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业务风险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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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3篇

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3篇

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3篇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提高XX农行全体员工的合规经营意识,提升合规风险管理水平,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合规文化,保障XX农行各项经营活动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辽银监发[2009]1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国农业银行XX省分行工作三、五、十年发展规划》及2009年初XX农行全省工作会议精神,结合XX农行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合规风险管理,促进XX农行持续有效发展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而推进合规风险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是提高XX农行经营效益,保证XX农行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XX农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有所进步,但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XX农行的内控水平相对较低,基础管理比较薄弱,经营效益很不理想。

合规文化尚未形成,特别是二级分行以下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意识淡薄,重经营、轻管理思想严重,致使基层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发展的很不平衡。

造成XX农行近年来案件数量、发案金额据高不下,违规问题层见迭出,如不及时扭转,不仅对XX农行本身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而且对当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也将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XX农行将制定《中国农业银行XX省分行内控合规管理工作三、五、十年发展规划》,确定牵头部门,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明确合规风险管理责任、义务,整合各部门、各机构间的控制边界,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促进XX农行经营工作持续有效的发展。

二、设计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架构,确定总体工作目标推进XX农行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为纲领,以农总行《风险合规管理工作3510中长期发展规划》为蓝图,完善XX农行系统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整体设计出与股份制银行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架构,确保各级行的内部控制逐步严密,合规文化建设日趋成熟,员工从业行为规范准确,激励考核机制相对科学,违规、违章问题逐步减少,违法案件得到遏制,大案要案得以杜绝,同业竞争能力持续增强,使全辖14个二级分行和51个一级支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保障XX农行全年工作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银监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总体要求,银行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切实防范化解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现就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资产质量总体稳定(一)摸清风险底数。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预警体系,密切监测分析重点领域信用风险的生成和迁徙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或增长较快、类信贷及表外资产增长过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治理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不良贷款的行为。

(二)严控增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严格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治理放松授信条件、放松风险管理、贷款“三查”不到位等问题,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的大额不良贷款暴露,要及时进行跟踪调查。

(三)处置存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等手段加快处置存量不良资产,通过追加担保、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措施缓释潜在风险;通过解包还原、置换担保、救助核心企业、联合授信管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担保圈风险;利用债权人委员会机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处置计划;加强债权维护,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银行同业业务风险管控措施

银行同业业务风险管控措施

银行同业业务风险管控措施近年来,伴随着银行的快速发展,各家银行同时面临两大难题:一是资产扩张过快,导致资本需要不断补充,通过股东不断的增资扩股或者发行二级资本工具的方式毕竟不是长久之计;二是信贷规模受到管制,对于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要利润来源的银行,利润无疑受到了限制。

为保持盈利水平,各家银行不断创新出理财产品、银信合作及同业业务等资产扩张工具,解决资本消耗过快和信贷额度受限这两大难题。

但应注意的是,这些创新大多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存贷款业务范围之外,有些业务甚至属于监管的“盲点”,这无疑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一、同业业务对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挑战(一)对内控机制的挑战。

随着同业业务的不断扩展,其风险表现也更为复杂,部分同业业务风险已经异化为非同业风险。

由于银行系统性风险较普通企业要小,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案例,使得银行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相对薄弱,缺乏信贷业务那样严密的一套风险管理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缺乏有效的风险隔离和岗位制衡,业务操作基本是按无风险、低风险的流程处理,部分用于信贷或准信贷领域的资金缺乏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二)对操作风险的挑战。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对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过程中就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风控能力的区别授权等提出了规范要求,但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存有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是虽有授信但无控制。

虽对同业客户进行了统一授信管理,但在用信环节一般存在未能实现有效的交叉控制的现象。

二是虽有授权却未分级。

银行对同业业务的授权虽然涵盖了对象、业务品种以及额度,但未能对利率定价进行分级转授权。

(三)对流动性风险的挑战。

期限错配是银行获取收益的基本途径,同业业务结构过度错配增大了流动性风险。

为了追求高收益,把主要用于头寸调剂的短期同业资金用于中长期的资金运用,来赚取更大的息差。

全面解读《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全面解读《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全面解读《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55号)》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切实防范和控制同业业务风险,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同业业务资产负债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科学设定同业资产负债总量、增速、结构和期限,合理控制同业资产负债错配程度,有效防范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

