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婚姻制度中的嫁 资 与 婚 娶 赠 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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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马法夫妻财产制度的思考及对我国法律的启迪

对罗马法夫妻财产制度的思考及对我国法律的启迪

对罗马法夫妻财产制度的思考及对我国法律的启迪作者:周莹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1期【摘要】罗马法从《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对后世各国民法曾经都无一例外的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也包括了罗马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各种规定,例如罗马的夫妻财产因“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而不同,并且由于这两种财产制均有流弊,所以习惯上和法律上采取一些办法,主要是通过嫁奁和婚娶赠与予以弥补。

在我们现在这样一个就连婚姻都“快餐”文化的时代,要么就是很多婚姻在破裂时对夫妻财产的争议导致夫妻间反目成仇,要么就是闪婚闪离仅仅是为了对方的财产,要么就是丈夫主掌一切,导致离婚后妻子一方丧失所有的弱势地位。

这些社会现象都是需要我们完善法律去解决或是最大化去减弱的,本文笔者主要是通过以罗马法中夫妻财产制度为切入点,来思考我国现在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一些弊端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嫁奁;婚娶赠与;启示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夫妻关系就法律关系而言,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由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均收入的不断增多,深入研究夫妻的财产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和废止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关系关乎到家庭生活的和谐,社会的安定,因而不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在都应将此作为一个法律重点进行研究,受到一定的重视。

本文试图从罗马法的夫妻财产制度入手对我国当下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一些剖析,找出一些对现在法律发展方面有意义的借鉴。

一、罗马的婚姻制度概况及夫妻财产制度(一)罗马的婚姻制度概况罗马的夫妻财产有“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在“有夫权婚姻”中,妻子的财产完全归丈夫或丈夫的家长所有,她虽然可以取得夫家的继承权,但是离婚时不能请求返还原属自己的财产。

罗马法婚姻制度中的嫁资与婚娶赠与

罗马法婚姻制度中的嫁资与婚娶赠与

罗马法婚姻制度中的嫁资与婚娶赠与引言罗马法作为古代最完备的法律体系之一,其婚姻法律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

本文旨在探讨罗马法中关于嫁资与婚娶赠与的法律规定及其社会意义。

第一章罗马法概述第一条罗马法简介简要介绍罗马法的历史背景、发展过程及其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第二条罗马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概述罗马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婚姻的契约性质、双方的法律地位等。

第二章嫁资制度第三条嫁资的定义与性质详细解释嫁资在罗马法中的定义,以及其作为婚姻契约一部分的性质。

第四条嫁资的构成分析嫁资的构成要素,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嫁资的估值方式。

第五条嫁资的法律效力探讨嫁资在婚姻中的法律效力,如嫁资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影响。

第六条嫁资的管理和处分讨论嫁资在婚姻期间的管理和处分规则,以及离婚时嫁资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婚娶赠与第七条婚娶赠与的定义明确婚娶赠与在罗马法中的定义,以及其与嫁资的区别。

第八条赠与的法律程序描述婚娶赠与的法律程序,包括赠与的声明、接受以及公证等。

第九条赠与的法律后果分析婚娶赠与对婚姻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影响,以及赠与的可撤销性。

第十条赠与的财产范围讨论婚娶赠与中涉及的财产范围,包括个人财产、共有财产等。

第四章嫁资与婚娶赠与的社会意义第十一条社会地位的象征探讨嫁资与婚娶赠与在罗马社会中作为社会地位象征的意义。

第十二条经济交易的功能分析嫁资与婚娶赠与在婚姻中作为经济交易的功能,以及其对家庭经济的影响。

第十三条法律保护与女性权益讨论罗马法中通过嫁资与婚娶赠与对女性权益的法律保护。

第五章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第十四条嫁资与婚娶赠与的现代演变概述嫁资与婚娶赠与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演变,以及其对现代婚姻法的影响。

