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法院监管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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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1. 司法公信力下降:许多人对司法系统持怀疑态度,认为判决结果不公正。

这可能是由于腐败、权力滥用和职业失范等问题导致的。

2. 审判速度慢:许多案件需要很长时间来得到解决,这使当事人产生焦虑和不满。

审理缓慢可能是由于庞大的案件负荷、过多的诉讼程序和法官劳动力短缺等原因。

3.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尽管存在优秀的法官,但也有一些素质较低,或者被污染了微弱利益影响。

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4. 制度与技术落后: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传统的司法制度可能无法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同时,在信息化时代,使用先进技术可以加快审判速度,并提高录入数据准确性。

5. 缺乏独立监督机构:目前,监督机构在维护司法纪律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职能分散以及优先顺序不明确的问题。

二、法院工作改进对策1. 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透明度,让当事人和公众更好地了解审判程序和决策依据。

推进司法公开与参与、加大打击腐败行为力度等措施。

2. 加快审判速度:通过增设岗位、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简化繁琐的诉讼程序可以缩短案件处理时间。

此外,合理分配资源,提供必要培训等来消除劳动力短缺。

3.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招聘优秀人才,并给予他们充分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同时,建立起严谨的选拔机制和评价体系可以有效提高预防形式主义、权钱交易等不良现象出现的几率。

4. 采用先进技术促进创新:引入信息化系统,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大量文书工作可极大地提高效率。

同时,在数据管理方面采取科学方法也能增加判断准确性和案件质量。

5. 设立独立监督机构: 建立一个独立而有效益的机构,专门负责监督法官及相关人员的行为。

这样可以提高监督效力,确保司法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总之,要改进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从不同方面入手:加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审判速度、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引进先进技术和设立独立监督机构等。

只有这样才能逐渐解决问题并改善司法系统效率与公信力,以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一、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1. 裁判质量不稳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质量常常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不稳定。

其中一些问题可能源于裁判员的个人偏见或缺乏专业知识,也可能是由行政干扰、司法腐败等因素造成的。

2. 司法程序复杂繁琐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通常需要经历长时间的等待、多次答辩和出庭等步骤,这使得司法程序变得复杂而繁琐。

这不仅浪费了当事人和法院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

3.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在一些地区或领域,由于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一些重要案件无法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这给依法行事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带来了困难,同时也打击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4. 司法透明度不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和公众很难获得关于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原因的详细信息。

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公众提供案件信息的透明度,通过公开审理、发布判决书和解释等方式,增加司法的可预见性和可控性。

5. 执行难问题突出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面临执行难问题,即使获得了判决胜诉,也很难实际获得赔偿或其他合法权益。

这会让当事人对司法制度产生怀疑,并削弱他们对法院的信任。

6. 司法责任制不完善目前,在某些地区或领域中,由于司法责任制不完善,一些裁判员可能缺乏足够的监督和约束。

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滥用职权、泄露案件信息或接受贿赂等不当行为。

二、整改措施1. 加强专业培训与能力建设为了提高裁判员的专业素养和判断力,在选拔和培养裁判员时需要更多地注重其专业背景和技能。

此外,需要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并引入外部专家进行指导,帮助裁判员及时更新知识、提高判决质量。

2. 简化司法程序为了解决司法程序复杂繁琐的问题,应该推行简化和高效的司法制度。

通过引入大数据技术、在线审理等手段,减少纸质材料的使用、加速案件审理进程,缩短当事人的等待时间。

3. 调整资源分配机制为了实现司法资源的均衡分配,需要进行资源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地区和领域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

法院短板不足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院短板不足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院短板不足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法院短板不足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审判质量问题: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存在质量问题,如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准确等。

对此,需要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

同时,完善案件审查制度,严格把关案件受理和立案标准。

执行力度不足问题:部分法院在执行判决时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对此,需要加强执行力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判决得到及时、公正的执行。

诉讼服务水平不高问题:在诉讼服务方面,部分法院存在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如窗口服务态度不好、诉讼程序不够便捷等。

需要加强对窗口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度不够问题:部分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做得不够,如公开审判程度不够、信息披露不透明等。

需要加强司法公开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司法廉洁问题:在司法廉洁方面,部分法院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接受当事人宴请、收受礼品等。

需要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和管理,强化廉洁纪律,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业务培训:定期开展法官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