二、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制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不得将从事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列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不得与未纳入准入名单的机构开展同业业务。

村镇银行除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等标准化资产外,不得将主发起行、同一主发起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列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

解读:1、明确不得将私募基金、地方AMC、融资担保公司、地方金交中心等纳入同业业务交易对手。

从而不能同这些机构开展买入返售,远期受让,资产受让(类似于同业投资)等同业业务。

对村镇银行的要求,明显比《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52号)更加严格,之前52号文仅仅限制村镇银行异地跨区域的同业存放、同业拆借和同业理财投资业务。

2、名单制管理一直是监管要求,127号文要求,到理财新规要求,到代销的要求都需要名单制管理,总体没什么新意,执行起来难度也不是很大。

3、此次北京银监局仅仅允许金融债、政府债和同业存单跨区域交易,其他所有同业业务交易对手都不能跨区域(文件比较特殊地方在于限制债券交易对手区域,并不限制债券发行人的跨区),但如果从防止风险控制不严审慎监管角度笔者认为更应该限制债券发行人的区域。

需要注意根据此前52号文,村镇银行本身不能投资信用债。

三、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授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多渠道收集交易对手各类信息,多维度识别、监测、分析和判断交易对手风险,对不同交易对手设定差异化的授信额度,有效防控同业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集中度风险。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近年来,我国银行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背景下开展的同业代付业务发展较快,出现了会计处理不准确、业务流程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规范我国银行同业代付业务管理,切实防范相关风险,促进其稳健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银行应将符合同业代付业务定义和实质的相关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同业代付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通过境内外同业机构或本行海外分支机构为该客户的国内贸易或国际贸易结算提供的短期融资便利和支付服务,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代付。

其中,接受客户申请、从同业机构融通资金并委托同业机构将款项支付给该客户交易对手的同业代付业务发起行称为“委托行”,为委托行提供资金来源和代付服务的境内外同业机构或委托行海外分支机构称为“代付行”。

从业务实质看,委托行是客户的债权人,直接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到期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代付行为委托行提供贷款资金来源并完成“受托支付”服务,承担同业授信风险,拆放资金本息到期由委托行无条件偿还。

二、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代付业务实质均属贸易融资方式,银行办理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办理同业代付业务时,委托行与代付行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其中委托行承担主要审查责任,确保融资款项为国内外贸易结算服务,真正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进行真实会计处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委托行与代付行应当根据在该项业务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

当代付行为境内外银行同业机构时,委托行应当将委托同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代付行应当将代付款项直接确认为对委托行的拆出资金,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

22-2 银监办发〔2017〕46号文附件

22-2 银监办发〔2017〕46号文附件

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一、指导原则(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要切实负责同业、理财(资管)等通道类业务的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工作。

各机构要制定符合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和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目标和规模,对本机构通道类业务近年的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检查是否存在过激或与本行风险管控能力不相适应的发展战略及规划。

通道类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过高且风险管理能力明显跟不上要求的机构,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

(二)对于交叉性金融产品,总体原则是资金来源于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出了风险就要追究谁的责任;相应监管机构也要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于资金来源于自身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不能将项目调查、风险审查、投后检查等自身风险管理职责转交给“通道机构”。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外部风险冲击方面,要管好自己的员工、自己的业务和自己的资金。

尤其是要建立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不得为各类债券或票据发行提供担保。

禁止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

二、监管套利监管套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一)规避监管指标套利1.规避信用风险指标。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存在通过各类资管计划(包括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2)是否违反监管规定或会计准则,通过调整贷款分类、重组贷款、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收贷、平移贷款等掩盖不良,降低信用风险指标或调整拨备充足率指标;(3)是否存在低估抵债资产的损失程度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情况;(4)是否存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总额超过规定上限的情况;(5)是否存在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负债总额超过三分之一的情况。

2.规避资本充足指标。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存在同业业务、票据业务、理财业务未按照“穿透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提供同业增信,或通过借助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通道方,设立定向资管计划、有限合伙股权理财融资等模式;(2)是否通过卖出回购或以表内资产设立附回购协议的财产权信托等模式,将金融资产违规出表或转换资产形态以达到调节监管指标的目的;(3)转贴现卖出票据、卖断附带追索权的票据业务是否按照规定计提资本;(4)是否存在以拆分时段买入返售相同票据资产,减少风险资产占用;(5)是否存在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6)是否存在考察期末时点将风险权重相对较高的同业资金缴存央行,期末立即转回,人为调节会计报表和资产风险权重,虚增资本充足率及收益调节的情况;(7)是否存在将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客户人为调整为小微企业,致使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不准确。

