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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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依法、公正、合理、效果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的;(二)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三)违法利用化学物质的;(四)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的;(五)违反环境标准的;(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所得情况,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环境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立案调查;(二)听证和陈述申辩;(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执行行政处罚;(五)复议或者诉讼。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包括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和事实与意见书。

第三章处罚的具体办法第九条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二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的具体办法如下:(一)对于个人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000元至5000元;(二)对于单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万元至10万元。

第十三条责令停产停业的期限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和整改能力来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章节。

附件:附件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法律名词及注释章节。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展开深度讨论,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概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时,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这一基准的制定旨在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科学、公正和合理的处罚,促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发展。

二、深度评估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境保护中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实施相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裁量,从而更有效地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有利于增强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制定一套固定的处罚标准难以适应不同环境问题的处理需求。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处罚措施和力度,以确保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依赖严格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尽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助于提高处罚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但也存在滥用权力的风险。

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和评估机制,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明确、公正和合理,避免不当行使权力。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是非常必要且积极的措施。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更全面地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背景和危害程度,更准确地制定处罚措施,从而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然而,为了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机制的建设。

只有在监管和评估机制的有效运行下,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权力的发生。

常用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及罚则

常用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及罚则

规定从事收集、贮存、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建设单位未依法
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1、应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
的,处以5万元罚款;
2、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
危害后果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
止建设,限期
补办手续。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现提出如下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规条款1.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篇一第八十六条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八十九条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自由裁量权标准

