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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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问题。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分为两种: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二是夫妻个人财产制度。

其实现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为主流。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这种制度主要源于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法律规定,它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观念和法律制度的
特点。

此制度优点在于:夫妻之间的经济关系相对简单,关系亲密度高,并且避免了家庭
财产出现无谓的纠纷;同时,在财产评估等方面,方便了夫妻间的商议和协调,确保了夫
妻共同利益的实现。

缺点在于:不同配偶的已婚财产权受到限制,夫妻一方的收入和财产
最终等同于另一方的贡献,夫妻双方缺乏独立意识和责任意识。

总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我国一直是主流,也是我们的素质内涵,同时也需加
以合理的考虑和改革,让夫妻之间的家庭生活更美满,更和谐。

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研究

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研究

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研究引言: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享有和管理财产的制度。

在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还涉及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本文旨在研究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并探讨其优势、不足及完善措施。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优势1.体现平等和公平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制认为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共同享有和管理,体现了夫妻平等相待的原则,减少了婚姻矛盾和财产纠纷的发生。

2.保护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有效保护了个人财产权益,使双方在婚姻中不会因为财产上的争议产生矛盾。

3.促进经济发展:夫妻共同财产制鼓励夫妻共同投资创业,增进了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共同利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不足1.财产界限不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财产界限不明确的问题,尤其是在个人财产的界定上存在争议,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

2.个人财产权益受损: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个人财产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尤其是对于已经赡养了家庭很多年,付出了较多努力的一方来说,个人财产的保护不够充分。

3.继承权的制约:夫妻共同财产制规定的继承权制度对于个人财产的继承存在一定的制约,容易造成家庭纷争和不公平现象。

三、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措施1.清晰财产界限: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明确双方的财产权益,以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2.强化个人财产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制应明确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减少个人财产权益的损害,提高对婚姻中一方付出较多的保护力度。

3.调整继承权利制度: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继承权制度,保护个人财产的继承权益,减少家庭纷争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结论:夫妻共同财产制是中国家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备平等和公平、保护个人财产、促进经济发展等优势。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不足之处。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探究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探究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探究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和处置等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本文将对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探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完善途径。

国内外学者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认定;约定财产制的法律适用和社会影响;离婚程序中财产分割的原则和做法等。

虽然已有研究成果丰富,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夫妻财产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研究不够深入,对法律规定的实际执行效果缺乏实证研究等。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如下: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婚后共同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约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和处置方式。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离婚程序: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约定财产。

分割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实施存在以下问题:法律规定的操作性:虽然法律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约定财产制,但在具体操作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

例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可能存在举证难、认定标准不清晰等问题。

实际执行效果:在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常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的原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执行难度大、当事人难以接受等问题。

针对夫妻财产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探究思路和方法:法律解释: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度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明确法律规定的目的、意义和操作规程,为实际操作提供指导。

案例分析:搜集和整理相关案例,特别是具有代表性的离婚案件,对夫妻财产分割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总结经验和教训。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经历着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其特点有二:一是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更明细的规定,二是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清晰的区分。

尤其是它将双方婚后所得分为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两个部分。

因此,以婚后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结构体系。

1、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在我国《婚姻法》中,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中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所谓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财产,享有对该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在全部或部分优先于法定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适用,这也符合《民法通则》法定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个人特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这样法定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构成了我国“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系。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由于中国的婚姻家庭观念一直以来都是以男性为主导,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历史上长期以来都是以男性对财产权的掌握为主,而女性一直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受到了质疑和批评。

本文将从现状和完善两方面来分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

首先,现状方面,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的财产归属原则是原财原则,即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完全独立,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财产。

这种制度使得婚姻关系成为一种经济关系,夫妻之间经济利益的博弈成为婚姻关系中重要的问题。

另外,中国的财产制度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导致夫妻财产的界定存在困难。

一些不良现象,如婚姻中的经济不公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等都充分说明了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

其次,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这种制度能够确保夫妻在经济上的平等,同时也能够避免夫妻之间因经济利益而导致的矛盾和冲突。

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

财产登记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准确确定财产的归属,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应该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