银行金融同业业务风险点及审计方法研究

银行金融同业业务风险点及审计方法研究

《银行金融同业业务风险点及审计方法研究》摘要:在银行同业业务中,票据业务的重要性及风险性是并驾齐驱的,尤其容易引发前期金融同业风险,因此,银行应重视对同业票据业务审计工作的优化,降低相关风险点,总结:银行金融同业业务风险点主要来源于三个领域,分别为:特定目的的载体投资、信用债投资、同业票据业务朱梦蝶摘要:经济的迅速发展下,我国各行各业都取得了不俗的成就,有这样的发展背景,银行金融同业业务的发展前景极为广阔,但发展过程中,机遇与挑战并存,银行金融同业业务风险是发展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为了使银行金融同业业务能够实现健康发展,与同业业务风险点及审计方法的研究格外重要,本文对此展开探索。

关键词:银行;金融同业业务;风险点;审计方法目前说到银行业务不得不提起银行金融同业业务,银行金融同业业务已经在银行业务中占据了极大的份额,当前银行金融同业业务存在的问题很多,无论是在风险管理上,还是业务本身,都需要采取有效的策略与解决,银行想要实现风险防控、内部控制以及金融同业业务的风险处理,需要重视起银行金融同业审计工作。

一、特定目的的载体投资业务风险点以及审计方法1、特定目的的载体投资业务风险点从业务的特征角度来看,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是特定目的的载体投资业务中比较容易出现的风险问题,在同一市场中交易,双方之间自然信息与数据上出现不对称和不科学的情况非常普遍,所以,银行金融机构想要了解交易对手的经济情况与资金情况非常困难,这显然增加了投资业务的风险,也增加了业务的难度。

如果银行不能够对交易对手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解,那么对于对手的风险偏好和其他相关信息也无法进行了解,这种混乱的局面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发生的有利契机,稍有不慎就会导致风险问题的发生。

另外,特定目的的载体投资业务在进行过程中,没有遵循“穿透式原则”,“穿透式原则”是风险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忽视了这项原则,且没有确保具体资本的足额拨备,使风险发生的概率明显增加。

同业业务种类、风险与监管

同业业务种类、风险与监管
• 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 127号)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4]140号)
•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 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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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以下行为:
• 违规多层嵌套,存在隐匿最终投向、突破投资范围与杠杆限制、期限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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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业业务的分类-按业务驱动因素
① 资金融通需求 同业拆借(场内)、同业借款(场外)、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② 规避监管要求, 同业存款 改善存贷比
同业投资(应收款项类投资:保险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信托计 ③ 寻求套利空间, 划、购买他行理财产品、受益权转让计划等) 追求高收益
(票据、债券、信贷资产等)、同业投资;
• 中间类业务,包括代理、托管、清算、结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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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同业业务
• 根据五部委在2014年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 [2014]127号文)的规定,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 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 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 业投资业务”。 •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
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
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
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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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业务风险管控措施
近年来,伴随着银行的快速发展,各家银行同时面临两大难题:一是资产扩张过快,导致资本需要不断补充,通过股东不断的增资扩股或者发行二级资本工具的方式毕竟不是长久之计;二是信贷规模受到管制,对于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要利润来源的银行,利润无疑受到了限制。

为保持盈利水平,各家银行不断创新出理财产品、银信合作及同业业务等资产扩张工具,解决资本消耗过快和信贷额度受限这两大难题。

但应注意的是,这些创新大多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存贷款业务范围之外,有些业务甚至属于监管的“盲点”,这无疑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一、同业业务对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挑战
(一)对内控机制的挑战。

随着同业业务的不断扩展,其风险表现也更为复杂,部分同业业务风险已经异化为非同业风险。

由于银行系统性风险较普通企业要小,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案例,使得银行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相对薄弱,缺乏信贷业务那样严密的一套风险管理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缺乏有效的风险隔离和岗位制衡,业务操作基本是按无风险、低风险的流程处理,部分用于信贷或准信贷领域的资金缺乏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二)对操作风险的挑战。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对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过程中就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风控能力的区别授权等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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