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管存废之争

合集下载

我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即将相对集中的背景下 (自动保存的)

我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即将相对集中的背景下 (自动保存的)

城管局讲课稿很高兴也很荣幸,在陈邦杰书记的关心下再次被聘为天台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的法律顾问,今天能够和大家在一起交流和探讨,探讨的内容是:在我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即将相对集中的背景下,在行政处罚办案操作实务,提高办案水平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讲句老实话,我和你们办案人员是一样的,也是干活的,只不过时间比较长,接触面广一点,我的理论水平有限,只能就我的办案经验和大家一起探讨,如有错误请大家批评指正,多多包涵。

在此之前,小汤同志给我看了两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材料,其中一个是关于个人乱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一个是关于违法广告的行政处罚,叫我评论一下。

我是职业律师,我的工作很多时候特别在诉讼中就是找别人的漏洞和缺陷,别人有了漏洞和缺陷,我的机会就来了。

我看了之后,里面确实存在很明显的缺陷和漏洞,其中关于乱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缺陷就是没有处罚相对人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被处罚人没有真实陈述自己的身份的话,用了一个虚假的名字,多亏这个案件罚款已经缴纳,如果这个案件的罚款没有到位,或者处罚金额较大的话,以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叫法院去找谁去执行,就要闹笑话,那么这个处罚也就不能成立了,这样的缺陷实际是很严重的。

第二个案件的缺陷也很明显,调查人员发现违法广告,于是拍照并依法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其下午15点之前整改,如不整改就予以处罚,但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在下午15点之前就急吼吼地叫被处罚人做笔录,笔录时间是14点50分,然后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来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违法设置户外设施的,限期不改造或拆除的才能给予行政处罚,但是本案的证据中没有任何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没有逾期改造,照片是改造前的,笔录也是改造之前的,如果本案提起行政诉讼就会被法院撤销。

现在都讲屁股指挥脑袋,所以我要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对内找缺陷,对外就要尽量弥补缺陷。

行政执法局即将挂牌成立,以后的职权不仅仅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还被授予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处罚权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处罚权,即所谓的7+X。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研究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研究

解决行政管理长期 存在 的多头执 法、 职权 交叉 、 法扰 民等 问题 , 执 降低行政执 法成本 , 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 率都 有重大 提
意 义 。相 对 集 中行 政 处 罚权 工作 已经 开展 了十 多年 , 这 十 几 年 里 , 对 集 中行 政 处 罚 权 工 作 取 得 了 巨大 成 就 , 时也 在 相 同
主体资格 , 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 让行政处罚更加规范化 、 制度化 , 真正达到集中的 目的。
2相对 集 中行政 处罚 权行 使 的对 象只 能是行 政处 罚权 .
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 行政管理权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权、 收 费权 、 处罚权、 监督权、 指导权、 强制权等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集 中的对象是行政处罚权 , 而非其他行政管理权。
政处罚权只能是在行政机关 之间存 在重复 和交叉, 并且能够集中
的权力 。
二 、 集 中行 政处 罚权 制度产生 的背景 相对
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产生的现实依据 . 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运作模式发端于计划经济 时期 , 长期 以来 ,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尚未完全到
暴露 出诸 多弊端。本文将 对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制度进行研 究, 既进行理 论探 索, 又进行 实践分析 , 并最终提 出完善 相 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路 径。
关键词 : 相对 集中行政 处罚权 ; 市管理 ; 城 行政执法
中图 分 类 号 : 9 1 2 ( 3 .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4 5 ( 0 9O 一O 4 一O 10 - 48 2 0 )4 2 8 3

麻文文 。 赵永行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研究

最新整理探析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docx

最新整理探析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docx

最新整理探析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探析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述城市管理涉及的范围宽泛,处理相关事务的行政部门众多,包括市容环卫、规划、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

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产生以前,城市管理领域各行政部门之间职责重复交叉,相互推诿或重复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应运而生。