夫妻财产制度应该保护婚姻中较弱势的一方的利益,防止夫妻之间出现不公平情况。

最后,要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从法律、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入手。

法律方面,应该制定合适的法律和相关政策,保护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权益,建立健全的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并规定相关的财产分割原则。

经济方面,应加强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鼓励夫妻共同参与经济活动,提高夫妻间的经济独立性和平等性。

文化方面,应加强对婚姻家庭的观念教育,强调夫妻之间的平等性,促进婚姻关系的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只有建立起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才能够建立公正、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论事实婚姻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论事实婚姻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论事实婚姻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进行法律婚姻登记的两个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形成共同生活的现象。

事实婚姻的存在在当代社会越来越普遍,因此对于事实婚姻夫妻的财产权益分配及保护成为了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优势和不足以及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优势。

在我国法律中,夫妻财产制度采取的是共同财产制度,也就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制度在法律上对婚姻的财产关系进行了明确定义和保护,夫妻共同财产须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和共同分享。

这使得在法律层面上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无论是法定婚姻还是事实婚姻,都能够享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然而,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对于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并不明确。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立需要法律婚姻登记作为依据,对于事实婚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这导致了事实婚姻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往往面临较大的困扰,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

其次,事实婚姻中的一方可能会面临无法继承财产、无法享受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缺乏法律保障。

这无疑会给事实婚姻夫妻的生活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针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我认为应该进行相应的。

首先,应当明确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

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可以制定相关法律对事实婚姻进行明确和保护,解决事实婚姻夫妻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的问题。

其次,可以建立一套适用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机制。

可以参照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和保护,确保事实婚姻夫妻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能够得到合理的权益保护。

此外,我认为法律教育与宣传也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法律教育和宣传,可以提高人们对法律尊严和法律意识的认识。

通过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引导他们在婚姻财产问题上能够更加理性和公正地处理事实婚姻和法定婚姻的财产关系。

总之,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在对待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上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管理和分配方式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有不同的规定和实施方式。

本文将就中国、美国和法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其优缺点。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在中国,婚姻法规定了“男女平等、互助共同”的原则,并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是明确的。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共同劳动所得、财产增值和债务等。

个人财产则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前、婚后个人所得和继承遗产。

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优点是明确、简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可以减少争议和矛盾,保证了财产的公平归属。

此外,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划分也相对明确,减少了离婚过程中的纷争和诉讼成本。

然而,中国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较为简单,不能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付出和贡献,容易造成财产不公平的情况。

其次,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不够完善,一些夫妻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不利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保护。

二、美国夫妻财产制度在美国,夫妻财产制度根据不同州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大多数州采用了“共同财产制度”。

根据该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个人所得还是共同劳动所得。

同时,夫妻还享有对个人财产的继承权和使用权。

美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优点是保护了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利益。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得的财产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享有财产的使用和继承权利。

这样可以避免夫妻因财产问题产生纷争,保护了婚姻的稳定性。

然而,美国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该制度的规定相对复杂,不同州的具体规定不一致,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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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摘要:《婚姻法》出台十年来,最高院频繁出台司法解释。

而司法解释的核心和重点便是夫妻财产制度。

因为夫妻财产制度是整个婚姻的基石。

任何问题的讨论都是财产制度为前提。

本文对于201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三》中主要的几个财产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期待在以后《婚姻法》修改时能扬长避短。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按揭买房;赠予;孳息
一、《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而改革开放之后的《婚姻法》经过两次修订,基本确认了现在的夫妻财产制度。

同时,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最高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11年先后颁布了三部司法解释。

颁布频率之高,足可见各级法院在关于《婚姻法》适用过程中问题之多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求。

而这些法律文件当中,其中尤其重要的便是201 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该司法解释回应了当前诸多婚姻案件审判时候的热点问题,但是其颁布又难免有僭越立法之嫌。

有关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离婚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些本应该是南《婚姻法》规定,却由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当然,这也是当前的无奈之举。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际,同时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娴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在本书中最高院也表达了这般无奈:本解释的一些规定,本应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为宜,但在《婚姻法》未做m及时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本解释…台多少有些勉为其难。

