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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标 签】车辆购置税,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写规范【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征﹝2006﹞32号【发文日期】2006-10-30【实施时间】2006-10-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辆购置税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开票软件下发后,部分市县局反映在填开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现将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补开问题《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补开问题在浙国税征[2006]6号文件中规定,在备注栏内填写原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并注明遗失朴开。

考虑到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设有备注栏,故不用填写。

二、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发生《机动车销售发幕》遗失和退票问题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遗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考虑到报税联留存在车购税征收单位,无法收回.又不能退税.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样式见附件1),凭该证明重开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

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公安交管部门在上牌前发生退票的,需收回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报税联不能收回的,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

凭证明重开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同时开具一份红字发票抵冲原发票。

三、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开压线问题机动车零售单位或个人在填开《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应做到认真规范,发现填开发票移格的.不管误差多少.应及时作废重开(整份完整保存),考虑到《机动车销售发票》联次较多,发票联、报税联不压线,但注册登记联压线,因疏忽未能及时发现,范围不大误差在0.5cm以内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应视同规范发票予以确认。

使用税控功能后,总局文件中明确的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苞欲放填开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
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2.26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调整了纳税人需要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式样。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表式样
新版财务会计报表式样有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金融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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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的公告为了规范全省国税稽查移送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等相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现予以发布,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国税稽查移送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国税机关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必须依照本制度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条稽查局内设的检查、执行和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以下要求做好案件移送的相关工作:(一)检查部门在税收违法案件检查结束时,填制《税务案件情况表》,对涉嫌犯罪应移送的案件同时在《税务稽查报告》“其他事项”中写明涉嫌犯罪的情形,提出移送建议。

对当事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涉嫌犯罪的,检查人员核实以下情况,并取得下列资料:1.5年内有无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如有,应取得刑事判决书的复制件;2.5年内有无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如有,应取得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网站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网站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网站管理办法来源:日期:2012-01-16(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网站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纳税服务、公众参与、税收宣传、在线办公、学习交流的功能,确保网站安全、有序、高效运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站建设与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服从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紧贴广大纳税人和国税人员的需求,本着“坚持合法性、突出实用性、增强互动性、提高时效性、确保安全性”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网站功能,充分发挥国税网站的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站包括浙江国税互联网站群(以下简称“外网站”)和浙江国税内网站群(以下简称“内网站”)。

其中,外网站包括省局主站、地市局子站和县(市、区)局子站;内网站包括省局主站、地市局子站、县(市、区)局子站和浙江省税务干部学校子站。

外网站是指浙江省国税局设立在国际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的专业性政府门户网站。

外网站的主要目标是办理网上涉税业务,普及税法知识,发布税收资讯,开展纳税辅导,宣传国税工作,展示国税风貌,加强国税机关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推进网上税务公开,完善网上税收服务,努力构建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的网上办税服务厅。

主站为全省公众及纳税人提供全面综合涉税服务,子站为各市、县(市、区)局向辖区公众及纳税人提供本地特色的综合涉税服务。

内网站是指浙江省国税局设立在国税系统广域网上,面向全省国税干部职工的内部办公网站。

内网站的主要目标是为国税干部职工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推进政务公开、在线办公和学习交流,整合各业务软件实现单点登录,提高工作、学习效率和质量,加强内部沟通,丰富干部职工文化生活,构建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的网上办公环境。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四条网站的组织形式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部门联动、强化服务”的原则,由省局对内、外网站群统一规划,各级国税机关分级管理,网站主管部门牵头,技术部门运维,各部门分工负责。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13•【字号】浙地税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工作要求各地应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推进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充分发挥个体税收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增加政府财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注重宣传,创建和谐征纳关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各地应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个平台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还可在下户调查核实、召开民主评议会或行风座谈会时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办法》内容,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创建良性互动的、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个体税源管理各地应结合实际,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税源调研、分析和监控,针对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具体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一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国税和工商等部门的共享信息,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比对工作,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扫除征管死角和盲区。

二要加强发票管理,以票控税。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浙财预[2013]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6.06
【实施日期】2013.06.06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调整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
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
(浙财预[2013]2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为更好地推进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
(一)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次月纳税申报期终止后3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见浙财预〔2012〕29号文件附件)。