第十五条法律思想的传承讨论罗马法中关于婚姻法律制度的思想如何被后世法律体系所传承和发展。

第十六条当代法律实践中的借鉴分析当代法律实践中如何借鉴罗马法中关于嫁资与婚娶赠与的法律规定。

结语总结罗马法中嫁资与婚娶赠与的法律规定及其深远影响,以及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启示。

罗马帝国的婚姻习俗

罗马帝国的婚姻习俗

罗马帝国的婚姻习俗在罗马帝国时代,婚姻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并承载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意义。

罗马人对于婚姻有着严格的规定和仪式,婚姻习俗不仅反映了当时罗马社会的特点,也反映了妇女地位的变迁、家族关系的重要性以及政治权力的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一、婚姻的形式与披麻婚礼在罗马帝国时代,有两种主要形式的婚姻:一种是“usus”婚姻,另一种是“coemptio”婚姻。

在“usus”婚姻中,妻子成为丈夫的合法所有物,可以说是一种较为传统和普遍的婚姻形式。

而“coemptio”婚姻则类似于一种采购的过程,男方会“买下”女方,形式上更加正式和庄重。

婚姻的庆祝仪式通常称为“披麻婚礼”。

在这种仪式中,新郎穿着白色的婚服,而新娘则会像象征贞节的独角兽一样插上一支白色的花。

这场婚礼会有亲戚朋友和邻居们的祝福和庆贺,但没有特定的教堂仪式,婚姻是在新郎和新娘家庭中举行的。

二、婚姻的社会地位与政治联姻在罗马帝国时代,婚姻与政治紧密相连。

罗马贵族家庭通常通过政治联姻来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权力。

因此,许多贵族的婚姻并不是出于爱情,而是为了达成政治目的。

通过与其他具有影响力的家族结合,他们可以获取更多的资源和权势。

著名的例子是屋大维和克莉奥佩特拉的婚姻。

屋大维是罗马的一位重要政治家和军事统帅,而克莉奥佩特拉是埃及的女王。

他们的婚姻不仅将两个国家紧密连接在一起,还为屋大维带来了不可多得的政治支持和经济资源。

三、婚姻的法律地位与女性地位的变迁在罗马帝国时代,婚姻法律地位的变化反映了妇女地位的变迁。

在共和国早期,妇女的地位相对较低,她们在婚姻中几乎没有法律地位和继承权。

然而,到了罗马帝国时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改变,妇女的地位逐渐提高。

通过婚姻,妇女可以获得更多的自由和权益,并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四、婚姻与家庭关系的重要性在罗马帝国时代,婚姻不仅是两个个体之间的联合,更是家族间联系和互动的桥梁。

通过婚姻,家族之间可以建立起更为紧密的关系和政治联盟。

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

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

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规定和定义。

而在罗马法中,婚姻制度也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规范。

首先,罗马法将婚姻定义为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关系。

婚姻双方通过婚姻合同,建立起彼此的法律关系。

这意味着婚姻在罗马法中是一种合法的、有约束力的行为,而非简单的事实关系。

婚姻合同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双方遵守和承担。

其次,在罗马法中,婚姻双方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在婚姻中都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平等的权益。

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共同的拥有、继承和处理财产的权力。

这种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财产方面,也包括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权等各个方面。

此外,罗马法中对于婚姻有着明确的年龄要求。

根据罗马法的规定,男性在14岁,女性在12岁时,就可以与对方缔结婚姻。

然而,这只是最低年龄要求,未满16岁的男性和未满14岁的女性需要经过法院的批准才能结婚。

这一规定体现了罗马法对婚姻双方的保护和关注,保证婚姻的真实自由意志。

婚姻的解除也是罗马法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与结婚合同的成立类似,婚姻的解除同样需要以法律程序为基础。