尽管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主要的依据。

因此,本文将选取司法解释(三)中引起大家广泛讨论的几条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对其利弊进行总结。

也为之后《婚娴法》立法修订提供意见。

二、婚前按揭贷款房屋产权归属及补偿的规定
1.符合合同法精神,兼顾人法属性
这条有关按揭买房,离婚析产将婚房判与首付人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引起多方争议。

支持者多认为,该条款符合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也体现了《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制度。

从合同角度而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与销售房屋的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只是夫妻其中一方,他在婚前已经通过按揭贷款方式,向卖方缴纳了全部房款,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而其只是对银行负有按揭贷款的还款义务。

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取得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难免会显示公平。

购房者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能力和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才批准贷款的。

如果因为离婚,法院将房屋判与非贷款方,而抵押物的标的仍然是按揭购买的房屋。

那么会导致贷款合同中还贷义务人与抵押人相分离,明显对支付首付的一方不公。

如果转移债务,又需要经过银行同意,不具有可操作性。

所以,房屋应该归购房者所有。

从情理角度而言,该司法解释也是兼顾双方的利益的。

支持将房屋判与首付者,并非支持他无条件占有婚姻存续期,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价值。

这部分价值在离婚后,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而且这部分价值的理解,并不简单的理解为双方在婚后运用夫妻共同财产所支付的价款,还应包括同比例增值的部分。

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贷款越多,房屋增值越多。

离婚时,非产权方往往也能获得更多的金钱补偿,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绝无歧视弱者之意。

3.反对者观点
同时也有不同观点对该条款持批判态度。

其指出判断按揭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以房产证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为准。

如果婚前取得房产证,应该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属于婚后取得,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才符合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的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

同时从社会价值角度来看,这个司法解释往往支持强者,歧视弱者之嫌。

按照我国传统习俗,往往是“要结婚,先买房”。

往往在结婚之前,女方都会要求男方提供婚房,因此相当一部分男方由于生活条件所限,往往只能够通过按揭购买婚房。

然后,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房屋本来就是双方婚姻关系的一部分,甚至于说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而将其仅仅认为是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明显是有违常理的。

同时,尤其是农
村地区,女方操持家务,男方在外面挣钱养家。

这样往往会造成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势地位。

如果离婚后,因为男方是房屋的首付人,就取得产权,而女方一无所有,难免会令女方基本生活都成为疑问。

三、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权属问题
1.立法理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无疑是争议最大的条款,这条解释一出,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界议论纷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答记者问的时候,针对第七条发表意见:“制定司法解释要考虑中国国情、不断攀升的房价和高离婚率并存,父母为子女买房往往倾注半生积蓄”。

2.反对者观点
尽管最高院作如此解释,批评声仍然不绝于耳。

从社会情理上而言,极有可能对农村妇女造成极大伤害。

从社会风俗上看,在农村地区仍然绝大部分是由男方提供住宅,甚至可能就是父母的老宅子翻新。

然后女方陪嫁嫁妆,人住男方家中,成为男方家庭一员。

在双方的夫妻生活中,往往南女方操持家务,形成“女主内”的局面。

这也使得女方在家庭生活中没有太多的话语权,其经济实力可能为零。

因此,如果按照《解释三》机械适用,那么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对于农村妇女来说,很可能是一场灾难。

而且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个别地区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和风俗人情,往往是家族聚居,宅基地往往登记在公婆名下,这样农村媳妇利益更难以得到保证了。

4.实务中应注意问题
第七条存在的这些问题,据此在实务中应额外注意对此适用应此慎重态度。

首先,对于认定父母出资购房证据采取严格认定。

只有完全是父母出资才应认定为南一方父母出资。

否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就很好保护了女方,尤其是出资购买房屋的女方利益。

最后,对于夫妻双方而肓,应提倡对大额的赠予进行公证。

一方面起到证据保全的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在作出赠予过程中,有律师和公证人员在场。

对财产赠与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可以进行释疑。

在赠予的过程中明确对象,这样就避免之后发生一系列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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