完善制度建设:完善案件审查制度、审判管理制度等,确保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加强执行力度:强化执行工作,完善执行流程,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

优化诉讼服务:简化诉讼程序,提高窗口服务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公开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加强司法廉洁建设: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廉洁纪律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改进法院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一、引言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系统也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

本文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旨在推动我国司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主要问题1. 律师参与度不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律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充分。

律师参与度不高是因为某些地区或单位对律师进行限制,使其无法有效履行辩护职责。

此外,还存在一些地方政府插手甚至干预案件审理过程的现象。

2.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之间负责案件审判工作的资源配置非常不均衡。

大城市或特定地区资源丰富、专业性强而繁忙;而农村和边远区域却缺乏相关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支持。

3.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而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包括司法判决的公信力不足、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等。

4. 司法延迟现象突出当前,司法延迟现象仍广泛存在。

一些案件需要经历长时间的审理过程才能得到解决,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困扰。

同时,执行裁判也存在久拖不决、难以执行等问题。

5. 司法公正和独立性有待提高司法机构的公正和独立是确保司法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地方或特定案件中出现了权钱交易、徇私舞弊及干预等情况。

三、解决办法1. 加强律师工作将律师参与度纳入相关政策制定,并建立健全相应工作体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赋予律师更多的权限和责任。

同时加大对相关单位干预案件审理的监督和整治力度,维护律师按职责履行辩护义务。

2. 改善资源配置应该调整各级人民法院的资源分配,加大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支持力度,提高其设施、器械和技术水平。

同时,加强与相关专业机构的合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加大司法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

建立健全公正透明、高效互联网版权保护机制,并推动知识产权审判改革和各级法院执结能力的提升。

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问题法院是司法权力的实施机构,承担着审判和执行职责,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了法院队伍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1. 人员配置和结构方面存在问题在一些法院中,人员配置和结构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

首先,一些基层法院缺乏专业性强、素质优秀的人才。

律师、法官等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但某些基层法院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这类高素质人才相对匮乏。

其次,部分法院无论是总量还是结构上都没有做到科学配备,导致某些业务领域虽有工作力量却不能满足需求。

2. 组织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组织管理是一个机构运转良好的关键。

在法院队伍管理中出现了一些组织管理上的问题。

首先是权责界定不清晰以及各层级之间沟通协调不畅。

在一些地方性场所里,多个法院之间的合作不够紧密,存在独立性较高的现象,造成了信息孤立和资源浪费。

其次是纪律建设方面的问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的案例时有发生。

3. 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方面存在问题法院队伍中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的提升是非常必要的。

从一些具体案例来看,由于缺乏足够的专业素养以及完善的培训机制,一些法官在处理复杂案件、运用新法规等方面出现了困难。

此外,个别法官处理案件时偏向个人主观意识而不是客观事实,这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与公信力的维护。

二、改进思路与措施针对以上问题和不足,在法院队伍管理中应该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来解决。

1. 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为了优化人员配置和结构,可以通过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来提高队伍质量。

首先,在招聘岗位时要注重选拔专业素质高、经验丰富的人才,并给予合理的薪酬待遇。

其次,对于现有法院队伍中的人员,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通过设立培训计划、开展知识竞赛等方式来激发员工学习的积极性。

2. 完善组织管理机制在组织管理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和流程。

首先,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打破各个法院之间的壁垒,推动信息共享和资源合作。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司法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其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审判质量不稳定、执行难、司法决策理性与公正性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些问题,并探讨改进方向。

一、审判质量不稳定司法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应当是公正合理的,但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审判质量的稳定性存在问题。

有些案件中,相同的事实情况下,不同法庭的裁判结果却不一致,这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带来了困惑和不信任。

改进方向:1. 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判断能力。

2. 完善司法制度,明确司法标准和程序,减少人为干预和主观意识的影响。

3. 加强案例指导和评估,形成一定的导向和规范,提高裁判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执行难问题司法判决必须得到有效执行,但在一些案件中,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

执行难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削弱了司法的威信和公信力。

改进方向:1. 完善执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惩罚力度。

2. 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协调和监督执行工作,提高执行的统一度和协调性。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执行程序进行规范和改进,减少执行难问题的发生。

三、司法决策理性与公正性司法决策要基于法律和事实,以理性和公正的态度对待案件。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司法决策可能受到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导致决策结果不理性和不公正。