在罗马法中,可以通过死亡、离婚和无效宣告等方式来解除婚姻。

无论是哪种方式,都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审议和裁决。

婚姻的解除使得双方不再具有婚姻关系,同时也解除了之前的权利和义务。

总的来说,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是以婚姻合同为基础的,强调婚姻双方的平等地位和权益,同时也规定了婚姻的最低年龄要求和解除条件。

这一制度体现了对婚姻的严谨和规范,为罗马法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通过以上对罗马法中婚姻制度的简要介绍,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罗马法中对于婚姻关系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罗马法作为法律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其对婚姻制度的规范和保护为后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我们应当在探索发展现代婚姻制度的道路上,不断汲取罗马法的经验和智慧,为构建更加和谐和稳定的社会关系做出努力。

罗马法婚姻制度中的嫁资与婚娶赠与(1)

罗马法婚姻制度中的嫁资与婚娶赠与(1)

罗马法婚姻制度中的嫁资与婚娶赠与⑴【摘要】罗马法中的婚姻根本不同于其现代的对应制度,这种情况在罗马法制度中少有的,从法律的观点看,对于我们来说,婚姻是一种大量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从另一方面讲罗马的婚姻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社会事实,法律对它的设立与终结大不干预,而且这种婚姻几乎不影响当事人的地位。

【关键词】婚姻嫁资婚娶赠与婚姻,与其是婚姻的终结,提出与配偶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一般都与各共同体的习俗有着根深蒂固的联系。

在古罗马由于受古典罗马法中的“自由婚姻”观念的影响,在婚姻财产制度中,各方配偶均不首先质地拥有自己的财产,但这种完全分离的情况受到嫁资制度的明显改变,而且在后期罗马法中,还受到丈夫向妻子实行赠与的做法的改变。

一嫁资㈠嫁资概述在罗马的历史进程中,嫁资制度经历了明显的变迁。

嫁资使女方因婚姻而带往男方的财产,用以补助生活费为目的。

罗马古代的嫁资是妻子或第三方对夫婚姻而为的赠与,既然是赠与,它的所有权就属于丈夫,此后纵使婚姻关系的终止,男方也么有返还的义务。

在自权女子缔结有权婚姻的,她所有的财产就等于嫁资;如果是他权女子,则家长也依习俗有按他的资力和新婿的身份为女儿设定嫁资的义务,以补偿女子在出嫁后所丧失的继承权。

①在通行的无夫权婚姻中,子女和她们的家长为了补助新婚夫妇的生活及抚育子女的费用,也照例设定嫁资,同时游客利用这一办法,把自己的财产传给新生的后裔,以纠正古代继承法纯依法亲为基础的不合理。

嫁资既然是阴魂因而作的赠与,故嫁资以未婚夫履行结婚为条件,如果他们不结婚后不能结婚,则嫁资的设定就是无效的。

嫁资虽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但常是区别无权婚姻与姘合的标志。

在帝国后期,嫁资已变成妻子带到夫家补助家用的财产,不再和过去那样是对夫的赠与,因此就逐渐形成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夫负返还义务的制度。