国税部门应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的同时,通知试点企业报送该表。

(二)试点期间因新老税制调整税负确有增加的试点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期终止后10日内向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当期入库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及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税务部门审核
(一)国税部门受。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若干政策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若干政策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若干政策
的公告
【法规类别】资源税
【发文字号】财税[2016]5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7.15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若干政策的公告
(财税〔2016〕5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资源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8号)等规定,现就资源税改革若干政策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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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联系。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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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浙国税流〔2003〕11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
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精神,并结合各地在推行中反映的问题,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
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

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帐日进行结帐,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年度结帐日为公立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帐日分别为公立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凡结帐日与该条例规定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按照该条例规定计算当月销
项税额。

三、对“票表稽核”比对不符问题处理办法
对“票表稽核”不符,申报异常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视不同情况处理。

(一)关于纳税人操作开票子系统作废不成功,造成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的问题,即纳税人当月只对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但对开票系统中的电子发票未执行作废操作或操作不成功,从而造成当月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

对于这种情况,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联次完整的纸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视同正常申报。

(二)关于纳税人结帐日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报税区间不符,造成报税数据与申报数据不符问题。

企业结帐日必须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确定。

在受理申报时发现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下月申报时改正。

在下月办理其申报纳税时,如果又发现因这个问题造成比对不符,应将纳税申报资料退回纳税人,责令其按照规定的结帐日调整销项税额后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并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于“票表稽核”不符的异常申报,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能够修改完成的,可以由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来不及修改完成的,可先行受理其纳税申报,同时责令其限期将差额部分补报。

对因此而导致逾期申报的,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处罚。

四、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电力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票表稽核”问题
(一)根据省电力公司现行核算体制的特点,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省电力公司及由其汇缴的各市地电力(业)局(不含舟山市电力局)、紧水滩水力发电厂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作“票表稽核”。

申报期结束后,由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对省电力公司进行“票表稽核”。

上述电力企业应采取企业上门申报方式。

(二)实行预缴的电力(业)局、电厂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按预缴税额和本单位农网还贷加价收入、三峡建设基金及其他销售收入的应缴税额合计数填写),电力(业)局还需报送《销售收入明细表》(表格附后),进行IC卡抄报税。

预征单位主管国税机关应对预缴单位销售收入明细情况、进项发票认证和抄报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盖章,以确保进销项的真实性。

申报结束后,各电力(业)局、电厂应将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收入明细表》、防伪税控《报税信息》清单(包括发票份数、销项金额、税额合计)、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报送给省电力公司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三)省电力公司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公司的全部进项税额、销售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二、《销售收入明细表》,并于当月2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市级分公司、县级支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票表稽核”问题
(一)鉴于浙江石油分公司现行核算体制的特点,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市级分公司、县级支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应采取企业上门申报方式,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县级石油支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作“票表稽核”。

(二)县级石油支公司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按分配税额填写)并进行IC抄报税。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进项发票认证和抄报税情况进行审核并盖章,以确保进销项的真实性。

申报结束后,县级石油支公司应将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报税信息》清单、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报送给市级石油分公司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三)市级石油分公司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公司的全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附表二,并于当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申报表有关栏次与《报税信息》清单、《认证清单》进行稽核比对。

六、为了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总局已多次发文通知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开发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有关的软件,尤其不得擅自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请
各地严格遵守总局的有关规定。

七、主管征收机关在接受纳税人的网上申报资料时,必须确保纳税申报表栏次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不得接收逻辑关系不符的申报表。

八、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分析近两月实施“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情况,及时分析票表稽核比对异常的原因并进行处理,进一步做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宣传辅导工作,及时纠正纳税人操作中的不规范做法。

附:___电力(业)局销售收入明细表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税务增值税纳税纳税申报管理工作通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20年4月28日印发
排版:何伟红校对:黄平水
_____电力(业)局销售收入明细表
(所属时期:年月)
填表单位(盖章):金额单位:元
项目
单位
总收入
1 应税
收入
2
免税
收入
3
电力部分
(预征)
4
农网还贷
加价收入
5
三峡建
设基金
6
其他销
售收入
7
注:1=2+3,2=4+5+6+7 填制人:填制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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