改进方向:1. 加强司法独立性和专业性,减少外界干扰和压力,确保司法决策的纯粹性和公正性。

2. 完善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减少法律漏洞和不确定性,为司法决策提供更清晰的依据。

3. 强化司法透明度,加大对司法决策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四、司法服务效率低下司法服务效率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但现实中我们也面临着司法服务效率低下的问题。

一些案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审理完毕,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改进方向:1. 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法院设施和技术设备的现代化水平,提高办案效率。

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一、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1. 司法公正问题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核心价值,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的法官可能受到地方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影响了他们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其次,法官的能力和专业素养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性。

再者,一些案件可能受到舆论压力的影响,导致法官在判决时考虑的因素有限,结果可能不够公正。

2. 实践与理论的脱节问题在法院工作中,实践与理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一方面,一些法官可能过于依赖案例法,而忽视了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发展。

另一方面,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可能存在主观性,导致同一法律条款在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

3. 管理机制与信息化建设问题法院工作的管理机制和信息化建设也存在问题。

一些地方的法院可能缺乏有效的人员管理和考核机制,导致法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有所下降。

此外,一些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入不够,导致办案流程繁琐、效率低下,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力的实现。

二、整改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整改措施,以提升法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 提升司法公正为了提升司法公正,首先需要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其次,要加强对干扰法官独立性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规范的法官任职和考核制度,确保法官能够真正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2. 加强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为了解决实践与理论之间的脱节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官培训体系,使法官不仅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还能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需要加强法官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促进经验的共享和判例的统一,确保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3. 改进管理机制和推进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水平,法院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包括人员管理、案件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改进。

此外,还需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在办案流程、文件管理和电子取证等方面推进信息化,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15

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15

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15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在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有效加强人大对法院的司法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应当加强调研思考、依法改进履职的一项重要课题。

下面,结合工作实践,谈谈自己的思考与探索,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聚焦乱象:法院司法不公的表现形式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逐年攀高,司法公正是群众最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司法不公正的现象,按其表现内容及形态大致可以划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诉讼程序在我国一直以来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经常容易忽视程序法的规定,使得当事人本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从而导致了一些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即使案件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但因程序的瑕疵,当事人也感受不到司法的公正。

典型的事例如应当立案而不予以立案,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未送达。

特别是实践中常见的案件多次延期审理的情形,延期的理由、期限等未能及时送达当事人,导致当事人对诉讼进展情况不清楚,容易产生各种猜想,对法院工作也渐渐产生抵触和不信任。

事实上,巧借各种名目拖延审理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其本质上就是变相的超时限审理,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

(二)实体判决在实体法适用方面,除造成冤假错案和枉法裁判外,社会对法院判决不公主要的诟病在于同案不同判,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的不同时期会得出不一样的判决结果,加之判决说理又不充分,不能对区别判决进行有效的说理释疑,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三)执行阶段执行是法院判决兑现的重要环节,关系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

执行阶段,群众反映的主要是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作风不正等现象。

消极执行,包括拖延立案,拖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处置财产,拖延发放兑现执行款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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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法院监管的几个问题作者:罗之前来源:《管理观察》2013年第35期摘要:当前,确保司法廉洁、实现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而又迫切的课题。

本文分析了当前法院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剖析了其深层原因,探讨了强化法院监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法院司法不公加强监管公平正义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作出了一系列的重要部署。

作为党的重要会议,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首要出发点和落脚点,表明了中央对当前社会公正问题的高度关注。

但遗憾的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工作的满意度不高,2013年全国人大对最高法的工作报告,不赞成票为四分之一,如果由民众投票,不赞成的比率可能更高,这说明法院的工作亟待改进。

因此,必须切实加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管力度,确保其有效公正的履行职责,从而为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筑起牢固的保护墙。

一、当前法院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1.随意性大,程序不公。

法官在办案中适用程序法律不按照严格和正当的标准,对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没有进行平等的保障。

主要表现有:一是没有充分的保护法律赋予公民行使的诉讼权利义务。

如办案人员不准确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致使其未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二是办案人员人员随意超越司法权限,自行扩大审查范围,或利用当事人对规则的不熟悉选择性甚至错误的执行相关程序;三是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随意拖延法定办案时间等现象时有发生。

程序性不公的情况一旦出现,当事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就可能得不到切实保证,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时间、精力等各方面相关损失。

