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日期:2012-5-25 作者: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来源: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点击次数:138 HYCR—2012—00005衡政发〔2012〕6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审批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安置房是指城区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以及白沙洲工业园在实施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时,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村民进行安置的专用住宅。
第四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应坚持符合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依法审批等原则。
第五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该控制区大致范围为:东以武广高速客运铁路线为界,南至湘江,西至潭衡西高速公路,北至松木工业园用地北端,围合的区域范围内除A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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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
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民安置房管理办法》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民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区农村城市化进程,更好地解决停批宅基地后农村居民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进行村庄改造的社区居委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居民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具体社区居委会名单由各街道办事处提报,经区城市建设局审核后,报管委(区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条农民安置房按照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组织、统一配售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农民安置房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农民安置房配售遵循总量调控、困难优先、满足急需、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区城市建设局是本区农民安置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对农民安置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进行核定,区国土、规划、发改、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农民安置房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民安置房的建设、配售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区城市建设局会同区国土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街道办事处村庄改造进度及农民安置房需求情况,编制农民安置房建设计划,报管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区国土分局根据农民安置房建设计划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本着相对集中、就近安置的原则优先安排供地。
第七条农民安置房建设用地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给街道办事处,土地费用列入农民安置房建设成本。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农民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单位。
农民安置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由区城市建设局与街道办事处共同选择优秀设计单位,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组织编制。
农民安置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
第九条农民安置房通过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确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代建。
街道办事处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代建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农民安置房项目代建合同》,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建设质量以及双方的责、权、利等相关事宜。
安置房建设管理制度

安置房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建设,改善城市居住环境,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开展安置房建设的各类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机构、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安置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以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为宗旨。
第四条安置房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安置房建设应当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合理规划、布局、设计,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
第六条安置房建设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验收。
第七条安置房建设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相关的规范和程序开展工程建设。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置房建设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建设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
第九条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采取节能环保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安置房建设项目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应急预案,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安置房建设程序第十一条安置房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立项审批、选址、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程序。
第十二条安置房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时间、资金来源等信息。
第十三条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程序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具备土地使用权证明和规划许可证明。
第十四条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规划程序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经过规划审批程序后方可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设计程序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六条安置房建设项目的施工程序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安置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或者销号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1. 前言为了规范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维护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稳定,厦门市集美区的执法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2. 安置房建设基本原则2.1 住房建设与存量房合理布局和发展根据《厦门市规划建设条例》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在城市规划中,安置房应当考虑现有居住区、公共设施、交通条件等因素,通过合理布局和发展,提高居住舒适度及居住环境质量,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2.2 完善编制方案和征收补偿制度在征收土地用于安置房建设时,应当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透明度的补偿标准,按照市场公允原则确定补偿费用。
同时,应当强化建设项目民主决策机制,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3 保障货币补偿与安置房配置相适应在安置房建设中,应当根据征收农户的实际情况,安排合适的安置房,并在此基础上合理配置货币补偿,保障征收农户的基本生活条件。
2.4 建设绿色环保住房在安置房建设中,应当遵循绿色环保理念,构建绿色住房生态系统,推行可持续发展。
建设中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建筑材料和技术手段,尽可能减少建筑废弃物以及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
3. 安置房管理政策3.1 安置房交付前的验收和维护针对安置房交付前验收的问题,应当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确保交付房屋质量。
同时,建立和健全安置房物业维修及管理制度,保障安置房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3.2 健全安置房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安置房交易市场体系,推行能源建筑标识(GB/T 50378-2019)应用,加强对房屋信息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商品房交易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3.3 严格居住管理,确保安置房符合规定使用强化安置房的居住管理和监控,加强安置房的维护,规范商标共有和产权发育管理,加强无房家庭的监管和管理。
4. 监管及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

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管理,明确代建资格准入、代建招标、代建双方职责、资金管理以及奖罚规定等有关内容,加快拆迁安置房代建工作的实施推广,根据《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8〕39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拆迁安置房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自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拆迁安置房代建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项目代建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包含有城市居民和农转非居民两类拆迁安置房的,以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的两类安置房所占比例高的一类来确定项目性质;两类拆迁安置房所占比例相等的项目,参照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项目执行。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use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一律实施代建制,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鼓励实施代建制。
第四条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单位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安置房代建资格准入条件的单位实行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管理。
