于这种情况,正如马怀德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必须正视和研究在审判活动中存在的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并彻底改革中国的司法体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税收行政权侵蚀税收司法权
首先,在税收体系中,司法救济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收司法权的行使范围仅能对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且对于具体税收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合宪性也不能进行审查,从而加剧了税收行政权的无限扩大。

其次,在立法时对于税收关系中所设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起点又太低,从而使大量本应由司法管辖的案件全划归为税收行政管辖,客观上又扩大了行政权的范围,强化了税收行政权的效力。

再次,税务机关对于本应由司法机关解决的问题,如偷税、漏税、骗税等刑事案件,常常以补税加罚款的形式结案,这样在某种意义上可使其年度纳税任务有保障。

另外也有出于对司法审判机关结果的预期不足,或是出于不愿意让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的想法,对于许多的案件甚至与纳税人讨价还价,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以罚代刑。

另外,当纳税人利益受到侵犯时,最终较少选择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除了部分因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外,绝大部分纳税人是从与税务机关以后长远的征纳税关系这一点来考虑,惧怕赢了官司,税务机关会变相地在管理活动中设置障碍,滥用处罚权等,因而均不愿运用司法程序解决税收争议。

三、在税收刑事案件中,税收司法权运行存在偏差
表现为过分强调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的犯罪与大多数直接针对税款实施的犯罪打击不力存在着矛盾。

对普通的偷税等犯罪行为的打击不力在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犯罪的效果,同时也削弱了打击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所应该产生的威慑作用。

这是征管秩序混乱的根本原因之一。

因为刑罚的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关键在于其严厉性,实现的及时性和确定性,后者的重要程度远远高于前者。

如果刑罚严厉,实现的及时性和确定性不高的话,在风险与利益的比较下,具有犯罪企图和倾向的不稳定分子会铤而走险,侥幸得逞。

因此,强化对普通犯罪的偷税犯罪的打击力度,才是促使税收征管秩序实现根本好转的关键所在,也是今后税收刑事案件中,税收司法权需要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

四、税收司法权与执法权运行程序之间关系定位不明确
许多案件的争论焦点都在于司法权和执法权孰优的问题。

虽然司法权具有终局性,但并不说明刑事程序优于行政程序,特别是在时间上的优先进行。

因为先刑事程序后行政程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而且在税收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对行为人的定罪证据往往有赖于税务机关。

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的决定的准确与否,影响、决定着司法机关刑事处理的甚至裁判的准确与否,这要求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在实体内容无误外,还要求该处理必须在行政程序上具有最终确定性。

否则,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的证据不必说准确与否,甚
至连稳定性都不可能具备。

所以司法机关不宜在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完成最终确定性之前就行使审判权。

五、司法权运行中存在不作为问题
这是对普通偷税犯罪打击不力的关键之一。

不作为不仅是严重的失职,不能促进税收征管秩序的好转,而且还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2001年公布施行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为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处理税收刑事案件上加强合作提供刚性约束,为分清和追究责任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但是因公安承担着大量的、繁重的治安、安全和其他秩序事项,也负责刑侦、移送和其他“准司法”工作,难以集中力量专注和处理税收刑事案件,所以建立专业的税务警察队伍是解决这个问题更为经济、可行、有效的方法。

六、刑罚自由裁量权过大
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有过大之嫌,存在运用失当,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觉和重视。

这里有刑事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如有些法定刑幅度过大,适用条件又十分模糊,个别法规不够明确。

同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缺乏监督,因量刑是由法官或由合议庭秘密进行,实际运作过程封闭、保密,检察机关无从监督。

另外还存在着管辖权的属地性问题。

七、审判人员和税务法院缺乏具有复合的专业知识
税收案件是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是由特定当事人实施行为引起的,与税收征管环节有密切的联系,因而更加专业和复杂。

不从事税收工作或不研究税收问题的人,要想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含义,有相当的困难。

再加上当前环境下,部分纳税人漏税、偷税、抗税、骗税及避税的手段种类繁多,花样翻新,并且有着向高智能、隐藏性更强等方向发展的趋势,这无疑加大了税收司法人员侦查与破案的难度。

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里具有既懂法律、经济又懂税务、税收并精通税务会计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司法人员少之又少。

因此,对税务司法人员进行全方面的法律、税收、税务会计等方面知识的强化培训,达到税收司法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

同时,从税务法院的全国性、机
构的隶属和精简机构出发,在人民法院内部单独设立税务法庭,从而扫除税收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障碍,跟上今后国际国内税收司法工作的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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