2.错判误判,实体不公。

与程序公正相比,实体公正显得更为重要。

适用实体法律是否公正,必须看办案人员是否真正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否真正做到了通过依法公正裁判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实体不公在判决过程和结果上都有表现。

一是故意混淆是非,枉法裁判。

有的办案人员出于私利、人情关系甚至是上级压力,故意对案件事实进行错误认定,对一方有利的证据材料予以忽略只字不提,或不予采信,对另一方的不合理不合法证据全部采信,二是有些办案人员机械片面的套用法律条文,或者对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地方理解不透而做出违反立法精神的处理结果,从而导致处理结果不公正。

三是对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文书的内容表述不清,司法人员做出背离公正的裁决。

四是办案人员知识水平局限,办事马虎敷衍,对关键事实认定不清,造成错判误判。

3.胜诉无用,执行不公。

执行的不公正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得非常突出,甚至成为当前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形式。

其主要表现有:是在执行过程中未做到公平合理,故意不予执行、不全部执行、拖延执行,从而达到偏袒或损坏一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

执行不公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难以发现和纠正,有时往往成为某些人进行徇私枉法的补救手段。

所以,对执法不公问题应引起高度关注并切实加强规范和监管。

二、法院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1.司法腐败泛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著名民法学家梁彗星指出:“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地步”。

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裁判者和维护者,国家授予了法官巨大的权力,但一些人拿这些权力视为私有财产,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时有发生,贪污受贿、枉法裁判、作风败坏成了家常便饭,“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是其生动写照。

甚至有法官敢于在审判庭上公开销毁当事人的重要证据,法院院长敢于不经判决,公开使用强制措施非法长期扣押合法财产,直至造成逼死人命的严重后果。

法官的腐败演化成群体腐败。

法官的腐败已不仅仅是个别或者个人的腐败,而是形成了大面积、群体性、团体性腐败的重灾区。

屡屡出现出现重大案件错判及长期得不得纠正,那绝对不是主审法官眼花或对案件的认识问题,肯定是枉法所至,而且必定有法院领导参与其中,否则即使承办法官想枉法也没有那么大的胆量,比如判决书通不过、批不下来。

当然,既然法院领导都参与进来,必然是邪气压倒正义,形成法院整体司法腐败的氛围。

权力的腐败强化了法院的腐败。

某些地方党政军等实权人物,总因为各种原因插手司法案件,形成不公正的判决。

对这些不公正的判决,受害者即使上访多年仍然得不到任何纠正和解决。

法官有些这些反面案件典型撑腰,当然更加肆无忌惮,为所欲为。

一旦有事,又会借助实权人物,相互勾结,形成另一批似乎永远也得不到纠正的冤假错案,如此一来司法腐败不断恶性循环,皆因权力的腐败强化所致。

2.监督追责无力。

目前,无论是法院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基本上都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对法院工作的督促改进十分有限。

一是内部监督形同虚设。

法院内部的监督机构起不到应有的监督职能,由于上下级法院之间既是监督关系又是业务指导关系,“请示、指示”之风盛行,以致于演变为上定下审、先定后审,导致审判走过场。

明显错判误判上诉的案件多被维持原判或发回重审,被改判的极为少见。

属地管理原则和两审终审制在很多地方不过是走个程序罢了,这也为法院系统的“官官相护”提供了可乘之机。

法院内部机构的监督并未真正的发挥作用,甚至有时会加剧腐败的产生。

如互联网上充斥了对法院网上举报系统的批评和不满,有的当事人长达十多年,信访、上访、投诉举报甚至达6000多次,但依然如石沉大海,难怪有网友称“最高人民法院举报中心——皇帝的新外衣”。

可以想象,法院系统之冷漠,法院追责实施之缺乏,法院内部监督之虚无。

二是外部监督有名无实。

现行体制下,对法院的外部监督有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党内监督(政法委)、社会监督等。

实践中,人大监督往往是原则性监督,对具体问题的监督缺乏同步性和一贯性,由于地方人大的职能往往不实,其监督事实上难以落实。

检察院的监督存在权力设置力度不够的问题,如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专门进行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可以说是最大的权力,但实质上只是一种“改判建议权”,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党内监督(政法机关)形同法院内部监督,他们十分清楚正是当地党政在某些方面带头干涉审判,造成了社会不公,而监督机关又直接受制于当地党委领导,于是只有敷衍塞责了。

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缺乏规范,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总体上对法院的监督相当无力和弱化。