⑵嫁资的设立任何种类的财务、所有权、其他物权和债权均可设立为嫁资,撤出某一债务同样可等同为设立嫁资。

从罗马夫妻财产制度变化来看罗马妇女地位的提升

从罗马夫妻财产制度变化来看罗马妇女地位的提升
女 的嫁资财产 自然也成 为了丈夫 财产 的一部 分 , 除
动, : 。它甚 至还规定 , 即使征得妻 子同意 ,丈夫也
不得 出让或抵押 妻子嫁 资中的不 动产。正如他 所 说 :“ 要避免丈夫利用妻子的软弱使她迅 速地 变得 贫穷” 。 可见 , 优士丁尼 充分考虑 了女性的心智等 实际情况 ,从 而对其嫁 资财产 的保护更进一步 。
优士丁尼规定由不动产构成的婚姻赠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抵押或转让如果它被抵押或转让给第三者那么妻子有权依法恢复对赠与品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于是不动产的婚姻赠与财产丈夫不得进行抵押转让以及其他处分行为
第2 2卷
第1 0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M u d a n j i a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如果妻子死亡 ,则应返还给继承人 。 同时为避免
妻子受 到丈夫 的胁迫或蒙 蔽而作 出对 自己不利 的 意思表示 , 优士丁尼规定 , 丈夫未经妻子的同意不
但不能处分意大利的不动产 , 也不能处分行省的不
在早期 的罗 马市 民法 中 , 婚姻 制度 为 “ 有夫权
婚姻 ” 。在此种婚 姻制 度下 ,夫妻 间是统一 的财产 制, 妻子不论婚前婚后所得都 为丈夫所有 , 所 以蚶
婚姻不仅仅是 一个 法律问题 , 更 是一个社会 问 题, 从 婚姻制度 中可以折射出一个 社会 的文明进 步 程度 。而财产作 为人生存的物质基础 , 无 疑更 是夫 妻双方在婚姻甚至整 个社会 中地位 的最直接体现 。 要 了解财产制度 , 首先 要了解婚姻 制度。 婚姻在 罗 马法 中是人法 的一部分 , 在罗 马的历 史上 , 婚姻 制
妻子 同意 , 丈夫 以及家父不得处分嫁 资财产 。到了 罗马古典法时期 ,妻子可 以通过 “ 要式 口约之诉 ”

浅谈罗马法婚姻制度

浅谈罗马法婚姻制度

浅谈罗马法婚姻制度作者:刘豫来源:《现代妇女·理论版》2013年第06期[摘要] 与古罗马的法律不同,我国的古代法律制度没有区分公法与私法,所以我国有关婚姻制度的相关法律都规定在一部综合的法典中。

而罗马的婚姻制度则规定在罗马私法当中。

古罗马社会的婚姻对家庭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

罗马私法当中规定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订婚、结婚、离婚、嫁资、姘合。

[关键词] 罗马私法学;婚姻制度;社会关系【中图分类号】 D91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6-058-1一、订婚乌尔比安从词源与习惯角度解释:“订婚”一词来源于“允诺”,事实上就是未来妻子所进行的缔约与允诺,是一种习惯。

而佛罗伦汀对于“订婚”的解释则代表着罗马学者对订婚的普遍认识:“订婚”是关于未来婚姻的相互“允诺”。

订婚的成立需要三个要件:1.订婚人的同意。

2.支配权人的同意。

3.年龄。

订婚人年龄不得小于7岁。

7至14岁的男性和7至12岁的女性为不能结婚的少男少女,少男少女虽不能结婚但可以订婚。

一旦满足上述条件订婚就成立生效。

对男女双方便产生了约束力:1.负有结婚的义务。

年满14岁男性和年满12岁女性属于适婚人;2.侵辱诉权的扩展。

订婚人一方受到他人侵辱时,订婚的另一方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侵辱之诉;3.身份关系的制约。