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10%以下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 10%以上15%以下罚款 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 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 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 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照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 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 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 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 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案 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 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 定。 万元以下罚款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5%以上8%以下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 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 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 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 8%以上15%以下罚款 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 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 抽逃数额为出资额30%以下,且 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额5% 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 抽逃出资后所余实际出资额仍能 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案 罚款 达到公司设立要求的 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 定。 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抽逃数额为出资额30%-50%,且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额5% 抽逃出资后所余实际出资额仍能 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 以上10%以下罚款 达到公司设立要求的 资金额5%以上15%以下 的罚款 抽逃数额为出资额50%以上,或 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额 因抽逃出资造成公司不能达到设 10%以上15%以下罚款 立基本要求的 第 6 页
法律法规 序号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条款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6年发布)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江西省【发布时间】2016-06-17【生效时间】2016-06-17【关键词】废气管理,环境认证督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为: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情节轻微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当事人当年度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4、符合以下情形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的;(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的;(3)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的;(4)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的;(5)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的;(6)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7)当年度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细化为:1.非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非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3.非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4.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5.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6.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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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2
第 九 十 九 条 第 一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
一般 较重 严重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被处罚后 7-12 个月内再次违 处 5 万元以上 10 法或者初次违法但情节较重的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被处罚后 6 个月内再次违法或 处 10 万元以上 15 者被处罚后 7-12 个月内再次违法但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 处 15 万元以上 20 检查的;聚众围攻执法人员的; 万元以下罚款 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 查的;④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 的;⑤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的;⑥ 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⑦12 个月内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违反本 条规定的;⑧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 形。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
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较重
处 10 万元以上 30 1. 责 令 改 正 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限制生 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污染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产 、 停 产 整 治。 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 万元以下罚款 2. 国 控 企 业 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
3
第 三 项
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 染物的。
监管的 严重 特别 严重 裁量 阶次
和重点行业 (火电、钢 逃避监管造成严重社会、舆论影响的 处 50 万元以上 70 铁、水泥、玻 璃、 有色金属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逃避监管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或 处 70 万元以上 100 冶炼等) 处罚。 者在环境污染应急期间逃避监管的 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裁量标准 并处措施
铁岭市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序 号 1 条 款 第 九 十 八 条 规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 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 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 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 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 罚。 裁量 阶次 一般 较重 严重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的 处罚裁量标准 并处措施 1.责令改正。 2. 构 成 违 反 治安管理行 为的, 告知公 安机关依法 予以处罚。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情节较轻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责令改正; 拒 元以下罚款 不改正的, 责 令停产整治。 当事人被处罚后 7-12 月内再次违法 处 5 万元以上 10 或者初次违法但情节较重的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被处罚后 6 个月内再次违法或 处 10 万元以上 15 者被处罚后 7-12 月内再次违法但情 万元以下罚款 节严重的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裁量标准 并处措施
处罚裁量标准
并处措施 政府批准, 责 令停业关பைடு நூலகம்。
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特别 严重 4 第 九 十 九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一般
较重
造成污染严重危害后果或有其他情 处 70 万元以上 100 璃、 有色金属 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万元以下罚款 冶炼等) 从重 处罚。 3. 情 节 严 重 的, 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 责 令停业关闭。 4.依据 《环境 保护法》 移送 公安机关。 烟气黑度(林格曼)1、2、3 级; 处 10 万元以上 30 1. 责 令 改 正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浓 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限制生 度超标 3 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 60%以 产、停产整 下。 治。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 2. 国 控 企 业 度超标 1 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 20%以 和重点行业 下。 (火电、钢 处 30 万元以上 50 烟气黑度(林格曼)4、5 级; 铁、水泥、玻 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浓 璃、 有色金属 度超标 3 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 60%以 冶炼等) 从重 上。 处罚。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 3. 情 节 严 重 度超标 1 倍—3 倍或者总量超标 20% 的, 报经有批
4
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 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 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序 号 6 条 款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第 一 款 规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 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 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 阶次 一般 较重 严重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 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 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 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 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 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 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当事人初次违法或有其他情节较轻 情形的 当事人被处罚后 7-12 个月内再次违 法或者初次违法但情节较重的 当事人被处罚后 6 个月内再次违法或 被处罚后 7-12 个月内再次违法但情 节严重的 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燃 煤供热锅炉,未建成的 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当事人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 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 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当事人初 次违法,情节较轻 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燃 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 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当事人被处罚后 7-12 个月内再次违 法或者初次违法但情节较重的 处罚裁量标准 并处措施
1. 责 令 改 正 或者限制生 产、停产整 处 30 万元以上 50 治。 万元以下罚款 2. 国 控 企 业 处 50 万元以上 70 和 重 点 行 业 (火电、钢 万元以下罚款
1
序 号
项 条 款
污染物的; 规定内容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裁量标准
铁、水泥、玻 并处措施
特别 严重
序 号
条 款
7
10
序 号
第 一 百 一 条 款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 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 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 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 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 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 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 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 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 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 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 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 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 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 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 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 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 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 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 规定内容
处货值金额一倍罚 责令改正 款 处货值金额二倍罚 款 处货值金额三倍罚 款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没 收 燃 用 高 元以下罚款 污染燃料的 设施, 组织拆 除燃煤供热 锅炉。
7
一般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以下罚款
较重
5
严重 序 号 条 款 规定内容 裁量 阶次
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 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当事人被 处罚后 7-12 月内再次违法或者初次 违法但情节较重的 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处 10 万元以上 15 当事人被处罚后 6 个月内再次违法或 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裁量标准 并处措施
6
9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一般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较重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 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 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 严重 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规定内容 裁量 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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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十 九 条 第 二 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 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特别 严重 8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第 二 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 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较重 严重 特别 严重
者被处罚后 7-12 月内再次违法但情 节严重的 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 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当事人被 处罚后 6 个月内再次违法或者被处罚 后 7-12 月内再次违法但情节严重的 造成恶劣后果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 处 15 万元以上 20 重情形的 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情节较轻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责令改正, 没 元以下罚款 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被处罚后 7-12 月内再次违法 处 5 万元以上 10 或者初次违法但情节较重的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被处罚后 6 个月内再次违法或 处 10 万元以上 15 者被处罚后 7-12 月内再次违法但情 万元以下罚款 节严重的 造成恶劣后果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 处 15 万元以上 20 重情形的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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