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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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区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桥区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桥区航道通航安全,保障船舶和桥梁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桥区航道通航安全管理。

第三条桥区航道通航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桥区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桥区航道通航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桥区航道通航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航道管理部门、海事局、桥梁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桥区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通航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桥区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航道维护:保持航道清洁,确保航道尺度符合要求。

(二)航标设置:按照规定设置航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航道整治:对航道进行整治,消除航道安全隐患。

(四)船舶航行:船舶应遵守航道规定,按照规定航线航行。

(五)桥梁防碰撞:加强桥梁防碰撞措施,确保桥梁安全。

第九条船舶进入桥区航道前,应进行以下检查:(一)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二)船员配备情况检查,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船舶载重情况检查,确保船舶载重不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条船舶在桥区航道航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线航行,不得擅自改变航线。

(二)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与桥梁、船舶及其他障碍物发生碰撞。

(三)夜间航行时,应开启照明设备,确保航行安全。

(四)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海事局等部门应定期对桥区航道通航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船舶的监督检查,确保船舶遵守航道规定。

第十三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桥梁防碰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港珠澳大桥和过往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舶包括浮动设施。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相关责任。

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船舶、船员遵守本办法,保障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

第五条港珠澳大桥设置三座航道桥和一个隧道区。

航道桥自东向西依次为青州航道桥、江海航道桥和九洲航道桥。

隧道区为港珠澳大桥警3号灯浮标、4号灯浮标连线至港珠澳大桥警7号灯浮标、8号灯浮标连线之间的范围。

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应当在桥梁航道或者隧道区航行。

第六条港珠澳大桥航道桥通航孔设置及通航净空尺度如下:(一)青州航道桥:一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318米、净空高度42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二)江海航道桥:两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173米、净空高度24.5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三)九洲航道桥:一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210米、净空高度40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第七条港珠澳大桥三座航道桥对应设置青州、江海、九洲三条桥梁航道:(一)青州桥梁航道长度为桥轴线两侧各1852米,航道走向为0°〜180°;(二)江海桥梁航道长度为桥轴线两侧各1000米,航道走向为165°〜345°;(三)九洲桥梁航道为九洲港航道中桥轴线两侧各1000米的航道,航道走向为149°〜329°。

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水上交通安全《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政策解读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桥梁安全规定》)正式颁布实施。

现就《桥梁安全规定》的出台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方面作政策解读如下:一、《桥梁安全规定》的出台背景近年来,世界各地陆续发生大桥坍塌事故,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

1994年,韩国首尔汉江SONGSU大桥断裂,造成31人死亡。

2002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一座大桥被驳船撞击后断裂,造成14人死亡。

2007年,中国佛山九江大桥被运砂船碰撞坍塌,造成10人死亡。

2022年,上海苏州河浙江路桥被超高货船碰撞,造成1人死亡。

2022年,浙江在建金塘大桥被货船碰撞,致使钢箱梁坍塌,4人死亡。

引起上述大桥事故的原因多种,有的是由船舶碰撞引发,有的是由大桥自身质量因素导致。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大桥坍塌事故,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危害都十分严重,引起公众对大桥安全状况的普遍担忧。

为吸取教训,防范未然,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大桥安全。

目前,长江江苏段水域已经形成桥梁群,已建成的跨江大桥有南京长江大桥、南京二桥、南京三桥、润杨大桥、江阴大桥、苏通大桥等,在建和立项的有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南京长江隧道支汊桥、南京四桥、泰州大桥、崇启大桥等。

大桥作为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在促进全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海事部门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历来将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早在2001年,江苏海事局就颁布了《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但是随着长江桥梁群的建设、长江沿江大开发和船舶通航密度的进一步加大,原规定已不能适应桥梁水域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

为此,江苏海事局通过详细调研、认真研究,于2022年底,出台了《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标志着我省桥梁水上交通管理迈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篇)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篇)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桥施工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包括大桥建设期间的水上交通保障、航行安全管理、施工船舶的安全技术等要求。

第三条大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并配备专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水上交通保障第四条大桥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制定施工计划,并向相关水上交通管制单位报备。

施工计划中应明确施工时间、施工区域、施工船舶数量和类型等信息。

第五条施工期间,大桥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水上交通管制单位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向水上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施工进展情况,并接受水上交通管制单位的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大桥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警示标志,警示过往船只注意安全,禁止非施工船只进入施工区域。

第七条施工期间,大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水上交通保障,避免施工对水上航行产生严重影响。

如需临时封闭航道或调整航道,需提前向相关水上交通管制单位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大桥施工期间相关航行道路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航道维护工作,确保航道畅通,及时清除施工过程中可能遗留的浮筒、浮标等障碍物。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九条大桥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组织施工船舶的安全技术工作,并确保施工船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条施工期间,大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船舶安全规定,做好船舶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船舶设施完好,船员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

第十一条大桥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船舶驾驶员,并确保驾驶员持有相应的船舶驾驶证件,且具备丰富的航行经验和熟悉施工区域的能力。