建设主体应通过招标程序在代建单位预选名录中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其中分阶段代建包括项目前期阶段代建和实施阶段代建,以取得初步设计批复为分界点。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use第二章预选名录管理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开发资质、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因素,对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use(一)符合杭政办函〔2008〕397号文件第四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达到本条要求,且在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中按控股比例折算的注册资金部分超过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视作符合要求);(二)申请前3年内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累计竣工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或者申请上一年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施工建筑面积达12万平方米以上(含12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完成的开发业绩可一并计入);(三)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use(四)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城区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城区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为了保障本市城区房屋征收(搬迁)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征收(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安置房的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置房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安置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城区房屋征收(搬迁)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征收(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搬迁)项目的安置房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安置房是指政府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安置人定向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属保障性安居住宅。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安置房建设计划、方案编制、供应、管理、建设资金筹集、成本归集等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制定城区安置计划和安置房调配方案,会同属地政府提出安置房的套型结构方案;核定被征收人依规定可安置商品房的套型、套数、面积,以及与安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履行安置房价格管理职能,依法查处开发建设单位价外收费或违规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市规划局负责安置房的规划选址、拟定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审批。
市国土局负责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指标,制定安置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及以带方案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并审批相关用地手续。
市住建局(房管处)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招投标协调、监督,工程质量全程监管及项目交付验收等;负责办理权属登记、安置对象监管和协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各阶段投资评审和资金使用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资金全程跟踪审计或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全过程和各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各职能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安置房指标分配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安置房指标分配办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14]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1.06
【实施日期】2014.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安置房指标分配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4〕6号)
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安置房指标分配业务办理流程,确保安置房源的合理配置,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厦国土房[2013]1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征收中心”)负责全市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指标的核定、核销工作。
二、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项目确定后,向市征收中心书面申请安置房指标。
(一)申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指标应提交材料:
1.拟征收项目批准文件;
2.拟征收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及用地范围附图;
3.拟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4.对拟征收项目土地房屋情况的调查摸底及模拟安置材料。
(二)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指标应提交材料:
1.拟征收项目相关前期批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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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市属集团公司:
现将《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
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快柳州市城市建设,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本办法中所称的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由政府出资建设或政府回购,用于被征收(拆迁)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统筹分配的原则。
二、关于安置房项目的确定
(一)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内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的安置需求,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年度安置房项目建设需求。
安置房项目建设需求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套数、户型、选址建议、建设时限等。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根据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的安置房项目建设需求,按照相对集中、片区安置、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安置房项目周边的路网、水、电、气等公共配套设施,提出安置房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经与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安置房项目的建设
(一)在通过招拍挂环节取得土地后,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与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共同签订《安置房建设和交付合同》。
(二)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需求,设计完成总体建筑方案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审批。
(三)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要开启“绿色通道”,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安置房项目审批各项手续;市重点办牵头拟订安置房项目的征地拆迁完成时间节点计划和推进工作计划,并加强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协调;安
置房项目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项目征地拆迁计划优先保障用地,确保净地供应。
(四)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安置房建设和交付合同》的约定,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安置房建设。
四、关于安置房项目的交付
(一)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安置房项目总体建筑方案审批、出具房屋预测绘报告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提交安置房的楼号、房号、面积、户型和数量等要件。
(二)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房产测绘等手续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提出交接申请,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按合同办理交接手续。
(三)全市的安置房源纳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的安置房管理信息平台,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对全市安置房源进行统一管理。
(四)安置房管理信息平台向各相关单位开放,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五、关于安置房的回购
(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需要,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或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回购安置房,安置房的回购价格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地价会审时确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出让公告及竞买文件中明确。
(二)回购价格之外如因特殊原因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财政局、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制定指导意见。
(三)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回购安置房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专项拨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回购安置房的资金列入相应项目征拆成本中。
(四)安置房回购应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协议,回购方与安置房建设单位在签订后5日内报房产交易所,纳入网签管理。
六、关于安置房的分配
需要使用安置房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市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征收办等部门,按照优先原地回迁、优先就近安置和优先城区内消化的原则,提出安置房分配使用意见,报市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七、关于安置房的盘活
安置房竣工验收备案后空置三年以上或周边地区无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安置需要的,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经向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委托第三方单位按市场价格出售安置房,出售安置房款全额上交市财政,已列入历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未完成分配入住任务的安置房项目除外。
八、其他
(一)安置房建设单位未按时按量提供安置房信息及安置房源的,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提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行政审批局协助暂停办理涉及房源的销售、网签等手续,同时暂停办理涉及土地一级整理委托或暂停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
(二)在本规定出台前应交未交的安置房,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付工作。
未按《安置房建设和交付合同》约定交付的套数和面积,不足部分在后续建设项目中予以补足。
(三)安置房项目列入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由市委督查绩效办、市重点办、市国资委、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联合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四)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范围内的安置房项目建设。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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