《行政处罚法》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xxxx或者经xxxx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而这个行政机关就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完善导致各地城管的职权配置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唯一法律依据。

目前,除此以外,尚没有一部权威性的法律对相对集中行政的行政处罚权的具体领域和具体范围作出规定[1]。

在法律层面以下,xxxx及xxxx办公厅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范性文件。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综合行使的权力涉及到“7+X”项,包括市容环卫、规划、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领域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决定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扩展到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

这就留下了两个问题:一是,文件中提到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究竟是哪部分,具体细化到哪些事项可以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此,文件中并没有进一步的明示。

二是,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的拓展权限交由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而行政管理领域何等庞大,究竟可以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扩展到哪里,文件中并没有限制。

完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之我见

完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之我见

完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之我见前言“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城市管理多头执法的现象,曾给执法部门带来很不好的影响。

为了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多重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更好地从源头上制止行业不正之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适应现行城市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国务院自1997年以来多次下发文件做出具体部署,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益尝试,是实现由多头执法向统一执法的实质性跨越,是实现行政执法法定化、规范化、统一化和专业化的有效途径。

由于《行政处罚法》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关于其目的、原则、作用、法律本质、执法主体的设立、执法范围、管理体制、机制、运作方式、执法程序、绩效评价等一系列理论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以至于我们的认识程度不深。

加之理论研究力量比较薄弱,对实践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反应不够迅速,从法学、行政管理学等学科进行综合研究的工作相对滞后,因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理论困惑,出现了一些现实难题,并且影响到这项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

因此,在毕业论文选题的时候,我选择了这个题目,试图探讨一些理论困惑和实践难题,以便寻求相应的治理对策,促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健康发展。

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必要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京政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17〕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市政府决定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

一、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提升效能。

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为目标,深化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总体要求,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切实做到与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相统筹,与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权责一致,运转协调。

科学界定相对集中部分行政处罚权范围,合理划分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衔接机制,构建权责明确、边界清晰、衔接有序的城市管理体系。

(三)立足当前,谋划长远。

既注重解决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等问题,又着力推动构建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新体制、新机制,加快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转变。

二、主要内容(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园林绿化部门行使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全部行政处罚权(林业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除外)划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相关部门“三定”方案调整工作以及下放行政处罚权相关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于行政处罚权划转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启动城管公物立法废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建议

启动城管公物立法废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建议

启动城管公物立法废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建议“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从所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角度观察,可以认为是城市公物警察权;若单单观察“集中”的二字,则又有一种角度。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这一法律条文,实际上是授权国务院(而且国务院可以转授权)可以不再需要履行原有立法(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修订程序,直接变更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

应该看到,原行政处罚权的的来源具有多样性。

既有根据法律直接设定的,也有国务院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既有《行政处罚法》之前的旧法设定的,也存在《行政处罚法》通过实施之后新制定、修订的新法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在执行“集中”过程时,表述很是灵活。

他既没有具体指出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更没有指出变更的具体条款,而是采取了“某某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这样的表述方式(见国务院法制办的82个批准函,以及国发2002年17号决定)。

这种表述方式,既涵盖了不同位阶的法,也涵盖了旧法,更加前瞻性的覆盖了今后的新法。

在《城乡规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之后,有人认为新法所确立的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不能再发生变更,即新法规定的行政处权不应该被“相对集中”,这种理解是狭隘的。

《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普通法,而非《立法法》的下位法。

从立法法、组织法的角度观察,不经修订原有立法,法律直接授权国务院及其转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直接变更行政执法主体,虽然不算违法,但也并不是很科学。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受到的所谓“合法性质疑”也说明人们这种“集中”难以完全认同,尤其是当直接变更了人大制定的法律时,立法权有推卸责任、出尔反尔的嫌疑,行政权有侵越立法权的嫌疑。