例如,男性的未婚妻不能嫁给该男性的父亲。

订婚可以解除,订婚解除是单方行为。

如有订婚保证物且已交付的应返还。

二、结婚莫德斯汀认为:结婚是男女间的结合,是生活各个方面的结合,是神法和人法的结合。

罗马人认为男女的结合是神的意志因而婚姻应具有合法性、公正性与理性,进而在罗马私法当中规定了结婚的要件:1.年龄。

男性年满14周岁,女性年满12周岁称为适婚人,均可结婚;2.同意。

同意要求男女双方或有支配权的家父认可。

优士丁尼皇帝命令任何一名男性经父母同意且双方有结婚的意愿则婚姻有效。

罗马嫁资制度及对我国婚姻财产立法的启示

罗马嫁资制度及对我国婚姻财产立法的启示

中图 分类号 : F5 文献标 识 码 : 文 章编 号 :0 1 9 1 20 )4- 09— 5 D5 A 10 —58 (0 6 0 05 0
公平 和正义——是始终 与法律 相伴 的基本价 值。“ 自从罗马人将正义深深地嵌入法律的结构之 中以后 , 义作 为 构 成法 律 的一 个 要 素 , 熠生 正 熠 辉 。 u】 平和正 义 不 仅 只是 罗 马 法 的 理 念 , 且 ” J 公 而
役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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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结婚 , 离开以自己父亲为中心的父权家庭后 , 就可
能失去其分享家父财产的权利。为补偿她们因此而
失去的利益 , 罗马习俗 要求家父从 家产 中提 出一部 分, 以嫁资的形式预先支付给出嫁女子 , 使她们与其 兄弟一样共享父权家庭 的财产 , 以实现家产分配 中 的公平 。
到罗马法的重视 , 由一种婚姻习俗上升为法律制度, 并进而成为罗马婚姻财产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正
・ 收稿 日 : 0 — 5 1 期 2 6 0 —2 0 作者简介 : 谭桂珍 (9 2 ) 女 , 16 一 , 湖南湘乡人 ,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①在罗马古典法 中, 因犯有过错而将 “ 家子” 出卖或交出( 害投偿 )或 为保’债而交 出“ 子” 从而使“ 损 、 征 家 , 家子” 处于 由第三 者主宰的受
罗马法的公平和正义理念 , 在其不断发展 中实践 也
亲家中带一笔财产到丈夫家去 , 已经成为了一种 这
重要 的婚姻习俗 , 随后几百年罗 马国家和社 会的 在 发展进程中 , 这种习俗逐步得到 了罗马法律的确认 , 进而形成了罗马法上的嫁资( 嫁奁 ) 制度 , 以至于在
着罗马法所追求 的公平和正义价值。 首先 , 嫁资制度的产生就是为 了满足 已婚女性 共享父权家庭财产的需要。罗 马实行父权制度 ,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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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婚姻制度中的嫁资与婚娶赠与(一)
【摘要】罗马法中的婚姻根本不同于其现代的对应制度,这种情况在罗马法制度中少有的,从法律的观点看,对于我们来说,婚姻是一种大量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从另一方面讲罗马的婚姻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社会事实,法律对它的设立与终结大不干预,而且这种婚姻几乎不影响当事人的地位。

【关键词】婚姻嫁资婚娶赠与婚姻,与其是婚姻的终结,提出与配偶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一般都与各共同体的习俗有着根深蒂固的联系。

在古罗马由于受古典罗马法中的“自由婚姻”观念的影响,在婚姻财产制度中,各方配偶均不首先质地拥有自己的财产,但这种完全分离的情况受到嫁资制度的明显改变,而且在后期罗马法中,还受到丈夫向妻子实行赠与的做法的改变。

一嫁资
一嫁资概述
在罗马的历史进程中,嫁资制度经历了明显的变迁。

嫁资使女方因婚姻而带往男方的财产,用以补助生活费为目的。

罗马古代的嫁资是妻子或第三方对夫婚姻而为的赠与,既然是赠与,它的所有权就属于丈夫,此后纵使婚姻关系的终止,男方也么有返还的义务。

在自权女子缔结有权婚姻的,她所有的财产就等于嫁资;如果是他权女子,则家长也依习俗有按他的资力和新婿的身份为女儿设定嫁资的义务,以补偿女子在出嫁后所丧失的继承权。

①在通行的无夫权婚姻中,子女和她们的家长为了补助新婚夫妇的生活及抚育子女的费用,也照例设定嫁资,同时游客利用这一办法,把自己的财产传给新生的后裔,以纠正古代继承法纯依法亲为基础的不合理。

嫁资既然是阴魂因而作的赠与,故嫁资以未婚夫履行结婚为条件,如果他们不结婚后不能结婚,则嫁资的设定就是无效的。

嫁资虽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但常是区别无权婚姻与姘合的标志。

在帝国后期,嫁资已变成妻子带到夫家补助家用的财产,不再和过去那样是对夫的赠与,因此就逐渐形成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夫负返还义务的制度。

