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路政长效管理办法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80331【实施日期】19980331《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及引进外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七条城市道路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事先报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动工前应取得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八条建设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九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时,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及引进外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七条城市道路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并事先报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动工前应取得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八条建设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九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时,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
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正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于1999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国道、省道、县道及交通部门列养的乡道的路政管理。
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努力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精选范文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5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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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路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路政管理是指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其周边区域等公路路域实施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活动。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对高速公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进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健全执法机构和队伍,将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坏、违法占(利)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路建设规划和公路用地范围的规定,对公路使用土地范围及其周边区域依法进行规划控制和管理。
第七条新建、改建公路使用土地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公告。
湖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

湖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加强全省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公路交通运输服务水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路政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路管理范围内的路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省、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规范的标准。
第二章路面管理第四条路面损坏和抢修路面损坏及时进行抢修,减小交通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五条道路隔离设施公路应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车辆类型、路段性质等条件,合理设置隔离设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六条道路淤泥清理公路在洪涝氾滥、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公路淤泥堵塞交通时,应及时清理,确保交通畅通。
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第七条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对涉嫌违法的驾驶人和车辆,路政部门应依法查处,确保交通秩序。
第八条事故现场处置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路政部门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处置,保障现场交通秩序和受伤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疏导交通当道路交通拥堵出现时,路政部门应组织人员及时疏导交通,保障道路交通通畅。
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条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确保公路建设质量。
第十一条公路维修公路维修应及时、科学、合理、严格按照要求执行,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公路设施管理公路设施应科学、严谨地管理,确保路政设施的稳定、安全和可靠。
第五章行政执法第十三条执法对象路政部门对违反公路交通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执法对象包括驾驶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等。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程序路政部门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执行,确保执法程序的严谨性。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路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应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政府、政协等对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治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5月24日修订经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公路路政治理条例》发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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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路政治理和服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服务经济社会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爱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路政治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路政治理是指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和公路建造操纵区及其周边区域等公路路域实施爱护和治理的行政活动。
《湖北省高速公路治理条例》和《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对高速公路、农村公路路政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加强对公路路政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进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健全执法机构和队伍,将公路路政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治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治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公路路政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公路治理机构做好有关公路路政治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坏、违法占(利)用公路路产和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公路路产治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公路建设规划和公路用地范围的规定,对公路使用土地范围及其周边区域依法进行规划操纵和治理。
第七条新建、改建公路使用土地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公告。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公路作为国民经济大动脉,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对交通运输行业“当 好发展先行官、建成祖国立交桥”的历史定位,我省公路建设始终坚持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成效明显。截至 2015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达到25.3万公里,位居全国第三,实现了100%的乡镇通国省道,100%的建制村通沥青 (水泥)路。编制并推进全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交通建设扶贫规划,落实建设大别山红色旅游路等4条、总长 3813公里的扶贫攻坚路,惠及29个贫困县、800万贫困人口。省委、省政府列为2015年“一号工程”的村村通客 车在全国率先实现。
审议结果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6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应对全省公路事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路 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常委 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公路交通管理、提高交通安全性、保障公路运输畅通,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而制定的。
该条例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公路路政的设立和职责湖北省公路路政的设立是为了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和维护公路交通秩序。
公路路政的职责包括监督和执法公路交通管理、道路安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和车辆管理等方面。
公路路政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二、公路交通管理公路交通管理包括对公路交通规则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以及交通信号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等。
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对公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并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和整治。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和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公路路政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罚,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道路安全设施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对公路上的安全设施进行设置和维护,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设施,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公路路政部门还有责任对公路上的隐患进行排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修复。
四、车辆管理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技术监督和管理,以确保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公路路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五、处罚与奖励对于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行为,公路路政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扣留车辆等措施。
同时,对于积极遵守公路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公路路政部门将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广大驾驶员和车主自觉遵纪守法、文明驾驶。
总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公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公路路政部门将发挥重要作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权益。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还涵盖了其他一些相关内容,包括公路建设、交通事故处理、运输违法行为处理、路政执法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六、公路建设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确保公路建设符合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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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路政长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巩固路政管理成果,提高路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切实维护公路路权,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效管理是路政管理机构为充分发挥职能,完成任务,实现目标,采用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使各项路政管理工作达到最优化的过程,包括队伍管理制度和各项路政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条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应制定录用、培训、考核考评、监督管理、奖惩等制度。
第四条下列路政管理工作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集中整治后的公路集镇过境路段的管理;
2、公路违法建筑的控制与管理;
3、超限运输车辆的治理;
4、占道堆物、乱停乱放等管理;
5、挖掘、占利用公路管理;
6、埋设、穿(跨)越公路管线管理;
7、非交通标志牌管理;
8、公路平交道口管理;
9、公路林木管理;
10、公路施工、养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管理。
11、其他需要建立长效机制的管理。
第五条建立长效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有:
1、行政方法。
依靠政府,依靠部门配合,建立政府序列的领导小组及路政网络,依靠政府发布命令、颁发规定、通知等加强路政管理。
2、经济方法。
从路政管理经费计划安排中予以倾斜。
3、依法管理方法。
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4、宣传教育方法。
建立宣传制度,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公路法律、法规,形成公民自觉遵守公路法律法规的自觉行为。
5、目标责任管理方法。
确立合理的管理目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争取乡镇政府支持,与乡镇协商,签订路政管理目标责任书,乡镇政府与公路沿线村组、个人订立路政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建立长效管理的考核办法。
制订考核标准,做好日常考评记录,分项记分,综合评定,根据考评情况,不断完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