最新-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在个旧市城管中的思考 精品

最新-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在个旧市城管中的思考 精品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在个旧市城管中的思考1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关于“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及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把各个行政部门的一部分行政执法,集中授权给一个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精神,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之规定,确立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促进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目前,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行政机关仍存在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机构臃肿,职责不清、执法不规范的问题相当严重。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对于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当前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对城市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城市管理中“三分建设,七分管理”这个观点虽被大家普遍接受,但是在工作中,往往是“重建设,轻管理”,重视“硬件”,忽视“软件”,注重上项目,要规模。

很多城市存在的交通堵塞,环境脏、乱、差、侵占道路、“马路市场”、毁坏绿地、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倾倒、乱写乱画乱粘贴等现象,不仅有建设的问题,更主要的是管理的问题,也是观念问题,管理观念跟不上城市发展要求,普遍存在重城市建设发展,轻城市管理,对城市管理在执法管理中,如何发挥其最大功能效益却相应关心得少。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中,人员编制少,执法成本高,影响了城市管理监察的时效性,与其它行政执法部门相比,城市管理存在着工作涉及面广、人员编制少、工作内容、内设机构少等绪多矛盾,对个旧市城市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难度相当大,同时,由于法律赋予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有限。

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中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刍议

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中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刍议

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中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刍议我国的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始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确立,主要是为了解决城市管理领域的横向职权冲突和纵向行政效率的问题。

该项工作开展至今已获得显著的成效,但是由于理论研究的欠缺,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在探讨行政执法的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城管综合执法的关系。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简述(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指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就得再行使己经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法律制度。

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解决行政处罚权的“三乱”,即主体资格乱、处罚依据乱、执法程序乱,体现了“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出台的背景和法律依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和立法步伐的加快,涉及城市管理的门类不断细化和增多。

城管执法体制越来越难以适应城市行政管理的需要和法治的要求,出现了诸如多头执法、行政效率低下、重复处罚等严重的问题。

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才提出以法律形式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解决城市行政管理领域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就是要对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进行改革,把管理权和处罚权相对集中,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处罚,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减少直至杜绝违法执法、越权执法、以权谋私、执法不当等行为的发生。

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通过对执法资源的科学配置、执法责任的科学界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调整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从而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199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政府向宣武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在宣武区开展城市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原则上同意宣武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

一个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成立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基本概念
同异
主管部门不同 执法范围不同 人员编制不同
2020/5/26
城管执法合法性 的质疑
二、问题争议
行政职责权限不尽明确
2020/5/26
城管执法队伍自身业务能 力不强
外界对城管执法部门 的不利影响
二、问题争议-城管执法合法 性的质疑
1、城管执法部门设立的合法性 2、城管执法职权来源的合法性 3、城管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加强行政解释工作
出台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条例
主流 建议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 的执法业务教育
加大城管执法职能法律 规范的清理力度
2020/5/26
建立城管执法法律 适用考评机制
2020/5/26
2020/5/26
31 2 3 4
2020/5/26
பைடு நூலகம்
目录
基本概念 问题争议 他山之石 建议探讨
一、基本概念
行政 执法
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的活动。
两种 制度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城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城管执法 城管职能 城管法律适用
2020/5/26
本质相同 目的相同
名正言顺
2020/5/26
二、问题争议-行政职责权限 不尽明确
1、城管执法职能的“孤立性”

2、城管执法职能的“不兼容性”


3、行政职权范围不尽明确
4、自主认定权范围的不明确
2020/5/26
二、问题争议-外界的不利影 响
1
司法部门对城 管执法认识的 不统一性与片 面性
.
2
行政许可部门 的不作为与滥 作为
3
地方政府对城 管执法部门的 不当干预
2020/5/26
二、问题争议-城管队伍自身 能力
1
2
3
执法队伍新 经验不足 业务不熟
缺乏上级部 门的业务指 导
专业执法人 才紧缺
2020/5/26
三、他山之石
德国
美国
香港
秩序局
2020/5/26
行政法官制度
城管法庭
四、建议探讨
建议制定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