⑵嫁资的设立
任何种类的财务、所有权、其他物权和债权均可设立为嫁资,撤出某一债务同样可等同为设立嫁资。

嫁资的设立后者通过转让财务完成、或者通过担保某一义务来实现。

实物转让叫做“嫁资给付”,他要求的不是特殊形式,而是按照需转让的权利的性质采取的形式,比如,如果是转让所有权,依据古典法,转让要式物必须采用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的形式,否则丈夫只有在时效取得要求的是时间后所取得的所有权,在优士丁尼法中,对于任何物品来说,在这种情况中只需简单的过渡。

嫁资债,即设立嫁资的第二种形式,在古法典中叫“嫁资允诺”,他所采取的程式是任何其他债允诺借助的形式——要式口约,如果采取嫁债的特殊形式,则是“嫁资口约”,荻奥多西二世使嫁资允诺成为一种没有任何形式的简单协议,然而在最后一个时代,制作文书的做法则日益发展。

尤士丁尼也承认为了将前婚的嫁资转变为后婚嫁资可以实行“默示设立”。


嫁资的设立是适法行为之一,对他常常需要附加附带协议或简约,比如,有关嫁资使用返还时间,对实行返还的人等内容的简约。

嫁资简约或婚姻简约不应当包含任何同嫁资或婚姻本相抵触的内容,尤其不应当含有使妇女变得较为不利的内容。

嫁资由妻的父系尊亲设定的称为“祖增嫁资”,俗称有义务设定的嫁资;由妻本人或妻的母系亲属或妻的债务人等设立的称为“外来嫁资”;嫁资设定时附有婚姻解除后因返还设定人条件称为“约还嫁资”。

⑶婚姻存续间的嫁资
丈夫取得在嫁资中所包含的权利,他成为嫁资的所有者,然而,从嫁资的这种彻底让度中可
以见到这一制度起源的痕迹。

在普遍实行归还嫁资这一做法之后,在甚至出现具有现实效力的可退性之后,优士丁尼可以理由充分地认为,嫁资转归丈夫所有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细节问题。

他不能抹煞或混淆真实的情况;的确,尽管《学说汇编》中有些不同的说法,但新制度逻辑结论则是把丈夫的权利看作一种法定用益权。


丈夫在经营嫁资时必须采用经管自己物品时所采用的那种谨慎注意,也就是,他]在所谓“具体过失”的限度内对嫁资物品丧失,损坏和任何形式的贬值负责,同样,根据优士丁尼法,如果嫁资面临危险,妇女可以在婚姻缓续期间要求返还,只要不把他挪作他用。

⑷嫁资的返还
最初,由于嫁资士赠与,所以夫或夫的家长就取得完全的所有权,纵使在婚姻关系终止后,也不负返还的义务。

其时风俗纯朴,丈夫休妻并不多见,同时休妻应征的亲属会议的同意并且照例给妻子适当的财产,时期可以维系生活。

以后社会风气变坏,丈夫休妻的现象增多,且经常不顾亲属的意见,仅允许妻子带走衣服和一些日常用品,因此,女方家长或其本人等为了保护妇女的利益,
在设定嫁资时常常用要式口约使其丈夫或夫的家长在婚姻终止时时承担返还嫁资的义务,即做出返还妻子财产的保证。

相沿成习。

后来,裁判管对没有约定的也承认女方有请求返还嫁资的权力。

可是对于丈夫在处分嫁资方面,并没有任何限制,所以纵有约定也等于虚设,再加嫁资有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为了家庭利益,也应使它能保存下来,防止丈夫的滥用。


帝国时期,法律虽规定夫应负返还嫁资的责任,但民间习用协议返还制,因此两种方法同时存在,有协议的受“口约素”的保护,没有协议的受“妻财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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