三、当前加强和改进对法院监管的关键方面和关键环节当前法院的司法不公原因是多方面的,对其治理理应针对问题多管齐下,但从从加强和改进对法院的监管角度来看,应着重强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和关键环节。

1.完善并严格执行违纪违法审判和错案追究制度。

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为了保障实现审判管理体制的正义价值,确保法官公正办案,必须实行严格的违纪违法审判和错案追究制度,大力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案件判决的客观公正。

一是完善由人到案、由案到人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从制度设计上让每一个案件都能追究的责任人,即一旦案件判决错误,一定有人为此承担责任。

二是当前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成为了审判腐败的重要形式,对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中,必须详细记载赞成和反对者的姓名及其发言要点,并由其签字确认。

一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产生重大错判,其后必有重大腐败,必须加重对责任人的处罚,也就是说,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是推责的理由和借口。

三是案件庭审全程录音录像监控,录音录像带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以利于责任追究的需要。

2.明确监管者的权力,严格监管者的责任。

表面上看,对法院的监督既有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如审管办、监察室、信访处、网上举报中心,也有外部法院系统外部的监督,如人大、政法委、检察院、社会监督等。

但实质上,这些监督部门普遍存在监督权力不够,没有一个部门对法院司法腐败、冤假错案有真正依法予以纠正的权力,最后还是要循环到法院系统内部去自说自话。

更关键的是,没有一个部门会对没有实施有效监管承担责任,这就产生了向监管部门反映的法院司法不公的问题,他们可以理会,多数时候是不予理会,这都源于对这些监管者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措施。

因此,明确监管者的权力,严格监管者的责任尤其重要,否则监管形同虚设。

其中最核心的是:监管者对所反映的问题必须主动依法登记,出具回执,限期出具出面书面答复;对通过电话举报的,必须进行录音,限期出具书面答复;如出具的答复存在敷衍、不公允、虚假错误情况,则由明确相关部门严格追究责任,并加重处罚,依法登记和书面答复是依据。

只有从制度和执行上使监管者对其监管职权范围内应该发现和举报的问题都予以发现并纠正处罚到位,监管才有其存在的价值,否则只是聋子的耳朵,并客观上助长了法院司法腐败的恶性循环。

3.加大对地方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的责任追究力度。

有一个好院长,就会有一所好法院,反之亦然。

一个地方经常出现冤家错案,或涉法涉诉上访较多,表明这个地方的司法环境出现严重问题,地方法院的院长应承担主要责任。

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近年来进入法院的审判人员都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

实践中,如果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没有分管副院长或院长的同意是不可能获得通过的,一些重大的判决不公后面都有法院领导直接间接插手,即使法院院长事先对不公正的判决并不知情,但屡屡出现的冤假错案和民众对法院的强烈不满及不信任足以表明该地的法院院院长治理水平和能力存在严重问题,从审慎稳妥的角度,也应该加大对法院院长的追究力度,及时予以撤换。

这就要求强化对地方法院院长的考核,将上诉率、涉法涉诉上访、民众对法院的信任度及满意度指标纳入对法院院长的考核指标,加大基层法院院长优胜劣汰的力度。

4.加大法院信息公开力度,广泛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加大法院信息公开力度,是预防司法不公的良药。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腐败和不公是害怕见阳光的,特别是在当今的信息社会。

实践中,许多案件法官往往以涉及隐私、涉密等理由,一般对案件进行不公开或半公开审理,大多是有其不可告人的原因。

因此,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所有的信息都应该及时全面准确予以公开。

对于法院的信息公开,不能只限于法院系统内部的公开,而是要向社会公开,就像免费的数字图书馆一样,人人都可以进入查阅。

要规范法院信息公开的方式,一律在该法院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开。

尤其要规范案务公开,从事先公开开庭时间、地点、案件主要内容、各方当事人,到公开庭审视频、判决结果,关键环节不能有任何不及时和遗漏。

同时,法院系统举报中心网站也应该对举报者没有要求不允许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并设置为能够上传视频及附件。

只有让让人民法院真正做到按程序、有效率、依法公正的运转,法院的裁判能经得起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验,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法院司法不公,有效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参考文献:[1]范玉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03期[2]王晓、任文松.公开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及其价值[J];重庆社会科学;2008年05期作者简介:罗之前,硕士,讲师,中共南充市委党校行政法学教研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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