第十二条大桥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船舶的管理,确保施工船舶的数量和类型适应施工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1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

《海安法》对现行水上水下活动管理制度作出较大调整,由原来对水上水下活动统一实施许可管理变为对施工作业实行许可管理、其他水上水下活动实行报告管理,并明确了施工作业范围、许可条件和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安全作业区的强制性要求。

据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作出如下主要修改:一是依据《海安法》,调整了海上施工作业许可的种类。

二是依据《海安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海上和内河的许可条件作出了统一规定。

三是明确作业或者活动的许可申请材料,并就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提出了引导性要求。

四是规定了海域水上水下活动单位的报告义务。

同时,要求水上水下活动单位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以保障通航安全。

五是要求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作业区,并向社会公告。

要求作业或者活动单位在安全作业区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不得超范围作业或者活动,无关船舶、设施不得进入。

六是依据《海安法》增加了部分法律责任条款,强化了处罚力度。

船舶通过桥区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通过桥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船舶在通过桥区水域时的航行安全,防止船舶与桥梁碰撞事故的发生,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船舶与港口安全监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桥区水域界定桥区水域是指桥梁附近一定范围的水域,包括桥梁上下游各500米的水域,以及桥梁两侧各50米的水域。

2. 船舶通行规定(1)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①船舶应提前了解桥区水域的通航环境、通航尺度、通航限制等信息。

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保持足够的富余净空高度,确保船舶与桥梁及设施的安全。

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按照规定的通航桥孔通过,不得穿越非通航桥孔。

④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遵守限速规定,保持安全航速。

⑤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保持与桥墩、桥墩承台边缘足够的安全距离。

⑥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密切关注天气、水位变化,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采取停泊、避让等措施。

(2)大型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①船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龙骨以上最大高度-船舶吃水)(大桥净空高度-安全余量)(最高设计通航水位-通过时潮高)。

②船舶进出广州港保留的富裕水深还需满足以下要求:马友石灯船至广州港42号浮航行时。

3. 船舶通行管理(1)海事部门应加强对桥区水域的巡航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章行为。

(2)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主动接受海事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3)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海事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 船舶碰撞桥梁事故处理(1)船舶与桥梁发生碰撞事故,应立即停车、停航,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船舶应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3)船舶应承担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三、责任追究1. 船舶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船舶与桥梁碰撞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海事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航道条例全文_文秘知识

广东省航道条例全文_文秘知识

广东省航道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和开发水运资源,加强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辖区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

进出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机构及职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其所属的省航道管理机构对全省航道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政府的规定行使航道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

水利、国土、海洋与渔业、林业、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道资金保障】航道是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1 / 11航道建设也可采取国家政策性贷款、社会资本投资等合法方式筹集资金。

第五条【专用航道】专用航道及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也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管。

第二章航道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航道规划】本省已通航和可开发通航的河流(包括运河)、出海口门及沿海航道的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按国家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编制辖区内水运发展规划时,应与区域内的航道规划衔接。

专用部门在编制或修订专用航道发展规划前,应事先征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航道建设】进行航道工程建设应当维护河势稳定,不得危及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安全。

航道工程建设应符合防洪排涝要求和航道规划,并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滩涂开发管理】开发利用航道保护范围内的滩涂,必须符合航道规划,并征得航道管理机构同意。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5.20•【文号】交办海〔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海〔2018〕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贯和落实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桥区水域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桥梁建设、运营期间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桥梁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桥梁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管理,督促船舶、船员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保障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安全。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应充分考虑船舶航行安全需要,合理确定桥位和桥跨布置方案,最大限度减小桥梁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防撞能力等应满足航运实际和远期发展需要。

第六条桥梁建设涉及码头、渡口、航道、锚地等搬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在桥梁施工前积极协调、落实到位。

第七条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桥梁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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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

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
公告。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桥梁水域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桥梁,应当依据桥梁通航论证和设计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间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有关桥梁通航安全的资料:
(一)桥梁地理位置、总长度、桥孔分布;
(二)桥梁防撞能力及防撞设施的情况;
(三)桥梁助航标志、设施以及安全标志;
(四)经论证的通航限制要求,包括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桥孔通航状况(单向通航、双向通航或者禁止通航)、桥梁水域限制航速;
(五)桥梁水域水深扫测图、流速、流向与桥梁法线夹角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七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桥梁安全管理机制,维护桥梁助航标志和水上交通安全设施,排查整改桥梁安全隐患,并确保与通航安全相关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桥梁管理单位发现桥梁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在桥梁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捕捞、水产养殖、水生作物种植;
(二)新设渡口;
(三)其他有碍桥梁或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船舶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进入桥梁水域前,应当备车,并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号灯、号型等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二)船舶通过通航桥孔,应当保留足够的高度,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四)发现桥梁水域助航标志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强行通过,并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船舶在桥梁水域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
(二)并排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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